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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6篇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师德规范,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等有关文件要求和《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使教职工做到“四个相统一”,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制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负面清单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含在公开场合或网站、新媒体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含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
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二)教育教学方面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含在教学、讲座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含未经学校规定程序批准,随意调整教学计划或上课地点;
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心;
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行为;
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不按规定时间录入上报成绩;
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含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行为。含侮辱、歧视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三)学术道德方面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含伪造学历、学位、成果等;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侵吞篡改他人的学术、教学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在职称评审、考核奖惩、绩效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8.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含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等活动。
9.违反学校工作纪律,旷工。含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0.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2.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3.学院认定的其他负面行为。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有上述行为的,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意见精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立问责机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二级内设机构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纪检监察室为监督单位。
对本部门教师负面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师风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
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
见》:“完善师德规范,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
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
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
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等有关文件要求和
《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
实际,使教职工做到“四个相统一”,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
引路人”,制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负面清单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含在公开场合或网站、新媒体等各类社
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发布丑化党和国
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含
- 1 -
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
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
族风俗习惯。
(二)教育教学方面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
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含在教学、讲座等
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
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含未经学校规定程序批准,随意调整教学
计划或上课地点;
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
心;
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
公平、公正行为;
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不按规定时间录入
上报成绩;
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含从
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行为。含侮辱、
歧视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三)学术道德方面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
术影响。含伪造学历、学位、成果等;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
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侵吞篡改他
人的学术、教学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在职称评审、考核奖惩、
绩效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
- 2 -
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8.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含以非
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等活动。
9.违反学校工作纪律,旷工。含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
作为;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
活动。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0.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
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
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2.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
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3.学院认定的其他负面行为。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有上述行为的,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意见精神,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
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
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
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
- 3 -
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
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
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立问责机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
严的原则。各二级内设机构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负
责对本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纪检监察室为
监督单位。
对本部门教师负面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
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
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师风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
- 4 -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 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 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 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 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 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金华职业 学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
受聘承担浙江金华职业学院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 工作的各类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 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 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公开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 学术道德方面
9.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 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10.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 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20.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20.-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20.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 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 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 献。
2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 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20.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20.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 教育教学方面
20.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 产生不良影响;
无故上课退到早退并产生不良影响。
20.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无教案或采用陈旧教案, 缺乏学情分析,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任务、 教学器材等方面准备不充分,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0.课堂教学不认真。教学态度不端正,照本(屏)宣 科,敷衍教学;
教学环节不完整,讲解重点、难点不突出, 教学效果差;
上课不讲解,以长时间播放视频代替教师讲课; 上课无教学任务、无教学要求,不讲解,不组织,学生放任 自流;
课堂不履行教师课堂管理责任,教师课堂干其他工作, 课堂秩序混乱。
20.实践教学不认真。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综 合实训、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 投诉并得到核实。
21.作业批改不认真。作业布置数量少、作业类型不全 面,批改不及时、不认真、不严肃,作业、平时成绩管理不 严格。
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 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22.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 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3.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 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3.强迫学生帮助处理教师个人或教师家庭事务并产生 不良影响。
2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 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25.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院(系) 分配的其他工作。
26.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
27.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
28.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29.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30.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 和人身攻击。
3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 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2.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 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 和平台公约。
33.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 事这些活动。
(五) 廉洁从教方面
34.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 (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
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6.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 闲等娱乐活动。
37.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 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 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为复核单 位,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为: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并开展调 查核实取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师德建设委员 会办公室。
3.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对 举报案件进行复核。
4.根据复核结果,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 出党纪处分意见;
属于学术范畴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 处理意见;
属于教学范畴的,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处 理意见。
5.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
6.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8.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师德建设委员会递交书面 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 复查和答复。
(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出现上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在师德师风 考核中扣除分数。
2.情节较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一年内的职 称评定、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教学、 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扣发一年精神文明奖励。应当给予 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 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 予党纪处分。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 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 各二级单位党总支(党支部)、行政承担本单位 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 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 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 容。
(三)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 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 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 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为对责任部门本年度评先评优实施“一票否 决”,并依据情节轻重,同时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 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
五、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
2.学校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五)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六)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
俗。
(七)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A)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十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三)抄袭剽窃、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四)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五)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
源谋取私利。
(十六)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七)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十八)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
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九)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二十)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各学院(部)、各职能部门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委组织部、教务部、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委办公室为监督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学校委组织部和*委办公室,并开展调查核实取
证。涉及处级领干的举报,由学校*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委组织部。
3.委组织部、教务部、工会联合*委办公室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委组织部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员的,由组织部会同*委办公室提出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事件严重程度,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委会审议决定。
6.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8.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委组织部递交书面申诉
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9.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
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是员的,同时给予纪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组织,各学院(部)、各行政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部)、行政部门主
要负责人和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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