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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X 集团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集团各级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各部门领导干部。其他层级的企业及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企业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安全责任,为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
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双主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议事日程,集团总部、所属企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责任纳入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和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工会、巡视组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经营发展全局,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以及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和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集团总部每半年、所属企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定期检查考核,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新产业、新业态等的安全生产特点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宣传、法务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业务、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企业由担任同级或副职的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及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企业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业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及本级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分管业务、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业务、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和支持本业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业务、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业务、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组织或者参与分管业务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集团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 (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部门管辖的业务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本部门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组织开展部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如实告知部门员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员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五)加强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安全检查,确保部门办公场所和管辖区域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如发生事故,应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协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一条
把企业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和企业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初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对下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上报安全委员会审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由安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所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安委会应当按规定约谈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干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企业员工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经济损失在 300 万元以上的一般事故; (四)发生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因推进整改和督办不力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六)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成绩为“较差”、“很差”等级或被“一票否决”的; (七)集团、安委会领导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对企业和领导班子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企业和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六条
组织部门在考察企业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企业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情况公开制度,每年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一年内被上级或安委会约谈 3 次及以上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 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干部,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对上级和集团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拒不执行或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被责任追究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集团有关工作部署的,由属地事故调查组认定不予追究有关企业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都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 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遵照本规定执行,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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