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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民商案件立案指引(完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民商案件立案指引(完整),供大家参考。

律师事务所民商案件立案指引(完整)

 

 律师事务所民商案件立案指引 1.总则 1.1 为了树立本所良好的专业形象,避免因立案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使立案结果满足案件诉讼策略的需要,特制订本指引。

 1.2 凡是本所办理的民事案件,在立案时除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本事务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院的规定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指引。

 1.3 本所律师在进行民事案件立案时,应当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在要求的期限内,在确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完成立案工作。

 1.4 本所律师在民事案件立案时,应当充分体现和展示本所的严谨与专业精神。

 1.5 本所律师在民事案件立案时,应当与立案法官进行良性互动,给受理法官及相关经办人员以良好的体验。

 1.6 本所律师原则上应当预留足够的时间用于立案,以避免客户的权利受到不利影响。

 2.立案准备 2.1 仔细审查涉案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应当按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2.2 合同约定按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的网站或其他有效方式,获得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及该仲裁机构对立案

 工作的要求,并严格按其要求办理立案手续。

 2.3 仔细审查涉案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效约定了管辖。如果有效约定了管辖,除非与客户进行了特别安排,否则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2.4 应当充分了解拟立案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案标的额,确保在该法院提起的诉讼符合其受理条件,然后与客户共同确定最终的立案法院。

 2.5 应当充分了解选定的立案法院对立案流程和立案材料的要求,并严格按立案法院的要求准备立案材料。

 2.6 应当依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有多个被告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将立案法院所在地的被告作为第一被告。

 2.7 依据合同履行地或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准备并提交确定合同履行地或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相关证据。

 2.8 在立案前,应当先行查询或确认被告所在地。自然人应当通过公安机关查询,单位则通过工商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并确认被告的存续情况。如果被告的自然状况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据变更后的情况确定被告信息。

 2.9 对确定管辖法院有特别规定的,或可能需要向经办立案的法官出示或解释相关规定的,应当准备相关的规定,并打印成纸质版。

 2.10 在立案前,应当准备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并加盖指模;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当

 由委托单位加盖单位印章并务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或加盖其印章。在委托权限中,原则上应当要求其授予受托律师以修改诉状及在诉状中签名的权利。

 2.11 在立案前,应当按法律规定备足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的份数,并完成签署。如果是自然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其本人签署并加盖指模;如果是单位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该单位加盖单位印章并务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或加盖其印章。

 2.12 准备提交立案审查的材料应当区分正副本,并在材料的封面上加盖本所统一刻制的正副本印章。其中正本必须单面打印装订,副本可双面打印装订。

 2.13 立案前应当要求客户准备如下材料:

 (1)自然人客户应当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同去立案时应当携带原件; (2)单位客户应当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同去立案时应当携带原件。

 2.14 立案前,应当按照事务所的规定完成所内立案工作,并领取所函。

 2.15 如果与客户共同确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提起诉讼,应当先行向立案法院确定其是否上班及立案的要求,以保证能够在当天立案。同时,应当在当天下班前,通过特快专递(必要时可进行公证)将一套完整的立案资料寄送给立案法院的立案部门。

 3.立案手续办理

 3.1 如果由实习律师办理立案手续,应当提前与立案法院确认,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办理立案手续。如果不能办理的,应当由受托的执业律师办理立案手续。对于立案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案件,严禁由实习律师单独办理立案手续。

 3.2 如果客户是自然人,且不能一起立案的,应当要求该客户提交身份证原件以供立案人员审查。客户身份证原件使用完毕后,应当立即归还客户;如果收取客户身份证原件时出具了收条,在归还时应当将收条收回。

 3.3 立案时,经办的立案律师原则上应当着正装。

 3.4 立案时,应当按法院的要求排队。在等待期间,不得大声喧哗。

 3.5 应当将立案材料分成如下三类,并按照下述顺序提交经办立案法官:

 (1)诉状及证据材料的正本; (2)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副本(按法律规定的份数提交); (3)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及当事人的身份资料。

 3.6 应当耐心解答立案法官提出的问题,不得与经办法官争吵。如对经办法官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反映。

 3.7 经办法官不予立案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对经办法官的理由,应当认真听取和记录,并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可进行解释并出具证据和法律依据。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改正,然后重新办理立案手续,不得当场无理纠缠。

 3.8 如果经办法官认为当事人对法律文件的签署存在遗漏的,原则上不得当场代当事人补签。

 3.9 经办法官要求预留送达地址的,可以预留经办律师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果预留了客户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及时告知客户注意查收。

 3.10 应当将立案经办人员的姓名以及生成的案号记录下来并保存,以便查询。

 3.11 在按经办法官的要求签署相关法律文书时,应当仔细阅读后再行签署,对其中提示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3.12 在获得案件交费通知后,应当及时提交给客户,督促客户按时缴费并告知其逾期缴纳的法律后果。

 3.13 客户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将附卷联交还立案的经办法官。并持付款凭证开取相关发票。

 4.立案工作的后期维护 4.1 立案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同时将从法院获得的缴费通知、受理通知、举证通知等交付客户或告知其主要内容。

 4.2 对不予立案并要求补正的案件,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进行完善,在满足立案条件后重新立案。

 4.3 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4.4 对不予立案且诉讼时效、除斥期限将届满的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行使权利,确保客户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

 4.5 立案工作完成后,应当专项跟踪案件的情况,及时了解案件

 的进展,配合法庭进行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4.6 如果立案时指定了举证时限,应当提示客户,并与客户共同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工作。

 5.其他 5.1 本指引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决策委员会发布实施。

 5.2 本所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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