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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的:
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的权属约定,初始登记是将新建商品房的权属(含土地)办理至业主名下,使之成为权利人的行政行为,是开发商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二)主管部门:
天津市房管局登记发证中心
(三)工作内容:
领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汇集相关资料。按房屋销售合同及权利人的情况填写。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要件到登记发证中心进件。
注:该项工作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四)要件: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4、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
5、标准地名证明文件;
6、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7、已办理预售登记的,还应提交预售登记证明。
(五)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初始登记
(批准用地建房、拆迁安置用地建房、已领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换领房地产权证)
一、需提交资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
1、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中国内地公民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香港、澳门、台湾省的中国公民及外国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所提交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认证。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见证或认证。
(二)数字化测量宗地平面图(公寓建筑的一并提交数字化测量单元房产平面图)原件及缩小比例为70%、规格为a5的复印件(复印件的张数等同产权人的人数)。
(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1、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提交《私人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2、产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填写提交《单位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所登记产权属公有资产的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区、镇〈街〉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具意见盖章)。
(四)根据不同的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1、批准用地新建房屋办证的需提交
(1)用地来源文件及相应附图:
可以作为用地来源的批准文件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适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关于同意使用土地的批复》、《关于同意征用土地的批复》、《划拨用地通知书》、《违法用地呈批表》、《个人建房使用土地申请表》及其《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意拆迁******的批复》、《合宗用地申请表》等。(2)《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3)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及其档案接收证明复印件: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包括《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鉴定报告》并附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出的处罚通知书(申领产权证的房地产属个人住宅的不要求提交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2、拆迁安置易地新建房屋领证:
(1)《建房用地批准书》;
(2)《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3)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及其档案接收证明复印件: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包括《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鉴定报告》并附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出的处罚通知书(申领产权证的房地产属个人住宅的不要求提交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注:涉及到历史原因的拆迁安置易地新建房屋领证,可能还需按具体的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
3、只领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交:
(1)土地使用证;
(2)《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3)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及其档案接收证明复印件: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包括《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鉴定报告》并附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出的处罚通知书(申领产权证的房地产属个人住宅的不要求提交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4、只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交:
《房屋所有权证》(86年后批准用地的需提交用地来源文件);
5、更改房地产座落地址或门牌的提供地址证明
以上提交资料无说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说明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校对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宗,非住房550元/宗(登记费含房地产权证书费一本,每增加一产权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只收取房地产权证书工本费,即10元/产权人。该费用由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档案费:65元/宗(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收取)。
三、初始登记核准期限: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终审的:20个工作日;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终审的:
12个工作日。
初始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21 字号:[大
一、办理事项
商品房初始登记(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单位自建房初始登记(含军产、公租房、廉租房项目)、个人自建房初始登记、城中村改造还建(安置)房初始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60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
三、实施机构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商品房初始登记(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8、人防工程联系单和验收单(有地下室的房屋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0、经由市房管局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
11、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证书、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凭证、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查验原件)
12、开发企业出售房屋和全体业主共有房屋明细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13、其他必要材料 注:经济适用房另需收取市局下达的经济适用房计划;
单位集资建房另需收取市局下达的单位集资建房计划;
军队自建经济适用房另需收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下达的自建房计划及市局下达的经济适用房计划。
(二)单位自建房初始登记(含军产、公租房、廉租房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军队自建房可另提供相关证明)
8、人防工程联系单和验收单(有地下室的房屋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9、经由市房管局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
10、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证书、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凭证(查验原件)
11、其他必要材料 注:军队自建房另需收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下达的自建房计划或项目立项批复,以及军队自建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证明
(三)个人自建房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个人建房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4、建筑工程施工图
5、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
6、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四)城中村改造还建(安置)房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8、人防工程联系单和验收单(有地下室的房屋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9、经由市房管局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
10、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证书、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凭证、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查验原件)
11、开发企业出售房屋和全体业主共有房屋明细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12、城中村改造项目批文
13、其他必要材料
六、审查内容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2、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
3、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是否冲突;
6、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初审(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复审→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权证印花税:
每本5元。
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减半收取。
(二)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十一、办理结果
1、同意:记载于登记簿,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2、不同意:出具不予登记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3、申请人在发证窗口领取。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2、咨询电话: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85482051
房屋初始登记
一、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登记备案应由预售(预购)当事人向房增交易所申请。填报《重庆市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预购人可委托预售人办理登记。
二、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应提交证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副本原件;
2、双方签定的规范的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一式三份);
3、预售商品房分层位置平面图;
4、付款凭证;
5、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买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或授权登记文件资料;
买方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全民单位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股份制企业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
7、买方是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三、登记申请人应注意下列事项:
1、已抵押的房屋必须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销售证明及购房人知道抵押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提交证件后应留存收据,并凭收据领取登记合同;
3、登记部门在证件齐全情况下,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
4、房屋竣工并办理初始登记后,买卖双方应办理转移登记,并按成交额交纳规费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询问笔录
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地点:西城区发证办公室
申请人: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
问: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否则将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明白不明白
问:本次登记申请是否是申请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答:是否
问:所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有无争议?
答:无有
其他询问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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