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通知6篇
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东食药监字[2014]23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3.31
【实施日期】2014.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东食药监字[2014]23号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印机、一体机等维修保养需求
一、办公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基本内容
1、 保养设备: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及所属分局、市场所的办公设备。(附件一:办公设备产品及所在部门)
2、 保养周期:复印机为每两个月保养一次,传真机、一体机等其他产品每季度保养一次。 3、 保养报告:维修保养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每次提供保养服务后,需现场填写"保养报告"(附件二:设备检测保养报告),如实反映办公设备的运转情况,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4、 故障隐患:如保养时发现有故障隐患,需要维修或更换部件,需与我局协商,由我局决定是否进行维修或更换部件。
5、在甲、乙双方签定合同之后,乙方应对本协议服务对象所包括的办公设备进行一次的全面检测,确认设备运行情况,并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由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发现故障,需要更换部件,则部件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有责任提供报价供甲方参考,但报价中的部件价格不得高于该设备的生产商在本市授权的维修(服务)中心提供的部件价格。
二、办公设备临时紧急维修 1、地点:附件一的办公设备使用所在地。 2、时间: 2.1、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不包括节、假日)为标准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要求电话后 4 个工作小时之内为本协议的标准响应时间。 2.2、如甲方需要乙方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维修工作,甲方必须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乙方,特殊情况可另行协商解决。 3、甲方在本协议所包括的办公设备出现故障后要及时通知乙方,并将出现故障的情况如实告之乙方,以协助乙方维修人员做出正确判断。 4、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要在标准时间提供维修服务,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如果甲方办公设备故障严重,而无法现场修复必须由乙方取回大修,乙方在维修期间要为甲方提供备用机器。 6、更换部件: 6.1、部件更换可能会影响办公设备的功能、性能,乙方要在与甲方协商认同后进行。 6.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更换部件必须保证为原装部件,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在与甲方协商认同后更换与原部件应用功能与技术指标相近的部件。 6.3、更换部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提供部件的报价,供甲方参考确认,报价中的部件价格不得高于该设备的生产商在本市授权的维修(服务)中心提供的部件价格。
6.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应自行更换或雇佣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第三方更换或拆卸部件,否则因此引起的损失乙方不予承担。 6.5、如果乙方为甲方更换的部件在保修期内损坏,乙方需为甲方免费更换、维修。
6.6、更换下来的旧部件根据该设备生产商之相关规定执行所有权。 7、修理报告:在维修(更换部件)工作完成后,乙方维修人员应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故障已被修复。 8、不予保修范围:因天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引起的办公设备的损坏。
9、本协议不涉及有关软件或网络支持服务。 10、乙方所维修的部件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与前次同样的故障且非人为损坏时,乙方应免费维修该故障;
如属于甲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时,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涉密信息 1、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与双方有关的内容以及数据或信息确认为涉密信息。 2、双方负责确保其雇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3、甲方对其专有涉密信息自行负责。
四、保养期限:
保养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
五、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签定日起十日内,付给乙方全款。
2、日常维修设备的费用在维修完毕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
六、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2、独立法人的社团或服务机构;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具有良好财务状况报告和完整财务管理制度;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附件二
设备检测保养报告
机型 机序号 工程师 日期 时间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
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
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应当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备案部门、备案日期等事项。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
下页余下全文《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八条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
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应当申
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撤销、注销等许可档案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上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注册中心更名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1.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
产品审查注册中心更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
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工作阶段性总结
