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冬
(北京科技大学科技史与文化遗产研究院 北京 100083)
内容提要:中国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的协调问题一直是文化遗产管理领域的重要议题,以往的研究视角大致可分为二元对立视角、批判性视角和融合视角三类。三类视角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中的成效不尽一致:二元对立视角易于发现深层次矛盾,但实操性存在一定阻碍;
批判性视角重在探讨内在逻辑,但理论意义大于实践意义;
融合视角旨在提供普适性经验,但需要统筹考虑多重因素,获取成功经验较为困难。因此,具体案例和具体问题的分析需要高度重视不同视角的优势。多视角交叉分析有利于推进从理论到实践的中国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的协同研究。
大遗址凝聚地域文化、塑造民族精神,是中华文明延续和发展的重要载体。许多位于城乡面貌更新快速地区的大遗址在中国城镇化进程日益加速的影响下,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与此同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地区全面发展,也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因而,在大遗址广泛分布的地区,如何在大遗址保护过程中促进当地社会的发展以及如何在地区发展的同时保护好大遗址,成为二者可持续性协同发展的关键问题。
这个问题在考古遗址成为考古遗产以及遗产保护理念形成之后就长期普遍存在,且伴随着城市化、现代化、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愈演愈烈,因而对其开展的研究也从未中断。目前,关于中国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的理论研究主要在城乡规划、文化遗产、旅游等领域展开,案例研究主要集中在陕西汉长安城遗址和大明宫遗址、河南殷墟遗址、浙江良渚遗址等。为了更好地评估当前的研究现状,以指导后续具体实践工作的开展,有必要对以往的研究进行分类讨论。
通过对以往研究按照本质属性或显著特征进行分类,可以实现知识的重组并发现新的认识。本文选择按照分析视角进行分类,直观地审视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研究的主要议题及其产生动因。从整体上来看,以往研究大致可分为二元对立视角、批判性视角和融合视角三类,但各类研究视角的边界并不绝对固定,且存在交叉重叠、相互影响和动态变化等特征。例如二元对立视角的内容往往是批判性视角关注的重点,博弈论分析既可以导致二元对立,也可以形成融合发展等。下文将依据上述三类研究视角分别进行分析,而后选择典型案例开展多视角交叉讨论。
受勒内·笛卡尔(René Descartes)二元论(dualism)思想的影响,遗产领域形成了“自然的”与“文化的”、“物质的”与“非物质的”遗产分类体系。类似的情况是,我们在思考大遗址保护与所在地区发展时,也往往采用强调区别、挖掘矛盾的思路,然后寻求主要改变其中一方或由一方作出让步的方法来化解矛盾,这在部分地区和遗址的个别问题的解决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深入挖掘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之间的根本矛盾,许多学者将其归结为“人地矛盾”或“土地问题”。例如余洁和唐龙认为城郊区大遗址保护用地面临来自城市化发展和居民生活改善等方面的压力,并以汉长安城为例具体分析了保护用地流转的失控状况,建议通过建立价值补偿机制、完善财税政策、引导区外就业等方式缓解因保护用地产生的矛盾[1]。与之类似的是,张立新等分析了大遗址区人地系统脆弱性等问题,认为城市化的冲击和胁迫是人地系统脆弱性产生的根本原因,而居民的理性行为选择是人地系统脆弱性的内在动因[2]。孙华则明确表示,影响大遗址保护的关键问题是土地权益问题,“遗址本就依存于土地而存在”,“土地上的不同利益相关者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因而“解决好土地权益的问题,是保护好大遗址的前提条件”[3]。
进一步分析二者之间矛盾加剧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是各利益相关者缺乏对遗产当代价值的认识。刘军民等以西汉帝陵遗产为研究对象,综合分析了地方政府、地方企业、在地居民、学者等不同群体在大遗址保护和利用中的诉求,以及在追逐自身利益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举例来讲,地方政府不能仅仅为了政绩等目的忽视对遗产价值的认识,要在城市发展规划中深入挖掘遗产的价值,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完善保护规划、颁布专项管理办法等方式,保护好大遗址及其周围环境等[4]。
具体来看二者之间矛盾涉及的主要群体,即生产生活在大遗址中的居民。陈稳亮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他将大遗址与在地居民之间的关系视为博弈关系,双方矛盾的产生源于“居民发展对遗址保护的影响”和“遗址保护对居民发展的限制”所导致的“居民破坏”“居民贫困”[5]。虽然博弈关系并不等同于对立关系,但在这里二元对立体现得十分清晰。而在化解矛盾、相互协调的探索中,陈稳亮主要针对居民提出了“居民搬迁安置”“居民发展”和“居民参与”等主要途径[6]。
总之,此类研究视角聚焦在大遗址保护的根本目标和在地社区现阶段发展的核心需求的对立性或不一致性上。这一思考方式的优势在于发现二者之间的核心矛盾和诸多方面的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在理论上可行。但是囿于客观条件,很多方案在实操性上可能存在一定问题,且容易诱发次生矛盾。因此仅以对立视角开展研究,还很难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同时实现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
批判性研究近年来在遗产领域颇具影响力,大卫·洛文塔尔(David Lowenthal)等学者普遍反思自然与文化遗产二元划分的问题,认为二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共通性,是密不可分的[7];
