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姗娜 程晋宽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江苏南京 210097)
追求高质量的教育离不开高质量的教师,但如何甄别和遴选高质量的、具有教学表现力的教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只通过专业考试成绩来判断教师是否具有教学表现力和胜任力,明显是不充分的。那么,如何创新教师甄别方式和选拔判断依据,如何评价教师的教学表现,又如何以评价促发展?何种评价方式能有效地促进教师的职业胜任力?这些是需要不断思考和深入探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表现性评价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师甄别方式,不同于以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来作为教师选拔的手段,以及以问责性评价对教师的绩效考核,更有利于考察其职业胜任的表现。教师表现性评价强调在实际课堂情境中评价教师教学实践能力,通过真实地评价教师的从教能力并为教学提供专业化的指导,从而促进教师的教学专业化发展和师资队伍的质量提升。
美国加州采用了表现性评价(Performance Assessment for California Teachers,简称PACT)模式来甄别高素质的教师。自PACT 模式提出和实施以来,其在美国加州教师教育和培养机构中越来越受到欢迎。同时,在PACT 模式的影响下,加拿大、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一些教师教育学院也逐渐在职前教师教育和教师任职资格评价领域使用表现性评价。PACT 模式与我国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评价改革的理念存在很多共通之处,借鉴美国在教师资格认定中应用表现性评价的经验具有可行性,但仍需审视PACT 的应用所面对的特定社会背景、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影响以及潜在挑战和争议,明晰教师表现性评价的借鉴意义,从而对表现性评价运用于我国教师资格认定和甄别进行构想与反思。
由于教师的责任重大且受到社会和教育行政机构的问责,美国教师的选拔问题日益凸显,教师队伍建设面临危机,难以选配优秀和合格教师,教师选拔标准的重新构建迫在眉睫。在教育改革运动此起彼伏、教师专业化运动日益高涨的背景下,美国逐渐形成了多个教师专业组织的联盟,以寻求一个基于教师培养、许可和认定标准的共同系统。[1]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美国的教师问责制开始由强调依据认定标准开设课程、获得学分、实施培养等“输入端”的考查转向注重对教师候选人在教师资格证书考试中的表现等“输出端”的判断。[2]1997 年,《做什么最重要:投资于优质教学》(Doing What Matters Most:Investing in Quality Teaching)的报告提出,教师培养项目的质量必须用实际的证据来检验,这些证据包括师范生的背景信息、毕业时参加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成绩、毕业后第一年教学的有效性等。[3]由此,美国的教师问责制逐步开始强调有关表现性的证据,以判断教师是否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素养和潜能。许多教师教育者和政策制定者都希望通过制定有效和可靠的教师表现性评价标准来实现教学的专业化和教师教育的专业化。例如,美国著名教育学者达玲·哈蒙德(Darling Hammond)认为,表现性评价的目的是衡量教师在整个教师职业生涯中的有效性。她断言,表现性评价不仅在评价教师有效性方面提供参考,也有助于跟踪教师教育的进展,发现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升教师教学能力。[4]
书面考试是美国各州教师资格认定实践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主要考查的是基本技能、学科内容和专业知识。但教学工作复杂多样,书面考试不具备预测效度,无法深入考查教师候选人的教学表现能力并甄选出高素质、高质量的教师。2002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旧金山州立大学、斯坦福大学等12 所位于加州的高等院校形成了一个教师教育机构联合体,开发出一整套用于初级教师资格认定、针对不同学科的加州教师表现性评价模式,即PACT 模式,并在实践中开展循证的实验研究。[5]PACT 模式的开发响应了加州对于教师教学表现的期望和要求,教师培养机构要使用有效可靠的标准化表现性评价。PACT 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实施与修订,已经日渐成熟,美国各州乃至其他国家在借鉴PACT 模式和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在教师资格认定领域应用表现性评价以期提高教师质量,开发出符合当地教育特色的教师表现性评价模式。
