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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院执行工作回顾(2篇)

篇一:法院执行工作回顾

  

  XX人民法院执行局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20年是继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坚定不移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关键之年。今年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局全体干警院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严格贯彻落实“执行指标不掉队、防疫抗疫不松懈”的要求,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日常执行工作“在岗在线”,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全力巩固执行成果,继续开拓执行工作新局面。

  下面,根据报送要求,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总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今年上半年,共新收执行案件X件(另加旧存案件X件),共X件,执结X件(含终本案件),收结案数同比分别上升xx%、xx%,执行到位金额X亿元。

  一是强化信用惩戒措施。推进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依法对X名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均为疫情发生前实施),对X名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罚款金额X元,将X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向X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X人次、X人次。

  二是积极践行司法为民承诺。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清理

  行为,对追讨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进行专项清理,执结该类案件X件,为上述案件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X万元,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科技引领和执行领域创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避免竞买者聚集看样的风险,与司法拍辅单位联合推出“直播云看样”模式,强化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半年来,共对X件标的物挂网拍卖,成交X件,成交额X万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X万元。

  四是坚持“司法公开、阳光执行”。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参加执行工作座谈会,向人大代表通报本院案件执行情况,共同为如何提升执行效果、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展开讨论,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开展案件精细化管理。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短无财产终本案件的办案周期,为全年清案目标赢取办案时间和清案空间。目前,无财产终本案件基本能达到四个月内结案,大大缩短办案时长。

  六是重点案件重点攻坚。针对骨头案、疑难案、陈年案,开展专项攻坚工作,梳理一批解决一批。上半年,共梳理10年以上的旧案X件,执行完毕X件,执行到位标的X万余元。其中一起已历时20年的旧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得

  以完美解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协助执行氛围遇冷。目前,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虽然已经确立。但是在一些基层单位、村居委会、银行营业部,推诿扯皮、消极配合、冷眼旁观等情况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要真正形成参与执行、配合执行的良好氛围,仍需不断努力。

  二是收案平衡可能打破。2019年,执行收案虽然大幅增加,但四季度收案基本持平,办案压力较为平均,未出现案件大规模扎堆的现象。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第一、二季度执行收案明显减少。随着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逐步恢复,原本应该在上半年立案执行的案件,有可能在下半年扎堆出现,打破收案平衡,短时间内加剧人案矛盾。

  三是执行措施有所受限。根据省法院的有关通知要求,当前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绝大部分是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惩戒,而相对强硬的拘留、罚款、边控等措施的适用则较为慎重,采取得较少。同时,执行人员外出调查、取证的事项也相应减少。

  四是整体战斗能力偏弱。虽然采取了繁简分流、事项集约外包等举措,执行质效有了明显提升,但是执行办案人员年龄结构偏大、办案能力整体偏弱的问题仍严重制约当前的执行工作。几个简单数据即可反映——X名执行办案人员平

  均年龄超50岁。五是立审执衔接问题凸显。立案阶段,情况审查不严、信息材料不全、案件错立漏立等情况时有发生。审判阶段,只考虑快速结案、快速调解,未充分考虑具体执行的可行性,导致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不能执行的“空判”现象。

  六是委托事项明显增加。据执行事项委托系统数据反映,今年前6个月共办理受托事项X件,发出委托事项X件,受托、委托事项分别增长X%和X%,过去较少出现的省内、市内委托逐渐增多。

  七是网络拍卖热情趋缓。今年上半年,网络司法拍卖的挂网量、成交量、成交额均较去年同期出现一定下降。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现标的物实现债权人利益的难度,进一步扩大。

  三、下一步应对措施

  一是巩固治理执行难格局。充分发挥党委领导的政治优势,及时报送重大涉群体性案件的情况,搜集执行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判分析存在问题,定期作执行工作专项汇报,在院党组的带领下最大限度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全区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的作用,着力解决工作瓶颈,强化监督指导,确保执行实效。

  二是用足用活强制措施。下一阶段要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巩固“执行硬、硬执行”的作风和形象,强化申报财

  产令、拘留、罚款、追刑等强制措施的运用。对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抗拒执行的行为,坚决采取措施,强化拘传、拘留等人身强制措施的运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三是适当增加人员配置。对于执行一线,通过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增加政府雇员编制解决执行辅助工作。同时,也希望考虑执行局员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下一阶段增加员额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我局当前困难,以缓解执行困局。

