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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对策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4-09-02 09:00:02 推荐访问: 代表性 传承 传承中华文化

王光杰 官波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弘扬民族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具有重要作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其中最具能动性的关键因素。但目前我国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云南作为我国非遗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在传承人保护方面,显示出传承人老龄化、性别差异明显、收入水平低等许多弊端。通过对云南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现状和问题进行探究,提出进行分级式学校教育、扩宽传承人学习渠道、打破传承人性别限制、提高补助标准等具体对策,以期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机制。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
保护对策;
云南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9-0054-03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化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建设文化强国的题中必有之意,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我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事业的高度重视。代表性传承人是非遗保持活态的核心因素,他们既是非遗的创造者,也是非遗的承载者和传递者。作为创造者,将时代化、地域化元素融入非遗,新鲜血液的注入使得非遗焕发新的活力;
作为承载者,具有“非物质性”“依附性”的传统技艺必须靠传承人来掌握和展现;
作为延续者,传承人通过收徒等传习活动,将非遗技艺传授给新一代,借此得以延续。由此可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非遗发展事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文化需求不断变化,现阶段我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体系出现了诸多不足,导致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处境困难,也不利于非遗事业的快速发展。

云南是全国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各民族在历经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生产生活中“孕育”出多彩多样的非遗,为我国非遗最为丰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最多的地区之一。本文以云南为例,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进行探讨,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取得的成绩

(一)构建法律体系

云南省各级政府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的严峻形势予以高度重视。近年来,在法律制度层面,持续推进地方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2000年5月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的概念、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传承模式、研究成果保护、扶持和激励措施做出了初步规定。该条例开创了我国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先河,标志着云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步入法治化轨道。2010年1月出台的《云南省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对云南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法定义务、认定程序、退出机制等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规定,更有助于实践化操作,可行性更强。2013年6月颁布的《云南省非遗保护条例》提出一系列全国开创性的建议和规定,如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加强机构专业队伍建设、对由于疾病、年迈体弱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传承人继续保留待遇和荣誉称号等,对国家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2022年2月,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了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原云南省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废止。该办法根据云南非遗情况和10年来积累的问题和经验,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措施和权益保障等做出了更精准、更具体的规定,并与国家层面的要求相匹配。云南省政府通过以上一系列非遗保护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与完善,为当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申报和保护措施

云南各地政府非常重视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申报。据统计,云南不仅拥有上万个州(市)级及以下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还拥有数百个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上千个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截至2022年12月,在我国公布的3 610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云南省有145项,占总数约4.02%。在我国公布的3 063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云南省有125人,占总数约4.08%,均居全国前列[2]。除此之外,云南各级地方政府对已入选的各级非遗和传承人也都给予高度重视,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非遗保护基地等措施,为这些杰出的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的传承和发展环境[3]。目前,云南共有两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分别是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区、迪庆文化生态保护区。除此之外,云南各地政府对于地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也给予高度重视。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云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共计85个[1]。

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老龄化严重,代际交接断裂

对云南省非遗前四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年龄结构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看出,到2022年12月,云南省在世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总计66人。将其划分为60岁以下、60—70岁、70岁以上三个年龄阶段进行分析。60岁以下的有6位,占比9.1%;
60—70岁的有9位,占比13.6%;
70岁以上的有51位,占比77%。其中年龄最小的56岁,最大的有94岁,平均年龄76.39岁[2]。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得到如下结论:云南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年龄结构老龄化严重,其中60—90岁年龄段者占据主要部分,50—60岁年龄阶段的仅有6名。随着高龄传承人的相继逝去,他们所掌握的珍贵非遗技艺也将不复存在,非遗保护事态可谓十分严峻。

