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家风是宝贵的财富】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都谈到“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要求“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一个人为人处世、待人及物的原则和干事创业的态度,都受到家风潜移默化的影响。好的家风能促进形成良好的党风政风,对社会风气也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风建设。由古至今流传下来很多关于家风家训家规的经典故事,不少好的家风也在一代代的传承中,成了一个家族兴盛的基石,成了一个地方的特色文化。好家风润物无声,似涓涓细流,汇聚成了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东汉时期,太守羊续带头抵制奢靡之风,以“悬鱼”之举告诫前来阿谀奉承的人,“悬鱼太守”的故事流传开来后,人们常在建筑装饰构件用“悬鱼”图案以示清廉之意,“户户悬鱼”更成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写照。由此可见,好的家风是一股强大的正能量,能抵御不良风气的侵袭,更能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导向。
好家风是一个家庭最宝贵的财富,是家庭凝聚力的根源,是每个人工作、生活、学习的助推器。在“爱国、务实、上进、勤俭”的家风润泽下,梁启超自幼就立下了报国之志,也以言传身教的方式给子女树立了好榜样,子女们沿袭了他的爱国思想和治学态度,从而有了“一门三院士,九子皆才俊”的佳话。好家风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和发扬,是社会中个体立德修身、立言立行的“温床”,在好家风的熏陶下,个人才能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自幼养成好习惯、涵养好品性、催生好志气,自觉系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在进入社会后才能保持良好的品德修养。千万个“小家”把爱国、勤俭、节约、忠孝的美德融入家风,国家这个“大家”必能和谐稳定、繁荣昌盛。
对党员干部来说,好家风犹如一道坚不可摧的屏障,能抵御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纵观近年来被查处官员的报道消息,因为家风家教不严而落马的不在少数,很多官员因为忽视家风家教的重要性,没有管好“身边人”,最终落得凄惨下场。家风紧紧连着党风政风,随着党和国家对家风的愈发重视,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已经成为检验其能力作风的重要参考。涵养好家风,能让“身边人”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实基础,主动远离“围猎”陷阱,抵御各种诱惑,也能提升个人及家庭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美誉度,获得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好的家风,更时刻提醒着每名党员干部都要保持良好形象和清廉本色,在干事创业道路上行稳致远。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如果说家庭是每个人背后的“港湾”,那么好的家风就是干事创业扬帆起航的有力“牵引”,家风相伴,斗志满怀。
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其既可以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又具有自身独立的存在价值。为维护程序公正,法官必须坚守以下几点:
(一)法官应注重诉讼过程的公开性。
诉讼公开是最佳“防腐剂”。对法官来说,只要做到了公开,可以说公正问题的一半已经解决。公开不只是对公众的公开,而且要对当事人公开。审理活动应在法庭上进行,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进行,尽量当庭作出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详尽的判决理由,这样可以避免给当事人留下法官“暗箱操作”的印象。只有公开才能消除群众、当事人对公正裁判的怀疑,提高法律的公信力。法官应持公正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且应当自觉遵循公开审判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最大程度的公开。
(二)法官应当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与法官有过单方接触,另一方则有理由怀疑法官的公正性。因为一方当事人会利用此机会向法官提供一些情况或者意见,并可能给法官造成某种印象而另一方并没有机会就此为自己辩解,因此这是不公正的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对于单方接触的具体内容和理解有些偏差。他们认为,禁止单方接触就是要求法官不得“私自、私下、秘密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只要法官不在私下场合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而是在办公室和书记员一起会见当事人,便符合不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实际上,这种考虑只强调了诉讼互动的公开性,而忽视了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这种公开的会见,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仍属于单方接触的范围。
(三)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法官如果偏袒一方当事人,势必造成神圣公正的法律在双方当事人心中丧失权威。因为利益受损一方会认为是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获益的一方则会认为打赢官司要靠人情关系和金钱。
作为公正行使司法权力的保障,回避制度在很大程度影响着公正的实现。为此,各国将回避制度纳入诉讼法中,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法规范,是“符合条件则回避”成为法官的法定义务。《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在强调法官应当遵循法定回避的同时,规定了酌情回避准则。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法官认为其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酌情回避事由才能成立。
(四)法官应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而可能产生的影响,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作为社会一员,法官与其他成员一样,也有其个人好恶和主观偏见。但是,这种对普通人可以允许的好恶与偏见在法官履行审判职务时却没有立足之地。
近年来,全市政法战线坚决贯彻党中央及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力确保了社会大局稳定,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了人民安居乐业。特别是广大政法干部主动适应新形势、新阶段的发展变化,工作理念不断转变,政治素养不断锤炼,业务水平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不断增强。实践证明,宿州市政法队伍是一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正气浩荡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一、政治过硬是固本之源
对于政法干部,讲政治是第一位要求,必须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首要的政治原则、政治本色、政治品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要把理想信念作为自己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持之以恒加强政治学习和党性教育,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业务过硬是履职之要
业务过硬是政法队伍的立身之本。要履行好职责使命,必须大力推进政法队伍专业化建设,要全面提高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不断提高政法队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破解难题的能力,跟得上时代节拍、担得起时代重任,练好建功立业的基本功。
三、责任过硬是成事之基
