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和中支《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转发通知》(运银征信(2021)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建立“政府主导人行主推银行主办”工作机制,便利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开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积极探索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新模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以及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理该动产和权利担保,并用处理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银行债务。
第三条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对象:县域规模企业、小微企业、工商个体户;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户、规模养殖户;其他可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经济主体。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第四条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其他代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统一登记系统将有关动产和权利担保信息予以记载,并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的行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对象为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业务的用户,包括个人和机构。
统一登记系统网址,简称“中登网”。
第五条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的银行(贷户),必须在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统一登记系统机构常用户注册完成后,应到市中心支行现场服务点办理身份验证工作。
第二章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动产和权利担保范围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七条凡能提供属于动产和权利担保范围内的有效抵押担保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银行类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对符合动产和权利担保抵押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支持。
第三章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模式
第八条需要进行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的担保人与金融机构达成一致,在确定贷款条件后,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给企业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时,应按信贷产品设置的要求,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给予利率优惠,防范融资和担保风险。
第四章动产和权利担保抵押
第十条动产和权利担保评估。银行类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动产抵押物、权利担保物,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抵押人对已抵押动产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并在登记系统进行变更。
第五章限额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限额=评估报告数X30%一70%。
第十三条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期限原则是1一3年。对于涉农企业、规模种养大户,可适当放宽期限,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本着支持实体经济,优化融资环境的原则,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第六章贷款办理
第十五条动产和权利担保抵押人,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进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后,银行类金融机构按照约定程序办理贷款。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动产和权利担保抵押贷款到期,应该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对逾期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抵押贷款,信贷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对于确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在落实还款计划的情况下,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第二十条对于动产和权利担保抵押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恶意赖账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清收,司法部门介入,依法处置。
第八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贷前调查和跟踪管理,对于可预见性风险落实防范措施;对因经办人主观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以责任界定实行追究。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设立风险补偿专户,统筹100-500万元建立风险保障基金,用于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十三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抵押贷款保险,分散和转移金融机构放贷风险。
第九章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到两综合两管理考核,定期通报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县工科局、财政局(国资股)、发改局、中小企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组等相关职能部门,梳理县域内的供应链企业和核心企业,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提供的企业名单,积极开展对接,为金融机构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动产和权力担保贷款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和支持全县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工作,县财政根据各金融机构在统一登记平台办理的贷款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相关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刷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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