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供大家参考。
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建立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规划编制实施决策议事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负责协调、审议、审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建立、编制、实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是市委(标下划线部分为本次修改内容,下同)市政府决策议事机构。
第三条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项目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规委会下设全委会、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专业委员会包括政策与空间规划委员会、建筑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办公室附设专家顾问小组。
第五条全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市委书记、市长共同担任;副主任由市委秘书长、常务副市长以及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市委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规自、环境、建委、住房、城管、交通、水务、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体育、人防、政数、乡村振兴、林园等相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特邀作为委员参会。
第六条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规自、环境、建委、住房、城管、交通、水务、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体育、人防、政数、乡村振兴、林园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特邀作为委员参会。
第七条政策与空间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发改、教育、工信、司法、财政、规自、环境、建委、住房、城管、交通、林园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特邀作为委员参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参会。
第八条建筑与城市设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规自、环境、建委、城管、交通、文旅、人防、林园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特邀作为委员参加;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参会。
第九条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任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第十条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自然资源、建筑、交通、市政、环保、社会、经济、地理、法律、历史、农业、人文、艺术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全委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审议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体制机制等。
(二)审议X市重大国土空间规划事项和重大建设事项。
(三)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草案。
(四)审议全市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经费和市规委会工作章程、规定等。
(五)审议全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X市国土空间重要规划事项和重要建设事项。
(二)审议城市重点功能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草案、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重点工程规划设计草案。
(三)审议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草案、技术标准。
(四)审议土地出让收储计划。
(五)审议主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主任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政策与空间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相关内容、一般性专项规划、特殊区域村庄规划等。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其强制性内容的修改专题报告、修改方案,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变更。
(三)审议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综合交通、市政设施、地下空间及人防等专项规划及其评估、研究的草案,以及项目选址、评估、研究的草案。
(四)审议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的技术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规定等。
(五)审议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政策与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建筑与城市设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市设计、重要景观地段的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公共艺术设计、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及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项目设计。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城市紫线等保护规划、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规定等;审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和撤销;审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相关设计方案、历史建筑修缮方案等。
(三)审议城市设计、公共艺术、建筑设计方面专项规划、政策制度、技术标准规定等;审议X世界雕塑大会、国际雕塑作品邀请展等各类雕塑展会工作方案及雕塑方案;审议公共艺术规划建设方案和公共艺术作品收藏方案等。
(四)审议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建筑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市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和制定有关市规委会的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受市规委会委托制定全市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报批实施。
(二)受市规委会委托,组织论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的必要性,组织审议报批。
(三)负责处理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
(四)督促协调市规委会各级会议的决定和意见的执行,定期向市规委会主任委员会汇报。
(五)市规委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
第十六条委员代表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岗位,若有人事变化自动更替,部门委员不能参会,可委托副局级以上领导参加。
第十七条委员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清晰和准确,发表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委员必须廉洁自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专家、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等)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全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全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视情况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本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规委会办公室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全委会、主任委员会会议采用议决制,出具会议纪要,按纪要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采用议决制或票决制,票决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全委会、主任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省自然资源、省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法定规划草案在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前,须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在汇报议题时做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各委员会会议引进公众参与,原则上全过程公开,有保密规定要求的除外,并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公众代表旁听会议。委员有权在讨论发言环节提出申请,不公开其发言内容。
第二十四条全委会、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就拟审议事项向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市规委会办公室接受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家、部门咨询会进行咨询论证。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拟定审议议题、会议方案。需要召开全委会的,起草提请召开全委会的请示,经全委会副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全委会主任批准召开;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的,起草提请召开主任委员会的请示,经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主任委员会主任批准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批准召开。
(四)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日程,提前三天将议题相关材料、专家咨询会意见和会议通知发给参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全委会、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程序:
(一)所有到会委员、列席人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
(二)提报单位汇报议题内容。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汇报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四)参加会议的委员、专家、公众代表对审议议题发表意见。
(五)审议议题采取议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审议意见或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会议实行回避的原则。审议议题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与所在单位涉及重大公务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表决或投票。
第二十七条全委会、主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分别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签,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起草,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以市规委会名义签发。
第二十八条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各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予以落实。需要批准后实施的规划及建设方案,应按照会议纪要内容组织修改完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提报全委会、主任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根据需要召开专家、部门咨询会咨询论证。重大项目应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一般项目应邀请省内(外)专家参加。议题内容涉及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的,提报部门需事先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提报议题的具体技术文件要求,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规委会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规则,并报市规委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考本章程建立本级政府的规委会机构和章程,并报市规委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如需修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起草,提交市规委会全委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修改完善后的章程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内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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