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最新电力合同法(3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劳务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劳务承包工作对象及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质量标准: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
二、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天数为:
天。
三、劳务价款
1、本工程的劳务价款采用下列方式计算:
根据20xx年《 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计算,采用人工定额基价为 37元/工日 , 取机械费定额总价的 50% 。
2、劳务价款的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30000 元;
(2)进度款支付:
每月根据本月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价款, 支付 本月完成价款的60% ;
(3)最终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劳务结算总价款,支付至 劳务结算总价款的95% ;劳务结算总价款的5% 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竣工验收起一年)满后7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施工图纸、补充协议);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五、图纸
劳务发包人应在劳务承包人现场开工 3 天前,向劳务承包人提供图纸 2 套。
六、劳务发包人义务
1、成立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劳务承包人进行交底;
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发包人应完成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施工前向劳务承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
(2)在施工前完成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施工前向劳务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施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承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6)在施工前向劳务承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满足生产生活要求 ,劳务承包人对其设施进行妥善保管;
3、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4、及时提供相应的施工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5、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6、负责与总包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七、劳务承包人义务
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劳务发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熟练技术的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劳务发包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工程总包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 劳务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经劳务发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4、自觉接受劳务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劳务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5、劳务承包人须服从劳务发包人转发的总包方及工程师的指令。
八、工程量及点工的确认
1、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承包人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劳务发包人,由劳务发包人确认,作为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2、发生的现场点工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承包人及时将提供劳务点工数报劳务发包人,由劳务发包人确认,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3、全部工作完成,经劳务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九、争议解决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执二份。
十二、补充条款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劳务发包人:(公章) 劳务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为了电网安全、经济、合理运行及调度指令的畅通,_________公司(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电业局调度所(以下称乙方)双方协商,特签订本电力调度协议。
一、调度管理
1.正新110kv送变电设备并网投入运行后是_________电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运行调度方面受_________电业局调度所(简称地调)值班调度员领导,实行统一调度管理。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省电力局、_________电业局颁发的调度规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日常调度业务。
2.110kv正新ⅰⅱ回线路(包括1033、1043刀闸),110kv正新变电站的103、104单元、110kvⅰⅱ段母线及其连接母线附属设备、100间隔属于_________电业局地调管辖设备。正新变的#1、#2主变压器单元(包括1011、1021、901、902间隔)属_________电业局地调许可设备(#1、#2主变投切或并列运行,900开关合环运行)。
3.属于_________电业局地调管辖设备只有得到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后现场值班人员才能进行改变设备状态(除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威胁时,否则不得自行操作)。属于_________电业局地调许可设备许可权在地调。
4.计划停电由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临时性停电除外)。
二、运行方式管理
110 kv正新变电站正常供电方式主电源规定由正新ⅰ回带#1、#2主变分列运行,正新ⅱ回为备用电源(冷备用)。
1)_________公司的日供电量和日最高供电负荷应严格按照市经委和市三电办下达计划指标运行,生产线正式投产前并要求装设无线电力负荷控制器,以便地调监测和应急情况部分限电。
2)_________公司日供电负荷如有较大变化时,应于变化前一天的8:00前由变电站值班人员通知地调值班调度员,以便修改电网负荷预计曲线。有计划性的大量增荷应由公司计划主管部门书面向调度所及市三电办申报。
三、继电保护管理
1.正新变电站的继电保护计算调试,定值下达由_________公司负责,其最后整定结果应一式二份报送_________电业局生技部继保专职人员审定,调度所备查。
2.继电保护装置的投切权限按管辖范围的划定进行投切管理。
四、通讯管理
1.正新变电站至_________电业局调度所调度通信电路走向如下:
(略)
2.使用路由安排
1)开通主备用二路远动信号传输电路;
2)开通两个调度电话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
3)维护范围
从正新变的调度电话、远动信号控制电缆终端至_________电业局调度所的调度电话、远动终端设备。
4)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维护范围的电路进行维护。
乙方应按照电力通信设施维护要求对上述电路进行维护,确保电路正常运行(自然灾害除外)。
五、其他有关事项
1.本协议对_________电业局调度所和_________公司具有同等效力,在执行中任何一方都不得违背协议。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共十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八份。
3.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方和用电方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线“ ”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r”标记,不选用的用“s”标记。
1. 用电地址、用电类别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
1.2 用电类别:
1.3 用电容量:
1.3.1 变压器容量为 (其中分台容量为 )。
1.3.2 与供电电源直接接用(含通过隔离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 。
1.3.3 用电方自备电源容量为 。
1.3.4 用电保安电源为: □供电方提供;□用电方自备,用电方自备的保安电源容量为 。
1.3.5用电方应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 千乏。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 供电方式
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千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1.2 供电电源:
2.1.2.1 第一路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 ,以 千伏电压,在 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2)用电方采取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 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伏安,安装点 。
2.1.3 未经供电方书面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 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依约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2.2.2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 以上。
2.2.3供电方有权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电能质量进行检测,如用电方谐波、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或安全运行造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规定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的损失,供电方有权向用电方主张赔偿。
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2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情况必须操作或更动的,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3.4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
用电方受电设施的产权属于用电人,由其对该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用电方应做好受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提供方便等,如因用电方受电设施引发电力事故的,应由用电方承担责任。
3.5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有权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有权要求整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毕,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4. 用电计量
4.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自动化终端、计量柜(计量表箱)、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试验接线盒及其二次回路等。计费电能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拆除、校验、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4.2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处。若产权分界处不宜装设,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 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 。
若计量点设在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4.3 用电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4.4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用电分类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计量设备规格准确度等级 计算倍率备注
5. 电价、电费结算及电费查询方式
5.1电价
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电费结算方式