PACT 模式更加关注候选人在真实课堂中展示出的教学能力表现,这与传统教师资格考试有显著区别。一方面,PACT 模式对教师候选人在教育实践中的教学活动进行评价。教师候选人要在真实的课堂情境中进行教学,完成相关表现性任务,以此来考查其是否具备传授学生学科专业知识、有效处理教学任务、正确对待教学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据此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和能力甄别。另一方面,PACT 模式是嵌入教师候选人课程学习和培养过程中进行评价的,称为“嵌入式评价”。在教育过程中对教师候选人进行嵌入式评价,要根据一系列与教育课程密切相关的学习任务的完成效果,来考查教师候选人的教学能力和发展潜力。教师的教学是一项复杂多样的工作,传统教师资格测评是借助简单的客观题进行考核,将复杂多样的教育教学现象简单化,无法真正考查候选人的教学实践表现和潜在能力。甄别教师候选人是否准备好了进行教学的最佳方式,是实际看到教师候选人在真实课堂上的教学表现。PACT 模式正是借助教育过程中对候选人的形成性评价和教学实践阶段的终结性评价,有效地考查了候选人的实际教学表现和潜在教学能力。
PACT 模式要求教师候选人在关注学生学习的同时,展示出专业的教学知识和更高阶的思维技能。因此,教师候选人在教育过程中进行嵌入式评价和在教学实践中完成教学活动评价均需要提交教学材料等作为表现性评价的证据。所提交的证据具有多元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就证据的内容而言,既有与学生密切相关的课堂表现和课程作品等,也有教师候选人设计的课时或单元计划、教案和教学录像等材料。前者能够为候选人所教学生的学习效果评价提供基础性材料,后者能够为候选人反思在教学设计和内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给予数据支持。[6]其次,这些表现性材料中既有课堂互动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过程性文本,也有教师候选人在教学设计和学习指导等方面的说明性文本。前者呈现出教师候选人学习与成长的发展轨迹,后者体现出候选人对教育教学行为的理解。[7]在收集并整理提交多元性表现性证据的过程中,教师候选人能够从中获得经验,改进自身教学的不足之处,从而进一步推动教学实践能力的提升。
反思性教学的特征是突出教学的情境性、过程性、评价性和反馈校正性,开辟了提高教学质量的新途径,[8]其突出特征符合PACT 模式的评价要求。PACT 模式专设教学反思作为评价的一项任务,一方面,结束一个教学活动后,教师候选人要反思其提交的教学片段里,学生发展程度如何,完成教学目标效果如何,并陈述若再次传授同一教学内容,将做出何种改变;
[9]另一方面,教师表现性评价不是简单的终结性评价,不仅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也注重教师的自我发展。表现性任务会让教师候选人意识到自身学会了什么,在哪些方面做得好,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总之,教学是包含着人交互作用的复杂活动,教师候选人在申请、收集和提交教学材料的过程中进行反思,明晰自己所任教学科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认识自身的不足与差距,改善教学方式方法,促进自身专业发展,思考如何构建教学实践智慧,有效应对独特的教育教学实践情境。
PACT 模式的评价人员是在学科领域内进行招聘的,包括来自全国各地的学科教师、导师和合作教师,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认证的教师。要想获得评价人员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至少有三年K-12 教学经验或在教学资格认定领域指导的实习教师;
具有对紧急许可教师、预备实习生、实习生、实习教师或初任教师的工作提供反馈的经验(即评价初任教学的经验);
