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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法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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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法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某县政法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查报告6篇

某县政法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查报告篇1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市委组织部:
  根据市委办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的通知要求,我办高度重视,严格对照《条例》内容,认真开展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关党组织设置情况
  我办现有正式党员22人,预备党员2人。其中,党组书记1人,由我办主要负责同志张鹏担任;
党组成员4人,分别由我办副主任吴继东、纪检组长刘超产、总工程师侯勃峰、副主任第五锋担任。并成立机关党支部一个,支部书记1名、组织委员1人、宣传委员1人。市信息办党组成立以来,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健全组织机构,狠抓责任落实,严格党内生活,切实发挥了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贯彻落实《条例》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坚持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今年3月份我办对全年党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党建工作职责。按照《条例》要求,由党组书记负总责,具体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对班子成员分管的机关科室进行了合理调整,确定每位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形成了办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格局。做到了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
  2、坚持民主集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民主制度,始终站在全办的角度分析和决策问题,注重发挥班子整体优势。经常召开党组会议,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对重要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对于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要事项等,都能做到事先征求每位班子成员直至业务科室意见,然后交由党组会研究决定;
对于一些紧急工作和应急事项,能够与有关领导商议后再做决策,确保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3、规范选举程序,严格基层组织设置。根据《条例》关于基层党组织设置方面的新规定,我办立足工作实际,合理设置机关党支部,将所有党员分别纳入支部进行管理。支部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办党组批准,党员参与投票率达100%。每年都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机关党的工作,听取党支部的工作汇报,要求党支部要认真组织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条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并把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行政经费预算。
  4、重视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始终把党建工作放在首位,始终把加强学习,强化理论学习放在首位。制定了党建学习计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内部站、微博、微信、手机app、大屏等媒体,在机关党员中广泛开展符合时代要求、具有鲜明特色的主题读书活动,通过摄影、征文等形式深化活动效果。坚持从机关实际出发,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抄写党章,人均抄写2万余字;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党史知识和《条例》精神,并把学习计划纳入党务目标考核内容,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积极性。
  5、结合“两学一做”,全面加强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相结合,组织班子成员带头参加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总书记系列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每个班子成员结合自身分管的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学习,班子成员的专业素质和领导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为全办工作全面开展奠定了素质基础。
  6、围绕党风廉政,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依法推进行政和党务公开,广泛开展“机关廉政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抓好文明机关、和谐机关创建工作,深化“党员、干部承诺报告”制度,引导、激励党员增强廉洁意识、党性观念。积极开展符合机关特点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活跃机关文化。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党性意识、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通过专题教育、中心组学习、观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组织党员干部阅读廉政警示书籍、到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贯彻落实《条例》的成效
  紧紧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大力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践行扩大“三严三实”学习教育活动成果,不断提高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
  1、机关作风建设明显加强。坚持把贯彻落实《条例》转化为干好工作的内生动力,全力做好智慧咸阳和信息化建设各项具体工作,结合当前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办党员干部积极抄写党章,学习系列讲话,在各自岗位上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争做合格党员,机关作风得到了根本好转,进一步提升了我办的良好形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新《条例》颁布后,我办从工作需要出发,进一步规范机关党组织建设。通过落实党组书记“一岗双职”制度,使党组书记能更好履行基层党建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提高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合力,保持了基层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3、机关党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跳出了就党建抓党建的思维模式,坚持在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上下功夫,在提高党务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素质上下功夫。充分挖掘机关党组织自身潜力,积极抓好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4、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在贯彻《条例》过程中,市信息办党组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定期不定期的听取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机关党建的工作,提出问题,研究解决措施;
坚持党建工作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当场反馈,限期整改,确保了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
  5、党员队伍建设和发展党员工作成效显著。在执行《条例》过程中,我们注重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既培训党史知识,又培训业务知识,增强学习的趣味性,既坐下来集中学习,也走出去参观学,达到了提高综合业务能力和执行《条例》工作能力的实际效果。同时,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各项制度,完善发展党员各项程序,积极发展党员。今年我办发展预备党员2名。
  四、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
  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我办做了一定工作,但是客观的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制度有时落实得不够到位。特别是政治理论和党员学习抓得不够紧。二是党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组织党员经常性的活动做得不够。下一步,我办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重点抓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进一步抓好政治理论学习。严格落实学习制度,采取集体辅导与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相结合方式,积极开展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爱岗敬业意识和综合业务水平,有效促进党员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是进一步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切实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党建工作行为。加大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力度,不断壮大党员队伍。建立健全党员管理制度,用党的纪律约束基层党员干部,健全民主政治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组织生活制度,使基层党组织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进一步抓好组织生活落实。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促使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定期召开党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增进同志之间的思想交流,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活力。