疫情牵动人心,安危事在人为。在来势汹汹的疫情面前,我们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更是一个责任共同体。只要我们众志成城、万众一心、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就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能力有大小,关爱无远近。以下是XXX分享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工作阶段性总结,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工作阶段性总结
疫情发生以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召集系统全体人员,取消春节假期,及时投入到市场监管一线,当起全县疫情防控工作的排头兵。行动中紧紧围绕保供稳价、消费安全的目标,采取“执法检查、宣传动员、提醒告诫、主动承诺、投诉受理、协调供应”的方式,应用城乡配合、局所联动、划片包干、责任明确的办法,全局动员、全勤上岗,初一到现在“五加二、白加黑”,对市场开展多方面、全方位、无死角监管,确保市场监管领域各项防控措施落地生根。同时积极创新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疫情防控精准度,各项工作得到领导和群众的一致认可。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专职办公室,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层层传导压力。各副局长分环节负责,食药稽查队和相关基层所牵头,系统各单位科室抽调精干力量全力配合,分多个小组,对市场各个环节展开全覆盖排查和监督,确保大市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全系统共在市场一线安排工作人员198人,各基层所分别负责各自辖区疫情防控工作,城区分5个片区,2个科室按行业监管,分别由7位领导包抓,层层划片包干,严格落实责任。
二、加强市场排查,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加大市场检查力度,重点从蔬菜、粮油等生活必需品,抗病毒药品、疫情防护用品等入手,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要求市场主体明码标价、公开价格承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散布假消息欺诈消费等行为。
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非法活禽交易行为;跟踪打击线上交易不法行为。
及时制止大型餐饮和农村“红白喜事”餐饮服务单位,取消承办群体性聚餐活动。
加强投诉举报受理和转办,结合实际情况,准确定性,及时查处。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定时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不要盲目囤积。
行动以来,累计检查市场主体7784家,发放疫情防控相关告知书5000份,下达责令整改通知59份,督促整改商户29家。协调公安、发改、农业部门在指定关口入境生活必需品、药品、防护用品等货物共156次,数量超1000吨。劝退集体聚餐活动152次。配合相关部门管控体温异常人员3人。受理投诉举报66起,经核实立案2起,对2种高价售卖防护用品和商户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多措并举,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加强市场监测,安排工作人员全天候进驻市场、超市,随时掌握市场供应和消费情况,及时提示商家保证货架货物充足。要求各经营场所负责人积极组织货源,在保质量、保稳价的前提下保障市场供应。组织工作人员每日对市场公共区域进行定时消毒,督促市场主体开展进店顾客信息登记、体温测量、宣传佩戴口罩等工作。
要求所有药品经营商家,主动加强药品和医疗防护用品的购进,协调公安部门开通了绿色通道,保证药械防护用品进货渠道畅通。向药品经营户下发了《告知书》,要求全部公开价格和利润承诺,采取实名登记方式销售感冒药、退热药,并对顾客进行体温测量,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
小作坊环节,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开展监督,除馒头、豆腐、粉条、豆芽等常用食材生产作坊正常营业外,其他作坊全部停止营业,保留生产的作坊必须在指定场所营业。共检查小作坊256户次,公众号逍遥文稿整理,责令整改12户,关停35户。指导馒头、豆腐、豆芽、粉条正常营业生产作坊24家,为小作坊协调供应原材料12吨,有效保障了全县群众日常食材的供应。
从2月7日起,按照县上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对县城所有经营门店实行了临时管制,在防疫期间一律暂停营业,只允许综合农贸市场和部分规模较大的超市、药品经营企业对外营业。所有餐饮店禁止营业。个别婴孕商铺可通过美团、飞毛腿等外卖公司无接触售卖部分商品。组织部分有条件的蔬菜、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居民小区设立临时摊点,以方便群众。严格管理各个环节从业人员,每日进行晨检,部分售卖外卖的从业人员重新进行体检上岗,禁止商家随意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和不打招呼的返岗人员。及时监测市场消费环节发热顾客信息,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体温异常人员管控工作。
按照全县复工复产调度会安排,从2月23日起,分批、逐步恢复经营场所营业。经研究并报县联防办同意,从2月23日起,第一批包括农资类经营、日用百货等十多个行业恢复营业,其他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不紧密的行业暂缓营业。工作落实严格按照之前的区域划分分片推进,符合恢复条件的经营户领取申请表,完善信息,经社区(村组)同意后,报市场监管局各片区(辖区)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恢复营业。所有恢复营业的经营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府市监发〔2020〕14号”文件中的“六个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安全恢复营业。同时加强排查,做到可以营业的门店安全营业,不能营业的门店决不开门。截止目前,已备案恢复营业经营户约1820家。
要求各镇基层所,按照当地政府安排,结合实际,参照县城的管理模式,对各镇辖区市场进行严格管控,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保证各镇经济平稳运行。
四、创新举措,安全高效防疫
防疫期间,加强营业场所进店顾客信息排查和收集,研究制作了经营场所专属二维码,进店顾客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完善相关信息,生成进店凭据,再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店购物,有效提高了进店顾客排查效率,避免了纸质登记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
在药品经营环节,及时推广“府谷智慧药店”APP,城区54家药店全部入驻平台上线运营,在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排查的基础上,利用APP对发热顾客信息、购买感冒药退热药止咳药的顾客信息进行无接触式电子登记。截止目前,共排查登记购买疫情相关药品的顾客信息1128条、发热顾客信息1条,暂未发现可疑人员。APP电子登记有效解决了纸质登记耗时长、字迹潦草、信息不准确等问题,登记上报效率显著提高,信息全面、一目了然,也有效避免了使用一支笔登记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
五、严格督导检查、及时宣传提示