罗德尼·哈里森(Rodney Harrison)则认为文化景观概念可作为对自然与文化遗产二元论批判的回应被引入,以弥合二者之间的割裂,但这一概念其实继续巩固了这种二元论[8]。无论讨论结果如何,批判或思辨(critical)这种方法为分析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提供了新思路。通过反思习以为常的观点和内容,或者引入新理论和新方法等,可提供完善部分内容或解决部分问题的路径。
从批判性视角来看以世界遗产为代表的遗产保护与在地社区关系的演变,可以发现一些规律。从1972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中仅仅提及社会生活的内容[9],到2002年《关于世界遗产的布达佩斯宣言》(Budapest Declaration on World Heritage)里强调“通过交流传媒(communication)增强大众对世界遗产的认识、参与和支持”[10],再到2007 年加强社区(communities)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中的作用[11],呼吁“社区参与”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社区参与数量的增加并不代表参与效果的提高,评估社区参与逐渐提上日程。《奈良+20》(NARA+20)继承了《奈良真实性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中关于“社区”的论述,强调“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社区权利、责任、代表性和参与程度的方法”[12]。这一变化趋势也逐渐反映在中国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的研究上,相关研究多以案例分析为主,议题涉及汉长安城社区居民态度的空间特征[13]、新疆高昌故城遗址保护中在地社区的参与途径[14]、殷墟遗址社区参与决策机制的建立[15],以及基于汉长安城遗址探讨地域居民、遗址、环境和发展的协同发展模式[16]等。
批判性视角下的一个恒久主题是遗产由谁来保护、遗产保护为了谁。正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 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1990 年出台的《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Charter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中强调的,考古遗产不仅需要国际、国家、区域和地方通过出台政策进行保护,“一般民众的积极参与必须成为保护考古遗产政策的一部分,这在涉及原住民遗产的情况下至关重要”[17],这里强调了在地居民作为考古遗产保护者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在地居民在遗产保护中的角色认知并没有止步于此,多元化角色的讨论非常热烈。有学者认为在地居民是遗产价值的承载者、遗产的管理者[18],甚至是遗产的共享者[19]等。这一思考也引发了大遗址保护与管理中“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模式的探讨。例如王思渝基于调查总结道,“愈是高等级、大规模、常埋于地下的考古遗址,愈难见到‘下’层在地社区的、成体系的自治性力量参与”,但是不能忽视“下”层力量的存在,以及“上”层所具备的控制能力[20]。
遗产价值问题一直是具有思辨性和挑战性的研究。从1931 年“第一届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First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 Technicians of Historic Monuments)《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The Athens Charter for the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Monuments)中提出文物具有艺术、历史、科学旨趣[21]以来,直至20 世纪90 年代,遗产化过程强调的是使其成为神圣的、专家的事物,从而远离一般居民[22]。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Australia ICOMOS)1999 年修订的《巴拉宪章》(The Burra Charter)则强调遗产对过去、现在、将来的人们具有的文化意义,包括审美、历史、科学、社会或精神价值[23];
与之相似的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OMOS China)2015 年修订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也在强调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社会和文化价值[24]。由此可见,遗产透过其被赋予的价值,尤其是那些“实用性”的价值,与一般公众的关系愈加紧密。大遗址保护自其开展伊始就要求发挥“促进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方式与质量的改善,谋取区域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25]等作用,因此关于大遗址价值[26]、价值体系[27]、价值评估[28]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这与让遗产发挥其当代价值的内在需求是一致的。
总之,上述文件的颁布和修订以及相关研究的深入,使得包含考古遗址在内的遗产保护理念在批判性思维中与在地社区和在地居民的关系愈加紧密和多元。批判性视角的研究对于分析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之间的深层矛盾具有重要作用,其思辨的内容在当代社会的语境下被广泛探讨,从而有助于在思维层面上逐渐转变和完善利益相关方的已有认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评判性思维的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且思维的转换往往需要长时间的持续影响或者受到显著性事件的诱发,因此成果见效相对缓慢。