对教师资格证书领域的内容、教学方法和标准充分了解。[10]选拔出评价人员之后,还需要对其进行系统化的培训,培训的内容除包括掌握教师表现性评价的评分标准等基本内容外,还包括如何克服偏见的训练等。可以说,PACT 模式的评价人员不仅需具备相应的学科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也要熟练掌握教师表现性评价的过程、标准和内容。这既能体现评价人员的专业性,更能保障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PACT 模式在候选人申请评价或评价人员正式评价等各阶段均制定了合理公正的评价标准。评价人员通过分析教师候选人提交教学相关表现性材料,根据对应的评价标准开展全面详细、科学公正的评价。
PACT 模式的评价结果具有多方面的价值。首先,评价结果能够用在教师资格认定领域。教师候选人可以借助评价结果反映出他们在真实课堂中的教学情况;
加州教师资格委员会依据评价结果来考量教师候选人是否具备成为一名合格教师的资格。其次,评价结果可以反映出教师候选人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优势和不足。教师候选人根据评价结果的反馈认清自己在教学中表现好的一面与还需改进的地方,通过不断的反思完善自己的教学行为和表现,既能够促进学生的学业进步,也能够满足教师候选人专业发展的需要。最后,评价结果还可用于改进教师教育机构的工作。评价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教师教育机构培养项目的效果如何,根据教师候选人的工作表现和得分情况,不断完善培养方案,以求能够提升教师的教学质量。PACT 模式评价结果的多重价值既体现出教师资格考试所具备的选拔功能,又能够实现其作为发展性评价的成效。
围绕PACT 模式的影响和实施主要有教师选拔的专业化和地方控制、边缘化和特权化、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等三组焦点和争议。对于这三组争议进行详细讨论,有利于我们理解PACT 模式如何影响和塑造教师教育话语。[11]
随着美国教师教育政策逐渐联邦化,对教师教学表现进行评价的话语权也逐步集中于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的手中,这也推动了教师教育评价的专业化发展。其中,斯坦福大学评估、学习和公平中心(Stanford Center for Assessment,Learning and Equity,简称SCALE)在美国教师表现性评价项目设计、研发和推广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力,领导实施了PACT 模式的开发、测试、验证与推广。[12]科克伦·史密斯(Cochran Smith)等人的研究表明,表现性评价应用于教师资格认定中的原因之一就是使用表现性评价对该领域专业化存在潜在的好处。[13]达玲·哈蒙德等学者认为,表现性评价作为高度有效的专业化的评价方式,可以确定教师候选人课堂的准备情况。[14]佩奇奥尼(R. L. Pecheone)等人认为,表现性评价能够在教学领域提供良好教学的共同愿景和专业卓越的评价标准。[15]
PACT 模式体现了评价的专业化,另一个有力的证据是具有较强的信度和效度。对于教师候选人来说,PACT 模式具有高风险性,因此,评价人员之间的高信度以及评价结果的一致性对于考查教师候选人是否具备教师资格是至关重要的。佩奇奥尼和钟(R. R. Chung)的研究确认PACT 模式中评价人员之间具备高度的信度。[16]布伦特(Brent)等学者对美国加州教师表现性评价的内容效度和结构有效性方面进行了研究,发现PACT 模式具有高度的内容效度,并且对结构有效性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说明。[17]
科克伦·史密斯的研究发现,人们担心通过表现性评价实现教学专业化可能会影响教师教育的地方控制。[18]为了确保评价人员的高度可靠性,PACT 模式选择接受过规则培训的外部评分者进行正式评分。这意味着评分者不知道他们正在评价的教师候选人的身份。在贝拉克(Berlak)的研究中,有一位导师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表示不满,她说:“仅经过几天的培训,评分员对候选人教英语学习者能力的判断被认为比她的更有效,这是不合理的。”[19]导师或合作教师对候选人的评价与候选人在PACT 模式中的得分几乎没有关系。因此,在评分问题这一方面可能会削弱包括导师和合作教师在内的某些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考虑到在评价过程中大学教师、督导人员和合作教师的角色淡化,实施PACT 模式可能被地方教育负责机构视为失去了对确定教师进入该职业的决定权。在某种程度上,选择外部评分者作为评价人员这一举措有悖于教学专业化的理念,我们应当考虑谁适合并且能够去评价教师候选人的教学表现和能力资格。
