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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负面清单42条(4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4-08-26 09:00:03 推荐访问: 师德 师德与爱演讲稿 师德专题教育心得感悟

篇一:师德师风负面清单42条

  

  毕节市教师职业道德42项负面清单

  为了加强毕节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营造高尚职业风尚,制定了含有42项负面行为清单的规定。以下是这些行为的具体内容:

  1.教学中迟到、早退、旷课等行为;

  2.在课堂上滥用权威、自肆其能等不当行为;

  3.对学生进行打骂、体罚等不当处罚;

  4.对学生进行体罚及变相课外补等;

  5.各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6.盗窃公私财物及主观上包庇犯罪的行为;

  7.在教学科研中故意举报、陷害他人的恶劣行为;

  8.与学生、家长及社会人员建立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9.在教学中、考试中弄虚作假,作弊行为;

  10.以及各种威胁、恐吓、诽谤、攻击同事同学、家长及社会公众的行为等。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教师,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教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和谐校园。

  因此,毕节市教师需认真遵守这些规定,并时刻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成为学生树立正面榜样。

篇二:师德师风负面清单42条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传播宗教和封建迷信思想,宣扬恐怖、暴力、色情及其他非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

  (二)政治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平台等各种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严重损害人民教师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在集体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教育教学工作方面

  (四)工作作风散漫,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拖延不能按时完成学校工作安排;无故一学期内累计出现5次及以上上课迟到、早退,及3次以上中途离岗、旷课等情况。

  (五)专业知识、教学能力不能满足教学工作需要却未及时主动学习提高;工作态度不端正,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按时批改学生作业,消极怠工、隐性罢课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六)对“立德树人”认识不到位,教育管理不作为,因畏惧担责而对学生不正确行为视而不见,未给予及时正面提醒和恰当教育,未及时与班主任老师沟通并上报学校。

  (七)未备课、无教案上课,随意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酒后上课或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在工作时间饮酒、打牌、下棋、上网聊天、购物或玩游戏等,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八)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没有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九)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或导致学生辍学。

  (十)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等工作中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十一)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损毁学校名誉。

  (十二)体罚学生和以语言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各种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三、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十三)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学生到指定书店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组织参与或推荐学生到校外小饭桌食宿、辅导作业,从中谋取利益。

  (十四)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对外提供学生及家长信息;组织、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兼课、兼职。

  (十五)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十六)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四、教师形象方面

  (十七)在校期间,语言粗俗、装扮出格(暴露着装、浓妆艳抹等)影响广大学生健康成长,严重损害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

  五、社会活动方面

  (十八)组织参与传销、非法集资、微商等活动,在广大师生、家长、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

  (十九)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与吸食、贩卖毒品、诈骗、赌博、迷信等活动。

  (二十)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篇三:师德师风负面清单42条

  

  师德师风问题“负面清单”

  1.不认真备课,备课质量低,备课没有体现出《课程标准》的要求。

  2.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私自换课,在教学中随意性大,秩序混乱。

  3.在阅卷中不按评分标准给分,批阅错误,不按时完成阅卷任务,不按要求做质量分析。

  4.不认真开展培优辅差工作,无培优辅差方案,工作随意无序,培优辅差效果较差。不撰写课后反思,反思随意而不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5.在工作中及其他场合有损人民教师形象,发表不正当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6.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集会等活动,通过其他方式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7.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其他行为。

  8.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以任何形式猥亵、性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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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在工作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10.在招生、考试、推优、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2.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泄露学生与家长的信息。

  13.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醉酒上课或空岗、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教育教学事故或不良影响。

  14.酒驾、参与赌博、打架斗殴、家暴等被公安机关查处。

  1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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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师德师风负面清单42条

  

  师德师风建设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全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特制定阳光区师德师风建设负面清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教职员工和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和外聘人员等。

  二、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在公开场合或网站等各类社交媒体、互联网群组平台,散布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散布有损中央权威和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及危害安全稳定的言论。

  .危害国家统一,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伤害民族情感,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

  .在校园里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

  .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或不良信息等。

  .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教学、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等行为。

  1112.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组织开展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13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14在教育教学方面其他失范行为。

  (三)学术教研方面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专项工作经费等,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教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不端行为。

  .开展有违伦理道德的科学研究。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研活动等行为。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在职称评审、考核奖惩等活动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四)工作作风方面

  1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煽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上访等活动。

  .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或者违规使用工作群组等办公平台,发布未经请示报告、未经核实及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工作不负责、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其它工作。

  .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等行为。

  .违反规定的兼职兼薪。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五)廉洁自律方面

  .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评优评先等考核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吃、拿、卡、要”,让学生家长给自己办私事以及索要或收受红包、土特产、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利用对学生的影响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商品及服务活动,强制学生征订报刊资料等行为。

  .组织、参与有偿家教或到辅导培训机构兼职取酬。

  .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非法集资、融资和放贷,随意和不负责任提供经济担保,与他人经济纠纷影响学校安全稳定。

  .酒驾、醉驾。

  .违背社会公德,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其他违反廉洁规定行为。

  三、处理办法

  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处理,取消其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职级晋升、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年度考核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按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原工作单位;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撤销教师资格、解聘、开除。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对各学校(单位)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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