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系统(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系统3篇
【篇一】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系统
╳╳集团二级企业领导班子和
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二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条 综合考核评价指采取经营业绩考核、民主测评、平时考核等方式,通过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条 综合考核评价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科学发展,充分保障和扩大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条 综合考核评价应引导各单位加强结构优化、自主创新和风险控制,实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按照资本收益最大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完成经营业绩指标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依据《╳╳╳╳集团二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按照集团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考核二级企业年度经济效益、经营规模、发展能力和综合管理指标等。经济效益指标主要由利润总额、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八条 民主测评指按照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的要求,了解评价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职状况。
第九条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重点测评思想政治建设、经营管理水平、班子自身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五项指标。
第十条 领导人员民主测评。按职位职责要求分层分类进行,对党政正职和副职领导人员分别设置相应的测评指标:
(一)正职领导人员。重点测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等。
(二)副职领导人员。重点测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执行能力、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合作意识等。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民主测评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前,正职领导人员代表领导班子和个人分别进行会议述职述廉;
副职领导人员个人可进行会议述职述廉,也可采取提前发放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述职述廉,主要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取得成绩、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报告等有关材料以及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应以适当方式提前公开或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第十三条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参加人员总数的15%,应包括先进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等有代表性的人员。
第四章 平时考核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指根据派出监事会监督、审计监察、纪检监察意见,结合领导人员考察谈话、个别谈话和日常管理等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平时履职表现进行的考核。
第十五条 派出监事会和审计监督。将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评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了解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治理、案件查处、信访等方面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考察谈话和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分析领导班子运行、发挥作用等方面状况以及领导人员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深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了解。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通过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会议、学习培训以及专项调查、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出国政审等途径,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思想表现;
通过领导人员在完成重要任务、应对重大事件、处理个人利益时的现实表现,了解评价领导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境界、负责精神、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等;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掌握领导人员工作八小时以外的实际表现。
第五章 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对经营业绩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进行加权计算,结合平时考核,相互补充印证,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定量考核结果中,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占50%,民主测评分数占50%。
正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定量考核结果中,领导班子考核分数占60%,领导人员民主测评分数占40%。
副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定量考核结果中,领导班子考核分数占50%,领导人员民主测评分数占50%。
第二十一条 在综合考核评价中,应当把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重要依据,并注意听取派出监事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定量考核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按照领导班子职能、结构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要求,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实际和岗位职责,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力的、未完成业绩考核目标的、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级。
领导人员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级。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经集团公司党委审定,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按程序向二级公司反馈。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向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反馈,并在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范围内通报;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向正职领导人员和本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六条 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于善于领导科学发展、职工群众满意度高的领导班子,要予以表扬鼓励,总结推广经验;
对于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人员,应当表彰奖励。
集团公司党委对于评价得分较低、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及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和组织处理;
对综合考核评价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廉洁自律存在问题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或对评价结果不认同的,可按管理权限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强考核结果的整合和运用,坚持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组织考察相结合,避免重复考核。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系统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进一步加大地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进展的干部考核评判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进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判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不擢升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不擢升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能够适当简化。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进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进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差不多依据,综合运用民主举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不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判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判地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民主举荐
第四条 选拔任用地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通过民主举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举荐包括会议投票举荐和个不谈话举荐。
第五条 地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举荐人员范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要紧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要紧领导成员;
(六)部分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能够按照当地实际确定,也能够在一定范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样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领导干部个不擢升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举荐人员参照上述范畴确定。
第六条 地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不谈话举荐的人员范畴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紧领导成员;
(二)纪委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要紧领导成员;
(三)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要紧领导成员;
(四)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能够按照当地实际确定,也能够在一定范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样不超过参加谈话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领导干部个不擢升任职考察,参加个不谈话举荐人员参照上述范畴确定。
第七条 按照实际情形和班子结构需要,经本级党委常委会与考察组沟通后,能够差额提出拟擢升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举荐。参加人员范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紧领导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按照需要,能够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八条 对考察对象初步人选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能够托付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通过个不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第九条 本级党委常委会按照考察组反馈的民主举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情形,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领导干部个不擢升任职考察时,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专门情形下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的差额考察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畴内进行公示,时刻一样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要紧了解地点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情形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的实际情形。
第十二条 地点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样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目标任务五个类不设置测评内容和评判重点(见附表一)。其中,完成重点目标任务的具体内容,能够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因势因地提出。
对党委领导班子侧重评判总揽全局、和谐各方、科学决策、党的建设等情形。对政府领导班子侧重评判大局观念、围绕中心、推动落实、行政效能建设等情形。
第十三条 地点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样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不设置测评内容和评判要点(见附表二)。
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判宏观政策、和谐各方、抓班子带队伍、基础工作等情形。对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判创新意识、分工协作、抓落实促进展、部门治理等情形。
