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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实践研究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4-09-18 18:00:02 推荐访问: 指导下 法治 法治2021年政府建设工作会议上讲话

马 芳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所取得的具有标志性、创新性和战略性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包括:生态兴则文明兴的生态文明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生态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协同观、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生态民生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严格法治观、共同建设美丽中国的全民行动观及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全球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指引,使我国生态环境法治更加完善和健全。

(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明确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1]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明确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2]人类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与自然环境一直处于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及相互作用的状态,已经成为不可分割的生命共同体。人类因自然而生存和代代繁衍,自然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各类资源,也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各类活动的场所。自然界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规律,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遵循自然规律,才能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才能使自然环境变得越来越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违背自然规律,采取各种不合理的、过度的开发及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行为,必定会受到来自大自然的惩罚,因此人类必须要尊重自然规律,珍惜和爱护生态环境,保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大自然孕育并抚养了人类,人类也应当爱护和顺应自然,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二)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

改革开放后,为了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通过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利用以达到快速发展经济的目的,没有太多关注粗放式发展对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和影响,导致诸多环境问题的发生。生态环境不仅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得以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维系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这种良好的环境循环系统的运行遭到了破坏,必然会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环境失去自净能力,自然资源枯竭,则最终又会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发展,形成经济发展的桎梏。因此,只有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不能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完全放弃经济发展,更不能为经济发展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如何实现两者的辩证统一,势必要在生态环境承载范围内发展绿色经济,使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同共进,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赢,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促,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民生的依存关系

加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必须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各项措施和具体制度始终贯穿这一重要思想,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共享大自然的美好和神奇,拥有更加适宜的居住环境。这一重要思想体现了人民至上、以人为本的价值观。首先,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生活的物质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存之根本。当下有些地方出现了影响民生较为突出的一些环境问题,诸如大气污染、城乡饮用水污染、城市噪声污染及土壤污染等,已经极大地影响到人民正常的生活,所以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解决影响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其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需要。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舒适宜人的生活环境也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得以提升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切的各类环境问题,通过提供更优质的生态产品,更加舒适宜人的生活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日益增长的需要。再次,由于生态环境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关乎人类当前和未来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保护生态环境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需要,是全面建成美丽中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生态环境问题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社会组织和公众所高度关注,在我国也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追求,只有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旦生态环境遭到不可修复的破坏,最终受到伤害的仍将是社会上的每一个人。

(一)系统性治理

必须按照整体性和系统性观念,尊重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统筹平衡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整体保护和综合治理,以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并按照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和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由于生态系统是一个由诸多环境要素组成的紧密联系及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因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要统筹考虑大气、土壤、水、海洋、森林及草原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进行总体规划和布局,采取行政的、经济的、科技的、法律的、宣传教育的等各方面的措施和手段,全方位及系统化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提升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质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举措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更加完善。2018 年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将过去归口于不同部门的生态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治职能统一到生态环境部,破解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九龙治水”现象,提高环境治理的行政效率,这是落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观的具体体现;
同时组建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自然资源的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并监督实施,重点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以及空间规划重叠等方面的问题,实现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的整体保护和综合治理,更好地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全民共同治理

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需要充分调动政府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保护环境成为人民群众自觉自愿的行为,并将这种意识融入到生产生活中,形成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产方式及生活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全民共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3]政府、企业、公众是解决环境问题中三大不同的行为主体,要加强全民共治,就必须从政府主导向社会共治、多方制衡转变,在党委领导下,将政府和市场的力量充分结合起来,为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相应的平台,充分发挥企业、公众及环保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公众及环保组织的生态保护行为能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全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这样才有可能逐渐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进而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的成效。优美的生态环境需要全社会,包括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及公众等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治理,不仅要推进产业结构、空间结构、能源结构、消费方式的绿色转型,也要不断强化绿色生产,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进而引导公众绿色消费,构建一个系统有效的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三)严密的法治保障

