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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检查工作方案(2篇)

篇一: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检查工作方案

  

  全省安监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部署,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7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全面减少各类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的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工矿商贸企业事故;通过依法依规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职能,统筹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落实各项事故防控措施,实现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向好,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大检查的范围为化工、医药、矿山、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行业领域。大检查工作以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和安全风险管控为重点,主要对象是危险化学品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以及相关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等重点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从2017年7月起至12月底为止,具1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部署发动和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前)1.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以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细化工作要求,及时贯彻落实。

  2.动员企业自查自改。广泛发动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立查立改,对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要拉出任务清单,定准对策措施,倒排时间表,集中力量攻坚。

  3.配合开展首轮督查。省安委办将在7月底至8月初,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大检查部署推进等工作督查。各地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二)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阶段(8月至10月底)1.深入排查整改隐患。各地在企业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实施方案》中对企业、政府及部门的检查内容和要求与本工作方案的检查重点内容结合起来,制定检查表单,对企业实施对表检查。对高危行业企业要做到检查全覆盖,并汇总检查记录。对一般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坚决实施挂牌督办,并严格落实相关管理措施,确保隐患整治到位,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2.推进安全风险管控。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部署,以及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工贸行业涉燃爆粉尘企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2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3.严格实施安全执法。进一步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公布两批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企业,并实施联合惩戒。挂牌督办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条件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告。

  4.全面做好督导检查。各地要积极配合和组织开展好三个层面的督导检查。国家层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在8月份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在9月份组织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组,对各地区进行实地督查,并开展大检查工作综合考评;在10月份将组织开展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省级层面,省安监局将认真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借助平安暗访等载体开展督查,并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督导组、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组做好督查。市级层面,要结合实际,按照《实施方案》和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各市要和省安监局加强沟通联系,强化统筹协调,避免短期内对同一地区实行重复督查。

  (三)重点整治和建立长效阶段(11月至12月底)

  1.加强重点对象管控。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单位、重大危险源为重点管控对象,以世界互联网大会举办地为重点检查区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特定时段安全生产管控措施,确保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受控。

  2.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总结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工矿3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工作,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等综合监管职能,推动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固化经验做法,反思问题不足,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不仅是当前各级安监部门的首要任务,也是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行动三年行动、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责任,全力推进大检查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类安全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事故隐患得到进一步清除。

  (二)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省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考核、情况交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并设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加强领导,兼顾当前和长远,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日常监管工作、与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紧密结合,查补漏洞,完善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三)强化考核,严格追责。省安监局建立大检查情况通报和工作报告制度,进一步细化大检查统计内容和指标,定期汇总、通报大检查进展情况。局党组每月听取一次大检查工作情况汇报。各地区每半个月要报送辖区大检查进展情况。同时,省安监局将把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大检查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和大检查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较大典型事故的地区和企业,严肃追究责任,并4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形成强大声势、营造浓厚氛围。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及时宣传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做法,曝光反面典型,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问题隐患以及整改不力的,坚决予以曝光。建立完善隐患举报制度,鼓励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积极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核查举报,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附件:1.浙江省安监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制度

  2.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内容

  附件1浙江省安监局安全生产大检查

  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舆论宣传、情况交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下设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

  长:华宣奎

  省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李会光

  省安监局副局长

  吴更安

  省安监局巡视员

  王德贵

  省安监局副局长

  王旭昉

  省安监局副局长

  李公杭

  省安监局副局长

  叶松明

  省安监局副巡视员

  成

  员:高

  超

  省安监局监察专员

  王金永

  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

  潘永乾

  省安监局法规处处长

  沈国兴

  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处长

  方云中

  省安监局应急处处长

  张晓冬

  省安监局危化处处长

  何圣键

  省安监局矿山处处长

  叶建迅

  省安监局协调处处长

  叶勤兴

  省安监局职安处处长

  黄晓和

  省安监局人事处处长

  曹加进

  省安监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二)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省安监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

  任:王旭昉(兼)

  副主任:王金永(兼)

  叶建迅(兼)

  成

  员:毛松明

  省安监局办公室副主任

  开声祥

  省安监局法规处副调研员

  邹

  平

  省安监局危化处副处长

  杜良浩

  省安监局矿山处调研员

  薛芳跃

  省安监局综合处副处长

  洪

  亮

  省安监局协调处副处长

  相关工作人会员从有关处室、单位抽调。

  二、建立大检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每两周召开一次大检查办公室例会,综合分析大检查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每月听取一次情况汇报。

