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3篇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篇1
附件2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编写指南
二〇一五年八月
说明: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形成本《编写指南》,供示范联盟构建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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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部分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二、序文部分
1.缔约方基本信息
分别列明联盟成员各方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协议缔结方应是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协议缔结方的名称应是其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全称,并与协议结尾部分加盖印章一致。
协议缔结方的住所地一般为实际住所地,协议中无特别规定的,该地址通常视为协议各方的通讯地址,即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
协议缔结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工商登记或其他机构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现任法定代表人。
2.鉴于条款
由一个或数个“鉴于”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协议缔结各方系基于对各方主体资格、资质、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协议,鉴于条款一般不具体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条款如:鉴于:
1.本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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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2.本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规范联盟运作。……
三、定义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约定将协议文本中反复多次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词组代替,以提升协议文本语言的精确性,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不必要的篇幅。
四、主文部分
1.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列明各方商定的联盟名称。写明联盟的组织原则和联盟的组建宗旨。视联盟组建的实际情况,写明联盟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关系等。
2.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技术创新目标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技术创新的近期、远期目标。
联盟的任务及分工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为实现联盟技术创新目标而开展的具体任务,以及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对尚无法明确任务分工或将来开展的联盟项目的任务分工,应约定由相应各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
3.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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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由缔约各方共同指定,可代表联盟签署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协议中需要规定对该责任主体的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序,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方式。
明确设立决策机构,如理事会。明确决策机构人员产生办法、人员组成、职责、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等。
设立咨询机构(视联盟具体情况,非必设机构),如专家咨询委员会。明确咨询机构人员组成、职责、工作制度等。
明确设立执行机构,如秘书处或办公室等。明确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主要负责人产生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可约定专职人员通过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委派、联盟成员委派、社会招聘等方式聘用。
可视情况明确联盟执行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参考条款如:
1.本协议各方共同约定**单位(一般可以是联盟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
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2.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
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
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3.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3.1理事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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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理事会的职责。3.3理事会议事规则。
4.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5.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4.联盟成员
明确联盟成员的基本资格条件,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新成员加入、联盟成员退出和除名的程序和方式。可对新加入、退出和被除名的联盟成员约定有针对性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新加入联盟成员与联盟原有成员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方式。例如可约定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代表联盟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
或约定以其他方式建立新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
参考条款如:
1.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2.联盟成员的权利。3.联盟成员的义务。4.联盟新成员的加入。5.联盟成员的退出。6.联盟成员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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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联盟的经费管理
明确联盟经费的来源,如联盟成员投入、政府财政资助、银行贷款及其他渠道等。对联盟成员投入部分,需约定投入的方式和比例。
明确联盟经费用途,如用于公用办公、项目研发等。
明确联盟经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构及其责任。如可约定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明确联盟经费的使用规则。联盟若设立研发基金的,应约定其来源和使用规则。
明确联盟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应明确执行国家有关经费管理监督规定。可约定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联盟可就具体的联盟经费管理事项,制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协议中约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1.联盟经费来源。2.联盟经费用途。
3.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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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5.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6.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联盟的项目管理
约定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等事项。
明确承担政府计划项目须执行相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协议中约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1.1联盟项目的来源
1.2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2.联盟项目的实施3.联盟项目的验收……
7.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界定联盟收益的范围,约定联盟收益的归属、使用和分配原则。明确约定联盟成员原有知识产权投入和共享规则,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原则,以及许可使用、转让和转化产生的利益分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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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事项。
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协议中约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1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1.2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1.2.1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
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1.2.2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
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1.3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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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2.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3.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8.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约定联盟解散的情形、解散程序和清算办法。
9.违约责任
明确联盟成员违反协议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如追回联盟拨付的项目经费、赔偿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除名等。
参考条款如:
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
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
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10.一般格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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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协议生效和变更、文件送达等条款。这些条款在各种协议中的格式一般相近,编制时可视具体情形作相应取舍和调整。争议解决条款中可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参考条款如: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地(如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适用: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的生效和变更: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11.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成员认为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当约定的事项。
五、附件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列明附件清单及附件内容等。
各附件应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即由相关方签署生效或按联盟协议规定的相应生效程序执行(如附关于通过该附件的理事会决议)。
六、结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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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成员单位签章、签署日期等。
签章部分由联盟成员加盖单位公章,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须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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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篇2
智慧矿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附件3
智慧矿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一章
总、
第一条联盟名称:本联盟名称为“智慧矿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
智
慧矿山产业联盟”。英文名称:IntelligeneeMineIndustryTechnology
InnovationAllianeeofP.R.China
第二条成立目的
,简称:CIMIA
依据国家和科技部等部委关于科技创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相关政策与制
度,结合我国矿山行业(煤矿和非煤矿)的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和结构调整、管理创新等需要,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牵头组建智慧矿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联盟成立的目的是通过产业联盟方式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智慧矿山示范推动应用/工程、标准化、共性和关键技术以及产品搭建智慧矿山研发合作平
台,积极申报和建设智慧矿山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基地,全面提升智慧矿山技术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第三条联盟宗旨
以应用为导向、以产业为主线、以技术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打造智慧矿山产业中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联盟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牵头并联合国内矿山(煤矿和非煤矿)行
业“产学研”十几家一流单位共同发起。联盟是由从事智慧矿山相关行业的企业、研发机构、应用单位组成,各企业、研发机构、应用单位为联盟的成员单位,自愿申请加入。
第五条联盟的组织机构由联盟成员大会、联盟理事会、秘书处、顾问委员会和技术专家委员会组成。第六条联盟成员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联盟成员单位各
派一名单位代表组成。联盟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联盟大会的职责是: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审议和批准联盟工作报告,讨论并决策联盟重大问题,选举产生联盟理事会。联盟成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联盟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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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联盟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联盟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联
