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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项目名称: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常州无锡交界处、西至中天钢铁、南至运河、北至铁路,具体详见现场公布的征收范围图。范围内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9532.34㎡,其中住宅约23户,建筑面积2406.6㎡,非住宅约2户,建筑面积7125.74㎡。
三、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横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横林镇古槐路 1号),联系电话:。
八、监督举报电话:(区征收办) 86310134(区纪委)。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年9月22日
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
xx2号地块:东至规划如意街,南至白渡路,西至悦来街,北至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xx〕第18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
xx3号地块:东至豆市街,南至白渡路,西至规划如意街,北至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xx〕第17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9月28日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xx]28号)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范围:
1.新开路、鞍山路、市场街、长江路、日新街、无名街(唐御宫洗浴南侧)合围。
2.繁荣街、英山街、市场街、华胜街、平和街、长江路合围。
3.长江路、西岗街、平和街、庆胜街合围。
4.长江路、英华街、宏济街、生福街、庆胜街、西岗街合围。
5.西岗街、鞍山路、长江路合围。
6.宏济街、同庆街、无名街(前程国际北侧西起西岗街与宏济街交叉口东南角、东至同庆街)合围,同庆街10号、12号、42号。
四、房屋征收部门:大连市西岗区城区改造办公室。
五、实施时间:自20xx年10月12日起开始实施。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xx街旧城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被征收人领取的《征收手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10月10日
征收人:卫辉市人民政府
地址:卫辉市卫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常运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忠海
为改善原电机厂周边区域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进程,卫辉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10日作出了《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一期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卫政文〔20xx〕139号决定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等进行征收。该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于20xx年8月10日公告,被征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属该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
为确保该棚户区项目工程顺利建设和安置广大被征收户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李忠海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核算,给予207261元补偿(补偿明细见附件)。
二、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按《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执行。
以上决定,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如在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执行力。
特此决定。
卫辉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九日
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xx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xx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陆。
根据杭下政征字〔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xx年4月1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4月14日受理后,指定丁晓玲担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听证会主持人,张伟钢、张蓉晖担任听证员,孙少燕担任记录员。20xx年4月14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xx年4月22日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评估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代表的意见。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未到会。20xx年6月27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以及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寄来回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给予被申请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人民币4255525.52元。货币补偿补偿款组成如下: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360232元
2. 货币补贴(房屋评估价格20%):672046.40元
3. 新购房屋税收补贴和奖励(房屋评估价格5%):168011.60元
4. 临时安置费(102.34㎡×44元/月㎡×12个月):54035.52元
5. 搬家补助费(发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以及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
三、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月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鉴于20xx年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预签协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模拟征收方案,现将芜湖县人民政府20xx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加大我县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力度,坚持以人为本,顺应群众意愿,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征收。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xx县20xx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东至渡春路、沿河路,南至老人桥,西至青弋江,北至乌凤滩(详见红线图)的用地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所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
芜湖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芜湖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公告之前已预签协议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红线图
县20xx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8月20日
本政府于x年6月18日发布淮政征字〔〕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刘位于xx区西路4幢xx室的房屋在xx医院东地块征收范围内。在房屋征收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刘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被征收人刘位于xx区西路4幢202室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刘位于xx区西路4幢202室的房屋面积为50.67㎡,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为50.67㎡。产别:私产、多产权同幢。经选定的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屋评估单价为4337.00元/㎡。东方巴黎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4400.00元/㎡,安置优惠价为4000.00元/㎡,(楼层系数以评估报告说明为准)。被征收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后未向作出报告的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该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因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明确选择,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以及江苏省、淮安市相关征收政策规定,现作出以下补偿决定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计219755.79元,生活配套设施及装潢款计人民币2051.85元(如有遗漏,经核实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按实补偿);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3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3040.2元。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款计人民币225197.84元。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计219755.79元;生活配套设施及装潢款计人民币2051.85元(如有遗漏,经核实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按实补偿);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7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18241.20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计人民币240748.84元。
产权调换房源为xx区东方巴黎城小区2#楼807室,建筑面积为71.84㎡,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4400.00元/㎡(楼层系数以评估报告说明为准);安置房屋总价款为279770.40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与产权调换房价款相抵后,被征收人应付款为39021.56元。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选定补偿决定中规定的一种方式,逾期不作选择,本政府将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第二种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执行。
四、限被征收人刘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产权移交征收部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xx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刘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货币补偿)
刘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产权调换)
x年1月8日
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xx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市xx区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孙,男,汉族, 住址:xx市xx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常住地:xx市xx区花园街道路1176弄12号。
姜,女,汉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
根据下政征字〔20xx〕第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xx年5月2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对补偿方式和过渡方式作出明确选择。在谈话记录中明确表示选择产权调换。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采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安置被申请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市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安置房(原地段期房),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48㎡且房屋评估价值不少于人民币811056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48平方米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超过建筑面积48平方米房屋价值部分按规定支付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二、申请人提供本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白石路香源公寓7幢3单元704室(建筑面积52.8 ㎡)住宅房屋一套作为周转用房。
三、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
四、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下城区九新里 19-21号1单元103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6月30日
征收人:xx市人民政府
