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最新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公司错峰生产企业方案(13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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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国家、省下达的考核指标为目标,在严格执行省级错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区域位置、工业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等级等确定错峰停限产比例,不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强化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倒逼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持续提升重点行业环保治理管理水平,努力打造行业标杆企业,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全市钢铁、焦化、铸造、炭黑、砖瓦、耐火、陶瓷、石灰、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燃煤电厂等重点涉气行业企业。
20xx年10月21日-20xx年3月31 分两个时段实施,第一个时段20xx年10月21日-20xx年12月31日,第二个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管控停限产时长在两个时段平均落实。
错峰生产管控执行分不同区域、分治理水平、分守法违法差异化管控。
(一)严格区域差异化管控。在严格执行省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对一城三区(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临汾开发区)和古县等重点区域的钢铁(不含独立轧钢)、焦化企业实施不低于50%错峰管控,对其他区域实施不低于省管控要求错峰管控。
(二)严格治理水平差异化管控。按照不同污染治理、环境管理水平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绩效分级为a级、引领性的企业不予管控,对绩效分级为b、b-、c、d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达到超低排放改造标准且国家、省和社会普遍认可的标杆企业,予以适当生产比例。
(三)严格守法违法差异化管控。对错峰管控类别内企业实施违法加严管控,对其他工业企业实施“守法不管控,违法严管控”,协调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长流程钢铁行业(包括独立轧钢企业,不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焦化分厂)
1.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以下未标明评定依据的均为按照《技术指南》要求)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高炉、烧结、球团限产20%,每座转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6炉,配套石灰窑限产30%。(以高炉、转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转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下同)
3.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高炉、烧结、球团、配套石灰窑限产30%,每座转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0炉;
独立轧钢企业轧钢工段限产30%。
4.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高炉、烧结、球团、配套石灰窑限产50%,每座转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6炉。
5.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限产60%,其他的错峰停产。
6.对位于一城三区的钢铁企业(不含独立轧钢企业)实施不低于50%限产管控。
(二)铸造用生铁行业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限产20%。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限产50%。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限产60%,其他的错峰停产。
5.对位于一城三区的实施不低于50%限产管控。
(三)焦化行业(包括长流程钢铁企业中的焦化分厂和独立焦化企业)
1.被评定为a级的常规机焦和引领性的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常规机焦企业,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以内。(以结焦时间计,同时带动下游化产减产。下同)
3.被评定为c级的常规机焦企业,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65%以内。
4.被评定为非引领性的热回收焦炉企业,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
5.被评定为d级的常规机焦企业,错峰停产。
6.对位于一城三区和古县等重点区域的实施不低于50%限产管控。
(四)铸造行业(包括铸造用生铁企业的铸造工序)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1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五)炭黑行业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2个月。
3.被评定为c、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六)砖瓦行业
1.被评定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2.5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错峰停产。
5.“一城三区”烧结砖瓦企业完成布局调整并经市政府审定前,全部停止生产。
(七)耐火材料行业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2个月。
3.被评定为c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八)陶瓷行业
1.被评定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烧成工序(窑炉)停产2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烧成工序(窑炉)错峰停产。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九)独立石灰窑行业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2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十)水泥熟料生产行业(不包括粉磨站工序)
1.秋季。执行《山西省20xx年水泥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指导意见》规定的秋季错峰要求。
2.冬季。被评定为b级的和20xx年10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15日停产;
其他被评定为c、d级和纳入20xx年度改造计划但未按期完成的,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停产。
(十一)粉磨站和矿渣粉行业
1.被评为引领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非引领性企业,对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限产50%,其他的错峰停产。
(十二)燃煤电厂
在确保电力供应和集中供暖的基础上,协调省有关部门,调整采取单台机组运行,降低生产负荷,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定限制配套供应的储煤场(洗煤厂)、石灰厂,减少运输过程扬尘尾气排放。
(十三)工业涂装、煤焦发运站、洗煤、岩矿棉、混凝土搅拌、石膏线/板、家具制造等其他行业
在百日攻坚行动和20xx-20xx年秋冬防期间,出现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停产4个月。
(一)提高思想认识。秋冬季期间,我市气象条件相对不利,叠加居民取暖等因素后,空气质量形势尤为严峻。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对于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指标具有决定性作用。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错峰生产管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把管控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市大气办按照市政府安排,做好错峰生产管控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通报、整改等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错峰生产管控工作职责,加强对管控工作的领导、推进、落实,为管控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同时加大服务力度,协调督促企业利用错峰生产间隙期,加快工艺装备、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更新大修,及时协调解决错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严格管控要求。错峰停限产期间,如遇其他类型生产管控的,其他类管控时限可纳入错峰时限;
其他类管控措施严于错峰停限产措施的,严格执行其他类管控措施。对未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钢铁、焦化、水泥、粉磨站(矿渣粉)企业实施加严管控,其中,钢铁、水泥、粉磨站(矿渣粉)企业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停产整治,焦化企业加严限产管控措施,秋冬季结束后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改造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或解除限产。对城市供气、余热供暖等民生保障类、特殊保障类企业,积极落实“退城入园”“退川入谷”政策,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企业,以及满足省错峰生产有关规定的其他企业,由当地县级政府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视情况予以适当生产比例,其中对生态环境部及省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在线数据造假、旁路偷排偷放污染物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减少停限产比例。对20xx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能利用率超过120%、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加大错峰停限产比例。对部、省级错峰生产管控要求严于我市要求的,市大气办将根据实际情况下发通知,对管控要求进行调整。
(四)细化管控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对照管控要求,指导企业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减排量不低于上一个“秋冬防”;
要将管控措施细化到生产线、设备,明确相关停限产要求。限产方式优先选择错时或轮流停产措施,要将停产时限平均分配在第一和第二时段,停产时间优先选择在20xx年12月和20xx年1、2月份;
停产方式严格采用生产线整体停产方式实施,焦化等企业无法整体停产的,严格按可停产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停产以及不可停产工序产量限产相结合方式实施。对涉及城市供气的民生保障类企业,严格核定供气需求,严格“以需定产”。对涉及居民供热的民生保障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一核实供热能力和供热量,严格落实余热承担居民供暖5000户以下(以上一年度采暖季实际供暖户数为准)“供热解绑”、5000户以上“以热定产”等要求,未能做到“解绑”的,秋冬防结束后停限产夭数实施2倍补偿;
