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梦元,陈英,谢保鹏,裴婷婷,刘京然
(甘肃农业大学 管理学院,兰州 730070)
在城市化力量的推动下,随着征地活动的推进,出现了一种具有混合属性且处于过渡地带的拆迁安置社区。由于中国城市化进程迅猛,拆迁安置社区规模庞大[1],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历程中,拆迁安置社区的出现有其必然性[2]。农民拆迁安置社区多是由于政府征地而进行拆迁安置,是一种典型的农民被动市民化的过程,且农民居住环境由农村迁移到城市。就失地农户而言,失去原有的土地保障,缺失可持续的生计资本,处于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尴尬境地。同时,当其离开土生土长的农村,割断延续千年的乡土情结,面临来自城市各方面的社会排斥,需要经过漫长而又艰难的融入过程。再者,拆迁安置社区因在资源获取、人际网络、区位优势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逐渐演变为城市洼地。由于以上因素的存在,导致拆迁安置社区易成为社会问题滋生的温床。
拆迁安置社区具有过渡、混合、边缘等属性,内部运行机制并不稳定,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诸如社区居民诉求各异、组织关系紊乱、权力运行不规范、环境脏乱差、治安问题与消防问题多发、原居民与“新市民”之间的矛盾等等[3]。社区的治理结构随着场域的变换也发生了剧烈变革,即从“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的村落治理结构向“异质社会”“社群结构”的城镇社区治理结构转变[4]。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城乡社区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与自我监督,以实现真正的基层民主。可见,推进拆迁安置社区居民自治,在社区内部构建起问题解决机制、空间生产机制,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其能够满足居民多元化、碎片化的诉求,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和极化趋势,也能够实现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重构—调适—生产”的自治路径就以充分挖掘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等相关参与主体的自主能动性为原则,以此激发社区内部的治理潜能。该路径是实现拆迁安置社区治理增效,应对治理失序问题的有益探索。
“重构”即场域重构。自布迪厄将“场域”理论发展到“空间权力论”,场域理论成为社会学研究最基础的逻辑起点。“场域”不仅用于表示地理空间范畴,更是用以阐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空间的综合性概念[13]。布迪厄将“空间”概念与“场域”概念统一起来,形成了空间化的场域理论[14]。拆迁安置社区的自治是一种典型的空间置换后的场域重构,伴随着失地农民由乡村村落向城镇聚居社区的空间转变,失地农民在农村生活阶段的精神、物质、社会关系多维度瓦解,社区的社会空间面临重构。场域重构旨在实现安置居民与外来租户间的融合,失地农民与周边环境的融合,安置社区与城市的融合。
“调适”即责权利能相适配。学者桑德斯(I.T.Sanders)在其有关社区研究的理论中指出,社区是特定地区内一系列社会互动过程所整合而成的一个复杂的社会体系[15]。社区自治则是社区内外各自治组织、个人围绕社区高效运行、社区居民幸福生活提高而展开的一系列社会活动。而社区组织因兼顾“话事人”“代理人”,需要平衡社区居民与政府部门的需求[12]。当下,社区自治组织行政化趋势严重,以应对上级部门的任务指标为第一要义,对于社区居民的生活居住诉求回应较少。同时,安置社区在向上级部门寻求支持时并不占优,社区建设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社区自治组织拥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享有的利益及相应的职能需要相互匹配,且自治组织之间应建立相互协作的机制。
自列斐伏尔起,“空间”被纳入社会研究的范畴,成为一种理解社会关系的新的出发点。列斐伏尔认为空间是随着时间变化而不断发展的,空间会经历“建立—转化—瓦解—重生”的循环过程,而这一过程伴随着客观现实生活中人的活动的关系性存在[16]。在列斐伏尔的认识中,以更为宏观和全面的视角来看待空间,认为空间是具有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社区内的房屋建筑、树木绿植,乃至阳光雨水,都包含在生产力及其相应的产物中[17]。这便说明空间自身是空间资料,且具有生产力。因此,需要内部要素、机制的捏合,使拆迁安置社区成为具备自主生产、革新发展能力的生产空间。
