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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社“三位一体”协同育人现状调查研究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4-09-07 11:32:01 推荐访问: 协同 育人 育人导师工作总结

马昱含 贾国旭 景玉凤 魏文霜 萨如拉 张海燕

摘 要:家校社协同育人是实现立德树人的必然追求,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提高家校社协同育人水平,本研究通过问卷,对C市小学协同育人现状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家校社协同育人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教师在协同育人方面能力有待提升;
家长参与协同育人工作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因此,为提高协同育人水平,相关部门应完善家校社协同育人的保障制度,学校应加大教师专业能力培训力度并丰富家长在协同育人工作中的参与形式,教师、家长应明确自身角色及任务分工,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家校社;
三位一体;
协同育人

中图分类号:G459;
G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24)05-008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指出,家庭教育应当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1]。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健全协同育人机制,是国家的重要要求,也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培育时代新人的重要举措。协同育人的核心在于学生,关键在于协同,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多向交流,将三方有利教育资源进行整合与优化,达成一致的协同育人目标,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小学是进行正确的价值观念、健全的道德修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关键阶段,需要家长与学校共同努力,形成教育合力,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促进家校合作效果的提高。虽然近年来已加强了家校社三方的交流与合作力度,但协同育人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学校相关制度不完善、家长参与合作的积极性较低等。对于如何建立家校社协同共育机制、如何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策略成为教育界关注的热点。为此,本研究以问卷的形式,从教师、家长两方面对C市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现状进行了调查,根据所发现的协同育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对协同育人提出具体可行的策略。

1 调查过程

本研究调查的对象包括C市城区及各旗县的教师和家长,研究方法为问卷调查法。以匿名线上问卷星调查的方式对问卷进行发放和回收。问卷在结合相关政策和文献,且符合小学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了维度的设计,通过专家的论证,将问卷的三个维度量表进行完善并形成正式的问卷。正式问卷分为教师卷和家长卷,整体结构相似,主要是了解家—校—社协同育人现状,如表1所示。

调查问卷采用匿名形式,问卷星的方式进行发放和回收。经统计,教师卷共回收1652份,有效问卷为1619份,回收率98%,家长卷共回收17456份,有效问卷17428份,回收率为99%,回收情况良好,可以有效地反映调查对象的情况。

可靠性统计量为量表所有题项变量的内部一致性量表中a系数,a系数值越高,表示量表内部一致性越高,量表信度越佳。通过对问卷信度检验得出,教师卷部分20个题项变量内部一致性a系数值为0.996,大于0.9,表示此量表内部一致性信度非常理想。家长卷部分18个题项变量内部一致性 系数值为0.997,大于0.9,表示此量表内部一致性信度非常理想。

KMO是Kaiser-Meyer-Olkin的取样适当性量数(其值介于0至1之间),当KMO值越大时(越接近1时),表示变量间的共同因素越多,变量间的净相关系数越低,越适合进行因素分析。通过对问卷效度检验得出,教师卷与家长卷部分量表KMO值均为0.982,指标统计量均大于0.9,呈现的性质均为“非常合适”,表示变量间有共同因素存在,问卷结构效度较好。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调研学校基本信息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研究所调查的学校类型分布情况为39.22%为城区主城区学校、13.65%为城乡结合部区学校、21.25%为镇中心区学校、10.69%为镇乡结合部区学校、6.54%为乡中心区学校,8.65%为村庄学校。

2.2 学校充分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

如表2所示,通过调查发现本地区学校有完备的家校协同育人方案的占有43.12%;
能落实家校协同育人制度,如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的学校达到48.39%;
能为家长提供每学期至少两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学校达到43.81%;
能够统筹协调家长资源开展相关教育活动的学校达到42.66%。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学校较为重视家校合作工作,有完善家校协同育人的方案和制度,并且完成情况较好。但是有少数教师认为所在学校没有完备的家校社协同育人方案以及没有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情况纳入教师考评体系;
有少数家长认为孩子所就读的学校未能较好落实家校协同育人制度,如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由此可见,学校在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文件规定方面均有待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效果。因此,在这一共育系统中,学校应承担起主导者、引领者、建设者等角色,要认同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育人价值,引领家校社协同共育内生动力的形成。

2.3 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如表3所示,在家—校协同育人方面,通过调查发现40.81%的家长掌握了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76.26%的家长信任孩子的老师;
54.66%的家长经常主动与老师沟通学生在家日常表现。

如表4所示,在家—校—社协同育人效果评价方面,56.93%的家长认为孩子所在学校能发挥协同育人的主导作用;
53.61%的家长认为社会各部门能有效支持孩子所在学校的育人工作;
对家长能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这一问题表示比较不符合和完全不符合的家长仅有1.83%和1.5%;
68%的家长认为家长层面影响家校合作开展的主要因素是家长空闲时间太少。