对5000户以上超过“以热定产”负荷进行生产的,秋冬防结束后实施2倍补偿。
(五)强化执法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用电管控等科技手段,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严查重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对秋冬防期间发现存在自动监控数据造假、偷排直排的企业,加严一级管控,直至停产整治。对秋冬防期间未严格落实错峰生产的,环保绩效评级做降级处理或加大错峰管控比例,问题严重的,将违规企业纳入“黑名单”,涉及项目实施限制审批。对发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超标时段(以日计)实施等量补偿,对发生违法行为靠近秋冬防结束,停产时间不能达到应停产时限的,秋冬防结束后实施2倍补偿。对不按证排污、不执行错峰生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错峰生产期间超总量排污的,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企业和负责人“双罚制”,对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采取严厉处理措施。
(六)严肃追责问责。市政府将组织对各级各部门错峰生产管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发现落实不力、工作消极、行动迟缓的,将进行全市通报、公开曝光,并对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惩戒,督促整改。对在管控工作过程中敷衍应付、推诿扯皮甚至为不法企业和业主充当“保护伞”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按时报送情况。各县(市、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核对涉及企业数量,组织从10月21日起落实错峰生产各项管控措施,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和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对报送的清单,要认真核对确保做到涉及企业或主要生产线全覆盖;
对省错峰生产规定的电解铝、氧化铝、煤制氮肥等行业,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企业要纳入管控清单,严格按照省级要求实施管控;
对方案中未涉及企业类型,可结合实际自行增设并明确管控要求),于10月24日前将各自工业企业错峰方案和管控清单报市大气办。
同时,各县(市、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要指导企业结合错峰生产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编制“秋冬防工作一企一策”,明确细化停限产等管控要求。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区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邯郸市20xx—20xx年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思路。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抵消取暖季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减少采暖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全区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圆满完成。
(二)实施范围。我区20xx—20xx年采暖季列入错峰生产的重点行业包括钢铁、砖瓦、涉vocs医药、水泥、铸造、玻璃、陶瓷等,对未列入本方案的相关行业企业(包括岩棉等行业),落实停产措施。
(三)实施时间。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31日。根据采暖季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2月31日执行第一个阶段差异化管控措施。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执行第二个阶段差异化管控措施,加严限产比例,具体加严比例幅度和执行时间段,视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决定。
(一)坚持绿色导向原则。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实现超低排放;
引导企业提升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推动重点行业向污染物排放量少、设备工艺先进、产品质量高端方向转型发展,确保我区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坚持差别化原则。根据《邯郸市20xx—20xx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绩效评级结果,对工艺技术先进、实现超低排放、运输结构合理、产品高端的企业不予或少予错峰生产,以环境绩效定管控措施,实现错峰生产管控精准化、差异化,严禁“一刀切”。
(三)坚持民生保障原则。对我区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易地扶贫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少错峰或者不予错峰,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四)坚持错峰和应急相结合原则。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的同时,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通知有关要求执行限、停产措施。
(五)坚持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工作需要,20xx年底前适时对重点行业调整一次等级级别。在错峰生产期间发现有关企业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xx—20xx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降低等级级别。经专家组评估达到规定要求的,提高等级级别。
对全区钢铁、水泥、铸造、陶瓷、玻璃、砖瓦窑(矸石砖)、涉及vocs医药等重点行业,按《邯郸市20xx—20xx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绩效评估结果,分行业、分企业、分设备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措施,降低生产负荷,确保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比下降。
钢铁行业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
水泥、铸造、陶瓷、玻璃等行业牵头部门: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园区。
砖瓦窑(矸石砖)行业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
配合部门:区国土局、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
涉vocs医(农)药企业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
20xx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开局之年,全力抓好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强化采暖季错峰生产,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乡镇(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采暖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对分管行业逐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乡镇(园区)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行业牵头部门和责任乡镇(园区)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安排专人驻厂监管,24小时值守。
(二)狠抓错峰落实。各错峰生产企业要根据核定的生产负荷,制定具体生产方案,落实到各生产线及设备;
各相关部门要会同责任乡镇(园区),对企业生产方案逐一审核,一企一策,现场巡查,逐企核实,确保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落实到位。
(三)强化执法检查。持续开展采暖季错峰生产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企业错峰生产方案落实、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并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置到位,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公开。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采暖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全面公开制度,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和各企业具体生产方案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严格督查问责。区大气办对相关部门和乡镇(园区)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措施不力,监管缺失,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由区监委依法追责问责。
为深入贯彻《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xx〕22号)和《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xx〕30号)决策部署,按照《长治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十大任务十项措施》(长办发〔20xx〕41号)和《长治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xx年行动计划》(长政办发〔20xx〕33号)的具体部署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结合长治市实际,制定了长治市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错峰生产实施时间、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错峰生产调度、企业厂区内错峰运输和工作要求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长治市秋冬季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围绕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严禁“一刀切”,科学精确实施错峰生产,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管控、管控与应急相结合、实施重点工业企业精准化减排。
第三部分:错峰生产实施时间。20xx年10月1日00时至20xx年3月31日24时。
第四部分: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对涉及钢铁、焦化、电力、水泥、医药、铸造、化工、其他行业的工业企业,按照是否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环节超低排放、特别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工业窑炉及燃煤机组治理的全市企业,依据限产比例,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