关于当地丧失控制权的又一个关键问题是丧失对评价内容的发言权。PACT 模式的评价内容和标准是由众多教师教育者共同制定和修订的,相对处于较为平衡持久稳定的状态,所以在当地大学层面是不能改变表现性评价的标准和内容的。对于当地教育控制部门而言,也只有对PACT 模式的执行权,没有选择权和发言权。在表现性评价中隐含的良好教学的共同愿景指明了教师候选人应该如何教学和重视什么的具体观点。换言之,PACT 模式不仅承认了教学的共同愿景,而且还承认了教师候选人应该如何教学的狭隘观点。[20]波特(Porter)等学者认为,PACT 模式应该只是评估教师的多种措施之一,不应该取代已经存在的其他评价措施。[21]因而,选择多措并举的教师评价方式,通过外部评价促进教师教学能力的专业化发展,同时也是尊重当地教师教育的独特价值和教师选拔的地方控制权。
教师选拔权力的专业化和地方控制的争议表明,一方面,表现性评价应用于教师资格认定的原因之一是其作为高度有效的专业化的评价方式,具有较强的信效度,有助于确定教师候选人课堂的准备情况。另一方面,要解答“谁可以成为老师”这一问题,必须汇集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教师的教学表现性评价尝试用一些标准化的过程和手段来解答这个问题。但教师表现性评价中非对称性的主体权力对教师专业自主性存在外在威胁,导致教师候选人、教师教育者等在表现性评价的实践中被迫放弃专业话语权,成为被观察、被动接受标准框架的对象,这有悖于教学专业化的理念。由此,选择多措并举的教师评价方式,通过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共同促进教师教学能力的专业化发展,同时也是尊重当地教师教育的独特价值和教师选拔的地方控制权。
PACT 模式在教师选拔过程中边缘化与特权化争议的两个核心议题是人和课程的问题。围绕PACT 模式实施的结果,学生、教师候选人、合作教师和大学主管这四个主体可能会被同时边缘化。有关文献指出这些主要参与者的声音和意见在教师教育转向表现性评价的背景下没有得到与实施PACT 模式之前相同的重视。以教师候选人被边缘化为例,候选人的选择意愿没有得到大学的重视,大学直接决定将教师候选人安排在农村或城市学校进行实习,这可能会对候选人完成表现性评价的能力产生不同影响。研究人员认为,这也有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诸如在农村或城市学校服务的某些教师候选人被边缘化,学生教师毕业后不太可能申请这些学校的职位,这就限制了农村或城市学校选拔高质量教师的机会,从而可能造成教师候选人的工作机会不平等不公平的循环永久化。[22]这一发现也凸显出,教师候选人可能处于不那么强大的地位,无法自行决定他们在哪里教书。
在理解PACT 模式的实行对教师选拔过程的影响方面,还需要重视教师教育课程所受到的影响。研究发现,当PACT 模式被视为教师候选人课程的附加内容时,会出现候选人难以将表现性任务整合到现有学习计划中的情况,造成学习报告的满意度和学习能力的降低。[23]教师教育项目为了与PACT模式的评价内容相一致,已经开始改变教育教学的课程内容和设置。这些变化意味着某些课程的优先化,教师有时不能再教授自己所开设的本来课程,感觉自身价值和课堂价值被贬低了。[24]优先选择与PACT 模式相关的课程进行教学,从而令这些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特权化”,导致部分与表现性评价关联不够密切的课程的殖民化现象出现。[25]这种课程的殖民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研究结果表明,如果优先选择开设与PACT 模式相关的某一课程,大学教师可能没有空间对教师候选人应该教什么做出专业决定。[26]同时,“特权化”的课程,需要教师候选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们会更多关注如何用正确的方式上交表现性材料来达到评价标准。[27]其次,米尔曼(Milman)等学者发现,PACT 模式中给予多元文化教育的空间很小。那么这样的评价模式可能会忽略教师候选人的批判性思维或多种思维方式的空间,将教师学习的重点转移到准备PACT 的相关内容和回答PACT提出问题的正确答案上。[28]尽管存在这些担忧,惠特克(Whittaker)和纳尔逊(Nelson)的研究发现,把嵌入式评价纳入本地教师教育课程的开发和管理,可以为教师提供一些灵活性和学术自由,以设置符合表现性评价的课程。[29]
教师选拔过程的边缘化和特权化的争议表明,在表现性评价的过程中,学生、教师候选人、合作教师和大学主管可能“失语”,处于边缘地带。同时,“客观”的教师表现性标准为教师的努力指明了前行的道路。作为一名教师,要不断地提高和完善自己,让自己的言行符合标准规范,让自己变成标准所需的人,进而导致教师自我专业的存在性不强。此外,由于表现性评价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提交的教学材料,为了得到较高的评价分数,教师候选人会非自觉地加强与表现性评价密切相关的教学决策,被动选择与之相关的课程,最终导致教师候选人在教授课程内容方面存在局限性。