5.2.1 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 □单一制电价 □两部制电价,
□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
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 千伏安。
□最大需量计算,最大需量合同值为 千瓦。用电方当月实际最大需量值超过最大需量合同值5%以内(含5%)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值收取基本电费,超过5%部份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约定的最大需量值调整时,按现行物价文件执行。
5.2.2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5.2.2.1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
5.2.2.2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5.2.2.3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
5.2.2.4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0元)。
(2)用电方预警阀值:○500元 ○1000元 ○5000元○10000元○50000元。
5.2.2.5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
5.2.2.6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5000元○10000元 ○50000元 ○10000元,○50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3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5.3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5.4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5.5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广西电网95598”广西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 )、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5.6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5.7 用电计量标准: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5.8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或其他原因导致少计或多计电量时,供用电双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5.9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
5.10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依约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如因政府要求供电方对用电方停止供电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停止供电,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6.2 供电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6.3 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提供方便。
6.4 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如果校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
6.5 用电方自有的用电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电网运行规程。
6.6 用电方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6.7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6.9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6.10 用电方暂停、减容,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办理。
6.11 用电方应当按照不同时期的电力供应情况以及当地政府计划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计划用电和错峰用电。
6.12 供、用电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电方的用电设备如需由供电方调度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电力调度管理协议。
6.13 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6.14 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以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6.15预付费专项约定
6.15.1用电方采用预购电方式向供电方购买电量后再用电。当剩余电量不足时,系统直接跳闸中止供电。用电方应根据实际用电情况查询电量或电费余额,及时预存电量或电费,避免断电,否则造成的一切停电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5.2 供电方安装预付费控制装置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供电方安装完毕后,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加封,并由供电方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6.15.3 用电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义务,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或跳闸机构损坏的,由用电方维修或更换,以确保预付费控制装置和跳闸机构运行正常。如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用电方经供电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6.15.4 每月结算的电量按照双方约定计费的计量装置为准。预付费控制装置作为电量、电费的参考。
6.15.5 如用电方有陈欠电费,须从用电方每次预购电费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用于支付陈欠电费及违约金,至用电方交清陈欠电费及违约金止,其余金额购当月电量。供电方仍有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向用电方追索陈欠电费及违约金。
6.15.6 用电方按综合平均电价,综合考虑用电量、力调电费、政策性调价等因素预购电量。购电时,供电方向用电方开具临时收费收据,每月月末抄表结清电量电费后,用电方退回临时收据,再开具正式发票。多购电量结转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购下月电量时先行扣付。
6.15.7 用电方必须凭电费资金到达供电方电费账户的有效单据或证明向供电方购电。
6.15.8 用电方预购电后,持购电卡(安装在供电方变电站的预付费控制装置,应交由运行值班员)插入预付费电能表读写卡插孔,将所购电量数据输入预付费电能表。
6.15.9 供电方定期或不定期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巡检,用电方应配合检查。用电方负责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保管,发现预付费电能表电子显示故障、欠费不能跳闸或误跳闸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维护处理(报修电话:
95598)。供电方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并处理故障。
6.15.10 用电方应掌握本单位日用电量和预购电量使用、剩余情况,及时续购电量。如因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或其他用电方原因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5.11 用电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装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动相关控制回路,或以其他手段导致控制装置失效;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用电方不得强制合闸。否则,按违章用电论处,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用电方须承担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使用电费。造成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的,用电方还须赔偿预付费控制装置。若用电方存在窃电行为的,供电方有权依法立即中止对用电方供电,除按国家电力法规补交电费及处罚违约使用电费外,供电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电方刑事责任。
7.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7.1 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7.2 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手机1:
,联系人:
7.3 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需事先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8. 违约责任
8.1 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办理停电手续,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2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3 因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4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给用电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8.5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受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8.6因用电方维护管理不当导致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而引起事故,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8.7 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8.8 用电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9 用电方存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的,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10 用电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11 供电方经检查发现用电方有违反《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供电方可要求其进行整改,用电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依法中止供电。
8.12 用电方应保证己方电气设备的运维人员具有电工资质,并具备一定的电气设备运维技能,否则因用电设备运行维护不当造成的全部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8.13 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9. 争议解决办法
供电方、用电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电力管理部门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供电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 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双方协商解除,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0.3 本合同一式 两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图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电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电装置经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开始向用电方供电。
10.7 本合同印刷的内容和手写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11.1用电方应保证其用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因用电方用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供电方的供电设备不能正常供电的,由用电方赔偿供电方的损失;在合同期内因用电方用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危及供电方供电设备达到2次的,用电方应按供电方的要求安装能自动隔离相间短路故障及接地故障的柱上负荷开关,否则供电方有权停电,造成用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11.2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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