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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曝光8,起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 文 王衍贞 韦昌惠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工作部署,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中秋国庆”双节期间,不断加大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执法力度,依法纠正一批生产经营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并公布了8 起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9 月14 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对三亚天涯区某茶叶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价格为280 元的中茶大红袍礼盒,外包装标注净含量:250 克(内置30 泡),礼盒内装茶叶30 小包,未标注净含量。经测量,该礼盒外包装规格为长:340 mm, 宽:220 mm, 高:71 mm。经测算,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为38.8%,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9 月14 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价格为238 元的呈祥如意月饼礼盒,外包装盒标注净含量:1.09 千克,生产日期:2023 年9 月8 日,保质期:45 天。该礼盒内月饼与糖果等产品混装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月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月饼。

9 月12 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分别陈列有“大红袍”茶叶3 盒,净含量:160 克(规格:8 克×20),包装空隙率为67%;
“正山小种”茶叶4 盒,净含量:210 克(规格:6 克×35),包装空隙率为49%;
“金骏眉”茶叶3 盒,净含量:120 克(规格:6 克×20),包装空隙率为75%。经检测,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同时,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发放《关于茶叶过度包装的政策提醒函》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向生产厂家宣传新标准、新政策,强化社会责任感,加强其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意识。

9 月12 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烟酒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陈列有4 款产品:红色包装“合利德红 海南红茶”7 盒,净含量:90 克(规格:6 克×15),包装空隙率为78.9%;
黑色包装“合利德红 海南红茶”4 盒, 净 含 量:90 克( 规 格:6 克×15),包装空隙率为79.11%;
“五指山红茶”3 盒,净含量:120 克(规格:6 克×20),包装空隙率为67.9%;
月饼+红酒混装礼盒18 盒。经检测,上述3 款茶叶及1 款混装月饼礼盒,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及月饼等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和月饼礼盒。

8 月23 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质量技术监督所开展联合执法,对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陈列有3 款茶叶:“金骏眉”茶,净含量:250 克;
“大红袍”茶,净含量:250 克;
“正山小种”茶,净含量:250 克。经检测,上述3 款茶叶包装空隙率均为64%,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要求(应小于45%)。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3 款20 盒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9 月12 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茶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陈列有“大红袍”茶,净含量:249 克。经检测,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为68.9%,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9 月12 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陈列有“莓茶芽尖•五指山金鼎红茶”,净含量:100 克(50 克×2罐),经检测,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为74.2%,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9 月18 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某公司生产的“大富大贵”月饼,净含量:750 克(规格:125 克×6);
“吉祥月”月饼,净含量:1 千克(规格:125 克×8);
“龙祥至尊”月饼,净含量:1.25 千克(规格:125 克×10)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3 款月饼的包装空隙率分别为“大富大贵”月饼32%、“吉祥月”月饼30.3%、“龙祥至尊”月饼42.6%,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过度包装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生产上述不符合规定的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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