如果以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相融合为目标,那么思考的视角不能仅仅聚焦在对二者之间矛盾的挖掘与解决,或者批判性分析二者反映出的冲突与隔阂,而应从更宏大、更包容的视角来看待二者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边界壁垒、实现融合发展,让在地社区在大遗址保护这一平台上实现发展,同时让大遗址保护真正融入在地社区建设,由此总结出具有示范性和普适性的经验。
第一,土地政策和教育政策的倾斜是实现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的根本。在土地政策方面,正如孙华所述,需要探讨“土地利用类型是否应该专设‘保护用地’之类的新类型或兼顾文物用地和耕地的复合用途类型”,以切实保护好大遗址;
与此同时,由于大部分遗址中城镇、乡村和非文物保护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将长期共存,可考虑设立“遗址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统筹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居民管理、产业管理等内容[29]。在教育政策方面,应继续扩大文化遗产管理和公众考古等学科领域在制定和实施考古遗产教育策略中的核心作用;
注重将考古遗存作为实物证据和重要资源,用于构建中华民族丰富且悠久的文化体系;
进一步推动考古学与地方史教育、传统文化教育等的结合,服务构建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30],为考古遗产保护和区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与重要措施和工程等的有机结合是实现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的支柱。其中涉及农村地区的有三农政策、乡村振兴战略等,涉及城镇地区的有旧城改造、新型城镇化等,其他还包括“一带一路”倡议、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案例研究较多,如骆晓红以良渚遗址保护为例,探讨了大遗址保护中推进乡村振兴的路径,包括形成“文化生命力、经济驱动力、环境基础力、政府主导力和民众向心力”[31];
王倩倩以洛阳大遗址片区中的平乐镇为例,提出在生态、产业、文化和空间四个维度上实现遗址保护与乡镇协调发展的模式[32];
刘军民等以陕西甘泉宫遗址保护与淳化县发展为例,探讨了西部欠发达地区协同发展的策略,强调文化遗产从单一注重“文化传承”向惠及“区域发展”的方向转变[33]。
第三,编制规划是实现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大遗址保护规划、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只有在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考古遗址和在地社区的状况,才能使二者在未来的发展中实现协同。陈稳亮从理论和实践双重层面探讨保护规划的制定:理论研究包括引入博弈论、沟通规划、弹性规划等;
实践研究则以《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制定为例,探讨了遗址保护与居民发展的协调[34]。他建议构建多学科融合的规划团队,同时也鼓励公众参与的规划机制,以保证遗址区各利益主体公平发展,尤其是保障在地居民的利益[35]。
第四,相关行业的发展是实现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的重要补充,主要包括旅游行业、文化产业等。目前旅游领域关注大遗址和在地社区的研究与实践非常丰富,仅以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例,开展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居民敏感度[36]、地方依恋[37]问题。文化产业领域对于大遗址和在地社区也格外关注,例如总结出大遗址保护与开发模式[38],提出建立大遗址保护与区域经济和谐发展的大遗址文化产业集群[39]等建议。
最后,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引入是实现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的不竭的动力,如城市有机更新、城市人文生态、伦理视角、共生视角、博弈论视角、数字化保护等。举例来讲,曹恺宁借鉴国内外城市更新理念,在遗址保护的基础上确定大明宫遗址地区更新的六项方法,如“优化区域功能结构、改善当地居住条件、改善区域交通条件、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促进区域有机更新”等[40];
张颖岚等基于伦理视角探析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从基本权益的公平性、价值观念的自由表达、生活隐私的尊重等伦理问题入手,提出构建良性关系的四条主要路径[41];
权东计等基于共生理论、社区营造理论和场所理论建立大遗址区遗址社区共生机制理论应用框架,从功能、情感、文化、经济四个维度提出增强共生关系的大遗址区遗产社区生活圈营造策略[42]。
总之,融合视角的研究以实现全方位的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为目标。这一思考方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二者之间的边界,从而实现融合发展。但是从最终效果来看,由于需要统筹考虑当地土地利用方式、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底蕴、居民教育程度等多重因素,相关建议和设想多停留在研究层面或政策层面,真正落地实施的成功经验还十分有限。
