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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地各部门(以下统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实施政务公开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执行,并及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促进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定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认定公开属性前,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公开属性
(一)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不公开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动态管理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四、认定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拟制需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随文明确提出公开属性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
(二)规范属性标注。公文成文后,应当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或“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与“不公开”内容。
五、适用范围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信息时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六、保障措施
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xx县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和事业单位。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条县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管理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各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并确保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共同做好网站建设和信息内容保障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文件、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含以***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和市委办公厅名义、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江西日报、江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省政府网站或市政府网站转载。
(二)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以及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
第五条 所有需要发布的政务信息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经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发布。
第六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各单位信息联络员是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二)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三级审核。县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部门予以更正。县政府办公室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对各部门政务公开的错误率进行统计,凡出现一次严重错误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县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对接将信息撤回。
第九条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采用记分制考核,评分结果纳入县直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对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及时报送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四)拟公开信息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信息发布机关的保密机构负责。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条四条、第五条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由监察、保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府政策解读制度
做好政策解读是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力度,促进政策执行落地,特制定工作制度。
一、解读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做好解读工作。文件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政策解读专员,对需要解读的文件进行解读。
二、解读范围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解读;各部门自行出台重要文件,也要通过县政府网站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的知晓、理解政府和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
三、解读内容
解读政策时,应当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以及后续工作考虑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传递政策意图。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要详细、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
四、解读程序
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核、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开展。解读材料由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并由主要领导审签。各部门在起草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时,上报“代拟稿”时必须将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做退文处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向领导呈送审签政策性文件时,连同解读材料一并呈送。解读材料应于政策性文件印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五、解读形式
政策解读一般采取图文漫画、简明问答、事例讲解、短视频等形象化、通俗化的方式进行,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政策,要多举实例、多讲故事,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听得懂、好明白、能理解”。鼓励采取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已发布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深度解读。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政策解读工作机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策解读督促检查工作,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及时报送解读材料。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不断完善政策解读专栏建设,及时跟进、主动对接,实时更新解读内容。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政策解读常态化工作的落实,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相关环节有机融合、有序推进,广泛宣传解读材料。
(二)严格按照程序发布政策解读信息。所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材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审查规定程序进行,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要主动与发文机关对接联系、积极配合发文机关对外发布政策的解读信息。
(三)稳妥处置政策执行中的舆情反映。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对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必要时应连续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以防止政策信息因实失真、言论不当误导公众,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xx县“政民互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制度
xx县政府网站、xx县人民政府发布和12345热线等媒体平台是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群众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一个重要渠道,是政府与群众、社会互动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广大人民群众为xx发展建言献策的一个快捷信息平台。为认真做好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进一步利用好“政民互动”听民意、解民忧、纳建言、受监督的平台作用,切实使回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政民互动”网民留言的办理、回复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化解矛盾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努力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第二条各地各部门要将“政民互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责任到人。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政民互动”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三条 网民留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受理。
(一)***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三)对本县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反映群众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