第五部分:错峰生产调度。对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保障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维持环保设施政策运行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若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行业特别排放值的并已进行环保备案的,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生产负荷,由项目单位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部分:企业厂区内错峰运输。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一律实施错峰运输。重点用车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封存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五以上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有条件使用铁路运输的,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
第七部分:工作要求。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错峰方案、强化任务落实、落实监督检查、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实行企业豁免制度六个方面提出加强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
豁免企业指: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企业均被列入豁免清单:
(1)完成治理任务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
(2)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长治市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由起草单位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解读。(来源: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科学有序推进水泥企业开展错峰生产,持续推进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建材行业减污降碳、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20xx年11月1日—20xx年3月10日
全市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均要错峰生产130天,规定时限内未完成错峰生产的天数在20xx年6月底前补足。
(一)严格执行规定。水泥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开展水泥错峰生产的规定要求,不得自行缩短错峰生产时间。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相关能耗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万元产值能耗限额、万元增加值能耗限额等相关指标,确保错峰生产落实到位。
(二)强化服务指导。各县(市)区、园区要指导企业提前做好停窑前期准备,要求按规定时间停窑。并调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和企业诉求,结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预测预报结果,与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会商研判后,适时对冬季错峰生产与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有机结合,进行灵活调整。同时协调督导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消防安全等工作。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对错峰生产企业及时宣传引导,要求企业对停限产时限、停限产方式等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在门户网站和企业门口适当位置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将落实错峰生产与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环境改善、满足群众民生福祉结合起来,增强自律意识。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牵头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监督,协调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推动错峰生产落实。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生态环境局于11月1日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实地查看企业停窑情况。错峰期间要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和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落实错峰生产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冬春季熟料储存现场管理,防止原料、生料、熟料、成品露天存放造成二次污染。
(五)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落实属地责任,对无故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且拒不改正的.企业,提请自治区核实后在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中注明,限制其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分局,各园区工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据方案督促企业实行台账式管理,严格执行错峰生产调度制度,确保错峰生产平稳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20xx年3月15日前将错峰生产工作总结分别报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20xx年12月1日-20xx年3月10日。
(一)冶金行业。
1.钢铁企业: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线(主体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2.铁合金、炭素企业:对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有关要求的,由各市根据实际实施限产或停产。
(二)建材行业。
1.水泥企业。全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2.砖瓦企业。除以粉煤灰、煤矸石为主要原料和以天然气为燃料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达标排放企业外,其他企业错峰生产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三)化工行业:电石、焦炭、活性炭、金属钠、染料等企业,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有关要求的,由各市结合实际实施限产或停产。
(四)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采暖期实施停产。
(一)实施差别化错峰。各市要结合产业结构、大气污染状况等,针对不同行业、企业排放实际,结合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分级评价,制定差别化错峰生产方案,坚决防止和杜绝“一刀切”等不作为问题。对列入自治区《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清单》的工业窑炉、各市确定的“散乱污”企业,未完成治理的均实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方案要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生产线和主要设备,明确错峰期间的安全生产措施。要结合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时对错峰生产方案进行灵活调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要建立协调机制,采取用电监控、巡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落实错峰生产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要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对不执行错峰方案的企业及时约谈,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通过媒体曝光;
要督促辖区内错峰企业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做好防控预案,减轻错峰生产对企业运营和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市要对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停限产装备及最大日产量、停限产时限、停限产方式等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在门户网站公告涂料网,接受社会监督;
要把落实错峰生产与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环境改善、满足群众民生福祉结合起来,加强政策宣传,增强自律意识;
要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牵头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监督,协调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推动错峰生产落实。
(四)强化考核问责。各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摸排工作不细致、监督检查不到位、限停产实施方案不得力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发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错峰生产平稳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中国涂料网,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于20xx年4月1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为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20xx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xx〕73号)文件要求,现将永宁县部分重点工业行业20xx-20xx年冬季开展错峰生产有关方案如下:
20xx年12月1日-20xx年3月10日
(一)建材(水泥)行业。全县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电石渣水泥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线)。
主要涉及企业: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他行业。火电(自备电厂)等其他行业企业。
主要涉及企业: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
(一)在错峰生产期间建材(水泥)行业水泥窑、粉磨站等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停产处置,不得提前生产,以实际行动支持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错峰生产期间,要按照《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程》要求,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储存现场管理,防治原料、生料、熟料、成品水泥露天存放造成质量损失和二次污染。
