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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云南府滇池鱼课司与河泊所述略——基于滇池鱼课司大使霍思诚档案的考述

■龙 熙

前言:洪武十五年(1382),明朝平定云南后,派遣大量官员前往云南开展行政治理工作,霍思诚被派至滇池鱼课司任职。云南省图书馆馆藏典籍《元官藏》纸背载录了两则关于霍思诚的档案史料,其一是霍到任后写给家人的信札,其二是霍在滇池鱼课司任职期间所经手的文书。对两份档案进行解读,分析其中的人物活动及所涉机构运作流程,为研究明朝初期云南的治理与开发情况、明代公文形式等提供了重要参考,亦对研究明代云南府滇池鱼课司、河泊所的设置和功能,以及渔税管理制度有重要价值。

近期,在云南省图书馆藏《元官藏》中启四《释摩诃衍论》卷4 部分的背面发现手书文字,包括署名为霍思诚的信札以及发文机构为鱼课司的公文,此二则档案史料具有重要价值。

厶(按:古同“某”,为自称之谦词,代指作者本人)人拜上:

爹爹、娘娘、耶耶、婆婆、伯伯、母母、叔叔、婶婶、姑姑、姨姨、姑夫、姨夫、姐姐、妹妹、嫂嫂、妳妳、舅舅、妗子。

外甥、姪子(按:霍思诚对女性长辈自称)、孙儿、孩儿众亲眷都道伸意。伏自拜别,未曾下怀,无时忘也,倏更一载有余,我身体安康,不须忧念。于十五年三月廿四日到(按:此处空格,用于对后文京城地名表示尊敬)京城听候,至本月廿八日除授云南府滇池鱼课司大使,至本年十二月十九日到于云南府,至本月廿二日,本衙门到任署事,办鱼课米粮,每月并无亏兑。如书到日,胜如见面一般,如达,万望(按:另起一行,以表对岳父母的敬重)岳父母、小旧旧(按:指有交情的人,“旧”字在明代一般书写为“舊”,元人刻书惯用简体字,霍思诚可能受其风气影响)、众亲眷主盟照觑家中大小孩儿女,异日回还,本家另有拜谢。不须条条,只此伏乞。

尊照

洪武十年 月 日

再拜

信札虽未署名,但对下述公文进行揭批考释,可知该信札为时任滇池鱼课司大使的霍思诚所书。信中内容提到霍思诚在洪武十五年(1382)三月廿四日抵达京城等候授官,三月廿八日被明廷授予云南府滇池鱼课司大使一职,于十二月十九日抵达云南府,十二月廿二日开始上任理事,管理滇池地区的渔业税收。霍思诚在顺利到任后写信问候族中多位亲眷,告知自己近况安好。他在写信时已离家一载有余,十分挂念家中境况,希望岳父母等亲眷可以帮忙主持打点家中事宜,看顾好孩子。

(一)霍思诚生平

明代对任职于云南的官员记载着墨不多,笔者遍览明清云南方志及明史相关资料,仍未见关于霍思诚个人的记载,仅在明人程本立的诗集中窥见其一丝踪影。在刚收复云南的动荡的局势下,程本立于洪武二十年(1387)被贬到云南,至洪武三十一年(1398)奉调回京师。程本立在滇十一年,结交了许多云南官员及当地土官、土酋等,其间曾写有《送鱼课使霍思诚赴京师》一诗:

三年官守滞蛮荒,万里梦魂飞大行。居有马鞯留客坐,食无鱼鲊寄亲尝。

晴天梅树常含雾,腊月山花不受霜。辞满得归人共乐,将诗送别意茫茫。

霍思诚时任云南府滇池鱼课司大使一职,“大使”即为鱼课司的主官。云南府滇池鱼课司设有大使、副使各一名,《罪惟录》中记录云南府滇池鱼课司大使官位等级为从九品,而在《事物考》、《官爵志》、《大明一统赋补》等明史材料中,又将云南府滇池鱼课司大使一职记为未入流的杂职。因地域及职业关系,霍思诚在滇为官时的饮食同鱼类有着紧密的联系,而程本立写“食无鱼鲊寄亲尝”一句便是赞扬霍思诚身为渔官,不因官职之便谋私,为官清正廉洁。

在霍思诚被授职的洪武十五年(1382)三月,明廷已基本平定了云南,为稳定云南的局势,明廷派设了大量官员前往管理,先后从行政、军事、赋税等诸多方面采取措施以加强对云南的统治。此外,通过霍思诚的低阶职级也可以看出,明廷收复云南仅仅数日,对云南的治理便已深入基层,不单是府州县事,县之下更低阶的事务官员也已任命赴任并前往开展工作。

