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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在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署动员会议上讲话(完整文档)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6-20 13:24:04 推荐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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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在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署动员会议上讲话(完整文档)

副县长在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署动员会议上讲话6篇

【篇一】副县长在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署动员会议上讲话

附件3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质量检查方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如下:

一、组织实施

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国家抽查阶段,库存粮食扦样检验组织实施由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二、清查内容

检查政策性库存粮食(以下简称“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与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自查、普查阶段库存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抽查阶段的检验项目执行;
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样品比例按样品总份数的10%左右掌握,各市(地)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及品种,其分配原则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具体样品按照兼顾不同粮食品种、粮食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和随机抽取原则确定;
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任务原则上由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政策性成品粮是否开展扦样检验以及检查范围、检查品种、检验项目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三、清查方式

质量清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板结、发霉、发热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一)自查、普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应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在自查阶段,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采取全省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含分库区)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检验要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的作用,委托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对于本省检验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
检验方式可实行分区域跨市异地检验或集中检验;
各省要根据本省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的布局及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承检机构的检验任务。

为保证扦样与检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样品实行信息化自动编号与手工编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验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首选信息化,必要时辅以人工分析汇总。

各省按照防拆换、防破损、防霉变和易记录、易转运、易信息化的原则,统一印制和发放样品扦样袋、封条,以及《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扦样登记表》(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等扦样用品。样品扦样袋的印制要求由本次负责大清查信息化工作的软件设计公司提出。

(二)国家抽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扦样人员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从全国抽调,抽查省份派员协助;
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所到抽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的10%掌握,扦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具体承检机构以及检验项目等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四、前期准备阶段

各省应按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总体安排,做好质量大清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建立《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名录》)。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专业人员、检验场所及样品存放场地、检验条件与检验能力、质量控制、扦样能力以及是否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检验任务等方面情况进行现场考评,考评合格者纳入《检验机构名录》,并及时公布,以便于统筹安排检验任务;
同时要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因检验技术人员变动以及检验能力下降等原因,无力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检验的机构应及时退出《检验机构名录》,并予以适时更新。《检验机构名录》要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库存粮食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处室具体制定库存粮食扦样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报经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按照第三方扦样和检验要求,本着交叉回避的原则,统筹考虑扦样人员编组和检验机构检验任务;
二是确定样品人工编号规则,以市(地)为单元,制定分地区的样品编号规则;
指定省级具体负责质量扦样检验工作的联系人(至少2名),并公布联系方式;三是明确扦样人员的选用条件与抽调人数、扦样人员的责任与扦样纪律以及应准备(或要求携带)的扦样用品(如红外测距仪、执法记录仪、充电宝、电脑、记号笔、扦样工作底稿等),制定扦样人员技术培训计划,确保规范扦样;
四是根据预计的扦样数量和库点分布,制定扦样、集并和转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五是拟承担样品检验的机构与检验项目,以及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报送、分级审核责任单位的安排计划;
六是检验人员分级培训以及检验结果仲裁检验安排;
七是质量检查用车以及相关人员住宿安排;
八是质量检查费用预算与支付方式;
九是扦样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原则上各省级监测中心作为本次质量检查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扦样与检验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扦样与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
负责收集和整理本省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一是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认和备案,二是提供给确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三是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做好准备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采样所需的扦样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及分布图、自查阶段实物底稿、转运袋等。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要提前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样品编号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本次库存粮食质量大清查所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软件开发公司要负责软件成熟度确认及操作培训,并明确技术服务人员及联系方式。

五、扦样与送样

(一)融合方式检查阶段。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本方案融合方式的扦样要求,根据普查阶段截止时点和扦样工作量、送样和检验以及检验结果汇总与审核的时长,倒排扦样启动时间,统一部署实施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的库存粮食(含分库区)进行逐仓(货位)扦样,建立逐仓(货位)的质量档案。扦样时要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对易发生质量变化的重点区域以及发现质量异常的部位应单独扦样。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承储企业的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承储企业全部样品的《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样品登统表》(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市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

扦取的样品原则上应以市(地)为单位进行集并和转送(个别相对送样地点较近的地区也可以县级为单位)。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样品登记表》审核与录入原始信息,对集并样品逐一清点核对,对各承储企业的《样品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根据实施方案和送样要求,将样品及时转送至本省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确定的承检机构检验。