某县政法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查报告篇2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 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 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 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章 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某县政法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查报告篇3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测试题

姓名: 单位: 得分:

一、 填空题( 10 题,每题 3 分)

1.《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

________、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

开展政法工作。

2.____________ 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是

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3.________ 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 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

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 管理政

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4.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 _______________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5.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 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 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 贯彻党

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 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

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7.政法单位党组 (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统一实施。


1


8.政法单位党组 (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 ____________________。

9.政法工作总体情况、 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 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0.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 ___________________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二、 单选题( 10 题,每题 3 分)

1.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 _____部门,

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

A.执法 B. 业务 C. 职能

2.________ 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 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

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 管理政

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

A.党中央 B. 中央政法委 C. 公安部

3. 中央和 ___________________设置政法委员会。

A.省级以上地方党委 B. 市级以上地方党委 C. 县级

以上地方党委

4.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

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 由_________

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

A.党中央 B. 上级党委 C. 同级党委


2


5._______________ 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

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 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

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A.党中央 B. 政法委员会 C. 政法单位党组

6.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 _______报告工作制度。

A.党中央 B. 政法委员会 C. 政法单位党组

7.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 ______________,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A.全体协商制度 B. 全体会议制度 C. 全体研判

制度

8.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 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

__________________,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

式。

A.全体会议协商体系 B. 执法司法责任体系 C.

层级汇报体系

9.________________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 制定军队政法

工作党内法规。

A.党委政法委员会 B. 政法单位党组 C. 中央军

事委员会

10.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 2019 年 1 月 13 日起施


3


行。

A.2019 年1月9日 B.2019 年1月13日 C.

2019年 1月 19日

三、 多选题( 5 题,每题 4 分)

1.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党领导政法

单位依法履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A. 专政职能 B. 管理职能 C. 服务职能

D.执法职能

2. 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 )

A.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为政

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B.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

C.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

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 改革措施、 专项

行动等重大举措;

D.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和推动建设

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 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

证。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4


A.中央政法委员会

B.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

C.党委政法委员会

D.政法单位党组(党委)

4.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 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 决策部署或者指

示:( )

A.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 党委政法委员会关

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B.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C.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D.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 开展工作的制度

和政策

5.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

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 依法有序推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 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A.审判执行公开

B.检务公开

C.警务公开


5


D.司法行政公开

E.狱(所)务公开

四、简答题( 2 题,每题 10 分)

1.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2.政法工作应当遵循哪几项原则?


6

某县政法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查报告篇4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测试题

单位:
姓名: 分数:

一、填空题(共10题,每空1分,共25分)

1.《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2.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以及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3.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4.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引咎辞职 、 责令辞职 、免职 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主线是 、 、 、 。

6.《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了政法机关的三项基本职能,分别是 _专政职能_ 、管理职能 、服务职能 。

7.《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是创建 ______________ 制度。

8.《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加强_省市县乡四级_综治中心建设。

9.各级党委政法委 、政法单位要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为 _______ 任务。

10.《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两大战略目标,即推进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建设。

二、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2019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   )部党内法规。

A.1 B.2 C.3 D.4

2.从政法维度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一次全面阐述党的领导与政法工作的关系,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   )的总宣言。

A. 直接领导B. 重要领导

C. 全面领导D. 绝对领导

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了监督和责任制度,从监督制约、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导整改、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构建了党领导政法工作(   )体系。

A. 保障B. 运行C. 监督D. 问责

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对党委政法委“是什么、干什么、管什么”给出了最权威的答案,将党委政法委的(   )法治化、制度化,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A. 作用、目的、职能和工作要求

B. 定位、职能、作用和组织结构

C. 定义、性质、职责和工作程序

D. 定义、职能、作用和工作范畴

5.《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了请示、报告、(   )等基本制度,构建了涵盖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党领导政法工作运行体系。

A. 运转、落实B. 通知、函询

C. 决定、通知D. 决策、执行

6.从实践维度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一次系统集成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是新时代政法事业(   )。

