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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6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4-08-23 11:32:01 推荐访问: 市委 市委(十四篇) 市委2021年党的建设工作要点

篇一: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法律顾问工作报酬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市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报酬包括基础服务报酬和诉讼业务报酬。

  第三条

  基础服务报酬根据日常考核结果支付,考核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每人每年10000元;合格档次的,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受指派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各人民团体办理的下列事务属于基础服务:

  1.就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2.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接待、信访案件处理、行政调解等工作,并提供法律建议;

  4.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5.市政府经济活动、社会管理中重大合同、协议及重要法律文书的审查、协助起草、洽谈;

  6.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

  7.就全市农村改革、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山林出让或者承包、矿产资源开发、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BOT项目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服务;

  8.其他需要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非诉讼事务。

  第五条

  诉讼(含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及仲裁)业务按下列标准支付报酬: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5万元(不含15万元)以下的,每件15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5万元的,按鲁价费发〔2017〕70号规定计费比率的20%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法律顾问报酬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在法律顾问经费中单独列支。

  第七条

  市司法局按年度将基础服务报酬和诉讼业务报酬支付到

  法律顾问所在单位银行账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6.06?

  【字

  号】武政办[2015]84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政办[2015]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6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促进市人民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管理和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设法律事务处,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联络、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一定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拟订建议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一致。聘任期满后,双方达成协议可以续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研究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合同行为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论证;

  (四)参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受委托办理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受委托办理市人民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在处理涉法事务时,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

  (三)获得适当的服务津贴;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涉法事务需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应当包括部门法制机构的初步审查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涉及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文书,经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后确认属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的,统一安排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并听取其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涉法事务,可以召集相应专业背景的法律顾问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机构的,有关工作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会议。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专家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制作法律意见书后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

  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化工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建立完备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统计制度,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发布市级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通报。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实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依照本规则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日常表现、年度总结等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其他信息的;

  (五)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有偿活动的;

  (六)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本规则规定以外的利益的;

  (七)从事损害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合法权益活动的。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投诉、举报;其中,对律师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还可以向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武政办[2015]84号.pdf

篇三: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3.07?

  【字

  号】临政办发〔2017〕11号

  【施行日期】2017.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7〕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市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是市政府根据政府法律事务需要,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具有丰富执业经历,或在法学研究领域有较深造诣,且有良好执业道德的执业律师、法律专家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组织。市政府法制办以集体

  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法律顾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有序、高效的原则。

  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的人数一般为5至9人。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办公厅领导下,具体负责联络、组织和协调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工作活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筛选、考察、推荐等工作;

  (二)草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制作聘用证书;

  (三)根据涉法事务的性质,联系协调有关法律顾问开展相关法律事宜,并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从大专院校和法律服务机构中筛选,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聘任为临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作为社会荣誉职务。

  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熟悉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有所承担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六)倾心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实行有偿服务,所需经费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市政府办公厅预算安排支出,专款专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及其它法律事项提供咨询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市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法律项目及重要的法律文件;

  (四)参与处理重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为聘任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理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应当提前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协调安排法律顾问参加或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对重大涉法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委员会出具法律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召集委员会一半以上法律顾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任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调研、考察、培训,列席有关会议;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任期内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工作规则,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政府形象的活动。

  第十三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连续三次以上不能参加法律顾问委员会活动的;

  (二)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三)从事有损市人民政府形象活动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因其他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7日

篇四: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3.27?

  【字

  号】金政办发〔2023〕14号

  【施行日期】2023.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上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为市政府提

  供法律服务。市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同时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工作。市司法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组组长,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法律顾问组副组长。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在省内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并发放聘书。法律顾问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法学专家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严格审查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背景,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推荐至市政府;已经聘请的,按本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六条

  聘请法学专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与受聘专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

  聘请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受聘律师。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

  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七条

  法律顾问聘期原则上与市政府届期保持一致,每届聘期5年,期满可以续聘。

  因政府换届或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由市司法局报经市政府同意解聘后,按照本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聘任。

  第八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咨询论证以及市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三)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市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接受市政府的委托,承担市政府重大课题调研;

  (七)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九)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解聘或中止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印制带有“市政府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市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及相关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于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并由法律顾问组组长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由市司法局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客观,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研究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由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市司法局审定后,专题报市政府。

  法律顾问需要公开使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应当事先征得市司

  法局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法律顾问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和法律专业人才共享机制,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实施。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对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开展顾问工作等事项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工作情况,作为法律顾问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本人原因主动提出辞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解聘并计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执业诚信档案,通报市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任期内,如遇缺额较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增补。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费用及其履职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市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按规定使用。

  市司法局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法律顾问支付合理报酬,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职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工作规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79号)同时废止。

篇五: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04?