本研究中,场域重构着重观照城市公共场域的建设、社区居民在城市公共场域中的融入以及社区与城市环境相融合的问题,而责权利能适配则重点观照社区自治组织内部及组织间统筹机制的建立问题。场域重构通过促进失地农民的融入、促进安置社区的融合为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基础条件,而社区自治组织通过权责利能相适配则对应地为拆迁安置社区场域重构提供组织保障,空间生产则是两者的最终旨向。因此,本文依据现有研究理论,试图构建“重构—调适—生产”的居民自治分析框架(见图1),以期探索实现拆迁安置社区居民自治的路径。
图1 拆迁安置社区居民自治路径分析框架
近年来,武威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区域内征地安置社区数量众多,本文的研究案例便是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二环西路西侧的宋园新村社区。该社区所在区域大规模征地活动已于2012年完成,土地被一次性征收,征地共计 133.333 hm2,征地金额从112.5万~189万元/hm2不等。该社区是政府为妥善应对失地农民问题而建设的安置社区,现社区内常住人口 1 228户、4 153人,出租房屋263家,暂住人口600余人,人员流动性大,住户结构比较复杂。从治理结构来看,2019年村委会结束其使命,2021年成立“村改居”社区,组建村改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配齐社区工作人员,为居民群众提供服务,构建“村改居”社区治理的新模式。
本研究主要采用半结构式访谈法与观察法进行实地调研,于2023年5~7月调研组先后5次前往S社区进行实地调研。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在社区内选取受访者,获取反映居民生活状况的文本与图像资料,访谈对象包括基层政府负责拆迁的干部、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居民,共获得访谈资料25份,访谈文本总字数达6万多字。访谈问题主要包括自征地以来各项集体利益分配状况、社区组织担责状况、居民参与自治情况、失地农民生计状况以及社区工作开展情况等。
社会排斥理论广泛运用于弱势群体的研究中,其能够反映社会支持理想化的需求与社会排斥现实遭遇间的矛盾,失地农民所遭遇的社会排斥具体表现在个人观念[8]、劳动力就业市场[9]、社会保障[10]、政治参与[11]四个方面。观念排斥涵盖对个人身份认同的疑虑,对新生活的适应障碍,以及在公共行为中仍旧延续着农村时期的观念与做法,还会遭受城市人际资源的区隔;
劳动力就业市场排斥是由于文化技能的匮乏难以实现非农领域再就业,工作的福利待遇、舒适程度及获得收入的可持续性难以保证;
保障排斥主要存在于失地农民养老、医疗、文娱康养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与城市原居民不能同层级享受,在居住环境及社区配套等方面存在欠缺;
政治排斥则体现在失地农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的意识欠缺,机会缺失,参与公共事务的动力不足,生存场域重构进展缓慢。
案例1:王女士,第一批拆迁安置落户在宋园新村社区的居民,其现为全职的家庭主妇,丈夫外出其他城市打工。谈起安置后的生活状况,王女士表示受制于城市生活压力较高,城乡文化、生活习惯差异大,想要真正融入城市是一个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由于王女士的丈夫在外打工,她的家庭难有机会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与实施中。王女士的儿子只有高中文化,在城市找工作难度很大,多是一些工作环境差、工资待遇低的工作,个人生计不可持续。谈到关于社区人际关系的问题,王女士举例说道“在农村时,家家户户住着平房,邻里之间相互走动非常频繁,关系融洽。而在安置社区,由于家里铺着地板砖,都会追求“一尘不染”,大家不愿意随意地串门走动,以免引起主人的不满。邻里之间的走动交往变少了,关系也变得淡漠了。”
社会排斥有其顽固性、隐蔽性,且未受重视,社区居民在生活习惯和公共行为上仍旧延续着农村观念和行为逻辑,在居住环境、公共配套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上也存在欠缺,不利于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生活。
拆迁安置社区因情绪的冷漠化,倾诉空间受到挤压,比普通社区具有更强的异质性,社区治理事务繁杂,治理难度较高,现已成为治理中的“症结”所在[4]。由于拆迁安置社区价值观念多样,社会阶层与利益主体分化,导致社区治理各参与主体利益诉求迥异,呈现“碎片化”的状态[5]。同时,居民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能力不足,社区治理结构亦呈现碎片化。拆迁安置社区中多由于治理主体不明确,内部协调机制不健全,治理混乱,权责不明、治理乏力、机制怠滞等问题普遍存在。
