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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心得两篇(全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心得两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心得两篇(全文)

 

 << 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学习心得 两篇

 篇一 我们班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

 做为一部法律,它更具备了更高的强制效力,对公民的公共行为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新形式下的新问题作出了解释,最大范围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秩序,使老百姓有法可依。

 我发现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道它的意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等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知道学了法,就要学会用法,要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并且我们要做好法律的宣传者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会的时间对同学们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通过学习讨论、谈体会、谈心得,强化对同学们呢的"精神教育",推进班集体"精神家园"的创建。

 总之 ,有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执法部门的许多治安管理行为,将更加有“法”可依。同时还值得注意的是,治安处罚的范围、力度都有所加强,处罚程序则更加规范。这一法律的实施,将在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相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到进一步推动作用。当然作为大学生的我更会自觉的遵守法律,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做好时代的先锋者。

 篇二 3 月份, 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 <<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通过学习, 我们了解到 , 从2006 年 3 月 1 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 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施治安管理处罚, 应当公开、 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而醉酒的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 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 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 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

 明信息的人, 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 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 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 一种道德准绳, 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 也是社会的需要。

 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 尤其是把时 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 突出"精神教育 "的时代性、 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 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 " 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3 月 4 日,胡锦涛书记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即 "八个为荣,八个为耻 " )的重要讲话,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了新的内容, 也为促进学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对此, 我们可以在班级开展系列教育活动, 运用教室宣传栏刊出 " 八荣八耻"内容,并通过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班会,通过学习讨论、谈体会、谈心得,强化对学生的 "精神教育" ,推进班集体 "精神家园 "的创建。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 1987 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 执

 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 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 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 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5 章 45 条增加到 6 章 119 条,共增加了 74 项条款。

 3、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对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 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 依照其他规定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

 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 对治安案件的受理, 证据的收集, 涉案物品的扣押、 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处罚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 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 以及被处罚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 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又一部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

 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具有“宽严更适度, 程式更严格, 处罚更规范”的特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主导思想, 她有助于规范公民的公共行为, 也规范执法者的许可权,最大范围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演变而来,填补了我国《刑法》和《民法》之间的空白。做为一部法律,她更具备了更高的强制效力,

 对公民的公共行为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特别是对新形式下的新问题作出了解释, 最大范围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秩序, 使老百姓有法 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 6 章 119 条。这部法律的立法主旨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治安管理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法规之一,从条文数量上看,现行条例 5 章 45 条,治安管理处罚法 6 章 119 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 6 条专门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 110 多种,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这些行为的增加规定。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 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

 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 赌、 毒”这一类 3000 至 5000 元,一般的处罚是 200 元。现在除了对“黄、赌、毒” 保留了 3000 至 5000 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 500 元、1000 元处罚。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 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在适用上十分慎重。

 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 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 5 天以下,5 天至 10 天,10 天至 15 天。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由初审时的最长不超过 36 小时,缩短为最长不超过 12 小时。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 这次治安管 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增加了 26 条,专门有一章的规定。第六、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的一章, 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第七、更加注重对特殊人员的保护。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还未成熟,讯问未成年人应注意保护他们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 84 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对已满 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取消了初审草案中对上述人员可以按照每日 200 元的标准“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显然都涉及到对警察权力的规范, 甚至可以直接表述为对公安机关的限权。而在另一方面, 则也意味着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进一步明确界定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限, 减少以罚代法、僭越法律现象的泛滥。总之,公安执法部门的许多治安管理行为, 将更加有“法”可依。

 同时还值得注意的是,治安处罚的范围、力度都有所加强,处罚程序则更加规范。这一法律的实施, 将在规范公民行为、 维护社会秩序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 产生深刻影响。相信《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到进一步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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