(二)火电(自备电厂)及其他重点行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县将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限负荷生产。限制负荷标准为10月22日前企业生产负荷基础上再进行下调。具体以发改局适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为准。
(三)错峰生产期间企业要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职工培训等工作,保障职工工资待遇。
(四)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则各错峰生产涉及企业需执行日上报机制,将当日错峰、压减产能的.情况与每日17时前报送至县发改局。
(一)提高思想认识。错峰生产作为减少冬季大气污染排放的有效手段,已成为常态化的运行机制,各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以践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严格执行国家错峰生产政策,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加强监督检查。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要检查涉及停产企业准备工作情况,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间停产,并在停产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涉及企业限负荷落实情况,及并对企业进行指导、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服务指导。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把落实错峰生产与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环境改善、满足群众民生福祉结合起来,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引导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协调督促各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工作,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储存现场管理,防止造成质量损失和二次污染,有效降低供暖季大气污染,着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严格考核问责。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渠道,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不执行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进行约谈;
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同时取消企业享受各类奖补政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各涉及企业于20xx年3月5日前将错峰生产工作总结报送至县发改局。
全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根据实际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3月10日。
电石渣水泥熟料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不能停窑的,应当主动寻求与区内非电石渣水泥熟料企业合作,由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在非错峰生产期间增加停窑时间予以置换补偿,未能达成错峰置换的,必须按照错峰生产的有关规定停窑。参与置换的.非电石渣水泥熟料企业增加的停窑时间必须在冬季错峰停窑后连续进行,即增加的停窑时间与冬季错峰合并实施。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置换的对象必须是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且全年稳定运行。单条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全年产能利用率低于30%(及实际开窑时间低于100天)的,不得参与置换(因长期与电石渣水泥熟料企业产能置换而停窑的生产线除外)。
(一)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执行水泥错峰生产规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中国涂料网,错峰生产作为减少冬春季大气污染排放和化解水泥产能过剩的有效手段,将成为常态化的运行机制。各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以践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严格执行国家错峰生产政策,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有效压减过剩产能,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采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自律。自治区水泥协会要就错峰生产制定行业自律规定,约束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加强自律,维护行业秩序;
组织区内水泥企业积极落实错峰生产计划,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市场监督,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错峰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协调落实电石渣错峰置换,持续跟踪汇总电石渣水泥熟料加权平均售价、实际产量并定期公布;
定期组织专项联合检查组,对全区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能耗和环保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上报反馈检查结果;
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加强监督,建立举报电话,通过微信、短信、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违规企业利用错峰生产哄抬水泥价格或低价倾销,保障市场稳定供给。
(三)加强部门协调,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1.组织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要联合制定本市的水泥熟料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见附件),明确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及停窑时间节点,实行台账管理,确保清单可操作性、可查询。并在11月27日(星期五)前分别报自治区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公示公告后实施。
2.建立错峰生产调度制度。各市工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建立错峰生产工作调度制度(自20xx年12月起,各市每月6日前报上报上月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直至错峰生产结束),随时掌握重点企业错峰生产动态,对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督促督导,及时协调解决错峰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3.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要提前检查企业停窑准备工作情况,督促所辖企业按规定时间停窑,及时对辖区内水泥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12月1日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到现场监督企业停窑中国涂料网,期间要不定时抽查停窑落实情况。必要时通过调取企业用电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服务力度,协调督导各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严格落实企业排放限值要求,有效降低供暖季大气污染,着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渠道,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4.严格责任追究。自治区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开展错峰生产执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必要时进行约谈;
对拒不改正的企业由自治区工信厅核实后,在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中注明,限制其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并取消享受自治区工信厅的各类奖补政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纳入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和冬春季大气攻坚行动下派工作组帮扶指导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统筹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确保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加大秋冬季交通运输调控力度,实施重点运输企业错峰运输,合理降低企业生产和物料运输负荷,切实降低运输车辆大气污染排放,确保做到削峰降频,减少重污染天气,促进我市空气质量环境持续改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市局成立秋冬季运输企业错峰运输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综运科,办公室主任由苏文兼任,具体负责冬季运输企业错峰运输相关工作安排部署、监督检查和资料收集报送等日常工作。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一)实施范围
市主城区和泽州县范围内从事有关钢铁、焦化、水泥、电力、化工等领域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运输企业和营运货车。
(二)工作任务
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开展摸排筛查,根据生产企业大宗物料运输及储备能力,制定“一厂一策”错峰运输方案,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秋冬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原则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允许重型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等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到大宗物料运输对环境的影响,加强对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辖区运输企业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特点,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全面排查各重点运输企业车辆情况,建立错峰运输车辆台账,制定辖区内错峰运输实施方案,并公示辖区内运输企业名单。督促辖区内运输企业按要求制定“一厂一策”错峰运输方案,并进行备案。落实错峰运输各项措施,及时跟进督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确保落实到位。
