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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试卷及标准答案(适用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考试)4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老的《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新的《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数量,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
“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总共7个: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目前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公文种类的最新变化
新中国成立至2000年,我国党政机关共发布了9个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规章。
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原《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比,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继承保留,文种数量相对减少。
原《条例》中规定的党的机关使用的主要文种有14个;
原《办法》中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主要文种有13个。9个相同,9个不同,共18个。去掉了指示、条例、规定。
新《条例》规定的主要文种有15个,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二是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
鉴于《条例》中列入的15个公文文种大多是党政机关互相适用,所以在《条例》文种的适用范围表述时原则上不指定哪个文种适用于党的机关,或哪个文种适用于行政机关,只有命令(令)、议案两个文种例外。
命令(令)的发布机关须有一定的权威性,使用权限受到严格限制,限定在行政机关及其法定代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发布命令(令)。
议案的发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三是15个文种适用范围表述的变化。
《条例》中规定的15个文种,其中意见、请示、公告、议案、批复、函6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仍按原来的内容表述。其他9个文种,根据工作实际,对适用范围的表述作了一定修改。
现在的表述更为简洁、精炼、准确,更加科学、合理、严谨,符合我国党政机关行文时文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变化
1.份号。涉密公文一定要标注份号。原来只有机密、绝密文件有要求。一般用3号黑体,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如“000001”
2.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数字用阿拉伯数字。
3.紧急程度。如需标注,一般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这三个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版头。上行文的版头已经取消,请示件、报告件使用正式发文的文头纸即可。
5.标题。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应使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型。
6.用印页(发文机关署名页)如无正文,应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具体标注方法是在用印页上空一行,左空二字,在括号内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7.附件内容。“附件”二字后面不再加冒号。
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8.落款署名。原来要求署名不盖章,盖章不署名,现在要求除电报、会议纪要以外,一般既要落款署名,又要加盖印章。
9.成文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10.版记。
(1)全部用4号仿宋体字,原来都是3号字。
(2)抄送机关。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页的下方位置,左右各空1字。
“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冒号后标注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日期是指文件的送印日期,而不是文件的签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编排在抄送机关下1行位置,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4)版记中不再保留“主题词”和“印制份数”。
(5)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11.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权威解读
2015年11月23日 00:51 阅读 8 新浪博客
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2016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测试卷
(满分:100分 考试时间:45分钟)
工作单位:
姓名:
一、单选题(共30分,每题2分)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自(A)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A.2012年7月1日 B.2012年8月1日
C.2012年4月1日 D.2012年5月1日
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指出,(A)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A.上行文 B.下行文 C.平行文 D.所有公文
3.“公文拟制”包括(B)3个环节。
A.起草、初审、核发 B.起草、审核、签发
C.草拟、登记、发出 D.签收、登记、承办
4.“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B)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A.建设性意见B.倾向性意见C.具体性建议 .D可行性建议
5.以下有关公文的说法错误的有(A)。
A.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有:标题、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签署、主题词
B.通用公文,又称行政公文,指各类机关普遍使用的文件,如请示、报告、函等
C.通知的作者广泛,不受机关性质与级别层次的限制
D.函为不相隶属机关间相互往来的正式公文,对受文者的行为没有强制性影响
6.在下面哪一种情况下,可以越权批办文件?(A)。
A.经过授权 B.避免积压
C.急需处理D.属一般性文件
7.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A)。
A.同级机关B.同一系统的机关
C.三个以上的机关 D.行政主管机关与业务指导机关
8.县财政局向县住建局请求其批准单位建设规划,应使用(A)。
A.函 B.请示 C.通知 D.报告
9.公文写作的成文时间,即正文结尾下落款中的时间,必须使用(A),并书写完全。
A.阿拉伯数字 B.拉丁语 C.英语D.汉字
10.为了维护正常的领导关系,具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A)。
A.逐级行文 B.多级行文 C.越级行文D.直接行文
11.请示的主送单位只能有一个,请示可以在事后行文。这两句话分别为(B)。
A.正确 正确 B.正确 错误 C.错误 正确 D.错误 错误
12.通知,适用于下列哪一项?(B)
A.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B.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C.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的询问。
D.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A.公文的抄送机关是只需承担了解公文内容责任的机关。
B.某市民政局下通知召开各区县民政局长会议,此通知的主送机关即为各区县民政局长。
C.应正确标注公文的主送机关的名称,禁用不规范的简称。
D.在印制公文文本上,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之下第二行,自左而右顶格排列,回行时仍顶格排列,结尾用冒号。
14.包含节假日在内,特急件、加急件、平急件的办理时限分别为(A)天。
A.2,4,6 B.1,3,5 C.2,3,4 D.1,3,6
15.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D)。
A.分办B.批办C.传阅D.审核
二、填空题(共20分,每题2分)
1.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2.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4.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5.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6.公文起草应当做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7.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8.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9.四个以上的联合发文机关可使用两项式标题。
10.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三、判断题(共10分,每题1分)
1.规范性文件是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范各种行为规范的文件。(√)
2.请示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之内的事。(×)
3.请示在未获批准之前不能抄送给下级机关。(×)
4.《XXX局关于XXXXX意见的通知》(×)
5.公文语言的庄重性特点,是指语言要庄严凝重,不追求幽默诙谐。(√)
6.所有的公文都是在法定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即生效。(×)
7.公文归档是公文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8.当文件需要送多位领导审批时,为了方便,可以用多个件送批。(×)
9.公文都必须有主送机关。(×)
10.撰写纪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各种调查,广泛选取材料。(×)
四、简答题(共20分,每题10分)
一、请写出公文的15种种类。
答案: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二、请依次写出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
答案:1.签收;
2.登记;
3.初审;
4.承办;
5.传阅;
6.催办;
7.答复。
五、找错题(共20分)请找出以下请示至少5处错误。
XX县XX局关于请求
拨付XXX工作经费的请示报告
(XXX[2018]05号)
X县长并财政局:
根据《XXXXXXX》(XXX〔201X〕X号)精神,我局积极开展XXX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因开展此项工作需YYY局提供测绘数据,恳请县政府协调YYY局为我局提供数据。因我局工作经费紧张,申请县财政解决XXX工作办公经费20万元。
临近汛期,我局办公楼屋顶年久失修,为保证XXX工作正常开展,需加固屋顶400平方米,经费需5.5万元。
以上两项经费合计25.5元,请县政府研究拨付,以便我局更好地开展XXX工作。
特此报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XXX县XXX局
1.请示已有“请求”的意思,故不必出现“请求”二字。
2.无“请示报告”文种。
3.正确发文字号为:XXX〔2018〕5号。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单位不得向领导个人行文。
5.请示的主送单位只有一个,无“并财政局”。
6.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7.附件未附《XXXXXXX》(XXX〔201X〕X号)复印件
8.结尾词“特此报告”不妥,应为“妥否,请批示”等。
9.日期格式为2018年5月23日
10.XXX局工作涉及YYY局的事宜,应事先征求意见。属于单位可以协调解决的事宜,不得提出。
11.计算错误:应为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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