(二)国家抽查阶段。国家抽查组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扦样,抽查省份派员配合实施;
省级监测中心负责对扦取的样品进行清点核对,填写《样品登统表》。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抽查企业库存量的10%掌握,企业有分库区的也按相应比例进行扦样。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委托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三)样品扦取。各阶段的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扦样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根据本次库存粮食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原则上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按区、按层、按点,先下后上逐层扦样。在每一检验单位对应的扦样点扦样中,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
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为减少扦样工作量,圆仓采用4区布点时,采用外圆点A1、A2、A3及内圆点B1、B3,中心点共6个点扦样。

本次粮食质量大清查散装粮扦样补充规定:

以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为原则,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按层实施扦样。

对于储存量2000吨(含)以下的仓房(货位,下同),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2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对于2000吨~4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3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对于4000吨~8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4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对于8000吨以上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5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
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特殊情况:正在实施熏蒸、拍卖(包括定向销售)出库和轮换出库、入库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暂不安排扦样,其中对正在实施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指定专门机构实时监督,散气后严格按本次大清查要求实施补扦;
对轮换入库的,待平仓后按上述要求实施补扦。拟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仓房,应视情况暂缓实施,给库存质量大清查留有扦样时间;
已经实施的,应视情况扦样。上述情况,凡是未能扦样的粮食货位,均需在扦样软件中标注登记,同时扦样组长要指定专人对以上情况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企业代表和扦样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市级和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3.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为减少扦样作业时间,样品为一式两份,两份样品原则上均送承检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本省的统一要求进行人工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人工编号条。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和备检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中,并在转运袋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以及样品人工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由承储企业准备。

对于库存粮食的检验项目分别由不同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统筹安排好样品的转送工作,尤其是随机抽查安排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的样品。

4.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按照本次质量大清查信息化要求,在APP上录入信息并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扦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用于样品的清点核对与登统、汇总分析),一份交企业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样品传递与汇总。自查、普查和抽查阶段,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将样品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待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大清查工作结束。

(五)样品接收。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承检机构在接收完样品两小时内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样品接收后应及时检验。

六、检验与判定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根据辖区内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布局、检验能力、场地条件等情况,统筹安排样品的检验工作,样品检验可采取跨市异地交叉检验,或分区域集中会检等方式。对于大型房式仓、圆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2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降落数值、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稻谷》(GB1350)、《小麦》(GB1351)、《玉米》(GB1353)、《大豆》(GB1352)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质量指标按国粮发〔201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做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对样品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小麦降落数值检验结果判定,当检验结果不低于190秒时按达标判定,低于190秒时单独评价。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与判定。国家抽查阶段,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验主要指标详见相关检验结果表。各粮食品种的具体检验指标和检验结果判定按照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判为不合格。

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一个检验单位(2000吨)的,若其中某一个或几个检验单位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要对超标区域的检验结果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四)检验要求。承检机构自接到样品起,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数据录入、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等工作,个别承检机构检验样品数量较多的,可延至25个工作日。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测结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按食用成品粮的使用目的,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再行复核,复核结果(注明大米、小麦粉的加工等级)与原检结果一并上报。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要将检验结果报送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反馈到扦样地的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汇总,以便逐级登统汇总上报;
二要按样品形成规范的检验报告,并建立质量数据库;
对于一个仓房(货位)扦取多个检验样品的,除按检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外,还需形成该仓房(货位)的综合检验结果及其检验报告,并纳入质量数据库中;
三是建立企业查询和索要检验报告的便捷渠道。

承检机构报送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结果须通过保密渠道。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结果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反馈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由其再通知承储企业。

(五)复核检验。为加强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在大清查期间,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抽取一定数量的融合检查阶段的备检样品,安排省级监测中心进行复核检验。特别是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未集中到省级监测中心的省份,要抽取适量的自查、普查阶段的备检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别较大的,以复核检验结果为准。

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视情况抽取部分普查阶段的备检样品进行集中复核检验。

(六)检验结果汇总和报送。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对自查、普查阶段样品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要求上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上报的检验数据和省级监测中心复核检验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规定的格式、渠道和时限要求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纪律规矩,确保自查、普查阶段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及时了解掌握扦样和检验工作进度情况,建立统一调配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技术规范、标准,确保样品真实、检验结果准确。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包括委托)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地方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国家抽查阶段,原则上不接受企业的复检申请。