A. 继续发展的总章程B. 不断进步的总依据

C. 科学发展的总遵循D. 战无不胜的有力武器

7.《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主题 ——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   )。

A. “四个意识”B. “四个自信”

C. “两个维护”D. “四个服从”

8.政法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   ),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我们就要挺身而出,坚决进行斗争,决不做“爱惜羽毛”的“绅士”。

A.“枪杆子”B.“御林军”

C.“刀把子”D.“护城河”

9.《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开宗明义指出,制定《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目的就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强调(   )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确立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廓清了社会上一些模糊认识。

A. 党支部B. 党委

C. 党委政法委D. 党组

10.《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政法工作应遵循的 “ 十项原则 ”,这也是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应把握的“十个根本“,明确规定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根本路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   )的社会治理格局。

A. 共建 B. 共建共治共享

C. 共治 D. 共享

三、简答题(共3题,每题10分,共30分)

1.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2.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3.政法工作应当遵循哪十项原则?

四、论述题(共1题,共25分)

结合本单位实际,如何抓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某县政法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查报告篇5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去年以来,海南省委政法委围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创新完善制度机制,精心组织实施政治轮训,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加强执法监督和平安建设等一系列工作,推动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力和执行力落到实处,真正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全过程、全方面。强化理论武装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学所以益才也,砺所以致刃也”。海南省委政法委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星泰多次作出批示指示,亲自推动《条例》的学习贯彻,带头为省直政法领导干部作学习辅导。此外,他还带队深入多个市县基层政法单位蹲点调研,扎实推进《条例》学习贯彻和主题教育走深走实。《条例》颁布以来,省委政法委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迅速以多种形式抓好学习教育。机关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带头,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做到全员学习、反复学习、深入学习。在学习过程中,注重结合工作实际,把学习《条例》和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工作的有效性,推动《条例》学习往深里走、往实处落。在海南政法网、海南政法微信公众号开设学习贯彻《条例》专栏,刊发条款解读、专家访谈、动态消息等内容,广泛宣传《条例》。开展政治轮训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新时代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现实需要。7月20日至23日,海南省委政法委组织全省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进行政治轮训。此次培训把学习《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作为重点,确保《条例》入脑入心。据介绍,2019年以来,海南先后培训政法领导干部和乡镇政法委员500多人次。全省各级政法机关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专题辅导讲座、“三会一课”、知识测试、组织撰写学习心得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同时充分运用报
纸、广播电视、网站、“两微一端”等载体,及时宣传学习动态和成果,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
完善制度机制
推动《条例》落实落细落地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党领导政法工作制度的集大成。海南省委政法委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紧紧抓住制度机制建设这个关键环节,着眼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20多个规定文件,初步搭建起贯彻落实《条例》的制度机制体系。——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把政治规矩“立”起来。认真贯彻落实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相关规定,研究起草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请示报告的范围、程序、时间等,推动请示报告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政治建设制度机制,让纪律作风严起来。修订完善《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政治督察工作规定》《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党委政法委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规定》《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干部政治轮训工作规定》。2019年,省委政法委在全省监狱监所系统组织开展队伍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完善乡镇政法委员管理机制,把队伍建设“带”起来。省委政法委会同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做好乡镇党(工)委政法委员配备工作的通知》,就规范乡镇(街道)政法委员配备提出具体要求,2019年12月,全省217个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实现全覆盖,并在疫情防控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把平安建设“统”起来。海南成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领衔的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分领域建立完善专项组和相关协调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考评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此外,省委政法委还在建立完善政法领导干部任职交流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群体事件处置机制、政法宣传舆情引导工作机制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创新完善政法工作配套制度机制,为提高政法工作水平提供有力抓手。今年8月31日,中共海南省委发布《海南省贯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是海南省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成果,
对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新时代海南政法工作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
加强督导检查
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
今年7月,海南省委政法委联合省委督查室组成督查组对全省政法机关和各市县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组深入省直政法机关,以及海口、三亚、儋州等市县,通过查阅台账资料、个别谈话、座谈会等方式,全面了解贯彻落实《条例》情况,重点对学习宣传、制度体系建设和落实成效等方面进行督查。据介绍,《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海南省委政法委进一步加大对《条例》贯彻落实的督查力度,成立工作专班,印发《贯彻落实任务清单》,要求各级各政法部门对标对表,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法机关有效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两年来,海南政法系统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海南法院创设“立、审、执”一体化涉外民商事法庭,全域布局开展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等;
检察机关将《条例》落实情况作为巡视重点内容,创造性提出并实践“目标管理五步工作法”、积极打造“五个过硬”检察铁军等举措;
公安机关全力推进扫黑除恶清零攻坚战役、新一轮禁毒三年大会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2019年群众安全感指数提高至95.67%,连续5年保持上升趋势。司法行政系统构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打造“枫桥经验”海南版。各市县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也纷纷针对贯彻落实《条例》需进一步深化细化的重点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海南政法各部门表示,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职责任务,忠诚履职,担当尽责,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四位一体”新机制建设、市(县)域社会治理创新、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等重点工作,用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誓言,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某县政法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查报告篇6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解读:为何对请示报告制度具体规定?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9-01-31 21:15:00 法制网记者 董凡超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其中第六章明确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条例》为何专门就请示报告制度进行具体规定?这一制度有哪些突出特点?怎样做好贯彻执行从而发挥其效能?今日,《法制日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参与《条例》起草的有关工作人员。