盟采取理事会共商机制,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单位派出代表组成。联盟设立名誉理事长一名或多名,协助并指导联盟理事会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要职责是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审议和批准联盟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督促成员单位承担的科技创新联合体各项工作的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决定联盟日常工作中的各类重要事项等。理事会决议采取多数票通过的原则。
第八条秘书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业务和管理等,秘书处
办公室设在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名或多名,由理事长提名,联盟理事会任命。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执行理事会各项决定;
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议、联盟成员大会;
负责日常对外交往工作;
向理事会推荐可以由联盟运作的相关项目,并组织实施;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文件;
聘任或解聘秘书处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全权负责本联盟事务。
第九条联盟理事会聘请国内外与智慧矿山产业相关的知名专家和领导组成顾问委员会和技术专家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技术专家委员会对联盟开展的相关工作给予指导,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联盟的任务与成员分工
第十条联盟的主要任务:
(1在产业方面为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政府建立相关的产业发展
政策、体系和机制;
(2协助政府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并协调贯彻
实施;
(3促进业内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加强
联盟成员之间的技术结合、信息沟通,鼓励联盟成员实现双边和多边形式的合作创新,促进产学研合作。
(4促进联盟成员共同探索产业的发展策略与商业模式创新;(5协调相关企业的关系,自觉规范市场行为。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分工。联盟将根据发展目标组织若干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
具体内容将根据相关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必要时可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具体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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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联盟的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联盟经费来源
成员会费;社会捐赠;
政府财政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联盟经费开支主要为
联盟各项公用办公经费;
联盟组织的项目费用;
其他所需要的正当开支。第十四条经费管理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联盟秘书处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
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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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独立核算,专项开支,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第十五条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秘书处每一年进行一次财务预算,报请理事会审批,由理事长签字生效。日常财务支出需要秘书长签字,单笔月累计100万元支出需要通报理事会。
公用办公经费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公用办公经费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的资产。
第十六条联盟组织的项目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费用、收益及相关权
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约定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第十七条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明确执行有关经费管理监督规定,约定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3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要理事长签字
,单
第五章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的经济实体。
必须是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具有高新企业资格的企业。上述两条必须同时具备,否则需要联盟理事会全体理事投票,可加入联盟,且只能为非理事单位。
联盟成员必须是从事智慧矿山相关专业的企业、科研机构、中介组织或者是智慧矿
山相关的典型应用单位,在智慧矿山领域具有一定的资源投入和产业基础。第十九条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联盟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加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
优先或优惠取得联盟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自由。第二十条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联盟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3以上通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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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联盟的各项活动。第二十一条联盟成员的加入
承认联盟章程,符合联盟章程规定,愿意参加联盟的有关活动并遵守联盟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单位及应用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并与联盟建立契约关系。
联盟委托联盟秘书处办公室(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代表联盟与新加入单位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视同新加入单位与联盟所有单位建立了契约关系,联盟新成员应指派专人与本联盟建立工作联系。
第二十二条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第二十三条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严重有损联盟成员权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联盟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其条款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联盟终止需
2/3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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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慧矿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筹)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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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篇3
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文件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内科技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联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盟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联盟及本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联盟科技经费支持或以国家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联盟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国家电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联盟会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向联盟提出立项申请。每名会员每年最多可向联盟提出3项立项申请。
第五条每年春季,联盟召开项目评选会,组织行业专家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和技术需要对立项申请进行统一评选,提出年度项目议案,报联盟理事会审定后,对联盟全体会员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目录》。
第六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家电行业科技发展要求;
(三)能够为提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
(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联盟会员可根据本单位能力,独力或联合其他单位申请承担《年度科技计划目录》中某个项目的调研分析工作,或是实际科研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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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文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联盟设立专家库,按专业划分为专业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
第九条项目评审组在联盟秘书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对项目承担方的评审。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2.初评。将《项目承担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项目评审组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3.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由专业评审小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专业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通过的项目承担方。
专业评审小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对拟通过的项目承担方,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意见,专业评审组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专业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意见,交联盟秘书处。
4.复核审批。联盟秘书处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联盟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联盟理事会对拟通过的项目承担方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承担的,由联盟秘书处向项目承担申请方发出《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项目承担通知书》。承担时间从当年6月1日算起。
第十一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承担方的相关背景材料。
2.评审专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承担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
工作人员申请承担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以上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三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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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文件第十二条项目承担方接到《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项目承担通知书》后,填写回执,按项目预算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联盟秘书处,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一般情况下,预估、分析类项目,联盟将拨付项目资金不超过¥100,000元;
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类项目,联盟将根据项目预算,拨付部分资金,预算的其余部分,由承担方自筹。
联盟秘书处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承担方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方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2.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十五条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联盟秘书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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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八条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方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条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承担方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四章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联盟秘书处审核,报联盟理事会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
9.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联盟秘书处审批: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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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期不超过一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联盟秘书处撤销项目: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方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五条为科学地评估中国家电产业科技联盟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二十六条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同行专家鉴定的方式。联盟设立专家库,按专业划分为专业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项目鉴定评审。
第二十七条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联盟秘书处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2.鉴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秘书处再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项目鉴定。
3.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了解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项目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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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承担方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承担方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联盟秘书处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合格的,联盟秘书处发给《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九条验收合格的联盟科技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项目”字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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