程本立笔下的云南风景优美、气候宜人,却也是蛮荒之地。明朝官员实行地域回避制度,程、霍二人人皆为外省调配至滇的官员,从该诗的意境、内容看,二人有着同样的思乡情结。洪武六年(1373)太祖停罢科举,直到洪武十七年(1384)才重新对科考程式作了规定,霍思诚在此期间因举荐任官的可能性较大。同样担任过鱼课司大使一职的明人张适便是以明经举荐,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调任云南鱼课大使,考满改宣课大使,至洪武二十七(1394)年,卒于任上。

综合以上信息,霍思诚于洪武十五年(1382)至云南赴任,任职六年后,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友人的送别下任满赴京。

(二)滇池鱼课司的设置

信札中提及霍思诚任滇池鱼课司大使一职,滇池鱼课司是明代云南的地方机构之一,《景泰云南图经志书》中有对它的记载:

府治:在广威门内,洪武十五年(1382)建置,内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广盈库、架阁库。其广备仓、税课司、滇池鱼课司、阴阳学、医学、僧纲司、阿吒力僧纲司、道纪司,则散置于城之内外。

古代对渔业所征税收,称渔课或鱼课。滇池是我国西南第一大湖,渔业发达,明廷设滇池鱼课司以征收鱼课,加强对云南地区的管理,米粮为明初鱼课的主要征收物,故霍思诚在信中称:“任鱼课司大使,办鱼课米粮”。

笔者所见最早关于鱼课司的记载来自《南诏野史》中:“元有孔庙,在城外鱼课司”。虽鱼课司现已不存,但老地名保留了下来。如今在昆明城区南部东寺街与书林街之间仍有一段路叫“鱼课司街”,长183 米。从古至今,滇池的水位在步步降低,元明时期,滇池水位尚高,那时滇池北岸的水位靠近今“鱼课司街”所在的东寺街北段。鱼课司的位置与渔业环境联系紧密,如今的“鱼课司街”附近几百米处有一桥曰云津桥,为水陆交会之要地,元代昆明人王升所作《滇池赋》中称“千艘蚁聚于云津(按:旧时大德桥附近是码头,称云津码头),万舶风屯于城垠,致川陆之百物,富昆明之众民”,可见云津为昆明城南重要的水陆码头,“云津夜市”,也是元代著名的“昆明八景”之一,其繁盛程度可见一斑。

史料记载,昆明城南亦曾设有鱼市街:道光《昆明县志》称有节妇曹氏牌坊立在城南鱼市街;
康熙《云南府志》称有一清真寺在城南鱼市街,该清真寺历经数次修复重建,至今仍立于鱼课司街附近。清代昆明城市有“十八铺”,均为商业发达的场所,大多位于明清时期老昆明的闹市区,“鱼课司铺”便是“十八铺”之一。综上所述,鱼课司大约建立在一个交通便捷、商贩渔户聚集的要地,其建置时间由于没有具体史料,故不能下定论。

《续通志》有载:“按明初沿元代之制置行,……滇池鱼课局皆因时暂设之官”。滇池鱼课司设有大使、副使各一人,根据《明实录》的记载,景泰六年(1455)九月癸酉朔,裁革云南府滇池鱼课司副使一员,弘治八年(1495)八月庚申,裁撤云南府滇池鱼课司大使一员。

整体而言,鱼课司为明初收复云南后的因时暂设之机构,而大多数史料中对明初征收渔税的官署机构的记载确也仅涉及下述公文中将提及的河泊所;
且笔者所见有关鱼课司的记载或是全称为云南滇池鱼课司,为云南府的一个收税机构,或是以“鱼课司街”、“鱼课司铺”等形式作为昆明一处地名的形式被记录;
在《大明一统赋》中有对卫所机构数量的直接记载,其称:“典史杂职鱼课司一处”;
笔者翻阅洞庭湖、鄱阳湖、沿海地区等渔业活动密集地区的方志资料,仅在《光绪江西通志》中见到一处对鱼课司未入流官职的记录:“鱼课司金银场局铁冶所大使副使俱未入流”,笔者并未见江西有关于鱼课司的其他相关记载,而该段文字与明代史籍《官爵志》中对鱼课司的记载几乎完全一致,作者应是出于习惯直接抄录了整段文字,而江西本地并未设有鱼课司机构;
笔者目前也未见学界有任何对鱼课司的研究成果。