(三)扦样、检验、数据审核与汇总等各环节都要压实责任,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义务与责任,建立承诺制度。

(四)软件开发公司应建立服务保障机制,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响应,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篇二】副县长在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署动员会议上讲话

某州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法〔x〕61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x省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79号)要求,为认真做好x年x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州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安全。

(二)清查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
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责任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
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当地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清查范围与内容

1.清查范围

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2.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抽样检验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篇三】副县长在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署动员会议上讲话

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最新)

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关于X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2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大清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对X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府粮仓”,维护全市粮食安全。

(二)主要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查清查实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底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问题整改促进管理水平提升,坚决堵塞粮食库存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健全保障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的长效机制,为完善粮食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三)清查原则。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在大清查中严格贯彻以下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
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
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以X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XX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国储库)和X粮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销公司)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

(三)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纳入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不开展质量检查。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X年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准备阶段(3月底前)

1.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2.细化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对各阶段清查任务、责任划分、人员调配、督导检查、案件核查、经费使用、宣传报道、清查纪律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对检查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检查人员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检查方法和软件操作使用方法。

3.做好检查准备。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

国储库和购销公司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和分解登统。要全面准确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篇四】副县长在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署动员会议上讲话

附件3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质量检查方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如下:

一、组织实施

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国家抽查阶段,库存粮食扦样检验组织实施由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二、清查内容

检查政策性库存粮食(以下简称“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与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自查、普查阶段库存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抽查阶段的检验项目执行;
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样品比例按样品总份数的10%左右掌握,各市(地)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及品种,其分配原则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具体样品按照兼顾不同粮食品种、粮食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和随机抽取原则确定;
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任务原则上由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政策性成品粮是否开展扦样检验以及检查范围、检查品种、检验项目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三、清查方式

质量清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板结、发霉、发热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一)自查、普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应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在自查阶段,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采取全省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含分库区)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检验要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的作用,委托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对于本省检验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
检验方式可实行分区域跨市异地检验或集中检验;
各省要根据本省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的布局及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承检机构的检验任务。

为保证扦样与检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样品实行信息化自动编号与手工编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验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首选信息化,必要时辅以人工分析汇总。

各省按照防拆换、防破损、防霉变和易记录、易转运、易信息化的原则,统一印制和发放样品扦样袋、封条,以及《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扦样登记表》(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等扦样用品。样品扦样袋的印制要求由本次负责大清查信息化工作的软件设计公司提出。

(二)国家抽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扦样人员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从全国抽调,抽查省份派员协助;
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所到抽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的10%掌握,扦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具体承检机构以及检验项目等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四、前期准备阶段

各省应按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总体安排,做好质量大清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建立《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名录》)。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专业人员、检验场所及样品存放场地、检验条件与检验能力、质量控制、扦样能力以及是否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检验任务等方面情况进行现场考评,考评合格者纳入《检验机构名录》,并及时公布,以便于统筹安排检验任务;
同时要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因检验技术人员变动以及检验能力下降等原因,无力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检验的机构应及时退出《检验机构名录》,并予以适时更新。《检验机构名录》要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库存粮食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处室具体制定库存粮食扦样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报经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按照第三方扦样和检验要求,本着交叉回避的原则,统筹考虑扦样人员编组和检验机构检验任务;
二是确定样品人工编号规则,以市(地)为单元,制定分地区的样品编号规则;
指定省级具体负责质量扦样检验工作的联系人(至少2名),并公布联系方式;三是明确扦样人员的选用条件与抽调人数、扦样人员的责任与扦样纪律以及应准备(或要求携带)的扦样用品(如红外测距仪、执法记录仪、充电宝、电脑、记号笔、扦样工作底稿等),制定扦样人员技术培训计划,确保规范扦样;
四是根据预计的扦样数量和库点分布,制定扦样、集并和转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五是拟承担样品检验的机构与检验项目,以及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报送、分级审核责任单位的安排计划;
六是检验人员分级培训以及检验结果仲裁检验安排;
七是质量检查用车以及相关人员住宿安排;
八是质量检查费用预算与支付方式;
九是扦样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原则上各省级监测中心作为本次质量检查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扦样与检验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扦样与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
负责收集和整理本省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一是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认和备案,二是提供给确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三是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做好准备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采样所需的扦样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及分布图、自查阶段实物底稿、转运袋等。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要提前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样品编号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本次库存粮食质量大清查所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软件开发公司要负责软件成熟度确认及操作培训,并明确技术服务人员及联系方式。