(六)重大紧急突发事件、重要社情民意;
(七)需要通过反映的其他相关重要情况和问题。
第四条 网民留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主题不明、内容不具体,无法核实的,应告知其明确主题、内容;
(二)不属于政府管理权限范围的,应告知其反映途径;
(三)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具有恶意攻击性的,应告知其已涉嫌违法,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方式反映诉求;
(四)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告知其法定途径。
第五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原则。
各承办单位要按照留言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对留言进行办理,办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理网民留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各承办单位对办理情况的回复要做到准确、高效,坚持实事求是,能联系上留言人的应尽可能当面给留言人回复,并由留言人对办理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三)对留言者提出的正当、合法要求,要及时依法、按政策办理,严禁上推下卸、推诿扯皮。对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留言人;
(四)对多名群众联合署名反映问题的留言,要认真调查处理,摸清情况,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防止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六)答复时应当做到文字简明扼要,用语礼貌文明,内容问有所答,表述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
第六条 网民留言办理、回复流程。
(一)网民留言由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转各相关单位或乡镇及时办理;
(二)责任单位收到通知之日起,简单咨询类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一般性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问题,应解释说明,可以先形成初步答复意见,待处理完毕后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对需要紧急处理的信件和异常信件,要快速高效处理,防止因耽搁延误产生不良后果;
(三)责任单位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交办件,应于当日内将交办件退回,并说明退件原因。
第七条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回复内容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及时在网上回复办理情况,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第八条 网民对回复有疑义时,承办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说明,对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做好解疑释惑、正面引导工作。
第九条 责任单位对所经办的事项,应和留言者进行联系沟通,确保办理质量。
第十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留言人要求保密的诉求事项及来信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扩散可能对来信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类信件转至被检举、控告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传播领导同志对有关信件的批示等。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拟办信息、领导批示、转(督)办存根、办理结果等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县政府总值班室对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将进行定期通报,对交办件逾期未办结或敷衍塞责、无故拖延、办理回复质量差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因办理不及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务舆情应急处置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十县百乡”示范建设,加强全县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提高回应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把握基本原则
(一)及时有效。立足客观事实,遵循舆情规律,把握“时、度、效”,科学处置,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紧扣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发现、收集、核实、研判、回应、处置舆情,积极主动从正面引导舆论。
(二)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舆情回应处置工作职责,做到不被动、不失声、不缺位,注重加强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不断提升政务舆情应急处置和常态管理水平。
(三)突出重点。把对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以及其它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务舆情作为回应处置重点。
(四)协调联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舆情演化特点,促进形成跨部门、跨系统的信息联通和协调联动机制,整合信息发布平台资源,加强大数据舆情分析,强化与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协作,统筹推进线上发布和线下处置联动。
二、明确主体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做好舆情回应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履职尽责、主动担当。对涉及县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县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乡镇的政务舆情,涉事乡镇是第一责任主体,县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县委网信办组织协调工作。对涉及多个乡镇的政务舆情,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相关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网信办等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门人员,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平台的监测,建立完善覆盖广泛、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政务舆情监测网络,及时与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网信办等部门核实舆情信息情况,实时准确掌握舆情动态。按照一般性事项、社会热点问题、复杂敏感事件、重大突发事态等,建立健全预警工作机制,为有效处置、快速反应、及时发声赢得先机。同时,县政府办公室接收上级政务舆情信息,将第一时间将舆情信息反馈至相关乡镇及部门,并会同县委网信办通过监测系统实时处置。
(二)健全分析研判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舆情分析研判的重点内容、主要范围等标准,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问题性质、舆情烈度、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在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基础上,科学判断舆情走势和回应价值,有针对性地制订处置回应策略,确保情况明确、底数清楚、应对适度。对重要政务舆情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形成深度的舆情分析报告,为决策提供有效参考。研判分析后归纳为综合性舆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网信办协同处理。
(三)健全分类回应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区别性质、程度及影响等不同情况,对政务舆情进行分类回应,并将情况报告分别上报上级机关。对于一般性舆情,经调查核实,如情况不真实或有较大出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说明真实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公开有关部门采取的工作措施、处置结果等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应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四)健全政民互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务舆情回应处置工作中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互动功能,善于利用新媒体平台等交流、互动传播特性,主动发声,回应质疑,澄清事实,不断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和覆盖率,在政民、政企、政社互动交流中正面引导舆论、凝聚广泛共识,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舆情处置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网信办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妥善制定重大政务舆情应急处置和回应方案,及时发出权威声音,共同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保始终掌握主动权。政务舆情监测处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查处。
四、强化制度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处置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要按照有关要求,研究制订政务舆情回应处置相关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强化措施。
(二)加强培训交流。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对各地各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开展轮训,提升政务舆情应急处置、回应关切的能力。