“我的执政理念,概括起来说就是: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浓厚的为民情怀,强烈的责任意识,为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示范。要忠于职责、忠于使命,敢于担“责”,勇于担“难”,善于担“险”,敢于担“错”,开创担当作为的新业绩。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入党誓词是党员对党和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我们的初心和使命,我们要铭记心中,以此修身正己、锤炼党性,始终以实际行动诠释心中的信仰,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到底,坚定不移、终身不渝。
初心和使命就是理想、信念、宗旨,就是最高纲领和奋斗目标,就是奋斗精神和优良作风。所以,初心和使命就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动力。要深刻认识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
如果丢掉了初心、忘记了使命,就会陷入“四种危险”,就会经不起“四大考验”,就会缺乏前进的动力。因此,我们要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我们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是我们党永葆青春的秘诀。
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有三个明显特色。一是鲜明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我们共产党人的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前段时间开展的“*”主题教育,有些党员可能觉得这些是比较“虚”的,甚至是不以为然。其实,信仰信念并不是虚无缥缈的,虽然属于精神层面的范畴,但具体到行为实践上,具体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上,就是实实在在的,是有标准、可检验的。具体到普通党员,就是应该有责任、有担当,应该时时刻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出表率,遇事积极为村出谋划策,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群众致富。
二是鲜明体现了党的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义无反顾地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在党的领导下,我们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一穷二白,到国内生产总值世界第二位,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在党的初心使命引领下,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是鲜明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赤子之心。何谓人民?人民是我们力量的源泉,是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执政的最大底气。在人民眼中,什么是共产党?那就是自己有一条被子,也要剪下半条给老百姓的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合不合格,群众最有资格作出评价。只有从日常的一点一滴、一言一行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吃苦在前、无私奉献,脚踏实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群众才能信服你,才能一呼百应,向你看齐。党员的一言一行影响社会的风向,每个人都必须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共同构成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抓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树立共同理想,就突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就把握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就打牢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引领群众,就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文化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一要以法治思维来谋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强化规则思维。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让权力行使守规矩、不任性。要强化民主思维。充分用好民主集中制,广聚群智、广听群意、广纳群策,在民主、科学、合法的前提下作决策。要强化程序思维。要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决策合法。要强化权责思维。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思维,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开展工作。
二要靠法律武器来破解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要依法解决问题。要找准法律的着力点,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依法依规、用情用力解决合理的诉求和难题,逐步把难题导入法治框架、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要依法化解矛盾。要找准法律的切入点,认真梳理法律权责义务,认真分析利与弊,综合运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心理疏导、化访为诉、进入程序、依法处置等措施,把矛盾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依法惩戒违法。要找准法律的发力点,对无视法律权威的违法行为,要用法律方式依法处理,找准维护权利的法律依据,坚决把法律武器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三要用法律边界来守护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要全面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三单合一的工作方法,确保做到想干的事有依据、该干的事不耽误、所干的事不越界。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找准法律行为主体的边界、执法程序的边界、法律约束的边界,我们决不能越权开展工作。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必须做法律的忠实践行者,凡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要做到法律红线不可越,找准法律的“高压线”和“易燃点”,善于从法律红线中看到潜在风险,自觉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找准法律最大的容忍度和底线要求,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大胆开展工作,要在法律的最大容忍度中大胆开展工作,在法律中寻找最大的发展空间。
四要凭法律素养来提升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都应该成为复合型干部,不管在什么岗位工作都要具备基本的知识体系,法律就是其中基本组成部分”。要带头学法。要把法制教育纳入单位的整体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干部法治档案,认真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做到学习教育常态化、机制化;要丰富学习形式,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定期举行法律法规考试。要带头懂法。要把本单位、本领域的法律学懂弄通,在开展工作、化解难题时才能得心应手。要带头敬法。要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要带头崇尚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把法律摆在心中至高无上的位置。要带头用法。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条件,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带头守法。要主动接受监督,习惯于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主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要带头遵守法律,坚决防止违法决策、违规行政、以权压法、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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