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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
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六条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
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
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第七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第十一条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
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十五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第十七条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十八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第十九条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第二十条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第二十一条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二十四条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五章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于违反安全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第三十一条加强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一)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员(道口安全员)负责看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交通安全员”袖章或其它证件,使其在道口处有效地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
(二)铁路部门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疏导道口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发给其“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或其他证件;
(三)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门应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道口肇事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____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作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2009年大连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报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副主任马健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全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省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08年及2009年上半年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表彰先进,分析形势,交流经验,安排部署2009年下半年我市铁路道口各项工作任务。
下面,代表市道口委做工作报告。
一、2008年及2009年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
我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省道口委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市各级道口管理部门和监护人员的共同努力,铁路道口安全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好转,为我市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008年,是我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成效最为显著、事故率最少、百日安全最多的一年,我市铁路道口三年标准化建设工作成果已初步显现。全年我市无人看守道口全年共发生事故5起(甘井子区2起,瓦房店市2起,金州区1起),其中发生在监护道口1起(在监护时间外),无人道口4起;
轻伤4人。事故率同比下降60%。监护员认真履行职责,有效防止铁路道口交通事故5起。在全省开展的铁路道口“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我市参评的三个赛区,第一赛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第二赛区(普兰店市、金州区)、第三赛区(沙河口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共实现七次大连市铁路道口“百日安全”。
从去年的4月1日至今天(近500天),全市铁路监护道口实现“零事故”目标,今年上半年监护员认真履行职责,还有效防止铁路道口交通事故2起。7月14号省里召开全省今年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会议,陈海波副省长对全省铁路道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会上对我们大连市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上半年,“零事故”这个目标的实现,是我们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上的重大突破,是三年标准化建设的成果,更是和我们在座的努力工作分不开的。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工作主要有: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2008年,市道口委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和省道口委文件精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道口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年初与省道口委签定安全责任状,建立了市、区(市)铁路道口安全控制指标体系,与七个区(市)道口委签状的同时,对道口安全管理目标实行定量控制和层层分解考核。严格按照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管理例会,市道口委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杨吉奎同志亲自组织,分析我市铁路道口安全形势,总结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经验教训,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制定铁路道口规章制度及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工作,使我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运行。
(二)加强事故分析,认真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历年道口事故的经验教训,市道口办进行认真分析,把预防事故、降低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措施。第一季度市道口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铁路道口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08年大连市铁路道口安全隐患整治方案的通知》,在各县、区广泛开展道口隐患整治检查。根据“春运”、“两会”、“奥运”、“十.一”、“元旦”等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认真开展铁路道口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查隐患、查整改、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处理能力为主要内容,全年,市道口办共检查铁路道口200余处次,发现问题130余条,均逐条进行分析,做到了严查细查、边查边改,整改率达99.8%。
(三)有效提升高危道口的监控能力。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铁路客货列车和公