通过以上数据发现大部分家长都意识到家校协同育人的重要性,且能够履行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但由于自身精力投入有限以及对家校合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家长将协同育人看作是提升子女成绩的重要方式,导致出现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目标未达成一致,且家长在参与家校社协同育人中扮演着工具人、配合者这种被边缘化的角色,这也意味着家校在合作中存在地位不对等情况,这会导致参与的家长出现“协同疲劳”,进而降低了参与的积极性,影响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的效果。因此,应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培训活动的力度,学校统筹与协调,教师组织与指导,同时引导家长积极地参与,共同实现高质量的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2]。

2.4 社会有效支持服务全面育人

根据研究数据显示,50.63%的学校所在社区能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52.16%的学校所在社区、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为学生提供便利。小部分的教师认为任教学校所在社区不能为学生和学校提供相关便利服务。整体来看,社会有效支持服务全面育人现状可观,对社会和学校协同育人有较大帮助,能为学生全面发展贡献丰富资源。

3 C市家校社协同育人存在的问题

3.1 学校家校合作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通过调查发现,教师方面认为本地区学校对家校合作开展的相关制度不完善的占比52.06%;
不了解家长需求的占比45.41%;
学校合作体系不健全的占比42.66%;
学校监管工作不规范的占比30.28%。家长方面认为学校不了解家长需求的占比49.87%;
学校相关制度不完善的占比38.01%;
合作体系不健全的占比32.1%。

充分了解家长需求是家校合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家长与教师更为关注的因素之一,对此需要从教育角度出发深入了解家长需求。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当前学校对于家校合作开展的相关制度和合作体系建设尚不够完善,并且在家庭与学校合作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在家校合作的前期规划中,学校未能对家校活动内容进行充分、细致地分析,未能根据活动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
二是各类活动之间缺乏连续性、计划性和内在一致性。例如,部分家长为孩子选择参与某项活动时,会提前查阅各种资料并进行广泛咨询,而学校在开展家校合作工作时,只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下来的任务,对于所开展活动的目的和实际需求尚不明确。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家校合作往往流于形式,合作效果不显著。

3.2 教师家校合作综合能力有待加强

通过调查发现,教师认为本地区教师缺乏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知识的比例为56.19%;
因教学事务繁忙而没有积极开展家校合作的占比71.33%;
教师欠缺协调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能力占比27.06%;
教师本身缺乏家校互动沟通技能的占比37.61%。家长认为本地区教师缺乏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知识的比例为37.59%;
因教学事务繁忙而没有积极开展家校合作的占比49.67%;
教师本身缺乏家校互动沟通技能的占比37.06%。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又是家校合作中主体之一,在家校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具有充分的有关家校合作的专业知识,协调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能力,以及较好的沟通技巧,这是影响家校合作效果的主要原因。但在调查中显示,大部分教师除了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之外,还要学习进修,同时管理班级的日常事务,导致工作繁忙;
且部分学校存在教师数量较少,任课教师兼任管理者职务的情况,因此对于参与教学和工作之外活动的积极性较低,特别是对于没有严格规定和硬性要求的家校合作活动,教师很少投入过多的时间与精力。因此教师缺少对家校合作相关知识的学习,欠缺作为合作主体应有的协调能力和沟通技巧,影响着家校合作的成效。

3.3 家长参与家校合作的积极性有待提高

通过数据可知,教师认为家长缺少参与家校合作意愿的占比58.26%;
家长认为自身缺少参与家校合作意愿的占比38.67%;
本研究认为以下因素影响家长参与积极性:教师认为家庭教育水平较低的占比43.58%;
家长空闲时间较少的占比50%;
家长榜样示范较差的占比33.72%。家长认为家庭教育水平较低的占比43.94%;
家长空闲时间较少的占比64.37%;
家长榜样示范较差的占比19.95%。

大部分教师认为,家校合作是家校双方互动的活动,需要家长的积极参与,但部分家长对家庭教育和家校合作缺乏正确的认识。从教师角度分析,在教师与家长的互动中,错误的教育理念影响着家长参与家校互动的程度,一方面,家长能够意识到家校合作的重要性,但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因为秉持自身独有的家庭教育观念,很少听取教师对于教育方面的看法和建议,二是部分家长对家校合作的相关知识理解较少,参与家校合作的能力有限,因此家长参与家校合作的积极性较低。另一方面,家长虽然能够意识到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作用,但不能认识家校合作的重要性,进而影响家长参与家校合作的积极性。从家长角度分析,影响其参与家校合作的主要原因为以下两点:一方面是自身工作繁忙,可参与的时间较少;
另一方面是家庭教育水平较低,家长的榜样示范作用较差。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家长的工作类型为个体经营,与学校、教师与孩子的交流时间有限,导致参与家校合作的时间少、进而影响参与的积极性。除此之外,部分家长的学历水平较低,对于家校合作的相关知识了解较少,进而缺少参与的意识,影响家庭教育的水平。