规范请示报告

作为2018年中央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中的重点项目,《条例》起草工作自立项之初就备受重视。中央政法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对相关课题展开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随着调研的深入,工作专班发现,部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作为党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主体,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存在认识不够全面统一,执行不够及时规范,请示报告工作比较被动等问题,对上级单位议事决策、重大事项处置、整体工作效能构成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普遍认为,有必要对政法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作出更加细化规定,以期提高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中央政法委执法监督局副巡视员卞忠民对此分析说,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一般需要由下位法具体化。《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共同遵循、一体执行。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党内根本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为效力仅次于党章的党内基本法规,对于请示报告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需要由一系列下位法,比如“条例”以及“规则”“规定”等进行配套实施,才能使上位法真正全面充分发挥作用。

最终,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条例》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既有请示报告规定的基础上,用专章对政法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

突出“清单化”

“作为党内法规,《条例》‘姓党’。因此,其条文设计坚持和加强了党对政法工作领导这个最高原则。”在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胡增印看来,政法工作“政”字当头,要把讲政治的要求具体地、实实在在地贯彻到、嵌入到请示报告制度之中。

胡增印说,在做到“两个维护”、突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条例》就请示报告制度首先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并且规定,“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
院党组依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等。

记者注意到,《条例》设计“粗”“细”相宜,突出了“清单化”。对此,卞忠民介绍说,在《条例》设计过程中,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坚持把握好原则性、兜底性规定与行动性、操作性规定的关系,处理好“宜粗不宜细”与“宜细不宜粗”的关系。

卞忠民举例分析说,在请示报告主体方面,对“谁应当向谁请示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上,把“哪些事项必须请示报告”作了详细列举,并作了“兜底”规定;在请示报告程序等问题上,做好与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相衔接,原则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依照《中国共产党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地方党组织则作出概括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等。

自觉性实效性

怎样才能做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谈及这个问题,胡增印告诉记者,政法机关贯彻执行《条例》及其请示报告制度,需要在强化自觉性、提高执行力、确保实效性上下功夫。

胡增印分析说,当前,政法工作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任务艰巨繁重,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任务艰巨繁重,洞察新技术“双刃剑”效应、掌握政法工作主动权任务艰巨繁重。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针对政法工作中不断涌现的新的重大情况、新的重大问题,要注重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敏感性,强化政治领导意识和能力,按照讲政治要求做好请示报告工作。特别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既审时度势做好请示报告工作,又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同时,需注意把握请示报告的时效性。请示报告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准确规范、逐级报告、安全保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别要把握时效性要求:对需要由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请示;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阶段性重大事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常态性重大事项,按半年或者年度报告;党中央、地方党委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交办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报告;相关规定对报告时限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于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

“《条例》对党章党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搞重复性制度建设。”卞忠民说,贯彻执行好《条例》的请示报告制度,需注意把握请示报告制度的关联性。在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制度时,应当注意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上位法贯通起来,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基本法规贯通起来,与贯
彻执行《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等党内法规贯通起来。

“同时,要与抓紧修订完善和贯彻执行配套规定结合起来,如根据《条例》关于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求,建议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既可以抓紧制定全面实施细则,也可以先行对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修订完善。”卞忠民补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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