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职责(五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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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2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 1
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的操作工、储存保管员;
(十)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安全保障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保障部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综合部及各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综合部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4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
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保障部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保障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全保障部联系专业机构组织进行安技培训;
办理复审、初审等相关手续。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保障部。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保障部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7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
5.12.8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
5.12.9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安全保障部负责
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0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公司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保障部及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2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机操作工、场内机动车司、大型垂直运输机械操作司机、指挥、司索及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
一、学习并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本工种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操作技术水平,并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上岗。
三、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现场安全纪律,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安全作业意识。
四、严格使用安全防护及劳动保护用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冒险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的指令,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确保作业安全。
六、随时检查与本工种作业有关的机电设备、设施,消防设施及现场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完好与可靠性,发现隐患即作整改。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向项目部有关人员报告,必要时有权越级上报。
1、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2、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如:焊工、电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
3、挡车工不算特殊工种,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1981年4月30日)纺织挡车工以暂不实行提前退休为宜。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班组科室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三、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安全科,由安全科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局、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七、“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科,缴纳工本费后补发。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九、每年由安全科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
十、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
十一、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
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十二、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三、内容
3.1安技科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3.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安技科同意,方可变动。
3.3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司炉工作业
(7)登高作业
3.4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8)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9)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1)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技科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技科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技科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技科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技科,证件发放由安技科负责。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技科。
3.6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安技科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3.7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
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3.8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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