从理论到实践的贯通分析是遗产研究的重要特征之一。上述三类研究视角的划分在解决考古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和谐共生的问题中具有理论指导作用,如二元对立视角易于发现更多深层次问题,批判性视角重在推动内在理论研究,融合视角旨在探索全方位解决策略。二元对立视角为批判性研究提供对象,批判性视角为融合视角提供理论支撑,融合视角又需要充分考虑解决核心问题的操作可行性和伦理正当性等问题。虽然不同考古遗址及其所处环境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之间仍能归纳出一些普适性问题。面对诸如土地属性、遗产价值、利益相关者诉求等实际问题时,各研究需高度重视不同研究视角在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中的优势,扬长避短、相互结合,则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以两处具有代表性的大遗址及其所在社区为例,说明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
殷墟遗址是商代晚期的都城遗址,主体范围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殷墟遗址有着近百年的科学发掘历史,1961 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国内已家喻户晓,2006 年登录《世界遗产名录》(World Heritage List),在国际上享誉盛名。
从二元对立视角来看,殷墟遗址位于城乡结合部,遗址范围内分布有大量村庄、农田和企业等,遗址保护长期制约着小屯村、花园庄村、武官村乃至殷都区和安阳市的发展;
一度作为安阳市支柱企业的安阳钢铁厂、豫北纱厂等工厂的生产建设以及数十处村落的住房改扩建等也对殷墟遗址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故而土地问题一直是制约二者协调发展的核心问题。《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2001 年制定,2021 年更新)等专项保护政策和《安阳殷墟保护总体规划》(2003 年制定,2012 年修编)[43]等保护规划的出台和不断完善是遗址保护、民生保障、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在同一片土地上开展的基础,但是遗址保护区内私搭乱建、破坏盗掘等行为屡禁不止也说明更有效的、更具实操性的举措仍需进一步探索。一方面,随着殷墟博物苑(宫殿区)建设、殷墟遗址申遗、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殷墟开始了有步骤的征地搬迁工作,其中土地采用租用或流转等方式获得,搬迁居民涉及四百余户、两千余人[44],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解决了遗址核心区保护中的土地问题。另一方面,《殷墟遗址区村庄安置详细规划》[45]的制定对于遗址区内住房原址加盖修缮翻建的指导已初具成效,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外安置土地划拨的落实也会极大缓解土地矛盾。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殷墟遗址,更是需要在国家层面调整土地性质为文物古迹用地、建立文物保护补偿机制、建立专门保护机构等,以解决由于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作为古今重叠型大遗址的代表,殷墟遗址仍需在遗址保护区内土地问题的解决中推出更具示范性的成果。
从批判性视角来看,殷墟遗址解决土地矛盾的大规模征地搬迁行为成本巨大、过程复杂,且严重改变了在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并可能导致中老年农业人口再就业压力较大、搬迁居民与故土产生疏离感等次生问题,需要慎重开展和实施。进一步来看,殷墟遗址保护能够为在地居民提供的参与机会有限、支撑条件匮乏,且居民在保护过程中多为被动性参与、象征性参与等,协商参与、决策参与较少。例如安阳殷墟的小屯艺术团作为中国考古遗址中少见的以在地居民为主体自发组织的团体,在运营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便遭遇破产,可见这类组织的发展面临重大挑战。因此,现阶段亟需对在地社区参与途径、参与能力和参与意识等进行评估,基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调动在地居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策略,并进行相应的能力建设。此外,相对于大规模投入式的考古遗址保护和利用,2017年ICOMOS 发布的《公众考古遗址管理的塞拉莱指南》(Salalah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Archaeological Sites)提供了一种通过最小限度干预实现考古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的新思路,即主要通过保存和必要时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并以不引起社会扰动的方式,为当地居民提供机会和支持来获得经济效益,保证考古遗址对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46]。这种最低限度的可持续发展策略可为当下的大遗址保护提供借鉴和补充。
从融合视角来看,如何在安阳殷墟这种古今重叠型区域构建出可持续性的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是一项重大挑战。殷墟遗址所在的安阳作为我国七大古都之一,具有非常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并占据着大量城市和乡村的土地,其可持续发展正面临着来自遗产保护、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多重压力。一方面,农业遗产、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逐渐扩充遗产范畴。安阳拥有殷墟遗址、洹北商城遗址等考古遗产,安阳钢铁厂、豫北纱厂等工业遗产,甲骨文摹刻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洹河流经市区北部,各类遗产交相辉映,文化资源的综合性保护利用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并存的状况。另一方面,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产业结构调整等,钢铁、纺织等企业相继转产、减产或停产而形成工业废弃地。在此情况下,豫北纱厂等正在作为工业遗产得到保护利用,重新在城市发展中焕发活力。与此同时,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也正在升级改造,重点集中在遗址核心区的环境整治、洹北商城遗址和后冈遗址的保护展示工程建设等。因此安阳市的总体发展需基于从古至今、从有形到无形的各类遗产,挖掘以大遗址为代表的各类文化遗产的资源潜能,通过遗产的活化利用激发地方发展活力,使遗址保护与产业发展融合互促,形成安阳市的新定位、新发展、新风貌。