在太行日报、电视台、晋城在线等新闻媒体发布错峰运输相关报道,充分发挥新闻机构舆论导向作用,进一步宣传错峰运输的重要意义,争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向社会公布违反错峰运输的车辆和企业,引导企业落实整改,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问责追究。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错峰运输期间,要积极联合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对全市道路运输主要通行的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错峰运输规定的企业和运输车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实施上限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市局错峰运输工作领导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错峰运输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错峰运输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执行措施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和运输企业,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关于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督查问责的通知》,进行问责追究。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要求,有效削减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力应对冬季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xx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临汾市20xx-20xx年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考核指标为目标,在严格执行市级错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业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等级等确定错峰停限产比例,不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强化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倒逼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持续提升重点行业环保治理管理水平,努力打造行业标杆企业,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全县钢铁、铸造、砖瓦、混凝土搅拌、活性炭、铁矿采选等涉气行业企业。
20xx年10月21日-20xx年3月31日。分两个时段实施,第一个时段20xx年10月21日-20xx年12月31日,第二个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管控停限产时长在两个时段平均落实。
(一)严格治理水平差异化管控。按照不同污染治理、环境管理水平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绩效分级为a级、引领性的企业不予管控,对绩效分级为b、b-、c、d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措施管控,对达到超低排放改造标准且国家省市和社会普遍认可的标杆企业,予以适当调整生产比例。
(二)严格守法违法差异化管控。对错峰管控类别内企业实施违法加严管控,对其他工业企业实施“守法不管控,违法严管控”,协调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管控内容
(一)铸造用生铁行业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限产20%。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限产50%。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限产60%,其他的错峰停产。
(二)铸造行业(包括铸造用生铁企业的铸造工序)
1.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1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错峰停产。
(三)砖瓦行业
1.被评定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2.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停产2.5个月。
3.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停产3个月。
4.被评定为d级和非引领性的企业,错峰停产。
(四)混凝土搅拌行业
在百日攻坚行动和20xx-20xx年冬防期间,出现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停产4个月。
(五)活性炭行业
1.冬防期间,按照《浮山县20xx年生态环境治理决战行动实施方案》(浮办发〔20xx〕9号)文件中活性炭企业治理标准和要求完成治理,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2.达不到治理标准和要求条件的,错峰停产。
(六)选矿、铁矿开采及其它涉气行业
冬防期间,按相关要求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未按相关要求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实施治理。重污染天气期间按预警级别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七)其它新建项目
其它新建项目在建期间按预警级别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冬季期间,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对于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指标具有决定性作用。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错峰生产管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把管控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县环委办按照县政府安排,做好错峰生产管控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通报、整改等工作。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错峰生产管控工作职责,加强对管控工作的领导、推进、落实,为管控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同时加大服务力度,协调督促企业利用错峰生产间隙期,加快工艺装备、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更新大修,及时协调解决错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企业结合错峰生产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编制“冬防工作一企一策”,明确细化停限产等管控要求。
(三)严格管控要求
错峰停限产期间,如遇其他类型生产管控的,其他类管控时限可纳入错峰时限;其他类管控措施严于错峰停限产措施的,严格执行其他类管控措施。对部、省、市级错峰生产管控要求严于我县要求的,县环委办将根据实际情况下发通知,对管控要求进行调整。
(四)细化管控措施
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照管控要求,指导企业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减排量不低于上一个“冬防”;要将管控措施细化到生产线、设备,明确相关停限产要求。限产方式优先选择错时或轮流停产措施,要将停产时限平均分配在第一和第二时段,停产时间优先选择在20xx年12月和20xx年1、2月份;停产方式严格采用生产线整体停产方式实施,无法整体停产的,严格按可停产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停产以及不可停产工序产量限产相结合方式实施。
(五)强化执法监管
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用电管控等科技手段,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严查重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对冬防期间发现存在自动监控数据造假、偷排直排的企业,加严一级管控,直至停产整治。对冬防期间未严格落实错峰生产的企业,环保绩效评级做降级处理或加大错峰管控比例,问题严重的,将违规企业纳入“黑名单”,涉及项目实施限制审批。对发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超标时段(以日计)实施等量补偿,对发生违法行为靠近冬防结束,停产时间不能达到应停产时限的,冬防结束后实施2倍补偿。对不按证排污、不执行错峰生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错峰生产期间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企业和负责人“双罚制”,对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采取严厉处理措施。
(六)严肃追责问责
县政府组织对各有关部门错峰生产管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发现落实不力、工作消极、行动迟缓的,将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惩戒,督促整改。对在管控工作过程中敷行应付、推诿扯皮甚至为不法企业和业主充当"保护伞”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削减秋冬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参照省内外错峰生产管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作为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的科学施策、精准调控,基于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别化管理,切实增强错峰生产管控的精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一刀切”。
1.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错峰生产是减少工业排放强度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深刻把握国家、省、市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对涉及居民供暖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要提前开展热源调整或备用热源建设,在保证停限产减排措施实施的同时,保障民生供应。
2.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减排。以年度环保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要求,对所有涉气企业实施动态停限产管控;
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综合生产装备、能源消费、污染排放、治理水平、运输水平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管控;
根据区域环境容量的差异,实施分区管控。推动工业企业加快提标改造、升级转型、布局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
3.坚持常态管控与应急相结合。错峰生产管控评级不等同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绩效评级。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行业应按照应急减排绩效评定结果,结合《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x年修订)》中有关要求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常态下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进一步停限产、运输管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平川县(市、区)从xx年10月1日—20xx年3月31日;
