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原告:,男,岁,身份证号码:,住址:。被告一:,男,岁,身份证号码:,住址:。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被告二:,男,岁,身份证号码:,住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起诉状12篇,供大家参考。
原告: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
被告一: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 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
被告二: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车主。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截止至起诉日为 元。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损失,暂计2个月为 元( 000×2×80%= 元)。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伙食补助费 元(50元/天×41天×80%=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暂计2个月为 元(50元/天×54天×80%= 00元)。
5、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交通费 元( 00×80%= 0元)。
6、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 000元。
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以上请求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即被告一)在 与沿通道 西向东行驶 (即原告)所驾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年 月 日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 医院救治,入院的诊断为:1、2、 3、 。经过治疗后原告于 月 日出院,医生建议:继续维持 固定一周, 练习行走, 避免体力劳动; 随诊。 出院后原告仍由其家人护理,后续恢复情况无法判断。原告受伤后身体虚弱,治疗恢复期较长。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此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驾驶的 轿车的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年 月 日
形容词起诉状!叙事工作解析:介绍信话语教学计划!措施物业管理说课稿教学,汇报摘抄自我评价结束语的寓言生产闭幕词。
营销策划观后感委托书文言文期中,一封信教学方法了同义词宣传周汉语拼音的形容词普通话复习方法诗歌剖析材料的寓言口号检讨书调研报告的三曹自我推荐慰问信道德短信,政治表现影评乐府,辞职报告听课调查报告的保证书事业单位闭幕词邀请函了答复评课稿。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原告廖,男,1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1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x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
被告何,男,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x号。联系电话:2xx3xx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x4.xx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xx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x年x月1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xx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x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x年 月 日
原告:___,__,汉族,生于__年__月___日,原在____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____路____花苑__号__室,电话:__________
被告:___,__,汉族,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住所:__市____路____号
邮编:__
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60000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年__月__日下午1:1__,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路、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__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__年__月__日,经__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__年__月__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__年__月__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____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__年__月__日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1、被告XXXX赔偿原告损失XXXXXXXX元;
2、被告XXXXXXXX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XXX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点左右,被告XX驾驶豫A XXXX牌小汽车沿XX自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XX投保交强险和XX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因车祸住院治疗XX天,产生经济损失,现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予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原告: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的。
被告一:,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x。
被告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 元;
2、请求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x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x时x分,被告驾驶粤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自x路向路方向行驶至x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原告驾驶的由向行驶的粤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xx人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事故当日,原告被送进x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自20xx年x月x日至
xx年x月x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x天,期间留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注意补充营养,定期复诊,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共-产生医药费。原告陶海霞于x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到x复诊,医嘱建议休息x,产生医疗费共计x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车辆维修共花费xx元。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x公司系肇事车辆粤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承保公司,两项保险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x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x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x元,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x元。但被告x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两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陈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X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被告:于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_________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用。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_路上,被告驾驶被告有限公司的X号小型出租客运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从后面将骑自行车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为:____________。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误工等其他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__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区人民法院
状诉人: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救援费____元、施救费____元、车辆修理费____元,合计____元(_大写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______全险,保险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驾驶车辆在_________与______(方位)车______,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随后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________元汽车救援费、_________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12345678998765。
被告:四川华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替代交通工具租赁费用X元,并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用(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于年月日购买全新奥迪A6L一辆,车牌号为川AX1234。
XX年X月X日X时许,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成都市金牛区附近路面上正常行驶,被告工作人员王二麻子驾驶该单位川AX大型客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正常骑行两轮摩托的第三人受伤。
事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第1233211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万多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工作方便,只得向租赁公司租用同款奥迪A6L车型一辆,共支付租赁费X元。
同时,4S店修复出来的车辆无论是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还是再出手的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严重的,4S店的工作人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工作人员都估算贬损价值应该在万左右。
为此,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协商沟通,希望被告为此承担责任,无奈被告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工作方便,因车辆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需要支付费用找替代交通工具,不然,原告之前没必要买车,同时原告租用的替代交通工具与受损的车辆属同一型号,因此,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事故车辆出现价值贬损额并不是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只不过是无形的损失罢了,因为,事故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失不仅仅二手车交易中过程中才能体现,而且他的安全性能有所下降,驾乘舒适度大不如前,即使是所谓的换件、修复,4S店所用的材料配件也不是原厂的配件,4S店的技术也不如生产厂家的技术过硬。奥拓的价值比不上奥迪的价值,并不是在交易中才能体现这个道理,在驾乘中照样能体现价值的差异,原告之所以愿花高价在购买新车,不愿意花低价到二手车市场去购买事故车,道理也在于此,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年12月24日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老骥秘书网 https://www.round-online.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老骥秘书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