4 提高家校社协同育人水平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为家校社协同育人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并对其发展方向与路径进行了明确规定[1]。因此,解决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优化家校社合作机制出发,完善家校社合作的保障制度、加强教师综合能力培训和丰富家长参与家校合作途径。

4.1 完善家校社合作的保障制度,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家校社三方构成了孩子成长的重要基石,在教育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尽管我国政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妇联组织都对家校社协同育人做出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并监管这项工作,使家校社协同育人缺少规范性,进而导致难以形成合力。国家应组织并建设负责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的相关部门,并制定促进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有效方案,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合作机制,构建家校社教育的共同体,这是提高家校社协同育人水平的关键。完善家校社协同育人的保障制度,确保教育的全面性和深入性,从而提高协同育人的效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4.2 加强教师协同育人能力培训,增强家校合作意识

教师在家校合作工作方面的综合能力对于家校合作的向好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提升家校合作的质量和效果,必须重视对教师进行有关能力培训。教师综合能力包括协同目标分析能力、协同机制建设能力、协同情境组织能力、协同教育引导能力以及协同过程沟通能力。提高协同目标分析能力,应当明确各参与主体之间角色定位和任务分工;
提高协同机制建设能力,参与的各主体应共同设计育人方案;
提高协同情境组织能力,应统筹多方资源,顺应不同教育情境的变化;
提高协同教育引导能力,包括提高引导学生、家长、公众能力以及自我引导能力;
提高协同过程沟通能力,包括提高倾听交流、讨论整合及分析说服等能力。通过加强对于教师综合能力的培训力度,提升教师在家校合作工作中所需的相关能力,增强教师的家校合作意识,从而更有效地提高家校合作的质量和效果[3]。

4.3 丰富家长参与家校合作方式,调动参与的积极性

在家校社合作组织方面,家长参与是重点问题,家长的参与程度对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效果起着重要作用。当家长们积极地参与到协同育人工作时,不仅能够加强亲子之间的联系,还能加深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从而促进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除此之外,家长参与还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学习环境,使教育内容更贴近学生发展的要求。因此,在优化家校社协同育人组织机制中应着重注意改变以往家长的被动参与和参与积极性不高的现状,提高家长参与程度,不断加大家长参与的相关教育力度,改变家长对于参与协同育人的陈旧观念。与此同时,学校应改变以往单一的家长参与形式,拓宽参与合作的途径,以家长与学生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调整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内容,从而积极促进家长的有效参与,减少流于形式的参与,使家校社三方协同育人向好发展。

5 结论

在对家庭、学校和社会协同育人的思考中,学界和政府都认同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是教育这一系统工程的主体,都有而且应该承担各自的教育责任,责任不清会消减教育的效果与质量[4]。但在调查协同育人现状时发现:第一,相关部门家校合作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第二,教师在协同育人方面能力有待提升;
第三,家长参与协同育人工作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家校社协同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应然追求[5]。因此,本研究尝试从优化家校社合作机制出发,为解决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对策。首先,相关部门要完善家校社合作的保障制度,确保合作能够顺利地进行;
其次,学校应加强教师在协同育人方面的专业能力培训;
最后,学校应丰富家长在协同育人工作中的参与形式,充分调动家长参与的积极性。家校社协同育人就是三者在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同向而行中发挥育人合力[6]。只有在家校社协同育人保障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学校充分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社会相关部门能有效支持、服务全面育人,才能确保家校社“三位一体”协同育人的顺利进行,从而才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EB/OL].(2021-10-25)[2023-03-25].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 fg_qtxgfl/202110/t20211025_574749.html.

〔2〕李江楠.“双减”政策下小学家校社协同育人现状及对策研究[D].赣州:赣南师范大学,2023.

〔3〕殷飞.师范生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能力结构与培养路径[J].中华家教,2022,31(02):26-35.

〔4〕陈辉,陈虹.家校社协同育人再研究——基于责任边界的视角[J].教育科学研究,2024,35(03):35-42.

〔5〕高闰青,田道敏.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意义、现实问题及机制建设[J].中国教育科学(中英文),2023,6(05):136-148.

〔6〕廖婧茜,龚洪.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责任伦理[J].民族教育研究,2023,34(0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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