而现在的年轻人普遍不喜欢古老、原始的传统技艺,更有甚者视承载本族文化的非遗为“土俗”。再者,自古以来受“传内不传外”传统观念的影响,所以有的传承人不愿意收徒弟,不愿将自己的独门绝技传授给外人[4]。另外,有些非遗技艺对学习者的要求较高,却又缺乏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在年轻人眼中传习非遗收支不成正比,传承人以非遗为生所获得收入无法超过外出打工的经济收入,从业的吸引力和积极性日渐衰弱。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大批农村青壮年都外出打工,使传承人青黄不接,代际交接断层、断裂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许多非遗项目由于缺乏传承人而濒临失传。

(二)性别偏向明显,文化程度低

传承人性别构成差异较大。据统计,目前云南省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共125人,其中男性97人,女性28人,男性占比77.6%[2],可以看出男性占绝大多数,女性只占较少一部分。并且在选择下一代传承人时,许多云南非遗项目都有“传男不传女”的传统习俗,其中以工艺类非遗最为典型,如纳西族东巴造纸技艺和阿昌族户撒刀锻制技艺均只传给本家族中的男性。这样的传承方式将女性排除在外,消减了本就匮乏的后继人才,陷入非遗传承的困境。

云南省乡村覆盖面较广,大多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都居住在远离城区且信息闭塞的山区乡村,因此,受教育水平也普遍较低,其中以初中及以下学历为主,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传承人凤毛麟角。传承人受教育程度会直接影响非遗保护和传承。另外,非遗保护的一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普遍偏低,缺乏知识储备。如许多云南地方的文化站、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在如何对非遗进行正确分类、如何做调查研究、如何进行记录等方面都不太清楚。导致非遗项目申报文件上出现答非所问、粗糙简略、结构混乱等问题,从而不能准确、全面、真实地反映该项非遗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专家的评审和非遗的申报。

(三)投入资金少,收入差距大

按照国外对非遗传承和保护的实践经验来看,非遗资金来源呈现出主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团体、慈善协会、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体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参与现状。但近年来,云南省非遗传承投入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政府的财政补助、当地政府的财政拨款和少量民间组织自筹资金,非遗资金获取渠道较为单一,并且与实际资金需求差距较大。如在2022年,云南省非遗保护中心的财政拨款共计854.08万元,全部来自于公共预算拨款,政府基金拨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的投入款项均为0,并且相比2021年的财政拨款还减少了228.25万元。可见非遗传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数额较小等问题突出。

目前,对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资金,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为每人每年2万元,云南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8 000元。而对于州(市)以下的代表性传承人,各地方给予的补助都各不相同。如红河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1 000元;
文山州市级传承人每人每年2 000元等。虽然各地对不同级别传承人设置相应的补助,但是一年几千块钱的补贴,既不足以支付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费用,更不可能有效改善其生活水平。此外,个别地方政府对于州(市)级、县级的传承人并没有设置补助资金,或存在资金发放不到位等问题,更加恶化了传承人的社会生存环境,导致代表性传承人社会地位下降,长期处于社会体系边缘状态[5]。

三、对策建议

(一)进行分级式学校教育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文旅部和教育部联合推进非遗进校园,积极发挥了学校非遗文化传承的作用[6],根据《非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非遗青少年传承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可以从基础教育抓起,从年轻一代的学生抓起,开展分级式学校教育人才培养。

在小学阶段,由于这个年龄阶段,孩子们的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都十分有限,所以可以将一些比较直观、容易理解的非遗项目纳入教学体系,例如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等。中学阶段,可以将较为复杂的非遗项目内容纳入到教学大纲和升学考试的范围中,以促进学生对于非遗项目的全方位了解,从小培养他们的非遗文化自主性与文化自信心。在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各地方政府应当鼓励高校、职业院校优化学科和专业布局,增设非遗理论研究、保护传承、创新创造、产业化等方向的非遗专业,培养新型非遗专业化人才。对于其他专业,也可以增设非遗文化选修课来扩展非遗教育受众范围。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高校、各非遗保护单位、学生“三方”的联合人才培养合作方案,学生在报考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参与。对于参加的学生,非遗单位和学校负担其教育和基本生活费用,并设置专项奖学金。学校再按照非遗单位的人才需求,定向培养专业性强、实用性高的专项非遗人才,在毕业之后到指定非遗单位服务一定年限。这样既能定向培养非遗服务单位所需人才,完成人才与市场的“合卯”,还能吸引更多对学业费用有顾虑的学生加入非遗保护和传承事业中。