山区县从xx年11月15日—20xx年3月15日。
(一)所有涉气企业
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除钢铁、焦化企业外,xx年9月30日前,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任务和用电管控系统建设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
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深度治理要求和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重点行业
1.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满足《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
⑵主要生产设备(高炉、烧结机、转炉、轧钢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⑶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高炉停产的同时,配套的烧结、球团、转炉、轧钢同步停产。下同)
⑴按照《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ⅲ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完成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2.焦化行业
ⅰ类:满足《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装备和治理水平不同的生产线实施分类管理(下同)。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50小时左右。
⑴按照《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ⅲ类:稳定达到焦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80小时左右)。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焦炉炭化室停止装煤。
3.火电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不高于5、35、50mg/m3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采暖季后立即停产整治,治理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4.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停产。
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不高于10、50、150mg/m3的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5.铸造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9号)要求并通过验收;
⑵采用电炉作为熔炼设备,且冲天炉已拆除。
ⅱ类:达不到ⅰ类的,全部停产。
6.砖瓦行业(不含非烧结砖瓦)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15日停产。
⑴按照《临汾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22号)要求完成治理验收,在线监测设施联网传输并稳定达标;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7.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按照行业整治要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8.陶瓷行业
ⅰ类:完成深度治理任务且采用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的企业,正常生产。
ⅱ类:以煤(含煤气发生炉)为燃料的企业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29日停产。
9.石灰窑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xx〕56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煤为燃料。
ⅲ类:达不到ⅰ、ⅱ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0.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29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1.粉磨站(有工业炉窑的)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2.工业锅炉。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没有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xx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错峰管控相关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企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在xx年9月30日前将企业底数、各行业未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和行业治理任务的停限产企业名单报市大气办,经市大气办审核修改后备案,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的依据。
(二)错峰管控的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企业自主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查,实施绩效评级;
其余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各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组织验收核查,实施绩效评级;
未完成验收的视为未完成深度治理。
(三)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期间,市大气办将组织行业责任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县(市、区)互查。对未按照管控措施执行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应纳入而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单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施停产,秋冬季不得恢复生产。
(四)对纳入错峰生产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评级动态调整,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治理标准要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直接纳入企业最低评级。
(五)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要确保可操作、可核查。限产比例优先考虑采取按时段停产方式,停产时段应安排在xx年12月、20xx年1月和2月重污染天气易发期间;
其次考虑按生产线或设备停产,确实因工艺原因无法停产的,按负荷限产。涉及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供热解绑承诺要求,确保满足错峰生产管控要求的基础上保证供热。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把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作为大事特事,摆在秋冬防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制定本地落实方案,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对分管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确保错峰生产管控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要求,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地企业错峰生产管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是否按照管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停产时间、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
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
(三)严格追责问责。市大气办将对秋冬季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情况进行动态审核,对照在线监测数据、用电管控系统、生产量、运输量和环境税等,对工业企业进行核查,对有环境违法行为、未能落实错峰生产管控方案、不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情况将依法实施高限处罚,并降级加严管控;
各县(市、区)要建立重点管控行业主要领导包联机制,特别是涉及企业供热的,供热解绑包联领导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对未落实错峰生产管控和供热解绑承诺的县(市、区)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强信息公开。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将在官方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管控企业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为科学组织实施20xx年重大活动期间我辖区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根据菏环函〔20xx〕72号和《郓城县20xx年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聚焦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科学组织实施20xx年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避免“一刀切”,加大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污染排放,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我街道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焦化、铸造(电炉铸造除外)、炭素、砖瓦窑、玻璃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错峰生产实施时间为20xx年1月28日--3月15日
(一)因地制宜、因企施策。街道办事处将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组织企业合理调整生产、施工计划,分别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具体停产、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科学实施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避免“一刀切”和扩大范围情况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差异化管理。在错峰生产期间,街道办事处对重点行业中焦化等企业应参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方法,确定a、b、c、d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
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