组建专门的疫情防控督查督办组,利用灵活的督查方式,认真开展督查检查和责任追究,对在监管工作中敷衍推诿,消极应付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醒改正,制定了问责程序,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截止目前,共督查42次,出台督查整改报告13篇,整改落实各项问题33次。同时加强宣传报道,积极面向社会宣传创新举措,及时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保证各项便民措施及时让消费者知晓。共向中省市县媒体投稿16篇,发布消费提示5次,各项工作受到群众的广泛关注。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县市场监管局做了大量工作,涌现出了一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真抓实干的党员干部,他们从正月初二至今,一直坚守在市场疫情防控岗位,不怕苦、不怕累,无私奉献、兢兢业业,为我县疫情防控做出应有贡献。但受大的消费环境影响,工作中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个别防护用品、豆腐等日常食材受用量、产量和进货渠道等因素限制,市场供应不足,虽然通过积极沟通、协调,多数基本能满足市场需要,但对群众的生产生活还是造成了一定影响,有个别环节疫情防控还存在安全隐患,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下一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全县疫情防控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市场监管,做好市场监测,合理管控市场营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复工复产有关会议精神,分批次、按行业、逐步恢复营业各类市场主体和经营场所,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平稳高效运转。
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工作阶段性总结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锡盟市场监管局和县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聚焦八项举措,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密部署落实
一是成立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行动方案》和《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是1月27日,我局取消全系统干部职工春节期间放假模式,做好春节期间上班和值班工作,确保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同时组织相关股、所、队,在全县范围深入各类市场、商超、药店开展大检查。发挥部门职责,巩固和提升节前检查成果,对各商超和药店的红外线测温仪、N90口罩、橡胶手套、洗手液等防控物资进行检查,坚决打击哄抬物价违法行为;三是1月28日,我局及时组织一线执法人员30余人参加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全区市场监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随后立即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对我局疫情防控进行再部署再推进。四是1月30日上午,在西城市场监管所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西城市场监管所全体成员参加的工作部署会议,刘守峰局长传达了1月29日下午3:00召开的全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全县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针对赵宏伟书记部署的七项重点工作和刘建军县长强调的四项具体任务进行了逐一安排落实,组织传达学习了《锡盟市场监管局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再部署再强调,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五是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于29日、30日深入东城、西城、滦源镇、南城及大北沟镇五个市场监管所,慰问一线执法人员,强调当前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防控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要求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并做好自身防控工作。
二、持续加强餐饮市场监管
按照多伦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有关禁止办理且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承揽和接待群体性聚餐活动要求,严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截至1月30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37家,发放张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警示》560份,未发现经营野生动物、野生动物非法广告和圈养宰杀活体动物行为。截至1月31日下午,全县所有餐饮单位已全部关闭。
三、持续加强药械质量监管
以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及销售疫情防控相关医疗用品、药品、消杀防护用品为重点,开展全覆盖检查。截至1月30日,共检查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33家,重点对口罩、体温计、84消毒液、连花清瘟胶囊等与疫情相关药械质量、价格进行了监督检查,未发现药械质量问题。同时,要求零售药店经营者继续执行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引导发热病人及时就诊,继续执行销售发热药物登记制度。
四、持续加强价格监管
密切关注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商品、药品、医疗用品价格动态,重点关注涉及防护肺炎相关医疗用品、药品的舆情和价格动态,特别是口罩、消毒水、预防类药品价格,迅速查处各类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联合发改委对华联超市,如海超市,万汇源超市和金玛伦超市以及华佗药店,新宇大药房,佰汇药店四家药店中销售的粮油肉菜蛋奶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以及口罩、消毒水等防疫防护用品供应和价格执行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截至1月30日,立案调查1起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乱涨价违法行为,并从严从重从快处罚,没收涉案防护用品(一次性口罩20个/包6包、一次性口罩50个/盒1盒),并处罚款5000元。向经营者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张贴《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锡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医药用品、居民生活必需品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公告》73份,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五、持续加强禽畜类产品和野生动物交易监管工作
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早市摊位进行全面检查,联合林业公安、农牧局对全县冷库进行检查,严禁现场宰杀、销售活禽和野生动物,严查禽类肉类检疫证明和来源渠道,对于没有取得“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各类畜禽肉及其产品一律不准在市场内销售。截至1月30日,共检查超市75家,未发现从事活禽宰杀、非法经营贩卖野生动物等情况。检查网络平台3家,屏蔽或下架交易信息1家。
六、持续加强教育引导
