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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市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xx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党政中心工作和全市重要目标任务,以“旅游兴市,产业强市”为主线,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和全省区域中心城市、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界别和委员小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xx市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xx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市委办、市政府办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扬,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xx市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委员小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xx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指导。
第十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xx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政协xx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xx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委员小组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界别和委员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
第十五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上的发言,重要的社情民意信息,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本着提案有共识、立得住、能办理、做得到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四)委员中的******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以及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进行审查、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八)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九)宣传、推荐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和追责的;
(十一)超出本市管辖范围的;
(十二)内容过于宏观,涉及工作领域过多,建议不具有可行性的;
(十三)单纯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或为具体项目申请立项、经费的;
(十四)属于部门工作内容或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的;
(十五)代转他人来信,要求解决部门或个人问题的;
(十六)对一些问题或现象表达个人看法和观点,没有可操作具体建议的;
(十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提建议滞后的;
(十八)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阅,提案者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xx市委员会办公室会同******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xx市委办公室或xx市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提案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提案的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收到之日起5个月内,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案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并抄送其他联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xx市委办公室统筹交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交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xx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由主办单位汇总协办单位会办意见后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承办单位需在1个月内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二条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提案的督办由政协xx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
第二十五条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遴选提出,由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七章提案工作的表扬
第二十八条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政协xx市委员会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十九条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提案围绕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第三十条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一条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为: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三十二条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工商联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工商联推荐;先进承办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经政协xx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xx市政协各县(市、区)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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