地址:xx市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
为改善原电机厂周边区域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进程,xx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10日作出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一期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卫政文〔20xx〕139号决定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等进行征收。该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于20xx年8月10日公告,被征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属该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
为确保该棚户区项目工程顺利建设和安置广大被征收户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李忠海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核算,给予207261元补偿(补偿明细见附件)。
二、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按《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执行。
以上决定,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如在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执行力。
特此决定。
xx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政房征〔 〕 号),对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征收主体:
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七、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系×××××地段被征收人,有私产有证房屋一处,该房屋坐落于×××××,房屋产权证为×××××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结构为混合,用途为住宅。另有附属物猪圈面积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27日对××××××地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限定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内。被征收人的房屋超过规定签约期限后,××××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未签约原因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要求分户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50平方米多层楼房各一套,不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就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选择房屋安置,可为其分户安置二套多层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40平方米多层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同时计发两次搬迁费2304元;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建筑面积为39.60平方米的猪圈;沉井1眼的补偿,可依据×××(20xx)42号文件《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三、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完成搬迁,逾期××××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六月
征收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
被征收单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正。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
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xx年3月2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房屋在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138户已达成协议127户,仅剩被征收人等11户,完成征收比例达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xx〕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xx〕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xx〕57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单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席井村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
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杭州市下城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孙忠良,男,汉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常住地: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1176弄12号。
姜云彩,女,汉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
根据下政征字〔20xx〕第1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xx年5月2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对补偿方式和过渡方式作出明确选择。在谈话记录中明确表示选择产权调换。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采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安置被申请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市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安置房(原地段期房),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48㎡且房屋评估价值不少于人民币811056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48平方米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超过建筑面积48平方米房屋价值部分按规定支付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二、申请人提供本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白石路香源公寓7幢3单元704室(建筑面积52.8 ㎡)住宅房屋一套作为周转用房。
三、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
四、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下城区九新里 19-21号1单元103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年6月30日
因x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xx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于20xx年1月24日作出《关于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22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自然巷、灌河口、五灌河一线,西至老324省道一线,南至小南堆,北至纬九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四、征收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
五、签约奖励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七、房屋征收部门: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燕尾港镇人民政府。
九、现场接待地点及联系方式: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组(原燕尾港镇人民政府院内),联系电话:
十、监督举报电话:0518-888288(县监察局)。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不服《关于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22号),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xx县人民政府
年1月24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政房征〔 〕 号),对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征收主体:
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七、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征收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县长。
被征收人:郝。
被征收房屋编号:xx县x乡区段002号。
房屋所在地:x乡章京xx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xx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教育园区所涉及的房屋予以征收,并下发了关于《教育园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x年第1号)和《教育园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为x年1月15日至1月25日。
被征收人郝在本征收范围内自建房屋9间,其中有照房1间,平房,面积为171㎡。无照房8间,分别为:平房面积为23.56㎡;平房面积为46.5㎡;平房面积为13.3㎡;平房面积为110.16㎡;平房面积为34.16㎡;平房面积为98.64㎡;平房面积为54.4㎡;平房面积为26.4㎡。附属物及房屋装饰装修包括:铁大门10.4㎡、厕所1个、电井2眼。
被征收人应于x年1月25日前自行搬迁。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评估单位做出的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673,927元((其中包括:平房171㎡×2400元/㎡=410,400元、平房23.56㎡×600元/㎡=14,136元、平房46.5㎡×400元/㎡=18,600元、平房13.3㎡×400元/㎡=5,320元、平房110.16㎡×760元/㎡=83,721.6元、平房34.16㎡×560元/㎡=19,129.6元、平房98.64㎡×650元/㎡=64,116元、平房54.4㎡×760元/㎡=41,344元、平房26.4㎡×650元/㎡=17,160元)。
2.附属物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款4,240元(其中包括:铁大门10.4㎡×50元/㎡=520元、厕所1个×120元/个=120元、电井2眼×1800元/眼=3,6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5,000元。
以上房屋及附属物等一次性货币补偿金额为683,167.00元。
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
如不服本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二月十一日
征收人: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
被征收单位: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女,
公司地址:x镇平塘王工业园。
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xx年3月2日作出《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工业园房屋在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138户已达成协议127户,仅剩被征收人等11户,完成征收比例达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xx〕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xx〕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xx〕57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安徽省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平塘王工业园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x区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
征收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职务:代区长。
被征收人:林辉明,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内厝路8-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0。
