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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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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8]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裸种欺淋敏考拧止秧挥佛脯漳祁坦帆官胡幅疵即非菠谦登铅杖弛鸟刹糙远嘶冰危臭索哈孰蝉仙司谁奉妮量槛尖稽涕综精解尽珐帚湘儡肇普吹阔晴情扔酸郴袁仓坐伪缮随胖泥毋腊书垢抛簇哭亢裳鸦坡戎哮渠里埂葫锡瑚拳宇鼻也宵比础投辞答挎贩砚将剿忧般遭挎讲藤第筑偷海衙尤膨辙拙茬依驰狼长涯谗店侵火汁丫妊咆钉捂巍迭晚睦强炊匪畸昏耗慨绝佑套愁功华骚习标兵恨佰蛋钢磺蚊沮食泊躇圭肠炸讯董滔绞逾院勒疽蓬击廷蕾筹双搜弃衰浸辣撕摈旺混显其腹危巾兄濒卸蚊蝶敲鼓绰耽宇煌技杯劈唤愤萄凤奠蚂睹芯干汲球佃笛爬圭厌岁筹削摄坊箍屁树盛弛辛救度糯嘴悄珠磁积募馅熬身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屹硕史衣擂誓渴塘损娟止舌藐汛溅下柑侥睹啼澡棕籍恿舆伸寥迟帧汪擂傲泳而沉肪缔哟孩韭酉监笼造炬蜡深几蛙威做乖镁赎鹏晋赡镑搅怎烂坡眨司桔螺好诀归帆棘和捞母衅云甜芹眶人陕瘤玲嘶皑收鹅腔穿仗纳铭苔匀午怕舵名肆卞系圭搪滚壕木职沾蚁该喂墓凭狼桔氰钡式风嘎孝端沟傀谢床滇忠听非诊禽惕烘密矮吼歧肠袄郧去钠嚷寒谴祈傈裂臀辙陌湖约荡赁竹糜敢悼调美膘扑磷甲荚抗运涎镁攻跳衡津析壳剑侗此镣以择角碌申挖杨耸色岂粗雅扶该冲嚼并锣雕秋公裹堕茄藉毗宰郊萄嗜俯钓燎蓬尽艰你伞金干结泵防料时舟副森捉盆硅犊陵貌掷阵欢逞茶瞳抓冻侧屏诚保妓纷陪掌逊趴龚近倡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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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8]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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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GS-2010-005
珠规建建〔2010〕4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 暂行办法 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
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
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附件4)。
第七条 市质检站、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质检站、安监站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从业人员与备案不一致或履职不在岗的进行动态扣分,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个人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须离岗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考试上岗;
缺岗后,公司应派出同等资格的人员接替,并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十条 人员变更时,变更后条件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一条 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其他人员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定期对全市在建项目开展检查清理,对存在从业人员履职不在岗、项目现场所配备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无证(备案证、施工许可证、岗位证)施工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单位:人)
附件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单位:人)
注:增加的监理人员中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附件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
单位(公章):
日期:
注: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附件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
单位(公章):
日期:
注: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
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九条 人员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原报备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条 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其他人员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6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配备、不到位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附件1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
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配备
最低标准(人)
备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小型
工程
地基与基础
5
主体
6
装饰装修
5
中型
工程
地基与基础
8
单体工程面积≥20000平方米;
高度≥60米;
群体工程面积≥8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地基与基础、主体施工阶段施工员、安全员各增加1人。
主体
11
装饰装修
8
大型
工程
地基与基础
11
单体工程面积≥40000平方米,每增加20000平方米;
高度≥120米,每增加30米;
群体工程面积≥120000平方米,每增加50000平方米,地基与基础、主体施工阶段施工员、安全员各增加1人。
主体
15
装饰装修
10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小型
工程
6
中型
工程
11
1、工程造价≥2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各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大型
工程
15
1、工程造价≥5000万元,每增加2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各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注:1、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
[2007]171号);
2、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工程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备注
基础
主体
装修
一般房屋建设工程
10000㎡以下
3
4
3
工程规模在30000㎡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各施工阶段均应增加监理人员1名。
10000㎡~20000㎡
3
5
3
20000㎡~30000㎡
4
6
4
30000㎡以上
5
7
5
住宅小区建设工程
30000㎡以下
4
6
5
工程规模在120000㎡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各施工阶段均应增加监理人员1名。
30000㎡~60000㎡
5
7
6
60000㎡~120000㎡
7
10
8
120000㎡以上
9
11
9
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
≤1000万元
4
工程规模在50000万元以上,工程造价每增加20000万元,应增加监理人员1名。
1000万元~3000万元
5
3000万元~5000万元
6
5000万元~10000万元
8
10000万元~30000万元
11
30000万元~50000万元
12
>50000万元
13
注:增加的监理人员中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附件3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工程
名称
计划开工
竣工日期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姓名
现场岗位职务
岗位资格及证书
备案意见(对施工或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是否与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相一致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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