五、扦样与送样

(一)融合方式检查阶段。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本方案融合方式的扦样要求,根据普查阶段截止时点和扦样工作量、送样和检验以及检验结果汇总与审核的时长,倒排扦样启动时间,统一部署实施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的库存粮食(含分库区)进行逐仓(货位)扦样,建立逐仓(货位)的质量档案。扦样时要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对易发生质量变化的重点区域以及发现质量异常的部位应单独扦样。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承储企业的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承储企业全部样品的《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样品登统表》(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市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

扦取的样品原则上应以市(地)为单位进行集并和转送(个别相对送样地点较近的地区也可以县级为单位)。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样品登记表》审核与录入原始信息,对集并样品逐一清点核对,对各承储企业的《样品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根据实施方案和送样要求,将样品及时转送至本省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确定的承检机构检验。

(二)国家抽查阶段。国家抽查组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扦样,抽查省份派员配合实施;
省级监测中心负责对扦取的样品进行清点核对,填写《样品登统表》。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抽查企业库存量的10%掌握,企业有分库区的也按相应比例进行扦样。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委托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三)样品扦取。各阶段的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扦样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根据本次库存粮食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原则上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按区、按层、按点,先下后上逐层扦样。在每一检验单位对应的扦样点扦样中,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
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为减少扦样工作量,圆仓采用4区布点时,采用外圆点A1、A2、A3及内圆点B1、B3,中心点共6个点扦样。

本次粮食质量大清查散装粮扦样补充规定:

以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为原则,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按层实施扦样。

对于储存量2000吨(含)以下的仓房(货位,下同),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2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对于2000吨~4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3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对于4000吨~8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4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对于8000吨以上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5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
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特殊情况:正在实施熏蒸、拍卖(包括定向销售)出库和轮换出库、入库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暂不安排扦样,其中对正在实施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指定专门机构实时监督,散气后严格按本次大清查要求实施补扦;
对轮换入库的,待平仓后按上述要求实施补扦。拟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仓房,应视情况暂缓实施,给库存质量大清查留有扦样时间;
已经实施的,应视情况扦样。上述情况,凡是未能扦样的粮食货位,均需在扦样软件中标注登记,同时扦样组长要指定专人对以上情况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企业代表和扦样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市级和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3.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为减少扦样作业时间,样品为一式两份,两份样品原则上均送承检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本省的统一要求进行人工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人工编号条。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和备检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中,并在转运袋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以及样品人工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由承储企业准备。

对于库存粮食的检验项目分别由不同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统筹安排好样品的转送工作,尤其是随机抽查安排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的样品。

4.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按照本次质量大清查信息化要求,在APP上录入信息并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扦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用于样品的清点核对与登统、汇总分析),一份交企业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样品传递与汇总。自查、普查和抽查阶段,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将样品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待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大清查工作结束。

(五)样品接收。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承检机构在接收完样品两小时内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样品接收后应及时检验。

六、检验与判定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根据辖区内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布局、检验能力、场地条件等情况,统筹安排样品的检验工作,样品检验可采取跨市异地交叉检验,或分区域集中会检等方式。对于大型房式仓、圆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2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降落数值、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稻谷》(GB1350)、《小麦》(GB1351)、《玉米》(GB1353)、《大豆》(GB1352)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质量指标按国粮发〔201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做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对样品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小麦降落数值检验结果判定,当检验结果不低于190秒时按达标判定,低于190秒时单独评价。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与判定。国家抽查阶段,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验主要指标详见相关检验结果表。各粮食品种的具体检验指标和检验结果判定按照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判为不合格。

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一个检验单位(2000吨)的,若其中某一个或几个检验单位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要对超标区域的检验结果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四)检验要求。承检机构自接到样品起,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数据录入、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等工作,个别承检机构检验样品数量较多的,可延至25个工作日。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测结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按食用成品粮的使用目的,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再行复核,复核结果(注明大米、小麦粉的加工等级)与原检结果一并上报。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要将检验结果报送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反馈到扦样地的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汇总,以便逐级登统汇总上报;
二要按样品形成规范的检验报告,并建立质量数据库;
对于一个仓房(货位)扦取多个检验样品的,除按检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外,还需形成该仓房(货位)的综合检验结果及其检验报告,并纳入质量数据库中;
三是建立企业查询和索要检验报告的便捷渠道。