  四是加强立审执衔接。按照XX副院长的讲话精神,树立“大执行”的理念,积极协调立、审、执等部门,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减少案件调处和各类裁判的过程中“执行不能”的问题,防止“空判”。

  五是多措并举激活网拍。今年春节期间,我局网拍开启“网上看样”模式,使竞买者拿着手机就能集中看样,保障了司法拍卖工作的正常运转。下一步,要继续坚持科技引领,推进网拍创新,推广标的物VR实景展示和“网上看样”模式。同时采取降低网拍保证金、支持网拍贷款等举措,最大限度提高成交率。

  六是加强潜在案件研判。加强与政法委、人社局、公安局、各地方政府的联系,密切监控辖区内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复工复产、用工经营等情况。提早介入、及时保全企业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优先保障工人工资,防范群体性

  案件的发生。

篇二:法院执行工作回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2022年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工作白皮书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

  【公布日期】2023.04.23?

  【分

  类】司法白皮书

  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2022年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工作白皮书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及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都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先后出台十余部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全国各级法院有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和体系也日趋健全。

  但当前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主要聚焦于审判工作领域,对于执行工作领域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相关规范还不是很完备,有关工作规律和工作经验的总结梳理也不够。与涉未成年人审判案件相比,进入执行阶段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更加突出;而与其它执行案件相比,涉未成年人执行

  案件因涉及家庭矛盾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问题,执行工作有着其特有的特点、困难和规律。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不能少了执行这一板块。

  近年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高度重视在执行工作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2023年在全国法院率先探索设立了涉未成年人纠纷专项执行团队,并与院内外多个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取得了良好效果。本白皮书对宝山法院2020年至2022年涉未成年人民事执行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该类案件的特点和所反映的问题,总结有益实践经验并提出相关建议,旨在建立健全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办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总体情况

  2020年至2022年,宝山法院执行局共办理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575件,年均办理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数量为191.67件。其中,2020年办结190件,2021年办结210件,2022年受新冠疫情影响略有下降,办结172件。

  图1:2020-2022年宝山法院办结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数量变化

  2018年8月起,上海法院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四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宝山法院不再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刑事执行案件。故本白皮书所指的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均为涉未成年人民事执行案件。

  本白皮书统计的执行案件数均为案号为“初执”案件(首次执行案件)的数量。

  (一)主要案件类型

  宝山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主要有四类: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抚养权纠纷和涉未成年人侵权纠纷。

  1、抚养费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司法实践中,一些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当事人离婚后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及时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占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绝大部分。

  2020-2022年,宝山法院共办理抚养费执行案件489件,占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85.04%。其中,2020年164件,2021年184件,2022年141件。这些案件中,被执行人为男方的案件为383件,占比78.32%;被执行人为女方的案件为106件,占比21.68%。这一数据表明,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的比重更大。

  图2:2020-2022年宝山法院办理抚养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男方或女方的分布图

  抚养费案件的执行标的较小,从1000余元至十几万元不等,法院通过强制扣划银行存款、提取公积金或者信用惩戒等,案件执行完毕率较高。抚养费案件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396件,占比80.98%;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58件,占比11.86%;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32件,占比6.54%。

  申请执行总标的约为1850.3万元。未能实际执结的案件被执行人多为非上海户籍,或者欠债较多,履行能力较差。

  图3:2020-2022年宝山法院办理抚养费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情况

  2、探望权案件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称“终本”结案,是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执行案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执行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结案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处置障碍消除的,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是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之一,多适用于申请执行人因各种原因撤回申请(例如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也适用于执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需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情形。终结执行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探望频率通常为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两次。

  当事人的探望权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能正常行使时,权利人会到法院申请执行。2020-2022年,宝山法院共办理探望权执行案件75件,占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13.04%。其中,2020年23件,2021年24件,2022年28件。

  这些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女方的案件为53件,占比70.67%;被执行人为男方的案件为22件,占比29.33%。这也符合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通常由女方抚养的现状。

  图4:2020-2022年宝山法院办理探望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男方或女方的分布图

  按照目前的标准,探望权执行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被执行人将孩子交由申请人探望一次并保证今后予以配合,案件即可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上述案件中,执行完毕53件,占比70.67%;部分案件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会对探望方式进行调整,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即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三年来,探望权案件以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案件数18件,占比24%。此外,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明确表示不愿意对方探望,法院会驳回申请人的探望申请。

  3、抚养权案件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执行案件通常发生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未成年子女应由一方直接抚养,但子女在另一方处且拒不交出的,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当事人在行使探

