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韦兰 邓心沂
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将互联网作为版权保护的主要阵地,加强网络治理的力度[1]。与此同时,视听平台中音频作品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多发,具体可体现在播客和网络直播领域。本文将从音频侵权行为及权利的判定、预期赔偿的计算和行业规制的空缺三个方面进行相关法规和案例的分析。
1.著作权法适用条款较为笼统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声音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当声音构成作品时,才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包括视听作品。当音频内容构成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来保护数字音频作品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只能够对侵权行为进行统摄性规制,并不能明确规定某个具体行为所侵犯的权利[2]。
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未经授权通过网络传播他人数字音频作品的行为和侵权类型,将“其他权利”作为《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权利内容的兜底条款,尽管可以缓解法律滞后性带来的认定困难,但在相关案件中广泛使用该项权利,可能导致著作权专属权的削弱,并非规制网络视听平台中数字音乐侵权行为的长久之计。
2.合理使用与侵权的边界划分尚不明晰
一般情形下,对作品的使用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为平衡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我国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这一制度体系涉及《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两项一般判定要件。《著作权法》列举的十二项中不包括在播客或直播中使用数字音频作品的情形,且这类行为一般带有盈利性质,不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要求。但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第十三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让侵权的判定更为复杂和模糊[3]。
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增加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两个一般判定要件,可以用来对主播使用他人音频作品进行合理解释,但这一条例的概括性判定要件并不能对应主播的具体行为。此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数字音乐作品侵权人的合理使用抗辩较少获得法院的认可,缺乏如何在视听平台中合理地使用音频作品的相关说明。
3.音频节目权利分散,导致确权难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邻接权”二分保护模式,音频作品的著作权与各项邻接权相互独立又并行。一个音频节目一般是由几种类型的作品组成,比如文本和音乐,代表了诸如作者、表演者、录制者等不同的权利主体的个人贡献。这就可能导致在一个音频节目中,出现不同权利客体和不同权利主体共存的现象。
以北京广播电视台的音频节目《话说天下》为例,随着该节目在各大新媒体平台上广泛传播,维权也愈加困难。北京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李秀磊表示,依据现有的法律,节目版权属于节目的所有参与人员,法院要求他们补充包括版权文件在内的许多材料,但距离节目制作已过去许久,要想找出当时所有的工作人员并补充法律文件,工作量巨大[4]。
对于权利人而言,其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用在直播或播客中,造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害,但同时也可能提升这一作品的知名度,带来间接经济收益;
对于侵权人而言,观众的打赏等行为未必对应其具体的音频作品表演,也可能是出于主播本人或者与音频作品无关的其他形式,很难以一概全。
当前,对于音频侵权行为尚无明确的判赔标准,部分判赔无统一的标准,造成判赔金额差距过大。如爱奇艺公司诉天翼阅读公司音频侵权案中,爱奇艺公司起诉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App向用户提供了《奇葩说第三季》的音频播放和下载服务。一审法院依据涉案作品知名度、市场影响力、是否处于热播期、天翼阅读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等,判赔4万元。而在腾讯诉荔枝App《三体》音频侵权案中,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全额支持判赔500万元[5]。
1.“避风港”原则导致平台被动处理侵权
“避风港”原则的核心是“通知—删除”,即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仅仅提供互联网服务,而不生产内容,在接到侵权通知的情况下,有义务将相关侵权内容移除,否则将构成侵权。对于那些没有储存在ISP服务器上的,且未被告知需要删除的内容,ISP无需对此负责。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6]
在腾讯诉荔枝App《三体》音频侵权案中,《三体》作为我国最著名的科幻小说之一,商业价值极高。案件中荔枝App存有大量《三体》相关的音频,其中不乏将“三体”“刘慈欣”等关键词作为标题的播客,发布内容的甚至包括知名主播。此外,在接到腾讯公司发送的侵权通知后,荔枝公司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删除、屏蔽或切断链接。法院认为,荔枝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帮助侵权,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7]。
2.平台自我监督不足,且难度巨大
平台内部关于侵权的规制并不完善,导致使用者的版权意识薄弱,著作权人的权益被侵害后难以通过平台及时获取赔偿。此外,视听平台的音频侵权监测动态性强,主播可以通过更改标题、调整表演等方式规避监管,导致监管人员难以及时、精准地捕捉侵权现象。
以网络直播为例,目前大多数平台采用24小时“巡回式”“走访式”的监管方式,管理人员以普通观众的身份进入直播间并监测其直播内容和形式是否违规。但该监管模式主要针对的是主播较为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色情、暴力和低俗等,而对于其是否侵犯了音频作品的著作权,管理人员往往很难判定。此外,由于平台可能拥有数万名主播,直播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即时性,仅靠管理人员的巡查很难取得成效。对于较低的侵权赔偿金额,平台所承受的处罚力度不大,也使得其在面对主播侵权时,往往采取被动的管理方式,从而削弱了平台对主播的监管力度。
为了改善音频作品版权保护的复杂生态,本文从监管方、平台方和内容生产方三个主体出发,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推动侵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使音频内容得以持续创作和传播,从而促进视听平台中音频节目行业的健康发展。
监管部门在维护音频版权领域的法律框架和规范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它们除了应对日益复杂的音频侵权形势外,还应确保创作者和版权持有者能够公平获益于其作品。
2021年6月1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为音频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契机。此前,《著作权法》将第三条中的作品定义的九大分类并没有明确提及“视听作品”也是作品,新修改《著作权法》则对作品的定义做出了调整,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由以前的列举式改为开放式定义。