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全社会从文化价值、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结构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变革,而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和严密的法治保障措施是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途径。我国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多数都与制度不健全、法制不完备有关。因此,制定并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护制度,把完善制度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方面。同时还要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的强制力和执行力。法治建设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构建全面有效的法治体系才能发挥法治在环境治理中的效能,进而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的进步。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其一,通过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其二,通过强化生态环境执法,重点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健康、舒适、优美的生态环境。其三,通过强化司法机关的履职能力,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惩治和震慑功能。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完善配套机制,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司法保障。

(四)全球协同治理

随着全球生态系统的演进及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污染及水污染等已成为全球性环境问题,对人体健康及人类生存环境带来的较大危害,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需要国际社会同舟共济、携手同行,共同参与到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中,自觉承担起保护和改善全球生态环境的重任,形成切实可行的环境问题解决方案,维护生态安全,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提出的先进理念及具体实践,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和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已与100 多个国家开展了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与60 多个国家、国际及地区组织签署了约150 项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文件,不断发挥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4]因此,各个国家都要积极应对全球性生态危机,共同构建切实可行、公平合理、协同合作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尽到各自的责任。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给予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战略地位,开创了新时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新篇章。对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而言,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导下,不仅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及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也使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健全。

(一)党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引领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5]这不仅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重要部署,也反映了加强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和实践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融合,只有通过法治渠道才能有效地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才能更加有效地构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严格的法治保障。

1.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活的环境,也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给予高度重视,进行总体规划和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改革,各级党委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给予高度重视,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中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由过去“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模式转变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模式,这是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奋斗目标和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很多重要的决策及法律制度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实施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及《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这些意见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我国生态环境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党的领导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推进

为了使生态文明建设在实践中有序推进,并能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效果,需要通过法治途径予以实现和保障。在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类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损害问题,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给予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更好的保护和改善。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及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对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各类环境污染及资源破坏问题意义重大。随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的贯彻实施,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并已构建起相对完善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据统计,自1979 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到2020 年颁布《长江保护法》,我国已制定环境保护类法律6 部,环境污染防治类法律7 部,自然资源与自然(生态)保护类法律16 部,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类法律2部,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能源类法律2 部;
国务院制定了60 余部环境行政法规,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了600余部环境行政规章,颁布国家环境标准1200 余部。[6]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给予我国生态法治建设重要的引领,不仅使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内容更加丰富,也使我国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1)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宪法领域的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仅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创了新境界,也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作出重大贡献。2018年3 月11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建设生态文明方面的内容,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的行为准则。这次修正不仅在指导思想层面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进了宪法序言,赋予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本法的效力,而且还把新发展理念入宪,新增了“生态文明”“和谐美丽”的内容,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到新的高度,既涵盖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和谐,更强调了生态兴则文明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7]宪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表述。这一理念表明生态环境问题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全人类协同合作,共同加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2020 年5 月28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也涉及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许多重要民事法律条款,为助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首先,《民法典》第九条提出了民事立法应遵循绿色原则。绿色原则适用于整个民法的制度设计,为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的民事行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法理规范和价值引导,也为司法部门界定和处理各类民事案例中涉及到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通过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合同履行全过程。再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及六百二十五条中都通过对旧物或标的物回收义务的明确,避免因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或标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对旧物或特定标的物无人管理导致废弃后的环境污染问题。第四,《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强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以法律途径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提供支撑。第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侵权责任条款中,把“破坏生态”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污染者”改为“侵权人”,总体上扩大了调整对象,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治理,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提供了法治保障。《民法典》将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保障人民生态权益、维护生态公正方面充分予以体现。有利于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使公众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成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使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整体推进。

(3)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刑法领域的体现

2020 年12 月26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体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思想。首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机构的欺诈行为首次被纳入刑法。作为中介组织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监测机构在接受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监测报告的中介服务时,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其次,对“污染环境罪”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条的规定,立法机关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基础上对“污染环境罪”作出了三项修正: 即增加了特别严重情形;
相应提高刑罚;
补充竞合规定和重刑规定。再次,增加在自然保护区非法建设、非法引入外来物种两类新的犯罪。一是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开垦、开发及建筑等活动构成犯罪的要予以处罚。二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国入侵物种构成犯罪的要予以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无论是新的规定还是对原有规定的修改,都直接来源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在严惩污染环境犯罪、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行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健全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诉讼法领域中的重要体现。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7 年、2021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该项规定扩大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对于更好地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根据2017 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相关行政部门没有履行监督责任而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部门如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也充分实现了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以便于提高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更有效地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修复。

