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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政法教育整顿建章立制—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尾表态”制度实施办法(完整)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7-27 13:36:01 推荐访问: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政法教育整顿建章立制—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尾表态”制度实施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2年度政法教育整顿建章立制—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尾表态”制度实施办法(完整)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尾表态”制度实施办法

(会员原创作品)

根据县委《关于建立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尾表态”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我院实行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一把手”)一律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项目建设、招投标(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会议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管党责任,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进一步从制度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进一步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组织和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切实把领导班子建设好,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二、工作目标

实行“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建立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转协调、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内容

实行正职提名,经研究确定分管财务、人事、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的院领导。分工确定后,除干部人事变动和职务调整外,一年内一般情况不得调整分工。

(一)财务审批管理

1、财务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财务审批,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财务,对财务工作具体负责。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由“一把手”审核、监督。单位日常开支,由分管院领导签批;单位大额资金支出,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院领导签批。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分管财务审批的院领导要协助“一把手”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把好财务审批关。单位财务开支情况每半年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二)人事管理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1、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人事,具体负责人事工作。

2、“一把手”对单位人员的招录、提拔、调动、内部交流轮岗、评先评优、绩效考核、称职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并及时向“一把手”汇报人事工作情况,人事工作重大事项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科级干部提拔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文件。

4、分管院领导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进一步严明用人纪律,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协助“一把手”把好用人关。

(三)项目建设及物资采购管理

1、项目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招标投标。

2、对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3、对于小额度物资采购,由相关部门提出计划,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分管领导组织办公室(综合管理部)统一采购。对于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固定资产购置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院“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四项工作后,分管院领导对财务审批、干部人事、项目建设和招投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把手”仍是单位财务、项目建设和招投标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严防工作失控。分管院领导,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办事,慎重用权,主动接受监督。

(四)“末位表态”制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2、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由业务承办人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表决后作出决策。

3、规范、完善票决制度,遵循“按程序办事、充分酝酿讨论、一人一票”的原则,确保民主集中制得到贯彻落实。

四、成立监督组

成立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抽调部分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财务、人事、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加强对分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办理的,不执行集体决定擅自处理的,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人事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发现后应及时纠正,并由监督组负责监督整改;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由县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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