第十四条 地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各自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判。各地能够结合实际情形,适当设置具有地点特色的测评项目。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判意见分为好、较好、一样、差;
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判意见分为好、较好、一样、差,总体评判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差不多称职、不称职。
对拟擢升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擢升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五条 地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会议投票举荐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时,对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畴一样与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六条 到拟擢升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地点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畴一样与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形有关材料、民主测评评判要点及样表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预备意见.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十八条 民主意调查要紧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评判,了解地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群众中意度。一样采取咨询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按照实际情形,也能够采取个不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地点党政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要紧包括在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党风政风方面群众直截了当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见附表三)。
地点党政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要紧包括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内容(见附表四)。
民意调查内容能够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地点的具体情形,以及当地群众关注的突出咨询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咨询卷的设计应当形象、直观、简洁,便于作出判定。调查项目评判意见分为中意、比较中意、不够中意、不中意、不了解。
第二十一条 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畴,一样为来自基层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照需要能够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或者有关工作服务对象。具体参加人数按照实际情形确定,参加人员能够随机抽样选择。
第二十二条 民意调查应当每年定期开展,能够结合地点人代会、政协会以及党代会代表有关活动进行。
第五章 个不谈话
第二十三条 个不谈话包括结合民主举荐进行的个不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地点或者分管部门(单位)进行的个不谈话,以及同考察对象本人的谈话,要紧深入了解地点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德才素养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四条 个不谈话评判内容、评判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一、二)。
按照个不谈话的不同情形参考评判要点,分不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应当提早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五条 到考察对象所在地点进行的个不谈话范畴,一样与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
到考察对象分管部门(单位)进行的个不谈话范畴,一样包括有关部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要紧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同拟擢升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样采取考察组集风光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进展潜力和心理素养等方面的情形,比较对比不同考察环节的评判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咨询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七条 在个不谈话过程中,按照需要,能够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一)对促进或者阻碍科学进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咨询题要深入调查了解,能够到考察对象所在地点或者分管部门(单位),采取个不访谈、实地观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擢升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不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八条 实绩分析要紧依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进展、社会进展、可连续进展整体情形和民意调查结果等内容,分析地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点评判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的实际成效。
第二十九条 地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析,要紧内容包括:
(一)本级党代会、人代会确定的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上级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综合提供的经济进展水平、经济进展综合效益、城乡居民收入、地区经济进展差异、进展代价,基础教育、城镇就业、医疗卫生、城乡文化生活、社会安全,节能减排与环境爱护、生态建设与耕地等资源爱护、人口与打算生育、科技投入与创新等方面(见附表三)的统计数据和评判意见。具体指标由各地按照实绩分析评判要点和实际情形,充分考虑导向性、代表性、可比性,采取民主、公布的方法设置;
(二)民意调查反映的群众对当地经济社会进展状况的中意度;
(三)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有关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论、评判意见。
第三十条 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运算处理,获得具体数值,并结合民意调查反映的群众中意度情形对数值进行修正,形成量化结果;
(二)按照当地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对应的指标值,对比有关统计数据、评判意见和量化结果,分析推动科学进展的工作思路和成效;
(三)通过对当地经济社会进展状况的总体了解,在适当进行不同地区之间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四)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及有关审计情形分析评判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见附表四)。
第三十一条 实绩分析按年度定期进行。在地点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有关统计数据和评判意见的基础上,由地点党委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究,对下一级地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作出评判。
按照需要,能够对领导班子有关工作实绩在一定范畴内进行公示。
第七章 综合评判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判要紧对民主举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不谈话、实绩分析的结果,平常考核、年度考核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的意见等情形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客观公平地对地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判。
应当把在重大事件中、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判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判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运用量化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形成既有定性评判、又有定量结果的综合评判意见。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判能够采纳以下方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刻、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形,将各类材料分门不类进行分析整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民主举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环节形成的有关数据,评判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把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形、考察对象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判考察对象的要紧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判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形与现实情形联系分析,评判其一贯表现和差不多素养。
第三十五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咨询题,专门是涉及不按照科学进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咨询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晰、情形具体的,考察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与当事人核实或者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晰。情形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晰的,按照干部治理权限,托付地点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统计等部门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判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地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现班子成员中会议投票举荐得票未达到半数、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宜连续提名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列为连续提名人选。
第三十七条 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判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平、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突出反映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的情形。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判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举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按照需要,还能够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按照考察情形和综合评判结果,认真分析地点党政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大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客观评判领导干部的德才素养和现实表现,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治理监督、鼓舞约束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九十条 运用考核评判结果,应当突出体现科学进展观的导向作用,营造促进科学进展的良好氛围。对自觉坚持科学进展、善于领导科学进展,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表彰奖励、擢升重用;
对不按照科学进展观要求办事,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的,要严肃批判,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实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条 地点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考核评判情形,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畴内通报。
领导干部的有关考核评判情形,应当向本人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判情形有不同意见的,能够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诉。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实施本方法,应当从实际动身,实事求是,幸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大组织和谐,幸免多头考核或者重复考核。注意把换届考察、个不擢升任职考察与平常考核、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综合运用考核成果。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形,分年度、分类不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和领导干部个不擢升任职考察,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地能够结合实际情形,按照干部治理权限,按照本方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讲明。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体现科学进展观要求的地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判试行方法》(中组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篇三】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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