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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浙江私立法政学堂设立及探析

胡芷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龚金镭 /浙江财经大学

1.1 内忧外患的晚清

1912年,绍兴私立法政学堂更名为绍兴私立龙山法政专门学校,迁入原龙山书院

晚清中国内忧外患,法政学堂的设立迫在眉睫。这一时期,中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内外压力:内忧主要来源于社会结构的深层次矛盾,以及日益激烈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
外患则是指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掠夺,以及不平等条约带来的经济和政治压力。在这种背景下,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通过改革来寻求国家的自救,而教育改革成为晚清政府试图自强不息的重要手段。维新变法运动的提出者们认为,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关键在于其教育的先进性和科技的发展。因此,清朝政府开始大力发展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希望能够通过培养大量的西式人才来挽救国家的危机,其中,法政人才的培养被视为最为紧迫的任务[1]。

在各种高等学堂的兴办过程中,法政学科逐渐得到重视。因为清政府意识到,要实现国家富强,不仅需要工业和科技等硬实力的提升,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法政人才的缺乏成为制约这一进程的关键因素。修律大臣们在修订律例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他们急需一批通晓西方法律的专家。因为清朝政府在面对西方列强的时候,往往因为对方的法律制度和条款不熟悉而处于不利地位。在议定条约、处理贸易争端时,如果不能熟练运用法律武器,就会被迫接受不平等的条件,国家利益难以保障。

1.2 清政府的努力

清政府积极推动设立法政学堂,是晚清法政学堂兴起的重要原因。光绪三十一年(1905),外务部右侍郎伍廷芳、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上书奏请设立法律学堂,并拟定相应的章程,认为应当针对各国法律的得失比较研究,并结合本国法律制度沿革和风俗习惯,融会贯通,这样才能富强人民,新政才能推行无阻,为此,他们“谨拟办法三端”:一是定课程,根据大学堂章程设立法律学科,教授各项法律科目,一般大学堂正常学制为四年,法政科目应该加紧学习,改为三年毕业,另外成立“速成科”,专习法律、诉讼、裁判等,限一年半毕业;
二是筹经费,用以购买日常教辅用品,但也要注意节省开支,各省根据自己情况酌定,另外户部也要相应拨款;
三是广任用,对于毕业的学员,各省在考核后注重培养任用[2]。针对“速成科”,伍廷芳和沈家本等还专门上奏请求各省课吏馆内专设仕学速成科:“拟请在各省已办之课吏馆内,添造讲堂,专设仕学速成科。”[3]此前留学生出洋去欧美留学法政,不但路途遥远,耗费巨大,不能大量的培养。但是日本有法政速成科,成效不错,张之洞在《劝学篇》中提到:“中东情势风俗相近,易仿行。”[4]所以应该效法日本,也在国内大力推行法政速成科,“学员就部属考取,是照仕学馆办法,多加授课钟点,缩减毕业年限,是照速成科办法,毕业后应请简派大臣会同学务大臣详加考验,列定等第,分别年限,比照仕学馆奖励章程酌量办理。”[5]

另外,除了满足各省对法政人才的需求,清廷兴办法政学科,也有利于解决贡生在废除科举之后的生计问题,“生员也是成为法律人崛起的一个基础身分的起始点”[6]。当时各地生员苦于学无用武之地,而法律学科上手容易,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会慢慢丰富,“现在仕途各省均以拥挤为虑,而明习法政之选,实不多觏,亟应及早预备,以待任使。”[7]总之,一方面法政人才稀缺,各省急需补充,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在废除科举之后的大批生员的生存之道,减少社会摩擦。

2.1 晚清浙江法政学堂设立之肇始

兴办法政学堂本是利国利民之好事,但是在“癸卯学制”中,清政府却不放权地方,特地在《学务纲要》中规定禁止私学堂专习法律,这让原本就缺少法政人才的各省雪上加霜。于是,1910年,浙江巡抚增韫上书请求删除此条,“由部通行各省准予私立法政学堂,一切教投设备及用人管理诸事仍归提学司严行监督,毕业后一体给奖各等语。”[8]增韫指出,当时《学务纲要》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修订,这是在筹备立宪之前,新学刚开始兴办,人心不稳。所以其时尚在筹备立宪以前,新学初兴,人心浮动,所以那时候设立禁止私学堂专习政治法律的条文,是有其用意的,但现如今成材入仕之人怎可不通晓法政,对此学部也表示应当予以准奏:

“……议复浙江巡抚增韫具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内开,……嗣据该抚咨称浙江之宁波法政学堂置东湖法政学堂,均系私立,而在省城之外。惟其设立在新章颁布以前,且曾咨部核准有案,可否准其仍旧设立等情。臣等查东湖法政学堂,设于绍兴,其距浙江省垣仅一水之隔,交通便利,稽查甚易。宁波为通商口岸,……则通商国岸领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9]

浙江省设立的宁波法政学堂与东湖法政学堂,都是私立,也都在省会以外的地方,但这些学堂跟省会距离不远,稽查也很便利。另外宁波作为通商口岸,也急需法政人才的供给。所以最后学部特意指出,“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10]

从奏章中可以看到,宁波法政学堂与东湖法政学堂的设立属于先斩后奏的模式,“都是在宣统二年(1910)四月二十六日发布‘准予折’允许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之前,……虽然实际上亦有省级官方的允许和支持,但并未得到清廷最高官方权威的承认。”[11]浙江省开先河的私立法政学堂,应当是“浙江私立法政学校”,“才是合法的、名正言顺的第一所”[12]。

《清末宁波法政学堂毕业文凭样张》(1906年)

2.2 独特的“宁波模式”

“宁波模式”作为中国近代通商口岸的一个独特现象,其形成和发展反映了中国在特定历史时期对外开放政策与地方自治的结合。开埠之初,宁波并未如同上海、天津那样设立租界,而是采取了一种比较特殊的管理方式。英国人挑选了宁波江北岸的一片空地进行开发,并很快成为外国商人集中居住的地方。随着美国、法国等国的商人和传教士的到来,这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国际化的商业区域,中外文化在这里交汇,相互影响。

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宁波府发布招考信息,也开始招收学员。这种独特的“宁波模式”,并没有完全按照西方的模式去发展,而是试图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寻找一种平衡。这种尝试虽然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并不常见,但它展现了一种折中的智慧和对自身文化保护的尊重。

浙江省对于法政人才的需求之急切,除了口岸开放较早,受西方工业化影响最早与最明显以外,也是因为“宁波模式”保留了一定的自主权,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有其特殊的运作方式。地方清醒地认识到列强试图以法律的名义侵夺权益,所以必须培养大量的真正懂得西方法律运作模式的法政人才,以国际法规则与列强周旋,从而维护国家主权。这就非常需要着眼世界新格局,树立全新的世界观,不断汲取新鲜知识,在各个领域输入了法律观念,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合适的时机揭露列强如何侵犯中国主权的行径,也能在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权上抓住要害。

912年,经教育部核准,宁波私立法政学堂改为“公立四明法政专门学校”

总之浙江省走在设立私立法政学堂的前列,也逐渐为当地的读书人打开了新的视野,为他们提供了比之前任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空间。

3.1 晚清浙江学者推崇实务之学养

晚清时期浙江省在设立私立法政学堂的前列,显然有其深厚的社会原因和文化原因,“而浙省自晚清以来,学风鼎盛,法律人才辈出”[13]。浙江作为近代中国思想与革命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浙江籍学子的表现也非常突出[14],浙江籍学生在近代中国的历史长河中犹如耀眼的星辰,以其卓越的表现在各个领域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他们的出类拔萃不仅是个人才华的展示,更是浙江深厚文化传统和历史积淀的具体体现。在激荡的近代史中,浙江学生不仅学业成就斐然,更有的人展现出了对清政府的强烈反抗意识,充分展示了浙江文化中崇尚刚正不阿、敢于直言的精神特质。在清末民初的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中,浙江区域培育出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和革命家。他们中许多人在海内外接受了良好的教育,而后将西方的先进思想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结合,致力于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