  望权时将孩子藏匿拒不交出的情况。三年来,宝山法院共办理涉未年人抚养权执行案件8件,占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1.39%。其中,2020年3件,2021年2件,2022年3件。这类案件中,被执行人为男方的案件为3件,被执行人为女方的案件为5件。

  抚养权的案子因涉及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双方当事人通常对抗非常激烈,案件执行阻力较大。上述8件案件中,执行完毕3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4件,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1件。

  4、涉未成年人侵权案件

  涉未成年人侵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较少,因为此类侵权案件的侵权主体一般为学校、培训机构、公共场所管理机构或侵权孩子的监护人等,在法院生效裁判确定赔偿数额后这类主体一般会主动履行义务,较少进入执行程序。三年来,宝山法院仅办理涉未成年人侵权执行案件3件,占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0.52%。其中,2020年2件,2022年1件。三件案件申请人均为未成年人,被执行人分别是培训机构、儿童乐园和侵权未成年人的父母。案件均执行完毕。

  (二)案件主要特点

  1、案件类型相对固定

  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主要有四类: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抚养权纠纷和涉未成年人侵权纠纷。2020-2022年,宝山法院共办理抚养费执行案件489件,占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85.04%,在案件数量上占据绝大部分;探望权执行案件75件,占比13.04%;抚养权执行案件8件,占比1.39%;涉未成年人侵权执行案件3件,占比0.52%。探望权、抚养权案件数量虽少,但因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在执行难度上远超抚养费案件。

  图5:2020-2022年宝山法院办结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案由分布图

  2、不同案由的被执行人性别差异明显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的比重更大,表现在执行案件中,抚养费案件中被执行人男方居多,为383件,占比78.32%,此类案件被执行人基本已断绝了与子女的任何联系,亲子关系淡漠。探望权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女方居多,为53件,占比70.67%。从执行实践来看,与男性相比,离婚后女性的情绪、情感更易受到失败婚姻的影响,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常表现出情绪不稳定,仇恨对方。

  3、实际执结率较高

  抚养费案件属于涉民生案件,是法院重点执行的案件类型之一。而探望权、抚养权案件与家庭和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息息相关,宝山法院对此类案件也极为重

  视,通过强制实际执结率=【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结案件数】/【旧存和新收首次执行案件数】*100%。

  实际执结案件是指以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外的其它结案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完毕的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的案件等。

  执行手段和教育疏导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上述575件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中,执行完毕455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54件,实际执结率达88.52%,远超其它民事执行案件。

  4、相同当事人多次反复申请执行现象突出

  抚养费的支付和探望权的行使都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在对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多次反复申请。实践中,未成年人父母常纠缠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先后顺序,一方因探望不到孩子,而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一方因对方不支付抚养费,而拒绝对方探望。此外,未成年人父母在离婚后,常面临工作、生活上的重大变化,如住所变动、重组家庭甚至一方移民等,有的孩子的直接抚养方觉得另一方经常探望孩子会打扰自己的正常生活;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则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从统计情况来看,489件抚养费案件中,申请执行1次的当事人有200人次,申请2-5次的110人,申请执行6至10次的4人,申请执行10次以上的2人。75件探望权案件中,申请执行1次的当事人有45人次,申请2次的7人,申请3次的4人,申请4次的1人。

  二、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事虽然也有法律规定,但很多家务事还涉及情感问题和社会因素,很难简单通过“打官司”来彻底解决。这一特点不仅在涉未成年人审判案件中存在,在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中也很突出。从司法实践来看,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特别是涉及探望权和抚养权的案件,在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原生家庭父母关系交恶,当事人间情绪对抗激烈

  1、离婚后的当事人仍纠缠过往,执着于互相伤害。抚养费、探望权、抚养权纠纷执行案件均发生在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双方积怨已深。进入到执行程序的案件,未成年人父母往往仍纠缠于以往婚姻生活中的各种伤害,以孩子为“武器”继续伤害报复对方,表现方式就是拒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拒绝对方探望孩子。情感、心理的疏导在此类案件中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2、“隔代”老人对案件执行影响较大。离婚后,很多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因忙于工作等原因,孩子实际上由隔代老人照顾,在涉及抚养费、探望权、抚养权等案件中,隔代老人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的意见。一些案件表面上看是探望权、抚养费争议,实质上仍是婚姻家庭矛盾的延伸,执行法官只有找到解开两个家庭人员心结的钥匙,才能让案件的解决真正落到实处。