案例2:宋书记,宋园新村党支部书记。宋书记指出现在社区内21.5%的房间被用于出租,14.5%的住户为临时住户,社区人员流动性大,住户结构比较复杂。平日里居民们的诉求是多样的,有的居民希望有工作的技能和岗位,有的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中,有的则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活动场所和文娱设施。关于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宋书记说道:“由于社区居民参与热情不高、参与意识不强,集体性会议召开次数较少,居民代表参与较多的全体会议一年仅有一次,难以倾听居民的心声。”宋书记分析了目前社区管理存在的重要问题,村委会在形式上虽然已经撤并,但是关于村集体经济遗留的账目,仍由原村委会负责人管理,而社区组织则是进行其余事务管理,出现了两头管理的问题,相互掣肘。
异质性和碎片化削弱社区治理整体效能。治理主体、治理力量,治理体系多元碎片化问题突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承担代理人、合伙人、代言人的角色,各自有着不同的诉求。许多职能部门出于理性的考量,出现“各自为政,争权夺利”的“碎片化”局面[5]。导致社区居民集体行动困难,搭便车现象频发,负外部性较强。
作为一种复合型的社会变迁形式,拆迁安置社区自治组织所面临的治理环境、资源状况及社会网络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这使得社区治理所面对的问题也发生结构性变化,需要重新考虑问题的紧迫性、重要性,这就需要社区组织对其治理结构和功能结构进行再认识[12]。安置社区长期依赖政府的资源支持,成为政府在社会治理层面的附庸,行政化色彩趋浓烈,服务功能弱化。随着社区组织公共功能急剧拓展、专业化管理的初步涉入及社区服务专业化的拓展,社区自治组织自身能力建设较其不断拓展的服务职能尚有差距,在居民眼中,社区组织成为不负责任的代表。
案例3:赵女士,宣武路街道工作人员。与赵女士在宋园新村做访谈时,赵女士正和同事们在社区内打扫公共区域卫生。由于没有物业公司,只能由街道、社区代为管理,在特殊情况下,如疫情防护、创建文明城市时社区工作人员压力巨大。日常情况下,社区工作人员也会面临繁杂的社区事务,如各类迎接各种上级检查,由于人手不足,工作时间长,福利待遇一般,工作人员积极性不强。当谈到宋园新村社区自治中存有什么问题时,赵女士表示“宋园新村是凉州区新城区规划建设的重要区域,属拆迁补偿纠纷多发区。居民为了资金补偿,常催促儿女早结婚、生孩子,家庭矛盾纠纷频发,家暴求助问题颇多。”
社区组织进退维谷,要在政府行政任务与居民个性化需求中寻求平衡,又要权衡紧缺人财物资源的分配。组织权力脱离职能关系,呈现“异化”状态,权力资源无法解决居民的利益诉求。总的来看,社区自治组织拥有的权力、责任、利益相互错位,权力和职能错配问题凸显,造成社区治理资源的“碎片化”,社区自治体系建设能力受限。
拆迁安置空间的生成经历了从制度驱动到社会行动再到“孤岛型”生活空间形成的三重逻辑[13]。在拆迁安置阶段,农民受政府强力政策与市场逐利的双重制度驱动而“离乡上楼”,被迫放弃了原有的空间生产权益。安置社区生活初期阶段,失地农民个性化需求与社区组织资源不相匹配,导致双方社会行动相异,内部治理效能低下。矛盾聚集爆发阶段,安置社区治理效能低下的问题转化为社区内围绕空间生产权益展开争夺的具体事件。最终,拆迁安置社区成为内部矛盾频发、生存环境恶化及城市权力边缘的城市洼地。
案例4:王先生,随着拆迁搬入宋园新村安置社区的失地农民。其反映了以下几点问题:在征地时存在耕地补偿标准不等,依靠个人关系获得更多补偿金额的问题,因此还出现集体斗殴、集体上访等事件;
居民因第一批所获征地赔偿款要远少于第二批而至今心怀怨念;
村民不满约有40多亩的土地在村领导干部未经集体同意的情况下对外售卖,而土地收益并未进行全员分红。当谈到为居民生计做了哪些工作时,王先生说“政府会为老年人提供一定金额的采暖费,养老保障内容较为充分。面对平日无所事事的居民,社区组织也在努力联络资源,开展计算机、挖掘机技能等培训,同时为就业困难人群提供一些社区公益性岗位。但是,清洁环保之类的社区工作居民不愿意去做,岗位安置难以落实。”
社区空间生产问题集中体现在生存空间环境拥挤、社区美化滞后,与城市商品房的生存环境存在较大差距。社区治理中较多依靠人治,而缺乏法治、德治、善治等治理因素,并且缺乏治理方式间的协调机制。还有,智慧型社区建设滞后,信息资源缺乏整合,多元治理体系建设受阻,社区数字化治理整体效能亟待提高。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拆迁安置社区居民自治就是对空间置换后安置地的场域重构。从农村到城市,原有的以血缘、地缘、业缘及宗族观念、生产结构、文化习俗及社交网络等构成的场域解体,随之而来的是一个结构更为复杂、矛盾更为尖锐的社会场域,两者在文化结构、居住环境、资本结构、参与平台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此,要通过文化嵌入,重构社会文化共同体,重拾社会记忆与情感归属,增强集体认同,培育公共精神。再者,进行居住嵌入,居住环境优化,社区绿化提升,配备安全设施,增强物防技防人防联动,物业公司全面接管社区,进行专业化管理。还有,进行社会资本整合,促进组织联动,引入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者等社会力量,建立有机协调机制,将各类组织力量在拆迁安置社区这一新场域中实现捏合,发挥各自力量,增强社区居民自治的丰度与广度。最后,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通过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与实施,融入新的场域,促进参与共同治理,实现角色认同,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