(三)加强督查考核。政务舆情应急处置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县政府办公室将对政务舆情应急处置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对不按照规定政务公开,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xx县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在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制定我县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单位要对开设的新媒体账号全面系统掌握运维情况,重点整改内容长期不更新(即“僵尸号”)、信息发布不准确、互动回应不及时、运维管理不规范、发布内容与官方认证身份不符等问题,清理、整合职能相近内容相似的账号,注销停用的账号,并将相关变更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条规范政务新媒体开设、注销程序。各单位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注销要向县政府办公室与县委网信办报备。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应按程序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主办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修改账号主体,若以机构名称为新媒体平台命名的,要随同机构名称变更同步更名,并书面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三条加强内容建设,坚持正确导向。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工作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
第四条明确功能定位。注册和开通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结合各单位的职能定位,以实用、实际、实效为原则,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多便利。
第五条落实管理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政务新媒体管理、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各项规定,政务新媒体在功能建设、运维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有关要求抓好落实。
第六条强化主体责任。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谁开办、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出现开而不管、管不到位的问题。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营,确保责任到人。
第七条规范内容发布。政务新媒体要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保证发布频次,每周至少更新发布1条,提高原创内容比例,增强互动交流功能。新媒体账号转载发布的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委、政府网站等权威媒体及有关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要对政务新媒体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管理,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处理反馈,畅通互动渠道。要明示本单位职能、联系方式等信息,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回复。
第八条规范工作流程。政务新媒体运维要建立明确规范的工作程序,指定在编人员专人专岗负责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对发布信息严格把关,每条信息均需主管领导审查后方可发布。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的,开设单位要加强管理和检查指导,避免发布不当言论。
第九条健全安全机制。各单位均需建立政务新媒体安全运营机制,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要配置专用设备,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用,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接入不明网络,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管理,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提高密码强度,防止账号被攻击、窃取,发布的信息被篡改。
第十条强化组织保障。各单位要对政务新媒体运维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并建立基础保障制度。明确专门股室负责政务新媒体管理,选派政治立场坚定、熟悉网络传播规律和业务工作、具有较好文字表达能力的人员负责运维。对于运维有困难的部门,可委托新闻媒体机构代理,确保信息发布安全、舆论导向正确。加强队伍建设。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政务新媒体建设,着力强化运用政务新媒体的履职能力,将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业务培训重要内容,对政务新媒体从业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运维管理的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不断提升政治素养,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政务新媒体运维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强化日常监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建立落实内容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要与宣传、网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跟踪监测涉及政务新媒体的网络舆情,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程序及时报告、会商研判、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府开放日”工作制度
为了纵深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开放式行政治理,提高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开放主体
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等。
二、邀请对象
在xx县工作、生活、学习,关心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对象包括基层“两代表一委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及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代表,基层群众,引进人才,创业者,职工代表,网民代表等。
三、活动内容
(一)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和重要决策部署,结合本部门、本单位重点任务、重大活动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以深化行政改革、推动社会发展、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落实便民政策等为重点。全方位介绍和展现政府机关的主要职能、制度规范、特色亮点、服务举措和创新成果等;
(二)畅通沟通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注重答疑解惑和整改落实,促进机关作风改进和服务能力提升;
(三)参与重大决策,邀请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以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参观调研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群众对重大决策制定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意见建议采纳吸收情况。
四、时间安排
原则上每年6月份集中举行“政府开放日”活动。
五、主要方式
(一)代表遴选。“政府开放日”活动举行前,由举办部门牵头成立代表遴选小组,拟定代表人数及分配名额,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上公开征集市民代表,或者由各乡镇、企业协会以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初步对象,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确定参加活动代表,并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
(二)浏览介绍。让公众浏览部门整体架构;由专人介绍部门结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服务举措、特色亮点、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观摩体验。邀请公众观摩部门办公运行情况,体验办公运行流程和行政执法过程。
(四)座谈交流。召开座谈会,向公众介绍本部门重点工作、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工作事项办理情况。
(五)参观调研。邀请公众参观重大项目建设现场,调研重要民生工程实施和推进情况。
(六)代表意见收集反馈。在整个“政府开放日”活动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收集市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信息,并将梳理的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是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提升廉洁高效行政水平的客观要求,对促进政民互动、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着眼于加强单位自身建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抓好“政府开放日”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开放日”活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科学拟定本单位“政府开放日”活动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活动内容、时间安排、参加人员、活动方式等内容,扎实推进“政府开放日”活动。
(三)加强主动公开。各地各部门“政府开放日”活动时间、主题内容确定后,将相关活动方案于5月底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活动开展情况。
xx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实行政务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更好地协调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一)县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月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二、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二)县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三)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县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六)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中涉及全县性的重要事项。
(七)群众关心的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三、新闻发布会的审批与管理
(八)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新闻发布会原则上实行统一管理。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新闻发布会外,未经批准,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新闻发布会。