  (二)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情感、精神受到较大伤害

  和谐的家庭关系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这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原生家庭的破裂已经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了伤害,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不少离婚后的当事人未能正确认识“婚姻关系破裂后父母仍是孩子的父母”这一事实,不能从保护孩子的立场出发维护对方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反而在孩子面前肆意贬低对方,制造对立。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一方,基本未能保持与孩子的正常情

  感链接。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的当事人几乎已断绝了跟孩子的任何联系。在父母双方、甚至是两个家庭之间的拉扯中,尚未成年的孩子很容易无所适从,变得敏感或者冷漠,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未来成为问题少年的几率大为增加。

  (三)当事人多次反复申请执行,分散至不同办案人员办理不利于矛盾化解

  为防止人为选择案件导致司法不公,法院现在普遍实行随机分案制,即案件随机分发到各承办人名下。前文提及,抚养费、探望权执行案件的特点之一是当事人反复申请执行,同样的当事人、同样的事由可能有多个案件。这些案件随机分发至不同的承办人名下,每个承办人都需要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一遍,且每个承办人的办案风格方式不一样,这既不利于承办人全面了解案情,也不利于建立起当事人与执行法官之间的信任,不利于执行矛盾的彻底化解。

  (四)探望权、抚养权的实施具有人身属性,较难适用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性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特点,也是当事人兑现胜诉权益的重要保障。但探望权、抚养权纠纷具有人身属性,法院在执行时必须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能强行将未成年人交付对方带走探望或抚养。故在执行这类案件时,办案人员更多地是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则可采取失信惩戒、罚款等措施对其产生威慑力。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此类案件中,司法拘留措施也很少采取。

  (五)涉及心理、情感问题,需要借助社会力量

  1、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难以判断。探望权和抚养权都具有人身属性,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情感。从司法实践来看,直接抚养方已建立了与孩子稳定的情感联系,在父母对抗的过程中,孩子极容易对另一方产生敌视,表示不愿意见对方

  或者不愿意跟对方一起生活。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实际情况是,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会对直接抚养方产生依恋,违背其意愿也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能受到直接抚养方的引导而拒绝跟另一方父母建立联系。孩子的直接抚养方常常以“孩子不愿意”或者“我不阻拦,你有本事就自己带走”等理由导致申请人无法顺利行使探望。但有时孩子的表达意见和其真实想法相去甚远,缺少心理疏导专业知识经验的执行人员在短期的案件执行过程中,难以完全查知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意愿,也没有精力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家庭矛盾。

  2、家庭教育令的落实需要建立相应配套机制。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关系融洽是父母送给孩子最好的礼物。而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中普遍存在着父母双方甚至是两个家庭的对抗,这是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难的关键因素,也是此类执行案件反复产生的根本原因。如何引导离婚父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关系,是解决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根本之策。《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后,法院可以向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为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新思路,宝山法院已有相关的司法实践。但是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后,当事人到什么地方怎样接受家庭教育,接受家庭教育的效果如何检测,拒不接受家庭教育的如何处罚,家庭教育费用由谁负担?都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机制予以落实。而目前这方面的配套机制还很不完善。

  三、宝山法院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主要做法

  (一)优化分案机制,探索设立涉未成年人案件专项执行团队

  针对抚养费、探望权执行案件当事人反复申请的特点,宝山法院先是优化分案机制,将同一当事人的案件设为关联案件,由同一承办人办理。这样方便承办人全面深入了解案情,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也能提高承办法官彻底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2023年4月,宝山法院执行局在全国法院率先探索设立了涉未成年人案件专项执行团队,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集中由该团队办理,探索规律、积累经验,以期在执行案件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二)坚持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中心,加强执行中的调解和解工作

  与其它执行案件不同,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依据作出后,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心理都会发生变化,有一部分案件无法完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来执行。双方当事人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在执行中还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诉求。宝山法院始终坚持“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中心”原则,在执行工作中加强案件调解和解力度。

  一是全面了解孩子生活背景。执行承办人需要全面了解孩子生活的家庭环境、背景、心理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并在此基础上以孩子利益为切入点,提出具备可操作性的调解方案。

  二是以子女利益为中心,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夫妻离婚已经给孩子的生活产生影响,执行调解工作中,我们尽量引导双方理性对待矛盾,面向未来而不是纠结于过往,尽力减少离婚后给孩子带来的影响而不是加剧对抗。同时,精准抓住双方心理,引起共情,打开当事人双方内心深处的心结,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又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解决方案。