承检机构报送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结果须通过保密渠道。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结果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反馈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由其再通知承储企业。

(五)复核检验。为加强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在大清查期间,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抽取一定数量的融合检查阶段的备检样品,安排省级监测中心进行复核检验。特别是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未集中到省级监测中心的省份,要抽取适量的自查、普查阶段的备检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别较大的,以复核检验结果为准。

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视情况抽取部分普查阶段的备检样品进行集中复核检验。

(六)检验结果汇总和报送。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对自查、普查阶段样品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要求上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上报的检验数据和省级监测中心复核检验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规定的格式、渠道和时限要求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纪律规矩,确保自查、普查阶段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及时了解掌握扦样和检验工作进度情况,建立统一调配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技术规范、标准,确保样品真实、检验结果准确。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包括委托)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地方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国家抽查阶段,原则上不接受企业的复检申请。

(三)扦样、检验、数据审核与汇总等各环节都要压实责任,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义务与责任,建立承诺制度。

(四)软件开发公司应建立服务保障机制,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响应,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篇五】副县长在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署动员会议上讲话

关于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为全面掌握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粮食储备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X〕61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X政办函〔X〕52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X政办〔X〕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X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查清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库存大清查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二是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
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三是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粮食库存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
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X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

(二)清查范围。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三)清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以库存清查时点,分别按准备、自查、普查、抽查和整改五个步骤开展大清查工作。

(一)准备阶段(X年3月底前)。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粮储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和农发行为成员的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做好人员调配、案件核查、经费保障等方面工作,保障库存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各承储企业要认真做好账务处理、业务资料整理、货位形态整理、必需的检查工具配备等工作,全力配合好大清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X年4月底前)。按照全国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的《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企业自查工作指引》,组织企业全面开展自查,并通过大清查软件填报相关检查数据,自查结果上报县政府备案。各承储企业要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对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并制定相应的扦样检验实施方案。样品的检验工作由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企业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承担,并逐仓建立质量档案数据库。县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督导工作机制,明确督导工作内容,做好企业自查督导,做到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督导检查全覆盖。同时做好市级普查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三)全面普查(X年5月底前)。由市政府组织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进行全面普查,各承储企业要全力配合。县级普查期间,县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的方式,开展随机督导检查。

(四)省及国家抽查(X年7月底前)。由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派出联合抽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跨省交叉执法检查。粮食质量抽查扦样比例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样品实行跨省、市交叉检验。各单位及各承储企业要全力做好迎检和配合工作。

(五)总结完善阶段

1.问题梳理汇总整改。县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库存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同时报送市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销号整改,重大问题建立挂牌督办制度,逐级督办整改。

2.结果总结上报。县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作结束后,要对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工作报告。

四、强化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企业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对库存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承储企业要成立相应库存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报县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承储企业要对库存大清查工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库存大清查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各环节工作有机衔接、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依法依规检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X〕61号)要求,县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实物、账务、质量等检查方法,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组织协调落实大清查各项要求,确保完成清查任务。清查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三)创新工作方法

要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对重要问题线索和涉粮案件的核查力度。加强政策性粮食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监测,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从严掌握实物库存检查方法,强化对银行信贷和财政补贴资金的账务核查。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四)严肃清查纪律

县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参加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好政策性粮食数据等保密工作,同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五)加强案件核查