社区组织内部需要责权利能相适配,拥有充足的权利和必要的利益保障,方能更好担当履职。社区自治组织的责任就是要通过资源的整合与有效分配,促进社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权利是享有社区自治权,依法开展民主选举、社务决策等活动;
利益是社区自治组织通过政府补贴,社区集体资源租售等方式获取收益;
职能是不仅要开展自治活动,还要通过协助、监督共同致力于社区建设。治理的目的就是将政府、市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相结合进行考量,维护公共权益,并保障个人利益[5]。自治组织应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并相互制约,解决权力过于集中与资源“碎片化”的问题。单纯地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体系已然过时,建立由社会公众力量共同参与建设的合作治理网络体系是当下时代的必然要求[18]。还要重点关注的是治理能力的释放,地方政府应通过积极的资源输入为社区自治组织提供保障,创造良好的治理环境。最终的目的是建构多元共治的社区治理体系,形成党建组织、社区组织、志愿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等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组织体系[19]。
空间生产的基础是良好空间的创造,再是空间之上的生产机制的完善与确立。首先,要实现社区空间的重构与再生产。进行人性化的空间再造,优化居住环境,配备安全设施,聘请物业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开展居民计分化、网格化、奖励化,提高社区治理、服务水平,解决居民参与度低、公共意识淡薄的问题。推进拆迁安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居民在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服务标准。作为保障措施,要重点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升党员法治素养,发挥带头模范作用。要将数字化建设要与党建紧密结合,党组织能够解决万物互联、数据传输的制度和组织梗阻问题,以及没有能力进行数字连接的问题[20]。并以此为基础,重点推进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重塑居民社区参与的空间场域[21],其次,要实现组织结构的再生产。在列斐伏尔的理论体系中,空间不仅仅是容纳人类生存的场域空间,而是社区一系列人类实践活动与社会关系的集合体,即“社会空间是社会的产物”[22]。拆迁安置社区作为空间置换后的重构场域,要加强内部自治组织的建设。首先,要发挥所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机构的作用,在进行社区自我治理过程中按照职能规范履职。还要定期开展民主协商,通过走访、座谈、会议等形式与居民展开沟通交流充分借助居民力量,群策群力。最为重要的是提升问题解决能力,借鉴“枫桥经验”,困难问题就地解决,不上交。最后,关注社区空间边界的问题。由于空间以边界为基础形成了区隔的尺度,当区隔不清,尺度不明时,社会内部将变得模糊而抽象[23]。由于空间边界既是居民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机制,也是居民公共权利得以实现的实践边界。以边界为屏障,居民对空间内资源及关系进行自主配置,实现自身的各项权利,因此,要注重对社区的空间边界进行保护。
综上可见,“重构—调适—生产”的自治路径符合基层社会对于拆迁安置社区治理增效的时代要求,是对推进拆迁安置社区居民自治的有益探索实践。场域重构促使居民融入城市生活,强化拆迁安置社区内部环境建设,与周边环境相互融合。社区自治组织责权利能适配,构建多元共治的社区治理格局,以党组织建设为引领,其他组织协同推进社区治理水平的提升。两因素相互作用,共同推进社区空间的重构与再生产,同时实现组织结构的再生产。
推进拆迁安置社区居民自治体系构建,要先注重社区内部环境的人性化建设,从实施环境绿化、社区安全防护、提供公共服务再到智能化社区服务建设,让拆迁安置社区居民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在此基础上,优化社区空间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守住居民生产边界,使拆迁安置社区运行机制更加完善,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逐步得到加强,构建起完备高效的社区居民自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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