琉璃河遗址指以琉璃河西周燕都遗址为中心的商周时期文化遗存,主体范围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琉璃河遗址于1972 年被列为“北京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8 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北京城之源”。
从二元对立视角来看琉璃河遗址的保护和在地社区发展。同许多大遗址一样,琉璃河遗址的土地问题也是制约二者协调发展的核心问题。基本情况是,琉璃河遗址的保护长期制约遗址区内董家林村、黄土坡村乃至琉璃河镇的发展,使其长期落后于周边地区。而琉璃河遗址的保护还在持续受到来自人为和自然的双重威胁,遗址保护和社会发展冲突不断的根源就在于此。当然,导致二者之间矛盾的加剧还有其他诸多因素,如在地居民的诉求长期抑制和缺乏疏通,遗址保护利用为在地社区提供的新机遇和新增长点有限,尤其是各利益相关者对琉璃河遗址价值认知的缺乏和不充分等,加剧了遗址保护和在地社区发展之间的矛盾。近年来,随着琉璃河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遗址核心区内董家林和黄土坡村两村搬迁和土地流转,极大地缓解了遗址保护和在地居民的矛盾。以大遗址保护理念为核心的全方位的琉璃河遗址考古工作正在深入展开,勘探、发掘、研究与宣传不断加强;
与此同时,燕都遗址博物馆的展陈、宣教和数字化水平也在不断提升,遗址保护利用显露成效。但是与其他大遗址情况相似,琉璃河遗址保护利用对在地社区发展的作用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从批判性视角来看琉璃河遗址价值凝炼、传达与反馈。考古发掘与研究工作的深入,揭露出琉璃河遗址作为西周时期燕国都城遗址的历史文化内涵,实证了北京具有三千余年的建城史,确定了“北京城之源”的地位。基于考古研究的成果,琉璃河遗址的内涵通过多样化的教育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传达,凸显了琉璃河遗址的历史、考古、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然而公众对于遗址价值的认知却呈现出较为特殊的现象。例如公众对价值内涵的理解存在一定滞后性,相较于琉璃河遗址作为“燕都遗址”的新成果,反而是“商周遗址”的概念在当地得到更为广泛的认同,这与公交站名、道路指示牌等与当地居民和公众密切相关的设施均采用这一说法相关;
又如公众对价值体系的理解存在较大偏颇,他们对于琉璃河遗址历史价值的理解要远远多于对科学和艺术价值的认识,且对“有用的”或“实用的”的价值更加关注,尤其是经济、教育和旅游价值等。这些问题折射出考古遗址价值传播在当代社会中的不平衡性。
从融合视角来看琉璃河地区的可持续性协同发展。随着北京文化中心建设中“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的推出,中国北京农业生态谷、琉璃河湿地公园等重大项目的开展,《琉璃河遗址保护规划(2020—2035)》[47]、《琉璃河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制定,以及农文旅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动发展,拥有西周燕都遗址及博物馆、琉璃河石桥、岫云观、琉璃河水泥厂和水泥博物馆、大石河等众多资源的琉璃河镇将重新焕发生机,从性质较为单一的遗址公园建设和遗址博物馆改造升级为集历史、考古、自然、工业等元素于一体的多元资源的综合利用方式,从而实现遗产价值的整合与重塑、地方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因此琉璃河镇的总体发展将不仅考虑琉璃河考古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的关系,而且需在城市更新的视角下综合考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湿地森林公园、工业产业园区和农田保护区等如何与在地社区协同发展的问题。
综上可见,虽然不同案例有着各自特点,所处情况也不尽相同,但是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中存在着许多共性问题,需要借助各种分析视角的优势综合考量。通过二元对立视角深入剖析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之间的核心矛盾,并以核心矛盾的解决为突破口实现二者的协同发展;
通过批判性视角思考二者之间关系形成的内在原因,并为深层原理的探索提供多重线索和维度;
通过融合视角将大遗址作为实现地区生态环境改善、文化精神凝练的重要资源,同时加强对在地居民的能力建设,使其能从大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中获得文化认同和实际收益,进而全面参与大遗址保护区的社区营造工作。
大遗址保护中的在地社区问题必将长期存在,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的持续性研究必不可少。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都将与时俱进。因此在思考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跳出固有的思考方式和行为逻辑,通过更加多元化、更具包容性、更为广阔的维度进行分析,探索出更多解读问题本源的方法;
再以此为基础,重视不同视角在解决具体问题中的优势,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提出更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实现真正意义上大遗址保护与在地社区发展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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