PACT 模式借助表现性评价对教师候选人的教学能力进行判断,这一模式对教师资格认定领域的贡献和作用在于其对教师候选人和教师教育项目具有形成性和总结性评价的双重价值。一方面,从教师候选人的角度来看,参加PACT 已被证实为一个强大的学习机会。对他们而言,表现性评价不仅仅是作为评价是否有资格成为教师的一种方式,更是改进自身教学实践能力和促进其专业化发展的机遇。另一方面,PACT 模式作为教师候选人的形成性评价方式的质疑仍然存在,因为它还作为总结性评价的方式来确定教师候选人是否准备好了教学。教师候选人的报告表示,当他们觉得自己在完成表现性评价之后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效果和外部支持时,那么从评价过程中学到的东西也就很少。[30]因此,教师候选人高质量完成表现性评价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做到可视化结果和自身发展的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学习潜力。
PACT 模式在评价过程中对教师候选人真实教学工作的分析能够为改进教师教育项目提供思路和建议,这表明PACT 模式具备形成性评价的优势。[31]研究发现,PACT 模式作为改进教师教育项目的方式,其产生作用的大小和质量取决于教师候选人的配合和支持。在强有力的领导下,教师候选人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来解决在表现性评价过程中存在的评价焦虑和问题,以便能够从理解PACT 模式,到遵守PACT 模式的规则,再到将其作为一种教学改进的工具。[32]也有研究者认为,PACT 模式对教师教育项目而言更具备总结性评价的功能。一旦PACT模式的评价结果被认为可以为教师教育项目提供信息,研究人员就会将其纳入教师教育项目的提升策略方面。[33]改进的措施包括借助良好教学的信息提高整个教师教育计划的一致性,增加不同教师教授课程的一致性,并在与教师候选人合作时确定其优势和劣势。[34]
总之,PACT 模式在教师选拔方面存在的争议关系是相互重叠、相互关联的。这意味着,教育关键利益者面临着一项艰巨的任务,即要同时在各个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协调,以便能够在专业化和地方控制、边缘化和特权化、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这三种关系之间取得平衡,在努力使表现性评价能够促进教学专业化的同时,利益攸关方还必须努力应对地方控制变化的影响,以及在评价过程中考虑好谁和什么被边缘化和特权化。这往往需要理解PACT 模式,不仅要理解它是什么,不是什么,而且要理解它能够做什么。桑德霍尔兹(Sandholtz)认为,像PACT 模式这样的教师表现性评价模式不可能适用于所有人。[35]表现性评价是对教学准备的必要判断依据,但并不是充分的衡量标准,并且可能不能完全满足某些利益相关者群体的需求,就像它可能不能实现某些本地情境化的项目目标一样。[36]然而,PACT 模式在某些情况下显示了其向教师教育项目告知教师候选人的优势领域和未来增长的能力,以及与正在进行的项目改进相关的需求领域。教师候选人被迫在专注于与PACT 模式相关的活动和在真实课堂上做学生教学工作之间做选择,会损害候选人同时作为教师和学生两个不同角色的效力。为了缓解这些紧张关系和争议,在教师资格认定中应使用多种方法评价教师候选人的教学准备和教育实践能力,支持他们在评价中学习,在评价中提升能力和实现价值。
教学实践表现能力测试是教师资格考试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是保证教师质量和维护教师专业地位的重要措施。但在被测评过程中,为了获得较高的分数,存在部分教师候选人将自己的教育行为当成一种“表演性”行为,而非真实的教学实践表现。教育表演行为的成因是教师在评价中对课程内容等缺失话语权,导致其只是将表现性评价的内容作为一个标准来规范自己的教学实践行为,为了能够达到这个标准,不得不进行自我证明,即通过表演性行为向评分者证明自己的能力;
在这一过程中,会放弃一部分良好的自我教学感受,收集和选择与评价标准相关的教学行为,以通过评价来肯定自我预设。要想有效地评价教师候选人的真实实践表现和教学能力,提升教师队伍的质量,我国应把握表现性评价的内涵和价值,强调教师表现性评价是建立在信任和承担责任的利益攸关方积极参与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利益攸关方能够在改进方案方面产生见解,即大学有机会利用自己的行业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发展健全的教师评价机制,以加强教师教育方案;