综上所述,鱼课司应该是云南滇池渔区特有的衙门机构,在明廷收复云南的政权更替下,由于云南“荒外不治之地”的特性,被沿用了下来。

云南府滇池鱼课司。洪武十六三月初九日承奉云南府帖文,据晋宁州河泊所申,该据女只告系已故鱼户张兴妻室,女寿告系已死鱼户张益妻室。洪武十六年正月内,有张兴等俱患伤寒病证,节□□故,原认课□粮米,各户委无以次人丁,难以办纳课。得此,今将病故日期开申施行。得此,看详来解内中间虽据开写鱼户张兴、张益病故,不见委官体勘。各人是否因病身故,户下有无以次丁口,辄凭邻甲张大等供说,是实妄乱申禀,事属不当,未欲另行,拟合照□。为此仰委官体□鱼户张兴、张益是否因病身死,户下有无以次人丁,明白保结申来,以凭施行。奉此。照得此奉帖文先为鱼课事,已关大使霍思诚亲诣呈贡县江尾等村催督,拟合移文本官,就便体□。为此,当司合行移关,请照验。烦为亲诣晋宁州河泊所体□魚户张兴、张益各人是否因病身故,户下有无以次人丁,明白保结关来,以凭施行,须至关者。

右 关

本司大使霍

洪武十六年三月 日

由行文格式可知该公文是关文,关文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平行公文,主要用于同级或不相隶属的中、低官署、官员之间的相互行文,也可用于衙门与属官之间相互行文。

此公文书写工整规范,符合公文易辨实用的要求规范。笔者将公文的字体结构及笔锋走势与信札进行对比,发现笔迹相差较大,在部分字的写法上更是有着明显差别,例如,霍思诚家书中的“滇”中间写有三横,而在公文中出现的“滇”仅写有两横。滇池鱼课司可能配置了书写公文的专职人员以强化行政管理、提高办事效率。

此篇关文的发文机构为云南府滇池鱼课司,行文目的是“为鱼课事”。

古代对渔业所征税收,称渔课或鱼课。在中国历朝历代,较之于农业,渔业长期处在边缘地位,直到明代才被稍稍引起重视,上述滇池鱼课司仅为云南特有的鱼课征办机构。而在众多明代史籍材料记载中,明建国后广设河泊所专办鱼课事宜,明代虽加强了对鱼课的重视程度,但就整体而言,鱼课在整个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还是很少,可供查阅的资料也不多,其相关记载亦零散含糊。

根据内容格式来看,该公文为衙门与属官之间相互行文,即洪武十六年(1383)三月云南府滇池鱼课司就鱼课事向本司大使霍思诚发出的平关。其具体事务为:晋宁州河泊所发申文称鱼户中张兴、张益二人身故,其中缘由只听邻甲张大一人之辞,实为不妥,为确定鱼户张兴、张益是否因病身故,户下有无男丁承继,从而理清所管辖地区中呈贡县江尾村应缴鱼税额度,晋宁州河泊所发申文上报给滇池鱼课司,而鱼课司据此发文遣鱼课司大使霍思诚亲往呈贡县江尾等村催促查办此事。

明洪武十六年(1383)云南府滇池鱼课司就鱼课事公文

(一)明初云南府河泊所的考释

整体来看,学界一直对河泊所有所研究,尤其是上海师范大学的尹玲玲针对这个问题系统地作了多篇文章,但学界对河泊所的研究多从农业史、政治制度等角度进行阐述,只是笼统而概论之,且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湖广和江西,目前还未出现专门研究明代云南滇池地区河泊所的著作或论文。

公文中鱼课司就鱼课事有提及“晋宁州河泊所”,河泊所是明清两代渔税征收的主要机构。《明史》载:“官司有河泊所”,“河泊,取鱼课”,河泊所的主要职能包括为管理相应的渔区、渔户、征收鱼课。元代起便设置河泊所用来管理渔业,一直延续到清代,在明中前期最为兴盛。洪武十五年(1382)十一月,吏部奏准颁行河泊所官制,使之正式定为通制。滇池是我国西南地区的第一大湖,渔业活动密集。明代前期滇池鱼利丰厚,鱼课很高,明廷在攻下云南后,在滇池北岸已设有滇池鱼课司的基础上,继而于滇池周边建立多所河泊所,共同征办鱼课事务。

明代云南府各州县河泊所建置情况如表所示,笔者据《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将河泊所的位置记载与明代云南府地图对照,见河泊所皆环滇池,分别建立在渔业渔民相对集中区域的腹地,不严格按照州县划分,而是按照一定的水域格局而建。

明初晋宁州为云南府的一个属州,如今的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仍有河泊所遗址,关文中涉及的呈贡县江尾等村属晋宁州,明代呈贡县在州北六十里,属晋宁州河泊所的管辖范围。据《明实录》记载,河泊官的等级地位及待遇在洪武年间一度有过几次反复变化,从从九品到充七品再到未入流不等,《明会典》中也曾将河泊官记为未入流之官。