在上述背景下,特别是考虑到音频行业的复杂性和知识产权维权面临的挑战,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和欧洲联盟(EU)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加强音乐版权在法律上的保护,通过推动国际法律框架的制定和修订,以适应不断演变的数字音乐环境,积极应对音频创作和传播中的版权问题。
1.WIPO
(1)国际法律框架
WIPO通过《世界著作权条约》(WCT)和《表演和表演者录音制品保护条约》(WPPT)为音频内容的创作者、表演者和制作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保护。这包括了音频作品的复制、分发、租赁,以及向公众传达的权利。这些法律框架为音频创作者和权利持有者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依据,以确保他们的创作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报酬。
(2)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WIPO促进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应对音频版权的复杂性。这有助于不同国家和利益相关方之间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音频版权的挑战,以及制定更为有效的维权策略。
(3)国内法律法规的完善
WIPO鼓励国家制定和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以适应数字音乐领域的变化和挑战。这包括了对音频作品和表演的定义的修订,以使其更贴近实际情况,以及解决音频版权保护中的权利边界问题。2023年8月,WIPO中国办事处与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CAVCA)共同举办了人工智能(AI)与音乐产业版权问题研讨会。音像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周亚平先生强调,人工智能的应用潜力在创作、传播和版权动态方面带来了重大变革,他呼吁制定新的版权保护和管理规则与制度,以填补AI时代现行法规的不足之处[8]。
2.EU
(1)版权指令
EU通过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的草案,对音频节目版权进行了重大改革。这一指令旨在确保音频节目创作者和表演者能够获得公平的报酬,并强化在线音频节目服务提供商对音频节目的授权和付费。该指令还引入了新的规定,要求在线平台采取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音频节目上传和分享。
(2)音频节目的数字化和在线传播
EU通过监管数字音频节目服务的运营,以确保音频节目版权得到尊重和执行。这包括对音频节目平台和数字音频节目服务提供商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以确保他们按照相关法规合法授权音频节目,同时向权利持有者支付适当的版权费用。
(3)跨境许可和版权集体管理
EU鼓励跨境音频节目版权许可,使音频节目在欧洲范围内更容易流通。目前,欧盟已有超过250个与音频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例如法国处理音乐作品权利的SACEM,英国的作曲家、词曲作者和音乐出版商协会PRS for Music,以及德国的GEMA等。
2019年6月28日,国家网信办集中开展网络音频专项整治行动。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对违法违规音频平台进行集中整治,旨在遏制行业乱象,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从而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9]。2022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大部分音频平台已经积极树立了音乐版权保护的强烈意识。2023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规定》,其中亦列明了对视听节目版权的管理和审查要求。
音频平台的积极参与不仅仅涉及到合作协议和举报机制。越来越多的平台意识到,音频版权保护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维护其商业声誉和吸引用户的关键因素。因此,一些平台开始采取创新性的举措,以进一步强化音频版权保护。
首先,部分音频平台开始投资于自主技术,如音频识别和版权过滤系统。这些系统能够自动检测上传的音频内容,识别其中可能存在的版权侵权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如下架侵权内容或限制其访问。这种自动化的版权保护机制不仅能够更快速地应对侵权行为,还能减轻平台人工审核的负担,提高了版权保护的效率,如高第互动(ACRCloud)提供的服务。
其次,网易云音乐、喜马拉雅等平台积极支持创作者,鼓励他们将原创作品上传至平台并享有合理的报酬。通过与创作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平台能够确保音频内容的合法性,并为创作者提供一个有利于创作和分享的环境。这种合作不仅有助于保护版权,还有助于丰富音频内容库,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音频版权保护不仅涉及法律框架和平台机制,内容生产方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确保其创作和使用音乐作品的合规性,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同时也需要得到相关权益方的支持。
首先,创作者和平台必须确保合法获取音乐作品的版权许可,以免侵犯知识产权。网红冯提莫的侵权事件就是一个教训深刻的案例。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冯提莫在斗鱼平台直播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导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斗鱼公司起诉至法院。尽管法院认为主播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但斗鱼公司作为平台提供者和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最终被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损失[10]。这一案例强调了确保版权合规性的重要性,以免受到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的影响。创作者和平台应当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必要的许可,并建立合规的音乐使用流程,以确保所有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合规使用还包括遵守音乐作品的使用限制和授权条件。不同的音乐作品可能有不同的使用条款,包括允许用于商业用途或仅限个人用途等。创作者和平台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这些条件,以确保合规使用。例如:YouTube的Content ID系统能够识别用户上传的视频中是否包含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如果包含受版权保护的音乐,YouTube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制视频的广告收益归属或在视频中插入广告以回报版权持有者,由此监督用户尊重作品版权。
视听平台中音频作品侵权的案例频发,反映出我国视听平台中音频作品版权保护仍面临不少难题。为了加强对网络领域音频作品的版权保护,本文从监管方、平台方和内容生产方出发,提出相应对策,以期推动视听平台音频节目行业的健康发展。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音频节目行业将处于持续演变之中,合法授权和合规使用将是关键问题。期待创作者、平台和监管机构共同努力,确保音频节目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可持续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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