  (二)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每旬报送大检查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督查期间,每个督查组均需报送工作信息。各信息报送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相关信息报送及时、有效。

  (三)跟踪督办制度。对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省安监局在综合督查、督导、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各地建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问题隐患台账,制定清单,实施挂牌督办。

  (四)工作通报制度。及时汇总分析各地、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情况。

  附件2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

  1.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5.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6.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7.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8.地下矿山防范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片帮、坍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井下作业人员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情况;露天矿山、排土场(含废石场)防范坍塌、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9.尾矿库放矿管理、坝体稳定性、排水系统、排渗设施、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等情况,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人员培训及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情况、特殊工种人员学历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及竣工验收情况。

  2.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和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储罐周边安全距离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特别是石化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油气储罐区,是否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设置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装置。

  4.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涉及液化气体的企业装卸作业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装卸场所安全、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和装卸人员资质符合情况;精细化工企业中试项目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在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试验性生产或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现象。

  5.汛期隐患排查治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6.《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中明确的检查重点内容。

  7.地方政府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新建项目设计安全管理、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部署推动开展情况,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尤其是严格执法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地方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及形成电子分布图、高危化学品全过程管控、涉及危险化学品功能区定量风险评估等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人员培训及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及竣工验收情况。

  2.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落实情况,特别是“三库四防”(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总库和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层设施达标情况,分包转包、“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夏季高温雷雨等恶劣天气停产落实情况。

  3.批发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经营超标违禁非法成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存储超量和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行为。

  4.零售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集中连片经营、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超许可证载明的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5.汛期隐患排查治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类行业企业

  (一)冶金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员工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

  4.高温熔融金属安全管控情况: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的情况。

  5.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使用冶金起重机;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

  6.煤气安全管控情况: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及固定报警仪。

  (二)有色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高温熔融金属安全管控情况: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的情况。

  (三)建材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水泥企业重大隐患管控情况:水泥企业的水泥筒型库清11库安全管理情况,水泥工厂煤磨、煤粉仓及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或设置防爆及气体灭火装置设施,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

  4.玻璃企业重大隐患管控情况: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风等不能满足冷却要求或没有停机报警装置的情况,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是否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爆装置或气体检测报警仪。

  (四)机械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区域积水、积油清理情况。

  4.动火作业区域内或动火对象内的易燃易爆气体清除情况。

  (五)轻工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白酒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4.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六)纺织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123.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设备、装置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

  4.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的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烟草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八)粮食仓储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粮食出入仓作业及内部清理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粉尘涉爆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建构筑物。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4.除尘系统。

  (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13用了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的情况。

  (2)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了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是否存在采用正压方式吹送粉尘且未采取防范点燃源措施的情况。

  (4)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是否存在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情况。

  (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了锁气卸灰装置。

  5.防火防爆。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按规范使用了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3)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按规范设置了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6.粉尘清理。粉尘清扫制度建立情况,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地进行了清理。

  (十)液氨制冷企业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空调系统。

  4.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作14业人员是否超过9人。

  (十一)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情况。

  2.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3.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企业职业健康

  1.企业建立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及管理制度的情况。

  2.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3.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情况。

  4.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

  5.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依法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6.职业病防护措施、设备的设置、运行以及维护。

  7.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8.组织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9.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10.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情况。

  2.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未建立应急救15援队伍的企业与邻近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情况。

  3.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情况,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4.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修订、备案情况,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的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情况。

  5.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及组织开展演练情况,应急演练总结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6.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及考核情况。

  7.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情况,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先期处置情况。

  16

篇二: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检查工作方案

  

  安全生产暗查暗访计划

  1、安全生产四到位是指什么?

  安全生产四到位是指:责任到位、宣传到位、检查到位、整治到位。

  1、责任到位。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等方式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落实。

  2、宣传到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横幅、标语、宣传单、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做到人人心中都能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3、检查到位。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暗访暗查等检查方式,对工矿商贸企业进行持续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并强化检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实行闭环管理。

  4、整治到位。不断强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1)安全生产暗查暗访计划扩展资料: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各单位学习事故通报时,没有针对相关人员的行为及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对照本单位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制度落实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分析不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不进行一次假如发生这样的事故,对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哪些岗位、哪些人员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的大讨论不放过。

  3、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本着举一反三的原则,该吸取教训受到教育的人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

  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事故单位的防范措施,没有制定本单位的防范措施,并将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不放过。