  【字

  号】津城管法〔2020〕133号

  【施行日期】2020.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业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实施。

  2020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20】5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机关及所属各单位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法律顾问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

  委机关法治工作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的专职法律顾问。委首席法律顾问由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

  外聘法律顾问是指委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聘任的,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佳的法治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法律顾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委机关专职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继续担任专职法律顾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首次担任委机关专职法律顾问的法治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第五条

  委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从政府法治智库中选聘1名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发放聘书,聘期一般一年。服务合同及聘书按要求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反馈。所需费用列入机关行政经费预算。

  委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优先从政府法治智库中选聘熟悉本行业情况、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学专家、律师,作为本单位的外聘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单位,可与其他委属单位共同聘请外聘法律顾问。

  第六条

  委法律顾问应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协助本单位处理各类涉法事务,有效发挥资政建言和法治保障的作用。

  委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处理重要法律事务,应当列席委重大事项决策讨论,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委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

  (二)参与重要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参与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研究、论证和审核工作;

  (三)参与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论证;

  (五)参与对外签订涉及重大利益的重要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

  (六)委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还应应我委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我委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法律咨询;

  (二)每年提供两次免费法律培训;

  (三)对现行及即将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进行说明;

  (四)对我委承担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五)对行业重要发展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管理决策课题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在对下属单位行使管理权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和相关法律咨询建议;

  (七)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行政纠纷,进行法律论证。

  委属各单位法律顾问职责主要围绕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合同以及涉及安全稳定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事项法律论证、法律审核,由各单位具体规定。

  第七条

  委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行为、重要合同的法律审核,送审单位(部门)应严格按委《法律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程序提供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审核事项情况复杂需征求外聘法律顾问意见的,政策法规处应征求外聘法律顾问意见,并出具审核意见。

  送审单位(部门)应根据审核意见认真研究并进行修改完善,有异议的,应与政策法规处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报委分管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党组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不得上报领导签发或付诸实施。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等事项需委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参与的,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2日提供相关资料、告知政策法规处安排外聘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第九条

  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的研究、论证事项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征求外聘法律顾问意见。需聘请代理律师的按照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由外聘法律顾问作为代理律师;服务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请委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作为代理律师。

  第十条

  委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完善各自法律审核机制。原则上所有经济合同均需法律审核,确保单位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可靠保障。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由聘任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按要求向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反馈。考核结果作为外聘法律顾问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规定义务,无法胜任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差错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适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的,由聘任单位依法解聘。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六: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政府法律顾问室?作规则具体规定现在政府需要依法?政,政府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提?办理的法律意识,可以聘请法律顾问,进?专门的法律咨询和建设。那么,政府法律顾问室?作规则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民政府法律顾问?作规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作,提?依法?政?平,制定本规则。第?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作。法律顾问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常?作。第三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作职责是:(?)为市政府的重?决策、?政?为、合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和其他?诉讼法律事务。(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和其他?诉讼法律事务。(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作。(五)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第四条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第五条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深圳市?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章。相关?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按程序送签。第六条市政府讨论、决定重?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意见。第七条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额巨?或影响巨?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需要外聘法律专业??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本条所称?额巨?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第?条各区政府处理本区政府重?法律事务,报市政府备案。第九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法律助理。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律师或其他专业??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付报酬。聘?法律助理及临时聘?律师或其他专业??,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及其他委托?签订聘?合同。第?条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境内外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专家(以下统称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聘请专业??担任法律顾问。担任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根据情况从政府各机构的法规(制)处处长及各区的法制办主任(法制科科长)中聘请。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区政府及其部门从事法律顾问?作的?员,由法律顾问室组织考核确认资格。第??条法律顾问室根据?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条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政决策的,有关负责?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根据?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意见。第?三条市政府建?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市政府所属机构、区政府应当于每年6?30?、12?31?以前,向法律顾问室呈报诉讼、仲裁、逾期未执?、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与?件。第?四条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政府法定代表?应按下列规定出庭:(?)特别重?的?政诉讼案件,有关?政机关的法定代表?应当出庭;(?)?般性?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总数少于2件的为案件总数);(三)争议?额巨?或有重?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或主管负责?应当出庭参加诉讼。第?五条法律顾问室?作所需经费,由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专款专?。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情况进?监督和审计。第?六条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七条法律顾问室应当发表年度法律顾问?作报告,?迟不得超过次年3?31?。第??条有关机构或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市监察机构依法追究其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的?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参加清算、破产程序的;(?)超过诉讼、仲裁、执?或其他时效、时限?不依法主张权利的;(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四)重?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九条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第??条本规则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律师或其他专业??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付报酬。法律顾问室应当发表年度法律顾问?作报告,?迟不得超过次年3?31?。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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