(5)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环境法领域的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仅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推进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和行为方面的指引,也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和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修订并完善了环境领域的综合性立法《环境保护法》,2014 年4 月24 日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使生态文明理念首次进入生态保护法律体系,通过确立保护优先原则、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损害者担责原则等,使生态文明建设在法律制度层面形成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及相对稳定性的准则;
通过完善具体的生态环境制度构建起全面且严密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
通过强化目标责任制及监管手段,使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领域得到切实有效的推行;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威慑,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为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及应对各类环境纠纷提供严格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其次,修订并完善了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一是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更好地防治大气污染和保障公众健康,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二是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对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及保护整个水生态环境意义深远。三是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对有效防治土壤污染及推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进而实现保障公众健康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四是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提升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能力和保障公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是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有效防治噪声污染及保障公众身心健康给予了明确规制,也对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再次,修订并完善了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包括:一是修订了《森林法》,对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有效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进而保障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制定了《湿地保护法》,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及提升湿地保护效能,进而加强湿地生态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三是制定了《长江保护法》,这是我国制定的首部流域性法律,对于加强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有效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四是制定了《黄河保护法》,对加强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而推进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这些立法规定涵盖山林、水源、流域、草原、湿地、土壤等各类环境要素的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系统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这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理念充分融入到具体条文中,对提高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质量,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及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可靠保障。

(二)生态文明建设执法成效显著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和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完善的背景下,我国生态环境执法体系也从健全执法机构、创新执法形式,完善执法监管体制等方面得以完善,通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了生态环境执法力度,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整体水平。

1.理顺生态环境执法职能

我国以往在生态环境执法中普遍存在着各部门监管职能不清或有交叉的现象,没有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效能,为了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2018 年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中决定组建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通过明确其各自的职能进一步提升执法效果和水平。生态环境部主要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及执法工作。统一行使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自然资源部主要负责监督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建立自然资源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履行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职责,统一调查及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探行业管理。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及执法职能的调整,进一步理顺了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管理职能,有效地解决了政府职能分散的问题,从总体上提升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2.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手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强化执行力度,突出科学治污及精准治污,不断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加强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生态环境部于2021 年1 月6 日发布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方面的重要体现,对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首先,采用先进的执法技术提升执法效能。我国在以往的生态环境执法中,由于执法设备较为落后,执法力量相对有限,导致生态环境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随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实践中的进一步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加强精准执法,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为了尽量不影响合法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空天地”一体化的科技手段和执法装备,不进入或将进入现场的概率降到最低限度,通过不打扰或者少打扰企业的方式,实施环境执法检查,将非现场检查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精准识别存在的损害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各类问题,进一步提高了执法部门发现环境问题的能力,提升了执法效能。

其次,构建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随着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及创新监测体制机制提出迫切需求。在生态环境监测中,大部分省市能实现通过运用在线监测、提高监控技术等方式加快推动监测技术的升级转型,充分发挥数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对大气环境、水环境、污染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充分获取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和环境监管数据,并可将获取的生态监测数据及信息落实到评估预警、监督执法全过程,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 有效提升了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3.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果

首先,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取得显著成效。2021 年1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一,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空气中PM2.5 的浓度逐年降低,雾霾天气明显减少。其二,水环境质量有了较大提升。各地普遍推行河(湖)长制,加强了对河(湖)的有效治理,不仅使水环境有了质的提升,也强化了流域上下游的协同治理能力。其三,土壤环境质量有了显著变化。受污染土地的安全利用率明显提高,污染风险基本能得到管控。我国在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实现经济社会更高质量的发展及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都将产生重大意义。