  2、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四不两直是指什么

  3、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什么机制

  近日,为有效对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着眼于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黑名单”的建立,将使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5类情形将进“黑名单”

  根据《规定》,凡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等。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5类情形的行为是必须依法依规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对于安全不诚信行为,既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要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在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也失“面子”,从而督促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在失信行为纳入的具体情形上,《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要求。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领域,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针对此,5类情形中,3类融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

  根据《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从第二次起管理期限将变为3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可经确认后移出“黑名单”。

  严格限制或禁止“黑名单”新增项目核准等

  按照《规定》,对“黑名单”,监管部门将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1次,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此外,国家安监总局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信息,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对“黑名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体现了《规定》坚持上下互动与多部门联动、使失信行为主体失信成本最大化的特点,多部门惩戒为的就是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外,为突出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在“黑名单”信息管理机制上设定了采集、告知、交换、公布和移出等5个环节及相关责任主体,对信息采集的具体要素、相关工作时间节点及执法频次等,提出了多处规范性或量化要求,形成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闭环管理系统。比如,《规定》提出“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等,为实现相关部门间共建共享创造条件。

  4、什么是安全生产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

  近日,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着眼于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黑名单”的建立,将使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5类情形将进“黑名单”

  根据《规定》,凡企业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等。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5类情形的行为是必须依法依规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对于

  企业安全不诚信行为,既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要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在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也失“面子”,从而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在失信行为纳入的具体情形上,《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要求。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领域,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针对此,5类情形中,3类融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

  根据《规定》,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从第二次起管理期限将变为3年。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可经确认后移出“黑名单”。

  严格限制或禁止“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核准等

  按照《规定》,对“黑名单”企业,监管部门将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1次,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此外,国家安监总局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企业信息,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体现了《规定》坚持上下互动与多部门联动、使失信行为主体失信成本最大化的特点,多部门惩戒为的就是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外,为突出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在“黑名单”信息管理机制上设定了采集、告知、交换、公布和移出等5个环节及相关责任主体,对信息采集的具体要素、相关工作时间节点及执法频次等,提出了多处规范性或量化要求,形成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闭环管理系统。比如,《规定》提出“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等,为实现相关部门间共建共享创造条件。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怎样填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推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到2017年底,随机抽查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得到普遍运用,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随机抽查成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含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监察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对不同的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主动公开、及时更新随机抽查程序、事项、结果等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数据,与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需求相适应,与有关部门执法及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明确随机抽查的主体。

  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省级行政区域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直接组织或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随机抽查。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煤矿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随机抽查。省级、设区的市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煤矿随机抽查工作。

  6、四不两直指什么内容?

  四不两直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制度,复分别为“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主要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制可在不告知具体事宜的情况下,临时通知相关部门陪同。

  (6)安全生产暗查暗访计划扩展资料百:

  相关要求

  1、坚持“零容忍度、严执法”,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问。

  2、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加大现场隐患和问题排查力度,并利用现代化影像设备,提高答现场抓拍能力,真正找准问题、查实隐患。

  3、暗访暗查人员要规范言行,注意形象,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维护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7、6月中石化总部对巴陵石化进行“四不两直”的安全检查,什么是“四不两直”?

  2015年6月11日晚,中石化化工事业部安全环保处人员到巴陵石化进行“四不两直”检查。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是指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进行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的工作方式。

  8、安全生产督办整改情况说明怎么写

  安全生产检查整改督查情况通报

  关于对全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

  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的统一部署,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按照《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综合督查的通知》(**办〔2014〕24号)要求,区安委会于7月7日起对各板块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综合督查,现将第一阶段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总体情况

  根据区政府领导要求,区安委会组成7个督查组,分别由区安监、公安交巡警、发改、交通运输、住建、消防等部门分管领导带队,分别对11个板块及所属的27个村(社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了综合督查,漕湖街道、北和泾街道由于刚刚成立,机构尚不完善,未进行此轮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九个方面:一是各地、各领域是否按照“全覆盖”要求,进行动员部署;二是相关部门是否以“四不两直”方式检查重点企业;三是政府和部门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带队检查情况;四是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是否对重大隐患落实跟踪监管措施;五是企业单位是否列出排查隐患问题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六是危化品企业是否做到自查自纠、专家检查和重点单位暗查暗访的“全覆盖”;七是“九小场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八是“三合一”场所是否得到有效整治;九是政府、部门和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重要时期领导带班、专人值守制度。