路机动车的明显增加,使我市辖区内多处无人看守道口变成繁忙道口,成为重大危险源。为消除安全隐患,在严格管控高危道口的同时,对事故多发的无人看守道口采取建成监护道口、定时监护、增段防护、安装警示设施等有效措施实施监控。2008年,市道口办对事故多发的8处无人看守道口(瓦房店3处、金州3处、普兰店2处),采取建成监护道口的有效措施实施监控。并增加3处24小时监护道口,有效提高了道口防止事故的能力。
(四)改革管理思路,创新先进监控方法。市道口委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大胆改革道口监控方法,去年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拿出250多万元,在市内三处公铁平交道口(沙河口区凌水线5km孙家沟道口、沙河口区凌水线6km767m由家村道口、甘井子区凌水线7km532m周家街道口)安装交通信号,以保障市内铁路道口交通畅通,有效控制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道口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监护道口设施标准化目标。2008年,我市在省道口办的支持下,在全市77处繁忙无人道口和易出事故道口安装了太阳能警示标志,翻建道口房10处,道口房大修5处,接电12处,安装电子监控设备8处,更换报警设备11处,在监护道口安装接电设备7处,配备道口移动通信电话84部,配置道口监听设备40部,提高了监护道口安全防范能力和监控保障能力,从本质上改善了监护道口基础设施装备水平。
(六)加强监护员的管理工作。道口监护员是铁路道口管理的最基层队伍,也是道口监护的重要队伍。为提高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的工作标准及业务素质,年初市道口委下发《大连市铁路监护道口监护员奖罚办法》,从制度奖罚上进一步规范了监护人员的具体行为,提高了监护人员爱岗敬业的责任意识。今年因违规违纪共辞退监护员5名,提高了监护员的素质。其次是定期组织监护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共组织了七个县区300多人次的监护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培训、考试等有效形式,提高监护员的业务技能、实际应用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持证上岗率达100%,有效地提高了监护员的职责意识和岗位意识。
(七)加强与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工作。去年我们重点加强了市交通局、城建局、公安局,市交警支队、铁路工务段、电务段、铁路公安处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严格按照例会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协调会,与各部门共同研究铁路道口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协调高新园区、铁路工务段完成了凌水线8km504m工学院东门道口的拓宽工作,并在该道口安装了公路交通信号,提高了道口的先进管理水平;
协调交通局完成了我市辖区内铁路无人道口安装铁路道口交通警示标志的改造工作。由交通局出资266万元,按照《jb-1999》要求,重新安装和更换了全市境内203处公铁平交道口的交通警示设施(警34)标志,进一步提高了铁路道口的防事故能力;
与铁路局、交通局协调了瓦房店田五线2km317m 拉山道口(卡脖道口)的工程改造,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存在问题
一是个别分区(市)道口办工作力度不大,存在日常检查不到位和制度不认真落实的问题。(个别区市道口办一个月才去所属道口检查一次),日常检查考核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二是个别区(市)道口办对08年下达的道口工程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抓的不紧,落实不到位。
三是铁路道口基础设施建亟待加强。因资金紧张等原因,监护道口报警设备不齐全,部分报警设施老化,部分道口房需要翻建或大修。
四是个别监护员当班中擅自切断报警电源、关闭监听对讲机;
交接班记录填写不规范,对防护备品、报警设备出现问题无记录等问题普遍存在。
五是道口内外环境需进一步加强与保持,距花园式规范道口还有差距。
二、2009年下半年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主要任务
2009年下半年工作重点是:进一步加强铁路道口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护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监护道口预防事故的能力,加大铁路道口安全宣传工作力度,深化铁路道口安全专项整治,确保铁路道口安全。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目标是:争取全年达到铁路道口“零事故”。
(一)继续开展铁路道口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不定期巡查、抽查和夜查的力度,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按照《大连市铁路道口监护员奖罚办法》实施奖罚。对所有监护道口监护员岗位作业标准、岗位责任制、安全措施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教育和督促监护员自觉遵守纪律做好监护工作。确保在道口管理上不出现问题。二是利用有限的资金,完成监护道口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对还没有实施监护的高危、繁忙无人道口要实施监护,对去年欠账的道口工程要立即建设要落实道口设备维修管理责任,该接电的接电,该建房的建房,该大修的大修,该上报警的上报警,要对道口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道口设备运行正常。
(二)认真组织铁路道口秋季互检工作
现在每个县区道口的管理都有自己的特色和亮点。下半年,我的想法是,采取道口委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和区(市)道口办互检、拉练的方式,组织开展一次县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互检评比活动,加强道口安全专项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以市道口办牵头,主要促进各县区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相互交流、学习和取长补短,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果。希望各县区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这也是我们促进道口管理标准化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互检的具体时间安排在全省道口互检之前,具体检查方案由市道口办拟定。
(三)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调,共同做好道口联检工作
道口安全是一个涉及道路交通系统和铁路运输系统的复杂动态系统,为确保道口安全,需要我们业务部门、铁路、交通、交警、农机等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形成多部门参与的道口安全管理模式,通过规范道口行车秩序和改善道口行车环境来确保道口安全。下半年,我们将组织道口委成员单位,实施一次铁路道口联合执法大检查,最大限度地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对高危、繁忙道口进行联检,认真查处通过道口的违法车辆,进一步营造“遵章通过道口、人人注意安全”的良好氛围,提高遵章守纪、维护铁路道口安全的自觉性。
(四)继续加强监护员的培训工作
去年以来,正是由于我们强抓了一年一次对监护员专业培训力度,监护队伍的专业素质、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有了大幅提高,使得道口事故率大幅下降。下半年,市道口办将继续加强对没有组织培训的区(市)监护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全市铁路道口监护队伍的专业素质。
2011年西安市龙渠道口工作报告
龙渠道口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龙渠村,从去年的5月1日我们安监局接管至今天(500多天),铁路监护道口实现“零事故”目标,今年上半年监护员认真履行职责,有效防止铁路事故的发生,确保道口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2011年长安区道口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道口委文件精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道口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分析我区铁路道口安全形势,总结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经验教训,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制定铁路道口规章制度及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工作,使我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运行。
(二)加强监护员的管理工作。道口监护员是铁路道口管理的最基层队伍,也是道口监护的重要队伍。为提高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的工作标准及业务素质我们请西铁分局的同志对我们的监护人员进行了培训和指导,有效地提高了监护员的职责意识和岗位意识。