其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按照中央部署,生态环境部与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改革要求,全力推进有关改革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截至2020 年12 月底,全国共有2883 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比改革前减少765 个。省一级出台的改革实施方案中,均将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执法事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一些地区还将内部职责与跨部门执法职责一并整合。天津、黑龙江、江苏等地将涉及核与辐射、机动车、固体废物的执法工作一并归入综合执法,实现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上的规范。[8]二是明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有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部于2020 年3 月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全面梳理了执法事项,指导各省制定公布省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明确职责范围。三是理顺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的关系。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现有的环境监察职能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市县的监察转变为以执法为主,重点是监督企业行为。通过科学统筹行政执法资源,持续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这一方面可以保证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和真实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集中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效能,逐步构建起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三)以高质量司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化解生态环境矛盾纠纷、保护人民生态环境权益及环境公共利益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我国的环境司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各级法院在服务保障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服务水平以及增强中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等各方面都迈上了新台阶。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约192.9 万件;
2018 年至2022 年6 月,检察机关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20.9 万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35.2 万件。[9]公正高效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机结合,不仅提高了生态环境的司法效能和水平,使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同时也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1.生态环境司法组织机构专门化

随着生态环境司法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生态环境司法机构得以专门化,不仅提升了生态环境司法效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首先,设立专门的生态环境审判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07 年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门审判涉及自然生态环境案件的生态保护法庭,为我国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理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2014 年7 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是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截至2021 年12 月,全国共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2149 个,“高级法院普遍设立、中基层法院按需设立”的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格局已经形成。[10]其次,设立检察公益诉讼专门机构。2014年10 月23 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

2017年7 月1 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自2017 年7 月全面推开至2021 年底,办案规模逐年稳步提升,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从2018 年的11 万余件增加到2021 年的16.9 万件。[11]再次,设立主管生态环境等犯罪的侦查机构。2019 年公安部组建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除承担打击食品药品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犯罪的职责外,还承担了对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的侦查职责,对环境资源案件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提供了组织保障。截至2021 年7 月,全国已有22 个省级公安机关成立了相应的专业机构,绝大多数地方完成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明确职责,大大强化了食药环犯罪侦查力量。[12]

2.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量和效率

首先,明确裁判规则。为加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裁判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和依据。另外,各省高院也针对本地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审判指引,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南(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规则(试行)》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和《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等。这些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依据和具体的指引,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公正裁判。

其次,实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发布典型案例不仅可以为各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的参考,也能很好地统一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2014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6 个指导性案例、24 批260 个典型案例,通过腾格里沙漠污染案、绿孔雀预防性保护案、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等标志性案件,总结推广成熟的环境司法保护经验和做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海洋、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主题,发布专题典型案例。[13]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可以对类似案件的裁判给予一定的参考和指引,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同案不同判引发的各种问题。相比于抽象的法律条文及规定,指导性案例更加具体,对完善案件审理规则做出有益探索,也对司法判案人员给予一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通过典型案例的指导,可以不断提升司法工作的质效,对于完善立法及指导司法均具有重要价值。

再次,优化审判执行模式。2021 年10 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不仅要加强生态环境法庭的建设,还要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该规定为实践中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化审理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思路。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是为了提高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效率,将涉及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及刑事的案件统一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的情形,通过对法院内部审判人员及案件的整合,能更好地提升司法效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指引下,各地针对环境资源案件涉及专业领域的广泛性,普遍推行环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三合一”审理模式,环境资源审判庭由刑事审判法官、行政审判法官及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确保对每一起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资源损害案件综合适用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充分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教育,加强对污染及破坏行为的监督预防,以更好地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救济与修复。

3.形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要提升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的实效,就需要整合各方面的司法力量,凝聚保护合力,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司法联动机制,加强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公安侦查+检察监督+司法审判”合力,共同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实效。各地司法机关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不断进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改革创新,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工作制度、案件协调工作机制、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共享等机制,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打击环境犯罪工作中建立起良好的互动格局,形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通过联席会议将具体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讨论;
通过大数据的运用,实现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
通过环境纠纷协调机制、预警机制和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的会商机制,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生态治理司法保障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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