明廷在滇池周边初设河泊所时刚刚收复云南,百废待兴,此时滇池地区渔业兴盛,能够为朝廷带来丰富的渔税。而到了明中后期,云南府所设河泊所因鱼课不足被逐渐裁撤,明代的河泊所制最终亦在“农进渔退”这一历史发展趋势下逐渐消亡。

(二)云南府滇池鱼课司与河泊所的职能解析

公文的发文机构为云南府滇池鱼课司,正文内容由“据晋宁州河泊所申”引出,申文在明代主要用于向上级提出申请、汇报情况等,为上行文的一种,由此可见云南滇池鱼课司为云南府各区河泊所的上级机构。

一般而言,地方鱼课归河泊所负责管辖征收,然而滇池池面宽阔,渔户稀散,不便管理,且明初边疆尚未稳定,在云南等偏远地区河泊所官常以当地土官充任,地方的行政、司法和治安权力集中在州县官员的手里,鱼课司的设置可以监督避免河泊官与地方势力串通一气,贪污渔业贡赋,起到统领河泊所工作,加强官员廉洁性的作用。结合前文,再次佐证了鱼课司是云南滇池渔区的特有机构。

关于明代云南府鱼课情况的史料记载较少,笔者现结合公文内容对鱼课司、河泊所的职能做一个简单的勾勒。

1.管理渔户。明代采用户籍制管束人民,将全国百姓按户为单位编制成不同的户种,渔户与灶户、军户等一样被单独划分出来,河泊所会对其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渔户信息造册登记,确定渔户人数及征课数额,将人与地域相捆绑,以加强对渔户的管理控制。渔户隶籍于河泊所办理鱼课,每个河泊所通常都管有数十到成百上千户渔户,云南府人口分布不平衡,为完成征课和管理工作,在官吏之下又对渔户进行编甲,甲首选自渔户中众人所信服者,能够监视甲内人员,帮助府衙进行管理和征课。

明代云南府河泊所设置

公文中晋宁州河泊所就鱼课相关问题发文上报给滇池鱼课司,而滇池鱼课司认为仅凭甲首张大的一面之词妄下结论实为不妥,故发文遣大使霍思诚亲往晋宁州河泊所所辖呈贡县江尾村调查此事,说明渔民同时受到滇池鱼课司与所在渔区河泊所的双重管辖,且滇池鱼课司的职权要高于河泊所,能够对河泊所的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随着中央政权管控范围的不断扩大,明廷对边疆地区渔业控制也不断加深,对渔民的管理也逐渐起到了管理人丁、田土,维护地方治安,维持边疆稳定的任务。

2.管理渔区。云南府各河泊所皆围绕滇池,按照一定的水域格局而分布。滇池是我国西南地区第一大湖,云南府各河泊所管辖的渔区面积非常大,因地理因素其所辖水域的边界也时常变化,所以河泊所同时也负责对水域进行测量,调整鱼课额度。

晋宁州河泊所曾发文滇池鱼课司上报鱼课事,晋宁州当地已设有河泊所,而滇池鱼课司管理范围或包阔整个滇池渔区。鱼课司所辖滇池池面宽阔,渔户分布不均,给收取赋税造成了不便,云南府各河泊所作为滇池鱼课司的下级机构,分管滇池各片水域,为各渔区的渔政提供便利。此外,渔民常年从事水上活动,多以舟船作为谋生工具,渔船是渔民的重要生产工具,鱼课司与河泊所还需要对所辖渔区的渔船负责。

3.征收鱼课。滇池鱼课司所书公文是为鱼课事,征收鱼课是滇池鱼课司与河泊所最重要的职能,对渔区、渔户、渔船的管理都是为了保障鱼课的征收。在按照事先规定的额度征收完鱼课后,还需将其押解配送,若不能按时如数地上缴鱼课则会受到朝廷的惩处。

河泊所办公时若是遇及拖税、漏税、税额不定等难以处理之事,则需向滇池鱼课司上报。若是遇及公文中因事致使渔税含糊不清的情况,滇池鱼课司亦可亲往河泊所催督其工作,查明实况,以正鱼课税额。

洪武十五年(1382)明廷平定云南后,为巩固政权,在元旧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对行政机构进行了调整,并迅速深入地派遣官员入滇赴任并开展工作。

由于明军平定云南后有销毁档案资料的举动,元末明初云南留存的史料非常珍贵稀少,写于云图馆藏《元官藏》纸背的文书为前人未发现、未研究过的新资料,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该资料反映了洪武十五年(1382)官员霍思诚获授滇池鱼课司大使一职的过程,体现了滇池鱼课司与云南府河泊所的上下级运作关系以及其管理渔户、渔区、渔船以及征收鱼课的基本职能,同时也印证了鱼课司为云南府滇池水域的特有机构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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