(二)扩宽传承人学习渠道

对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职业培训,我国目前实行最为有效的就是非遗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该计划通过在高校开展系统教学、专题交流会、实操培训等方式来增加传承人文化储备、扩展知识面、加强技能。该措施对于提升传承人知识素养是切实有效的,但该项措施还是存在培训时间短、受众范围窄等问题。所以对于非遗传承人群体,应当有针对性地提供更多培训和学习机会,才能更大限度地提升传承人的知识文化水准。一方面,可以鼓励和引导非遗传承人到高校、职业院校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在录取政策方面,可以设置成人高考等考试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加分机制,根据传承人的成果、代表作等综合因素作为是否符合加分条件的评判标准,帮助更多为非遗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提升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另一方面,各地政府文化部门可以定期分类别组织各类非遗项目的学习、交流、培训、专题讲座等活动,聘请该领域专家对传承人进行前沿理论讲解和专业技能培训,以此提升传承人积极性和文化创造力。

(三)打破传承的性别限制

女性传承群体因传承习俗、家庭角色和固有理念等多元素的影响,造成女性传承趋于边缘化。但女性群体对推动非遗代际传承的独特作用是男性传承人所不能替代的。所以应当完全解除非遗领域对女性传承人的“枷锁”,“枷锁”的源头在于两性不平等理念的根深蒂固。对于女性后继人才,可以通过各地妇联等女性社会组织为主要抓手,在非遗项目集中成片的社区范围内成立女性传承人组织,并以此为单位开展非遗基础知识传授、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培养女性在非遗传承中的主体地位和意识,增强其对非遗的了解和兴趣。地方政府还可以组织引导女性群体参与非遗实践活动和非遗产品生产性活动,以主体身份视角感知非遗市场化带来的效益,提高她们对非遗价值的认知,还可以激起女性对于非遗传承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主动争取非遗传承的名额。对于传承主体,由于其掌握着非遗传承的主动性,要想打破“传男不传女”的不成文规定,就需要施加一定的外部引导因素,各地方政府可以带头对没有设置性别限制的传承项目予以表彰和奖励,倡导非遗传承性别无差异化。对于仍坚持进行性别限制的传承项目,当地政府可以组织开展教育宣传活动,对其进行思想疏导,强化传承人对于女性群体的正确认知。

(四)提高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是一个国家对非遗传承人重视程度的直接表现,提升非遗传承人的补贴金额是十分必要的。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设置一个统一的工资构成标准,组成结构包括年度平均工资、物价、房价、传承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工作任务完成总量、突出成果、是否具有其他社会职业等社会、职业元素,并交由下级各文化部门按照“省+市+县”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实施,适当调整或提高该地区非遗传承人的非遗资金,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不定时抽查。

各县级以上政府还应当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之中,将非遗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经费纳入本地财政年度预算中,完善非遗保护资金供给体系。除此之外,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将技艺精湛、文化储备丰富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纳入编制,稳定其基本工资,并提供退休后的养老、医疗保障。这不仅保障了传承人的生活水准,更能激发非遗传承的积极性,全面提升传承人的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

[1]   赵岗.云南民族文化发展硕果累累 国家级非遗项目增至105个[EB/OL].(2020-11-28)[2024-01-11].https://www.yn.gov.cn/ynxwfbt/html/2021/zuixinbaodao_0816/4229.html.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EB/OL].(2022-10-13)[2023-12-24].https://www.ihchina.cn/representative.html.

[3]   孙明跃.表演艺术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云南省为例[J].民族艺术研究,2011(5):109-115.

[4]   娜仁图雅,吴大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7(9):28-32.

[5]   谭平章.文化生态理论视域下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制度问题探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20.

[6]   李荣启.对非遗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建设的思考[J].中国文化研究,2016(2):20-27.

[责任编辑   文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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