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六)落实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积极落实库存大清查专项工作经费和其它所需经费。要本着勤俭节约、降低成本,足额保障的原则,用好工作经费,确保库存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七)注重宣传引导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媒体导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篇六】副县长在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署动员会议上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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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质量检查方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如下:
一、组织实施
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国家抽查阶段,库存粮食扦样检验组织实施由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二、清查容
检查政策性库存粮食(以下简称“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与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自查、普查阶段库存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抽查阶段的检验项目执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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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样品比例按样品总份数的10%左右掌握,各市(地)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及品种,其分配原则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具体样品按照兼顾不同粮食品种、粮食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和随机抽取原则确定;
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任务原则上由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政策性成品粮是否开展扦样检验以及检查围、检查品种、检验项目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三、清查方式
质量清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板结、发霉、发热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一)自查、普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应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在自查阶段,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采取全省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对辖区纳入清查围的粮食承储企业(含分库区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检验要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的作用,委托辖区符合要求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对于本省检验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
检验方式可实行分区域跨市异地检验或集中检验;
各省要根据本省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的布局及能力等实际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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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合理安排好承检机构的检验任务。
为保证扦样与检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样品实行信息化自动编号与手工编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验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首选信息化,必要时辅以人工分析汇总。
各省按照防拆换、防破损、防霉变和易记录、易转运、易信息化的原则,统一印制和发放样品扦样袋、封条,以及《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扦样登记表》(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等扦样用品。样品扦样袋的印制要求由本次负责大清查信息化工作的软件设计公司提出。
(二)国家抽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扦样人员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从全国抽调,抽查省份派员协助;
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所到抽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的10%掌握,扦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具体承检机构以及检验项目等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四、前期准备阶段
各省应按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总体安排,做好质量大清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建立《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名录》)。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本行政区域拟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专业人员、检验场所及样品存放场地、检验条件与检验能力、质量控制、扦样能力以及是否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检验任务等方面情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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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进行现场考评,考评合格者纳入《检验机构名录》,并及时公布,以便于统筹安排检验任务;
同时要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因检验技术人员变动以及检验能力下降等原因,无力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检验的机构应及时退出《检验机构名录》,并予以适时更新。《检验机构名录》要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库存粮食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处室具体制定库存粮食扦样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报经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一是按照第三方扦样和检验要求,本着交叉回避的原则,统筹考虑扦样人员编组和检验机构检验任务;
二是确定样品人工编号规则,以市(地)为单元,制定分地区的样品编号规则;
指定省级具体负责质量扦样检验工作的联系人(至少2名),并公布联系方式;三是明确扦样人员的选用条件与抽调人数、扦样人员的责任与扦样纪律以及应准备(或要求携带)的扦样用品(如红外测距仪、执法记录仪、充电宝、电脑、记号笔、扦样工作底稿等),制定扦样人员技术培训计划,确保规扦样;
四是根据预计的扦样数量和库点分布,制定扦样、集并和转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五是拟承担样品检验的机构与检验项目,以及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报送、分级审核责任单位的安排计划;
六是检验人员分级培训以及检验结果仲裁检验安排;
七是质量检查用车以及相关人员住宿安排;
八是质量检查费用预算与支付方式;
九是扦样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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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原则上各省级监测中心作为本次质量检查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扦样与检验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扦样与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
负责收集和整理本省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一是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认和备案,二是提供给确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三是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做好准备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采样所需的扦样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及分布图、自查阶段实物底稿、转运袋等。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要提前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样品编号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本次库存粮食质量大清查所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软件开发公司要负责软件成熟度确认及操作培训,并明确技术服务人员及联系方式。
五、扦样与送样
(一)融合方式检查阶段。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本方案融合方式的扦样要求,根据普查阶段截止时点和扦样工作量、送样和检验以及检验结果汇总与审核的时长,倒排扦样启动时间,统一部署实施对辖区纳入清查围的粮食承储企业的库存粮食(含分库区)进行逐仓(货位)扦样,建立逐仓(货位)的质量档案。扦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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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时要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对易发生质量变化的重点区域以及发现质量异常的部位应单独扦样。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承储企业的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承储企业全部样品的《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样品登统表》(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市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
扦取的样品原则上应以市(地)为单位进行集并和转送(个别相对送样地点较近的地区也可以县级为单位)。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样品登记表》审核与录入原始信息,对集并样品逐一清点核对,对各承储企业的《样品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根据实施方案和送样要求,将样品及时转送至本省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确定的承检机构检验。
(二)国家抽查阶段。国家抽查组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扦样,抽查省份派员配合实施;
省级监测中心负责对扦取的样品进行清点核对,填写《样品登统表》。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抽查企业库存量的10%掌握,企业有分库区的也按相应比例进行扦样。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委托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三)样品扦取。各阶段的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扦样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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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根据本次库存粮食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原则上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按区、按层、按点,先下后上逐层扦样。在每一检验单位对应的扦样点扦样中,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