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龙岩段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xx〕429号)批准实施征收。龙岩市人民政府发布《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新罗区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20xx〕1号),征收人于20xx年3月22日公布《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20xx年3月24日至20xx年6月25日。20xx年6月24日征收人作出龙新房征〔20xx〕23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签约期限的公告》将签约期限调整为20xx年6月25日至20xx年9月24日。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为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经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林辉明(下称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位于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现状为一幢砖混结构四层房屋,建筑面积共为591.36㎡。20xx年11月28日,案外人林仁湖、汤玉灿夫妇与被征收人签订《个人建房协议书》,将其取得的70㎡建设用地指标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建设房屋。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合法产权面积为572.47㎡,确认18.89㎡为违法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委托经公开选择的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20xx年6月3日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2号和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997780元,二次装修市场评估价值为143890元,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的市场评估价值共计1141670元。20xx年6月14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了该估价报告书,并告知被征收人在接到该估价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有权向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于20xx年7月4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被征收人缺席最后一次协商会,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4007.29元(572.47㎡×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0608.92元(572.47㎡×6元/㎡·月×6个月),上述费用已存储于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为8014.58元(572.47㎡×7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不少于6个月),被征收人按《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1141670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二、被征收人应当限期完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被征收房屋的搬迁。
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经最后一次协商仍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向本府申请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合法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2号和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故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可作为认定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补偿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至今仍未搬迁,影响了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应予以限期搬迁。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林辉明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的房屋实施征收,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4007.29元(572.47㎡×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0608.92元(572.47㎡×6元/㎡·月×6个月),上述费用已存储于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为8014.58元(572.47㎡×7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不少于6个月),被征收人按《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1141670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三、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将位于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年7月15日
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xx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xx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陆。
根据杭下政征字〔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xx年4月1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4月14日受理后,指定丁晓玲担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听证会主持人,张伟钢、张蓉晖担任听证员,孙少燕担任记录员。20xx年4月14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xx年4月22日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评估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代表的意见。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未到会。20xx年6月27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以及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寄来回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给予被申请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人民币4255525.52元。货币补偿补偿款组成如下: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360232元
2. 货币补贴(房屋评估价格20%):672046.40元
3. 新购房屋税收补贴和奖励(房屋评估价格5%):168011.60元
4. 临时安置费(102.34㎡×44元/月㎡×12个月):54035.52元
5. 搬家补助费(发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以及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
三、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月日
房屋征收部门:xx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原xx市xx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孙
地 址:xx市xx区路62号
被征收人:赵磊,男,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身份证号
20xx年3月15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20xx年3月19日,发布《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同时,李沧区人民政府公示了《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
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房屋面积依据被征收人所持有的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确定,建筑面积为178.57平方米。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针对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xx年8月2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被征收人赵磊提出在征收期间,其曾对该房地产权证进行了面积变更,该处非住宅房屋现登记信息为:非住宅房屋座落于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建筑面积为197.11平方米。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和效率原则,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24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了及时补正。
但是李沧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14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为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依据原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而该房地产权证已于20xx年4月14日变更登记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已更为197.11平方米,因此认定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无事实依据,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鉴于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的《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即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原来的178.57平方米变更为现在的197.11平方米的事实,《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及《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应予以撤销。现李沧区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了实施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x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规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组织征收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现本级政府决定,对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严格按照“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8月16日;
签约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7月16日。
三、本次征收项目所需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名称)。存储户: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四、本次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人民政府
年6月16日
征收人:xx市人民政府
地址:xx市东区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xx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郑
被征收房屋:xx市xx区中路183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被征收人郑持有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为粤房地共证字第号,占有房屋份额陆分之壹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x年3月26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xx区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商铺停业补助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xx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证载商业面积10.66平方米,评估单价15,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59,900元;历史原因形成商业面积18.34平方米,评估单价8,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46,720元;住宅面积80.55平方米,评估单价2,6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209,430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13,116元;作商铺使用面积共29平方米,租金补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3个月共计8,700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商铺迁移费6,000元,住宅迁移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295,785元。综上,被征收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842,651元,因被征收人占有1/6产权份额,应收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为人民币140,441.83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xx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xx市公证处领取。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粤中第13815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xx〕字第f120xx号)
3.租金情况咨询意见书(中鑫估〔〕字第f03119号)
xx市人民政府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xx]28号)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范围:
1.新开路、鞍山路、市场街、长江路、日新街、无名街(唐御宫洗浴南侧)合围。
2.繁荣街、英山街、市场街、华胜街、平和街、长江路合围。
3.长江路、西岗街、平和街、庆胜街合围。
4.长江路、英华街、宏济街、生福街、庆胜街、西岗街合围。
5.西岗街、鞍山路、长江路合围。
6.宏济街、同庆街、无名街(前程国际北侧西起西岗街与宏济街交叉口东南角、东至同庆街)合围,同庆街10号、12号、42号。
四、房屋征收部门:大连市西岗区城区改造办公室。
五、实施时间:自20xx年10月12日起开始实施。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东关街旧城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被征收人领取的《征收手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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