  三是借助家庭合力,共同化解矛盾。婚姻类纠纷很多不是两个人的纠纷,而是两个家庭的“战争”。在执行工作中,承办人需要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综合

  判断案件解决的关键因素。如果隔代老人等其它亲属起到激化矛盾的作用,则适时将其与执行案件隔离,减少其不利影响;对于有利于调和矛盾可以借力的亲属,则邀请其共同参与确定调解方案,提高矛盾化解的成功率。

  (三)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合理适用强制措施

  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常常掺杂着两个家庭之间的情感纠葛,如简单的适用强制扣划、拘留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易激化当事人甚至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更为不利。宝山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中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在最大限度上调和双方矛盾,合理适用强制措施。

  一是对拒付抚养费的被执行人,全面查询其名下财产,适时采取扣划措施。除常规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信息外,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和工资收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二是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当事人可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三是对多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当事人可采取罚款等制裁手段。除非当事人的行为已经对未成年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严重伤害或者有造成严重伤害的现实危险,执行中一般不对直接抚养方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直接伤害。

  需指出,执行强制措施本身并非目的,而是通过强制措施促进主动履行或达成和解。这类执行案件的强制措施需视情况稳妥推进并及时调整,以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促成和解为目标。

  (四)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力促纠纷实质性化解在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工作中,宝山法院始终重视整合各方资源,不断形成执行合力。

  1、健全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执兼顾模式。2021年宝山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指导协调全院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同时在民事审判庭设立了少年家事审判团队。2023年,宝山法院进一步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的“审执兼顾”模式,例如少年家事审判团队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过程中引导当事人签订了首例《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督促当事人正确行使探望权,预防衍生矛盾纠纷甚至强制执行的发生,为破解探望困境提供了新路径。而在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注重加强与审理法官的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必要时联合接待当事人,共同促进矛盾实质化解。

  2、引入检察院、妇联的心理疏导资源建立心理疏导联动机制。心理疏导工作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十分重要,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宝山法院在不断提高涉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法官在这方面工作能力的同时,加强引入专业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工作。2023年,宝山法院与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区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合作,共享在心理疏导方面的资源,借助专业力量对当事人和孩子进行心理疏导,以利于更多案件能促使双方回归理性,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3、引入社工资源介入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回访关护等工作。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孩子的成长以及当事人生活中的各种变化,都可能使父母双方在抚养费、探望权的后期履行上产生分歧。而法院毕竟人员、精力有限,这些案件的执行也需要社工资源的介入。2023年3月,宝山法院与共青团宝山区委、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的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法院在审理、执行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根据案件需要,可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全流程参与案件纠纷解决,开展家事调查、调解、心理疏导、回访关护、探望监督、家庭教育指

  导等工作,充分发挥青少年事务社工做群众、青少年工作的优势,促进涉未成年人纠纷的实质化解。

  四、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工作的建议

  (一)从法院工作来看,需进一步提高办理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专业化水平

  1、建立专业化的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团队。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大多建立了专门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或审判团队,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体系和机制日益完备。但是,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工作尚未实现专业化。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有其自身特有的特点、难点和规律,法院需要建立专业化的执行团队来办理,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决不能少了执行这一板块。

  2、培养专业化的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办案人员。执行办案人员的能力素质对案件的执行效果至关重要。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办案人员除了需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外,还需要具有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方面的相关知识,应加强对办案人员这方面的专门培训。

  3、形成专业化的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方法。一要及时总结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类案办理指南。二要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在线执行、在线谈话、智慧执行等场景应用,减少现场执行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造成的影响。三要优化配套设施环境。例如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执行可以使用专门的法庭、接待室,使用暖色系配套设施等,减少对孩子的现场压力。

  (二)从社会面来看,需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和权益保护的合力

  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保护格局,缺一不可。对于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办理,也需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建立各部门、各组织之间的协作机制,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合力。这不仅有利于实质性解决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纠纷,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现家庭和谐。这既需要自上而下的统一筹划,也需要基层各相关部门、组织之间的主动作为、积极探索。

  (三)从机制建设来看,应完善《家庭教育令》的配套规定,形成长效机制

  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重要影响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并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目前,全国各地多家法院相继发出多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宝山法院亦有类似的司法实践。但是,《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配套机制尚不完备,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后,当事人到什么地方接受家庭教育,怎样接受家庭教育,接受家庭教育的效果如何检测,拒不接受家庭教育如何处罚,家庭教育费用由谁负担等等,这些都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应配套机制予以明确。若要进一步全面提升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相关的配套机制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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