对c、d级企业及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按照《分行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及应急强化措施指导意见》(附件)有关要求,制定统一的错峰生产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三)错峰生产与应急相结合。已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优先突出民生保障。错峰生产企业若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我街道按照县委县府要求执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执法,优先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并根据承担任务量由县工信部门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经县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的实施主体,成立错峰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省、市 、县要求,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辖区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量化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形成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备案。错峰生产企业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经县政府同意,报上级政府批准。
(二)明确责任分工。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好本辖区内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街道环保所积极配合县工信和生态环境部门错峰生产组织、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的意见。
(三)强化联动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有效整合检查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方案,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电力缴费清单、生产销售台账、生产现场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xx-20xx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xx-20xx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工信原函〔20xx〕941号)精神,进一步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促进钢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质量效益提升,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钢铁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聚焦全市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结合各企业能源消耗、环保绩效、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因素,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抓住关键的炼铁环节,对焦化、烧结、球团等相关配套设备实施全流程管控,按照“可操作、可核查、可统计”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政府科学制定错峰规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运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钢铁生产供给平稳有序。
(二)坚持分类指导、差异管控。合理安排承担供暖任务的钢铁企业错峰时间,优先保障民生和社会公共需求。把握市场供求规律,科学安排集中错峰时段,有效保障供给和减少污染。鼓励环保水平高、管理规范、装备先进企业发展,适当减少先进生产线错峰时间。
(三)坚持科学谋划、注重实效。系统研究生产供应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错峰生产规则,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保障生产高效、供给稳定。发挥龙头企业市场主导作用,调节规避集中错峰,协调市场供需动态平衡。
(一)实施对象。钢铁冶炼企业,环保绩效评级a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短流程炼钢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确保错峰生产期间粗钢产量同比不增加。20xx-20xx年度新投产且单线运行的搬迁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按照错峰比例压减粗钢产量。
(二)错峰时间。本轮次采暖季错峰生产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15日。
(三)工作目标。第一阶段,严格落实《河北省20xx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方案》(冀发改产业〔20xx〕1098号)要求,确保完成我市粗钢产量压减目标任务。第二阶段以削减采暖季增加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原则上全市钢铁企业错峰生产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粗钢产量的30%。
(四)错峰安排。钢铁企业根据错峰时间和规则,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企业错峰生产计划经所属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于20xx年12月10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开展错峰规则符合性审查。
(一)b、b-、c、d级企业根据不同环保绩效评级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比例,环保绩效评级越低错峰生产比例越高,企业环保绩效等级以20xx年10月10日前评定情况为准。
(二)重点对长流程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错峰以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不得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企业停产高炉设备产能天数占当前在产高炉产能天数的比例计算方法为(∑(停产高炉产能×停产天数))/(在产高炉总产能×74天)。与高炉配套的焦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等生产设备错峰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错峰生产比例。
(三)对20xx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钢铁企业,错峰比例上调5%。
(四)对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钢铁企业(新投产但暂未经工信部规范公告的企业除外),错峰比例上调5%。
(五)对20xx年1-9月份产能利用率超过120%的.钢铁企业,错峰比例上调5%。
(六)对吨钢(以粗钢产能计)供热面积大于2平米的钢铁企业,错峰期间最高生产负荷比例按照实际供暖面积需求(以上一年度供暖面积计)与2倍粗钢产能的比值来确定。
(七)对提前关停产能置换装备、新建装备20xx年一季度未满负荷生产的企业,为其补足粗钢产量核算基数,计算方法为((受影响的装备产能/365)×受影响天数)。对产品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鼓励类的企业,错峰比例下降2%。对存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限制类冶炼工艺和装备的企业,错峰比例上调2%。
(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重点时段管控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钢铁行业错峰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制定辖区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领导包联机制,组织辖区钢铁企业落实国家、省、市方案要求,严格按照“一企一策”错峰生产计划执行。错峰生产期间,企业可结合实际在保持停产比例不减的情况下,申请动态调整减排措施,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20xx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将错峰生产工作进展(包括辖区钢铁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督导检查情况等)分别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生态环境局,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钢铁企业为错峰生产实施主体,要统筹协调谋划,处理好错峰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关系;
要科学组织,保障钢铁市场供应和员工工资福利。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冶炼装备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着力改善生产环境。骨干企业要充分发挥引领带头作用,持续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三)确保任务落地。各企业错峰生产计划要落实到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明确具体高炉、转炉(电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的停产时间,以及具体焦炉的错峰时间和措施。全市范围内隶属同一集团的钢铁企业可统筹使用错峰生产指标,但需确保高炉停产产能天数与粗钢压减量达到要求。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对错峰生产工作实行台账式管理,通过电量分析、现场核查、台账核查、运输核查、在线监测、卫星遥感等手段持续跟踪辖区内钢铁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确保企业严格执行错峰生产计划。各县(市、区)要按月向社会公示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要将错峰生产实施情况纳入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对不按证排污、不执行错峰生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错峰生产期间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对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属地责任落实不力、错峰生产计划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和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错峰生产对巩固去产能成果、节能减排、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重大意义,提升钢铁企业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掌握钢铁行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解决执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防止借机炒作,保障钢铁行业平稳运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削减秋冬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参照省内外错峰生产管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作为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的科学施策、精准调控,基于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别化管理,切实增强错峰生产管控的精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一刀切”。