(九)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的确定,可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直接提出,或由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动申报,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提出;新闻单位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人民群众关注热点问题提供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提出。所提出的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十)例行的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涉及全县性、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县政府新闻发布会,根据县政府有关会议决议或县长批示进行;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四、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十一)设立两级新闻发言人。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县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要确定1名新闻发言人,由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熟悉本部门、本单位情况,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的实职领导担任。
(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确定新闻发言人的同时,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和对外新闻发布联络工作。
五、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十三)新闻发言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十四)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和县委宣传部通报本部门、本单位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五)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应请示上级部门。
(十六)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十七)在县委宣传部统一指导下,做好外地记者到本部门、本单位采访的接待工作。
六、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十八)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等,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八、新闻发布会纪律
(十九)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九、其他
(二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以县“五型”政府建设监督员为基础,建立社会公众代表库。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县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召开讨论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股室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会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纪委监委负责全县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县纪委监委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政策解读专员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二条 按照“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稳定性好、政策敏感度高”的标准选拔部门业务骨干担任政策专员。
第三条 按照“部门推荐、集中培训、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考评,确保政策专员机制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第四条 依托政策专员热线、实体服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和政府网站,设立政策咨询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和解读服务。
第五条全面提升解读材料质量,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主要内容、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以及后续工作考虑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坚绝杜绝简单摘抄文字、罗列文件小标题等形式化解读。可通过案例讲解、数据呈现、一问一答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创新政策解读形式,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政策通气会、在线访谈、场景演示、图文漫画、事例讲解、短视频等形式开展多元化解读,让群众看得懂、用得上。
第八条 政策专员要切实加强学习,梳理本部门最新文件政策,厘清各相关业务环节,以专业的能力为群众和企业解读政策。
第九条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政策专员推进政策解读的进度,对政策解读不力的情况予以督查,形成督查通报,推动政策专员解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
7.乡镇村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档案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及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快透明、廉洁、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县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负有公开信息义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其行政主管或联系部门负责。
第三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及工作协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推进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基本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内容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公开法定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采用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以及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采取的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处理群众投诉、实行责任追究,以及对下级部门和单位督查考核等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及时更新;公开形式实用有效,符合规范,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制度执行有力;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反响良好。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一)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二)良好(75分—89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合格(60分—74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四)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10日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乡(镇)、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在考核前5日内书面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考核等次,经县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将列入部门职能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绩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年终进行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由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结合我县实际,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制度:
(一)涉及我县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县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我县机关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事项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县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问卷评议。根据网络评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四)专题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为特邀监督评议员,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网络评议、监督评议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常态管理,由政务公开单位自行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监管。问卷评议、各界评议等方式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监督评议表格,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被评议单位网站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约请访谈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回收问卷,汇总测评情况。
(四)对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做出评定,评定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将评定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和专题说明应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乡(镇)应将综合评议情况及时报送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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