  (一)板块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情况。全区各板块、各部门都能贯彻落实相政发〔2014〕43号文件精神,按照《通知》要求,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动员部署本地、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改行动工作。结合各地企业结构特点,都制定了本地的专项行动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区、镇两级监管部门共出动127人次进行督查,督查企业单位863家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2849项。期间,督查组通过专家检查和暗查暗访,抽查的3家危化品企业均开展了自查自纠。

  (三)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情况。今年,全区三级政府共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52项。督查中,抽查了其中的20项。其中,对7项市级挂牌整改隐患做到了督查“全覆盖”。目前,市级挂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2项;20项区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13项;25项镇级挂牌已完成整改22项。

  (四)企业单位场所隐患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此次督查,抽查检查了危险化学品、职业病危害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以及“九小场所”等企业单位场所,各企业单位和场所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的程度各不相同,但总体情况并不令人满意,自查自纠率不足80%,且这些企业都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

  二、第一阶段专项行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督查情况看,我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企业自查自纠远远未达到全覆盖,“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隐患大量存在,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压力较大,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主动、不到位,能推则推,在思想认识、工作力度、基础工作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偏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行动落实不力。7月30日前,区安监、消防、交巡警牵头的四个督查组分别开展了督查行动,8月8日前,区发改、住建牵头的督查组完成第一轮专项行动督查,8月11日,交运部门牵头的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督查发现,各行业领域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改工作,但是部分领域仍然存在领导重视不够、进度缓慢、力度不大、措施不力的情况。督查完成后,个别督查组未按要求上报督查汇报材料。

  (二)部分重大隐患整改整体推进力度不够。截至目前,全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的52项重大隐患,完成整改37项,结案8项,录入“智慧安监”平台52项;有的板块上半年已经全部完成,有的板块完成整改了,但是还没有组织验收,整改进度还不平衡,少数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够重视,协调力度不够、督促指导不够认真、效果不够明显。部分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进展缓慢,如度假区阳澄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元和街道天纶宾馆集宿楼整改工作进展比较缓慢,需各有关负责部门加大工作力度进行推动。

  (三)企业自查自纠全覆盖远远未达到100%。督查情况表明,除危化品等高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相对较好外,其他相当一部分企业和场所对自查自纠要么不知晓,要么知晓了也没动作。望亭益文油品有限公司、阳澄湖海普威精锻有限公司、黄埭镇建通光电端子有限公司等位28家生产型企业未能有效地开展自查自纠,“五小企业”、“九小场所”的自查自纠情况更加令人担忧。

  (四)企业主体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督查中发现,大部分企业在落实主体责任上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小作坊、小门店、小场所,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现;一些企业隐患自查自纠与员工安全教育离“全覆盖”还有很大差距,生产现场管理无序和消防设施缺失、通道堵塞,以及职工违规违章作业等现象大量存在,极易引发事故;相关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和依法监管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五)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督查中发现,如北桥泗塘小家具厂连片厂房、太平家具企业、各板块的“三合一”、“九小场所”以及企业内非法建筑堵塞消防通道等火灾隐患依然大量存在,督促整改的力度仍有待加强。诸如此类问题,亟需消防部门会同各板块研究整改方案,全力消除此类安全隐患,防范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六)企业主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还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发展和投入等方面,安全生产工作排不上队、站不到位。有些企业法人对待安全生产凭侥幸、靠运气,看见其他地方发生事故,唏嘘不已,面对自己的企业,却不重视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隐患治理舍不得投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失,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的现象普遍存在。

  (七)部分企业隐患整改有“回潮”现象。督查发现,在位于渭塘镇的区级挂牌隐患**区裕达玻璃有限公司厂区内,苏州梦吉海绵有限公司(异地生产经营),经过区、镇两级职能部门都检查督促,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但是又在厂区另外一处发现违规使用液氧装置,紧邻生产车间,防火间距严重不足;太平街道中贸铝业天然气储存仓库隐患,已邀请设计院完成设计,正在进行施工,希望加快整改速度。

  各地各部门务必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本着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树立“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克服厌战情绪,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的大检查工作。第一阶段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仅仅是一部分,也是实际存在隐患的“冰山一角”,第二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将于8月中旬展开,请各板块、各有关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排查整改各类隐患问题,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印发

  9、什么是”四不两直”?

  【四不两直】

  全称是【不发通知、百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度的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制度】。

  是2014年9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知发布的安监总厅〔道2014〕96号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版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通知规定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主要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权下,可在不告知具体事宜的情况下,临时通知相关部门陪同。

  与安全生产暗查暗访计划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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