教师等专业人员避免放弃对课程和评价决策的控制,在什么是高质量的教师表现维度有自己的发言权,就相关评价标准提出一线教学者的建议等等。
任何考试测评的效度都是对一定的目标而言的,或者说测评只有用于与测评目标一致的目的和场合才会有效。所以,在如何提高教师表现性评价结果的有效性方面,必须考虑教师表现性评价的目的与功能。教师表现性评价旨在甄别出高质量的教师,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改进教师教学实践,促进教学质量提升,引领学生成长成才,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首先,我国教师资格认定单位应充分认识表现性评价的价值和重要性,注重教师在真实教育课堂场域下的教学行为表现和实践性能力,并逐渐将表现性评价引入教师资格认定的实践中,以提升评价的预测效度,甄别出优秀的教师候选人。其次,从计划、教学、评价、反思等多个维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查,既要重视教师的教学,又要注重教师的专业发展,更要尊重学生主体的感受,必须根据与教师同在一个教育场域里的评分者甚至是学生,在教师、学生、课堂以及评分者等其他点的关系中认识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行为,对教师教学表现行为相关的各种复杂关系进行考查测评,以求能够从教师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多维度甄别教师的教学胜任力。
教师表现性评价在教师资格认定领域的贡献和作用主要是其对教师候选人和教师教育项目具有形成性和总结性评价的双重价值。评价结果不仅作为教师候选人是否具备成为教师的资格以及教育项目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还有利于提升项目策略,改善教学实践,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PACT模式在教师教育中嵌入表现性评价,紧密结合候选人的教学实习,并对候选人的未来专业发展提供评价的反馈。这一模式利于弥补我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中评价结果用途单一的缺陷,即仅用作考核候选人是否具备教师资格。教师候选人不能及时得到反馈,更无法认识到自己在认定过程中的优势与不足。为改进现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我国可以将资格认定、教师实习、教师职前教育三者有机融合,规定在教师资格申请中开展表现性评价,即教师候选人必须在教学实习过程中完成一系列的教学表现性任务,并借助教学表现、教学分析、教学反思等活动增加自己对教学的深度认识,且在实习结束时考核合格才能获得教师资格。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教师培养不合格的概率,并会有利于提高教师教育的质量。
对PACT 模式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加州对教师候选人的表现性评价不仅能够甄选出合格教师,更具备推动教师专业发展、改进教师教育培养项目等功能。然而,在教师资格认定中使用表现性评价也会遇到一些挑战。例如,在基于表现性评价的教师资格认定中,教师候选人、评价人员等都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精力与经费,评价成本比较高。但PACT 模式为我国运用表现性评价提供了经验,将其嵌入教师教育中,可以节约评价成本。表现性评价还可能会面临评价是否能可靠有效预测教师教学实践能力表现的挑战。要选出高质量的教师,学习和借鉴PACT 模式的做法,我们可以采取提前对评价人员进行正规专业培训、根据学科特点对不同学科教师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持续跟踪新认定教师的教学表现等措施。我国要积极应对可能面临的挑战,批判性地借鉴美国教师表现性评价的经验,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评价体系与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促进中国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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