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为减少扦样工作量,圆仓采用4区布点时,采用外圆点A1、A2、A3及圆点B1、B3,中心点共6个点扦样。
本次粮食质量大清查散装粮扦样补充规定:
以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为原则,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扦样人员可视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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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按层实施扦样。
对于储存量2000吨(含)以下的仓房(货位,下同),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2米半径围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对于2000吨~4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3米半径围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对于4000吨~8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4米半径围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对于8000吨以上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5米半径围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
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特殊情况:正在实施熏蒸、拍卖(包括定向销售)出库和轮换出库、入库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暂不安排扦样,其中对正在实施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指定专门机构实时监督,散气后严格按本次大清查要施补扦;
对轮换入库的,待平仓后按上述要施补扦。拟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仓房,应视情况暂缓实施,给库存质量大清查留有扦样时间;
已经实施的,应视情况扦样。上述情况,凡是未能扦样的粮食货位,均需在扦样软件中标注登记,同时扦样组长要指定专人对以上情况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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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经企业代表和扦样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市级和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3.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为减少扦样作业时间,样品为一式两份,两份样品原则上均送承检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本省的统一要求进行人工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人工编号条。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和备检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中,并在转运袋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以及样品人工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由承储企业准备。
对于库存粮食的检验项目分别由不同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统筹安排好样品的转送工作,尤其是随机抽查安排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的样品。
4.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按照本次质量大清查信息化要求,在APP上录入信息并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容的空格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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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扦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用于样品的清点核对与登统、汇总分析),一份交企业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样品传递与汇总。自查、普查和抽查阶段,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将样品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待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大清查工作结束。
(五)样品接收。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承检机构在接收完样品两小时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样品接收后应及时检验。
六、检验与判定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根据辖区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布局、检验能力、场地条件等情况,统筹安排样品的检验工作,样品检验可采取跨市异地交叉检验,或分区域集中会检等方式。对于大型房式仓、圆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2000吨的,原则上以不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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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降落数值、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稻谷》(GB1350)、《小麦》(GB1351)、《玉米》(GB1353)、《大豆》(GB1352)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质量指标按国粮发〔201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做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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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对样品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小麦降落数值检验结果判定,当检验结果不低于190秒时按达标判定,低于190秒时单独评价。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与判定。国家抽查阶段,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验主要指标详见相关检验结果表。各粮食品种的具体检验指标和检验结果判定按照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判为不合格。
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一个检验单位(2000吨)的,若其中某一个或几个检验单位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要对超标区域的检验结果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四)检验要求。承检机构自接到样品起,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检验、数据录入、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等工作,个别承检机构检验样品数量较多的,可延至25个工作日。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测结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按食用成品粮的使用目的,将其加工成大米、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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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再行复核,复核结果(注明大米、小麦粉的加工等级)与原检结果一并上报。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要将检验结果报送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反馈到扦样地的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汇总,以便逐级登统汇总上报;
二要按样品形成规的检验报告,并建立质量数据库;
对于一个仓房(货位)扦取多个检验样品的,除按检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外,还需形成该仓房(货位)的综合检验结果及其检验报告,并纳入质量数据库中;
三是建立企业查询和索要检验报告的便捷渠道。
承检机构报送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结果须通过渠道。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结果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反馈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由其再通知承储企业。
(五)复核检验。为加强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在大清查期间,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抽取一定数量的融合检查阶段的备检样品,安排省级监测中心进行复核检验。特别是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未集中到省级监测中心的省份,要抽取适量的自查、普查阶段的备检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别较大的,以复核检验结果为准。
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视情况抽取部分普查阶段的备检样品进行集中复核检验。
(六)检验结果汇总和报送。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对自查、普查阶段样品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要求上报省级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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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上报的检验数据和省级监测中心复核检验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规定的格式、渠道和时限要求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纪律规矩,确保自查、普查阶段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及时了解掌握扦样和检验工作进度情况,建立统一调配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技术规、标准,确保样品真实、检验结果准确。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包括委托)和检验数据承担责任。地方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国家抽查阶段,原则上不接受企业的复检申请。
(三)扦样、检验、数据审核与汇总等各环节都要压实责任,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义务与责任,建立承诺制度。

(四)软件开发公司应建立服务保障机制,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响应,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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