按照锡盟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的通知》及全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农贸市场、超市商场、餐饮服务单位和零售药店等经营主体宣传力度,倡导合法经营。同时,积极与当地宣传部、卫健等部门沟通,统一宣传口径,向广大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宣传疫情防护注意事项,加大科普宣传。
七、持续加强应急值守
严明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将值守任务细化具体到人,实行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和应急处置执法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受理处置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截至1月30日,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件,全部为价格投诉。目前,各类投诉举报已全部第一时间依法调查处理中。
八、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联动机制
1月30日晚,联合公安、旅游文化执法部门对台球厅、网吧、KTV进行全面排查管控,检查中发现2家台球厅正在营业,现场第一时间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1月31日立即入驻工商局小区和龙城小区,切实做好小区防控工作,进行封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出入车辆及人员做好出入登记,所有进出人员实行台账式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工作阶段性总结
1月23日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茂名市委市政府和信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我局立足职能,周密部署,不畏艰险、逆行而上,用忠诚筑牢初心,以行动践行使命,控物价、保供应、稳秩序、护安全、安民心,坚决打好疫情防控“组合拳”,全力防止疫情蔓延,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前阶段防控及复工复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建立五项工作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我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迅速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抗疫及复工复产工作有序开展。
(一)成立一个机构。1月22日,我局印发了《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股、室、队、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组、食品市场监管组、食品餐饮监管组、市场价格监管组、药品医疗器械保障组、执法指导组、新闻宣传组等八个工作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二)压实一项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实行班子成员挂片、机关股室挂所、所人员挂户等,明确工作职责,逐级压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防控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强合力,全系统干部职工化压力为动力,以责任为己任,主动献勤4400多天,夜以继日开展工作。
(三)传递一方正能量。我局通过印发防控工作指引、海报、承诺书等13000余份,悬挂横幅标语120条,刊发禁止销售野生动物、餐饮行业暂停营业等公告4期,引导经营者、消费者正确认识疫情,科学应对疫情,增强他们做好防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积极撰写疫情防控信息稿件,大力宣传最美市场监管人疫情防控先进事迹,积极主动传播正能量,编辑疫情防控每日动态30余期,在我局内网刊登疫情防控信息报道70余篇,在政府官方网站、电视台、报纸、微信等媒介发表40余篇,其中在茂名市级刊登12篇,省级1篇、国家级1篇。此外,我局组建党员先锋队,分四组下沉到基层支援疫情防控工作;还举行“献爱心.战疫情”捐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干部带头踊跃捐款,短短一天筹集爱心捐款12500元。
(四)管控一项舆情。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积极作出应对,牢牢把握市场监管领域宣传的主动权,共监测或受到上级转来舆情12条,均及时派员调查处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杜绝舆情进一步发酵。同时,加强对广告的监管力度,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严查严惩借“疫情”之机发布违法广告或散布涨价谣言牟取“疫情财”的市场乱象。目前,共立案查处违法广告7宗。
(五)落实一个值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值班工作的通知》,明确值班值守职责,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每天报告等制度,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做好疫情相关咨询投诉举报工作。
二、强化主职主业,守牢六条疫情防线。
(一)强监管,严控市场交易红线。落实农贸(含活禽经营)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每日检查全覆盖,重点检查肉类及其制品质量可靠,来源合法,确保货源可追溯,禁止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至目前止共出动人员3086人次,检查农贸市场1219家次,餐饮单位3785家次,未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况。
(二)护民生 ,坚守食品安全底线。重点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超市、粮油、药械经营企业等重点企业监管力度。实行全员出击、局所联动、领导包片、责任到人工作机制,按网格管理模式开展“地毡式”巡查监管,要求食品经营单位严把食品采购关,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茂名市各县区局第一个100%落实药店(全市491间药店)注册登记(“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烧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上报制度;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场所环境卫生控制要求,严格操作加工行为;积极开展劝阻取消群体性聚餐活动100多起,劝阻聚餐2730台次,减少20000余人聚餐;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检查食品生产企业362家次、农贸市场1219家次、食品经营户6000余家次、餐饮服务单位3785家次,发现并完成整改相关问题48个。同时,组织对全市冷冻食品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出动280人次,检查冷冻食品经营单位250多家,查扣无中文标示冻猪肚300多公斤,有力打击了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稳物价,严守价格监管界线。重点加强粮油、肉、禽蛋、奶、盐等生活必需品和医药防护用品的市场价格巡查与检查,加强市场领域疫情防控,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采取“四举措”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一是掌控舆情,及时处置保价格。