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瓦斯突出矿井通风瓦斯日分析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为进一步加强通风瓦斯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通风瓦斯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第一 条
成立通风瓦斯日分析领导小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通风副总、地测副总、防突副总
成
员:通风科、防突科、安检科、技术科、开拓科、机电科、通风调度、打钻工区及井下生产相关单位。
第二 条
每月初由总工程师召集相关单位(部门),根据釆掘生产接续变化情况,确定当月通风瓦斯管理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内容,做到对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通风瓦斯日分析。
第三 条
通风瓦斯日分析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风系统分析。重点分析通风系统是否独立、稳定、可靠;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量、风速、风向是否稳定,且符合规定;巷道贯通是否按措施执行、贯通后通风系统是否合理;是否有损坏通风设施情况;重点失修巷道整修进度等。
(二)瓦斯涌出量分析。重点分析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是否符要求,涌出量是否出现异常;是否存在局部瓦斯积聚情况;是否存在瓦斯超限风险和隐患。
(三)采掘工作面地质分析。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是否临近地质构造及应力集中区;是否编制过地质构造的专项措施并落实到位;钻孔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现地质构造,与设计比对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是否出现喷孔等动力现象。
(四)防突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分析。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及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指标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区域综合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五)瓦斯抽采系统分析。重点分析抽采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抽采管路、设施检查维护是否到位;抽采负压、流量等数据是否准确、正常;重点抽采地区抽采量是否出现异常。
(六)防灭火系统分析。重点分析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自然发火隐患及征兆;采空区气体是否取样化验,数据是否异常:工作面的上隅角、工作面、回风和抽采系统一氧化碳浓度及变化是否异常,工作面结東回撤及密闭是否符合规定;防灭火注浆、注氮系统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是否按规定落防灭火措施;放顶煤工作面推进度是否符合规定;采空区密闭墙是否按规定检查,是否存在漏风及其它异常
现象;根据当日各地区采集的一氧化碳数据,结合采空区温度等情况,综合评判是否出现自然发火征兆。
(七)安全监控系统分析。重点分析安全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数据传输是否连续、准确;是否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断电;是否出现故障报警,是否有损坏监控设备情况;是否有造假现象;是否对传感器进行定期调校;是否对瓦斯超限、故障闭锁、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馈电传感器显示是否准确。
(八)煤矿认为需要的其他通风瓦斯重点内容。
(九)前期日分析会议意见落实情况及责任单位整改情况。
第四 条
通风瓦斯日分析方式
(一)每天组织召开日分析会议,各成员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汇报各自日分析内容,排查矿井可能存在的通风瓦斯隐患,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安排责任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参加分析人员。每天 15:30 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开通风瓦斯日分析会,防突科、通风科、开拓科、技术科、地测科、安检科、通风调度、井下生产作业及其他需要参加的辅助部门必须有 1 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参加。
(三)日分析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建立台账。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汇报内容、原因分析、采取措施及工作安排、前期通风瓦斯日分析意见落实及整改情况。
第五 条
有关要求
(一)任一地点的甲烷浓度超过正常浓度(同工序)的50%以上或增幅 0.3%以上,必须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在通风瓦斯日分析记录中进行分析说明。
(二)凡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1%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要核查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量化分析参数:采掘工作面风量、绝对瓦斯涌出量、一氧化碳浓度、防突预测指标、防突允许掘进距离、抽采量等,分析中必须汇报量化参数。
(四)通风瓦斯日分析会议由通风科负责记录,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制定的整改措施、追究责任情况建立分析记录,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五)每天 15:30 组织召开通风瓦斯日分析分析会,各参会单位必须有 1 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参加,参会人员必须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具体情况,参会人员必须严格落实会议签到纪律。
第二章
考
核
第六 条
通风瓦斯日分析采集、汇报、处置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奖励、惩处。
(一)未按时参加 15:30 通风瓦斯日分析会或未签到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主要责任人罚款 2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 200 原。每月出现三次以上的除加倍考核外,矿早例会通报。
(二)各单位上报通风瓦斯日分析资料不及时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相关责任人罚款 300 元。
(三)各单位上报的通风瓦斯日分析资料有错误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相关责任人罚款 300 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 条 本制度与矿井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执行。
第八 条 本制度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
公司通风瓦斯日分析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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