1.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错峰生产是减少工业排放强度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深刻把握国家、省、市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对涉及居民供暖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要提前开展热源调整或备用热源建设,在保证停限产减排措施实施的同时,保障民生供应。
2.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减排。以年度环保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要求,对所有涉气企业实施动态停限产管控;
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综合生产装备、能源消费、污染排放、治理水平、运输水平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管控;
根据区域环境容量的差异,实施分区管控。推动工业企业加快提标改造、升级转型、布局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
3.坚持常态管控与应急相结合。错峰生产管控评级不等同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绩效评级。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行业应按照应急减排绩效评定结果,结合《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xx年修订)》中有关要求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常态下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进一步停限产、运输管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平川县(市、区)从20xx年10月1日—20xx年3月31日;
山区县从20xx年11月15日—20xx年3月15日。
(一)所有涉气企业
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除钢铁、焦化企业外,20xx年9月30日前,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任务和用电管控系统建设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
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深度治理要求和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重点行业
1.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满足《临汾市20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
⑵主要生产设备(高炉、烧结机、转炉、轧钢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⑶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高炉停产的同时,配套的烧结、球团、转炉、轧钢同步停产。下同)
⑴按照《临汾市20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ⅲ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临汾市20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35号)要求,完成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2.焦化行业
ⅰ类:满足《临汾市20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装备和治理水平不同的生产线实施分类管理(下同)。ⅱ类:同时满足以下 2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50小时左右。
⑴按照《临汾市20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ⅲ类:稳定达到焦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80小时左右)。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焦炉炭化室停止装煤。
3.火电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不高于5、35、50mg/m3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采暖季后立即停产整治,治理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4.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停产。
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不高于10、50、150mg/m3的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5.铸造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9号)要求并通过验收;
⑵采用电炉作为熔炼设备,且冲天炉已拆除。
ⅱ类:达不到ⅰ类的,全部停产。
6.砖瓦行业(不含非烧结砖瓦)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15日停产。
⑴按照《临汾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22号)要求完成治理验收,在线监测设施联网传输并稳定达标;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7.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按照行业整治要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8.陶瓷行业
ⅰ类:完成深度治理任务且采用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的企业,正常生产。
ⅱ类:以煤(含煤气发生炉)为燃料的企业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29日停产。
9.石灰窑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xx〕56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煤为燃料。
ⅲ类:达不到ⅰ、ⅱ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0.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29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1.粉磨站(有工业炉窑的)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2.工业锅炉。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没有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错峰管控相关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企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在20xx年9月30日前将企业底数、各行业未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和行业治理任务的停限产企业名单报市大气办,经市大气办审核修改后备案,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的依据。
(二)错峰管控的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企业自主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查,实施绩效评级;
其余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各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组织验收核查,实施绩效评级;
未完成验收的视为未完成深度治理。
(三)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期间,市大气办将组织行业责任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县(市、区)互查。对未按照管控措施执行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应纳入而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单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施停产,秋冬季不得恢复生产。
(四)对纳入错峰生产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评级动态调整,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治理标准要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直接纳入企业最低评级。
(五)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要确保可操作、可核查。限产比例优先考虑采取按时段停产方式,停产时段应安排在20xx年12月、20xx年1月和2月重污染天气易发期间;
其次考虑按生产线或设备停产,确实因工艺原因无法停产的,按负荷限产。涉及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供热解绑承诺要求,确保满足错峰生产管控要求的基础上保证供热。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把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作为大事特事,摆在秋冬防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制定本地落实方案,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对分管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确保错峰生产管控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要求,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地企业错峰生产管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是否按照管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停产时间、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
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
(三)严格追责问责。市大气办将对秋冬季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情况进行动态审核,对照在线监测数据、用电管控系统、生产量、运输量和环境税等,对工业企业进行核查,对有环境违法行为、未能落实错峰生产管控方案、不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情况将依法实施高限处罚,并降级加严管控;
各县(市、区)要建立重点管控行业主要领导包联机制,特别是涉及企业供热的,供热解绑包联领导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对未落实错峰生产管控和供热解绑承诺的县(市、区)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强信息公开。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将在官方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管控企业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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