我局对辖区内有市民排队抢购口罩、大米及市民排队购买双黄连口服液等舆情及时处理,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的防控工作。保证防控期间市场生活必需品和医药用品价格稳定,稳定市场价格秩序。二是加强监管,开展约谈稳价格。在辖区内药店和医疗机构、农副产品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相关场所的公开栏张贴《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从严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强制搭售等违法行为的公告》等资料共1300多份,广而告知。特别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先后广泛发布公告、组织提醒告诫、开展约谈警示,督促广大经营者明码标价,依法诚信经营,勇担社会责任,加强自律,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稳物价,目前共计约谈有关经营单位共732家次。三是落实责任,督促主体守价格。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价格稳定和做好明码标价,保证货源供应,提醒各企业及经营者不得发生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守住市场价格。四是强化执法,高压震慑抑价格。在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有涉及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快从严处理,保持高压震慑。共立案查处销售防疫用品价格违法案29宗(哄抬物价案1宗、不明码标价案28宗),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1宗。
(四)保安全,扎牢特种安全防线。加强疫情期间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电梯的监管。一是向特种设备企业发布安全生产提醒函,提醒督促要按章操作、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二是疫情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使用防控。向企业传达疫情的最新官方情况、防控的知识和上级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要求,督促企业将疫情防控“四个到位”;督促气站做好员工的宣传教育、接触人员的排查和体温监测,确保充装办公场所、居住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确保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安全生产防范服务攻坚战。三是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保障。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在电梯门起眼处张贴《电梯疫情防控工作温馨提示》,对全市目前已复工启用的896台公共场所电梯严格做到:电梯消毒和环境清洁一日不少于2次,维保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到位,电梯运行维保安全无事故,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全天候落实。
(五)重联防,筑牢交叉感染警线。与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一是督促各大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减少出入口、设卡验证,全市各大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大药房全部设疫情防控检查岗,群众必须佩戴口罩、测体温正常后,凭出入证进场购物,有效减低病毒传播风险。二是加强疫区籍人员排查管控。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落实城区网格化排查工作的统一部署,与相关部门紧密联动协作,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每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重点场所清洁消毒、湖北籍在信宜注册登记的经营户和从业人员核查、市场开办者防疫措施落实等防控工作,对责任区域湖北籍人员开展地毡式入户排查,所排查的5124户商户及居住户目前全部处于稳控状态。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三是落实市场“1110”和活禽经营“三分离”制度。
(六)解诉求,保障消费维权热线。我局加派骨干力量,全力负责处理每日投诉举报,建立业务股室、基层所、执法队协调联动机制,对涉及疫情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的投诉举报以及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建立登记台账,及时跟进查办进程,及时给予结果答复,务求做到消费咨询当场解答,一般诉求即时回复,复杂诉求当日办结,涉嫌违法立案查处。共妥善处理涉疫情投诉举报198起,处置率、反馈率均达100%,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三、创新工作举措,推行三项便民服务。
针对我市无医疗防疫用品生产企业的难题,为最大限度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我局发挥职能作用,贴近企业开展“三心”服务。积极帮助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医疗器械备案业务,助力相关企业转产复工。2月份以来,我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共接听咨询、预约电话286个,网络在线办理业务11个,现场咨询导办397人次,共办理营业执照1268张、食品经营证50张、药品经营许可证39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3张,并于2月2日发出新春首张营业执照。
(一)贴心服务。在疫情期间,我市多家企业电话咨询投产医疗器械的问题,其中大多数企业都没有接触过医疗器械生产这个行业,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缺乏了解。针对企业遇到的难题,我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在线为企业提供一对一贴心服务,发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讲解备案流程,进行在线实时指导,帮助企业解疑答惑,帮助企业备案审查做到一次提交,一次过关。
(二)耐心指导。针对个别企业提出的,在疫情特殊时间,能否降低医疗器械准入标准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按照“鼓励支持企业合法生产合格的防疫用品,同时要明确地要求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备案”的要求,耐心给企业进行宣传讲解,同时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执行标准,以标准为准绳,积极协助企业完成备案资料的准备工作。
(三)用心办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待复工复产企业,确需办理注册许可、年报公示、信用修复等相关事项提供“网上办”“零接触”“预约办”“自我申明承诺”等服务。对于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市场销售企业,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跟踪、第一时间办好营业执照,并派专人跟踪指导企业筹建,争取早日建成投产,支援战“疫”。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老骥秘书网 https://www.round-online.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老骥秘书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