早在嘉庆和道光年间,浙江学者就以敏锐和开放的思维著称,“抛弃了保守且脱离社会实际的古文经学和理学,选择了今文经学以应世变。”[15]在鸦片战争之后,民族危机日趋严重,浙江学者发觉此前高谈阔论的理学空洞无用且僵化疏漏,重拾事功之学的学术理念,试图改变明清以来墨守之陈规旧俗,“将其转化为联结传统学术和近代学术的桥梁。”[16]在道光、咸丰年间,朴学门人就以事功精神探寻变法之道,以求真务实的姿态寻找能同近代科学相结合的方式方法,这也是对乾嘉学派的继承与升华,“要消除这个差距,就必须‘人人习算, 制器日精。’”[17]浙籍士绅有意识地推动了地域化的儒学传统,在传统中重构对儒学的全新解释,并不断地辅助实践,以“经世致用”的实学为新的学术主流,西学东渐之文化风气更是兴起,实学与西学的关系更加密切,“在地方文教秩序的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主动而非辅助的作用”[18]。如果想要富强图存,必须认真学习西方技术,培养熟知西方知识的人才。

浙江学者的学养,引导了浙籍学子对于实务的接受,同时也能更快地适应法政之学。浙江的教育在清末走在前列,当时有著名的求是书院和养正书墅等,在全国都属于比较早起的新式学校,地位突出,“在中国诸多留日省份中,浙江因处于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得风气之先,无论是出国规模还是回国后的影响程度,都处在全国的前列。”[19]浙籍士绅已经意识到私学之重要性,“数量上看,官办的远不及私人兴办或集资兴办的多”[20],这也为日后的私学法政学堂的设立奠定理论基础,浙江作为中国历史上的文化重镇,自古以来就有“文献名邦”的美誉。

3.2 晚清浙江省独特的区域经济特色

另外,浙江省的区域经济特色,也是促成私立法政学堂蓬勃发展的原因, “19世纪80年代中后期,……浙江各界实业救国的呼声渐趋高涨,部分开明官僚、士绅和商人开始重视民族工业的建设和发展。”[21]晚清时期,随着西方列强的船队远渡重洋,来到中国寻求贸易与利益,中国的沿海城市逐渐成为这股外来势力的焦点。浙江省有宁波、杭州、温州等多处通商口岸,地位较为特殊,“使原本封闭的城市经济越来越多地卷入到世界经济体系和市场体系之中。”[22]而像宁波作为古老的东方港口之一,亦步亦趋地被卷入了波涛汹涌的世界贸易体系之中。宁波在晚清时期被定位为“通商口岸”,介乎“条约口岸”与“自开商埠”之间,赋予了宁波一个独特的角色和地位,张之洞曾上述称道“宁波模式”:“宁波口岸并无租界名目,……其地方人民管辖之权,仍归中国。其巡捕、缉匪、修路,一切俱由该地方出资募人办理。中国官须力任诸事,必为妥办,不准日本人自设巡捕,以免侵我辖地之权。”[23]在当时,所谓的“条约口岸”是指那些经由不平等条约强行开放的城市,如上海、广州等,它们往往伴随着外国势力的强行介入和租界的划设;
而“自开商埠”则是中国自主开放的商贸港口,没有外国的租界和过度干预。

宁波之所以能够坚持不设租界,部分原因是它并没有像其他一些口岸那样直接暴露在列强的枪炮之下,也没有成为外国势力必争之地。但更重要的,这背后体现的是晚清政府试图在国家主权与开放贸易之间寻求一种微妙的平衡。浙江私立法政学堂成为中国私立法政教育的先声,是此前传统官方为主导的法政教育制度的改良,更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大转折。这项教育的变革举措,确立了更为科学的人才培养标准,是法政教育正式迈出了近代化的第一步。

清朝疆域广阔,各地风格不同,能在如此广袤的疆域内保持政治与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实属不易。晚清面对千差万别和纷繁杂乱对外局势,中西文化碰撞下各方相互龃龉的现象比较常见。所以这个时期浙江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立,其出发点力图挽救日益被损害之民族自信,根本上发展自身,当然也表现了这个时期作为一个特定区域积极吸收西方法制文明优秀成果的意识和胸怀。另外,浙江能率先作出表率,也体现了地方对实践这一价值观念的认可,这里面既有中国优秀传统思想的痕迹,又充斥着对西方先进观念学习的热忱,同时并为此后革命的发展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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