(三)定期检查,加大不定期巡查、抽查和夜查的力度。工作要做好,必须要做好检查工作。我们每月最少常规检查两回,并且加大不定期巡查的力度,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
得问题,我们都当面予以批评指正,确保在工作中不出纰漏。
(四)加大对道口设备的日常维护,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部门予以反映,并积极和西铁分局的相关人员进行联系,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五)加大道口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全国安全宣传月期间,我们制作了大量的道口宣传资料,包括展板和宣传资料、事故图片展览等,通过这些形式的宣传使道口周边的群众能够从思想上得到足够重视。
以上是我们龙渠村道口工作的简要汇报,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道口协管员职
1、道口协管员必须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年满18周岁,思想品德好,组织纪律性强、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视力和听力良好,说话吐字清晰,能做记录的职工担任。
2、道口协管员必须经过铁路工务设备管理单位或南宁铁路局安监室进行有关规章业务、本职工作基本技能和技术、安全规则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道口协管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加强了望,严格纪律,如因事必须离开道口,应得到项目部安质的同意同,并派出胜任交通疏导员工作的人员到位替代后才能离开。
4、道口协管员班前要充分休息,保证值班时精力充沛,值班时要穿着规定的防护服装,佩带臂章。
5、道口协管员要利用列车间隙时间进行交接班,对本单位通行的施工车辆情况要交清,安全情况要交清,防护备品要交清,交接双方在交接簿上签字。如接班人精神异常,影响安全工作,可拒绝交班。接班人来迟时不准下岗,及时向项目部安质部汇报。
6、道口协管员在值班中要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掌握列车运行时分,车辆通过道口的规律和特点。对本单位通行的施工车辆要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发现问题严禁通行。
7、道口协管员值班时,不准动用道口防护设备,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打瞌睡,不准听收音机、看报,不准与他人闲谈,不准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
8、道口协管员坚持立岗嘹望,熟知列车运行情况,特别是旅客列车运行时刻,经常注意上下行来车,疏导施工车辆通行。
9、施工车辆通过道口的最高速度不准超过20km/h,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不准转弯掉头。在距道口20m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嘹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等情况外,不准停留车辆。
10、随时向通过道口的施工车辆及行人进行安全宣传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7-03-10 09:38 来源: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我要评论
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迅速增加,穿越铁路道口的机动车越来越多,机动车与火车相撞的事故不断发生。有的一次伤亡几十人,有的造成列车颠覆,中断行车。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迅速增加,穿越铁路道口的机动车越来越多,机动车与火车相撞的事故不断发生。有的一次伤亡几十人,有的造成列车颠覆,中断行车。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为了加强对铁路道口的管理,特制定《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 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 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 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
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六条 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
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
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 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 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
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 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
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第十一条 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
(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
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 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 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十五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
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
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第十七条 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十八条 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
第十九条 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第二十条 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
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
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第二十一条 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二十四条 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 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五章 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
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对于违反安全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第三十一条 加强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
(一)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员(道口安全员)负责看守;
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交通安全员”袖章或其它证件,使其在道口处有效地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
(二)铁路部门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疏导道口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发给其“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或其他证件;
(三)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门应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 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道口肇事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作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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