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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发票(收据)管理。
第二则发票(收据)的开具
第3条 公司业务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中,向收款单位付款后,应向收款单位及时索取发票。
第4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
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业务人员一律拒收。
第5条 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凭发货单及收款单据,由专人到开票处开具发票(收据)。发票(收据)的开具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单证并获取开票或结算清单,开票额不得超过结算金额。
第6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对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第7条 除赊销款项外,原则上先收款后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收据)时,对已收款项应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8条 禁止发票(收据)的开具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发票(收据)的开具和款项收取的人员必须分开。
收据收取的款项为现金或现金支票时,必须由出纳人员收取款项,并在收据上盖“现金收讫”章。
第9条 发票(收据)必须逐本按序(按编号)开具,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禁止不按编号顺序开具收据。
第10条 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11条 发票(收据)上填写的付款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发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他发票内容要填写
齐全。
第12条 发票(收据)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收据)须作为作废收据处理。
第13条 开具发票(收据)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
第14条 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第15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
第三则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16条 建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17条 发票(收据)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
第18条 发票(收据)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19条 建立发票(收据)领用存登记簿,每次领用时须及时登记领用的发票(收据)的编号范围、领用的本数,并有领用人签字。
除第一次领用发票(收据)外,其他每次领用发票(收据)时,均须
交回原领用的已开具完毕的定本发票(收据)存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用新发票(收据)。
第20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不得擅自扩大发票(收据)使用范围。
第21条 发票(收据)实用后应以旧换新,交回存根,票据管理人员要逐项检查。
第2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收据)。
第23条 空白发票(收据)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
第24条 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25条 已开具的收据存根作为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其管理及销毁方式遵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26条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收据)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保险箱内。如发票(收据)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集团财务部书面报告,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27条 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好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四则内部收据的管理
第28条内部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购买,并且指定专人保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29条 内部收据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过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30条 内部收据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发生。
附则
第31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32条本规定自 2012年 9 月01日起执行。
第33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湖南中庆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
发票、收据管理流程
一、发票、收据的开具流程
1、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由项目人提前填制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填写完整后提交主管会计审核。主要核实发票、收据需开的金额、合同回款情况,并在申请单上签字,然后交予出纳。出纳根据审核后的申请单开具发票或收据,财务人员不得代替填制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出纳不得开具空白收据和无申请收据。
2、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方能生效,各项目内容应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工号、数量、单位、金额;
3、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4、已开好的发票,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5、对于销售合同有折让金额的,经办人必须要提前将折让说明提交财务备案,一同放入折让合同内。
6、本公司收据只用于现金及承兑汇票方式收款。
7、出纳不得开具空白或无日期的收据。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收据的,需要总经理签批。
8、对于第一次开具收据后款项未回的,经办人之后又连续申请开具同一项目下一次的收据,财务不予开具收据。
9、收据、发票开具后,要进行发票开具登记。
6、收据、发票由领取人直接拿走,拿走人需签字。如果是邮寄的,由邮寄人签字,且邮寄人要随时跟踪,直到收票人收到收据、发票为止。
7、收据开出后,如两周内未回款,则收据退回,需要时重新开具。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
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3、已使用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4、收到发票抵扣联按月装订成册,封面写上发票所属日期、价款、税款、总价、张数,如果当月发票抵扣联少,可以合并几月装订,封面写上详细记载不同月份的发票金额,价款和税款分开记载,以上发票资料要装订按月存档。三、收据的保管流程
1、外购空白收据一律由会计主管保管,根据业务需要由出纳或其他有关人员领用,并在“收据领用登记表”办理领用手续。
2、收据领用采取验旧付新方式管理,统一编号。
3、出纳根据申请单填开收据,由会计主管审核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3、出纳根据收据制作凭证并经审核无误后,在收据存根联标注记账联所在的凭证日期及号码。
4、一本收据用完,出纳即交还给会计主管,会计主管根据存根联的标注检查收款项目是否已完整入账无误。
5、如检查无误,会计主管在该册收据封面上标注“使用完毕、已检查无误”之类的语言并签字后将此收据封存(同时也在领用登记表上做同类标注)。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发票(收据)开具
第三条 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开具对应的发票(收据),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收据。
第四条 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发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存根联等证件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购买发票卷,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税务事项的专人办理。
(二)外出经营领购发票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遵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五条 开票申请和审批
经办人应填写《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及附件(销货清单需要的填写,不需要不填)。发票(收据)申请单按发票开具要素填写申请信息。
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后,后附合同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财务处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第六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向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第七条 禁止发票(收据)开具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发票(收据)的开具和款项收取人员必须分开。
收据收取的款项为现金或现金支票时,必须由出纳人员收取款项,并在收据
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八条 发票(收据)必须逐本按序(按编号)开具,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禁止不按编号顺序开具收据。
第九条 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抬头要写明受票单位的全称,不得简称,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 发票(收据)上填写的购货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发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他发票内容要填写齐全。
第十一条 发票(收据)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收据)须作为作废收据处理。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收据)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第十三条 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第十四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业发票使用规定》(国
税发〔2006〕156号)开具。
第三章 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六条 发票(收据)应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除第一次领用发票(收据)外,其他每次领用发票(收据)时均需交回原领用的已开具完毕的定本发票(收据)存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用新发票(收据)。
第十七条 发票(收据)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收据)。第十九条 空白发票(收据)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第二十条 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盖“作废”章。
第二十一条 已开具的收据存根作为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其管理及销毁方式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应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收据)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专柜保管好。如发票(收据)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日常工作中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务处负责人,检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处负责人指定人员监交。
第四章 内部收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收据由财务处统一购买,并且指定专人报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收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印章。
第二十七条 内部收据使用后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发生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院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单
2、地税通用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
3、销货清单
附件:
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单年月日
申请人:
领票人:
审核人:
批准:
地税通用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
年月日
申请部门:
单位:元
审核人:
批准:
申请人:
领票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销售方名称:
备注:开增值税发票,购货方要求提供销货清单时填写。
发票及收据的管理办法
发票作为交易的合法凭证、销售收入的主要依据,在购销的环节都是最重要有效凭据之一,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加强对发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的管理,根据公司财务制度现制定如下操作规定和管理办法,望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流程和遵守发票管理制度。
一、费用发票的管理
1、定义。费用发票指因购管理用品或获取的劳务(各种费用)而取的的发票。
2、管理规定。
1)凡购管理用品或获取的劳务(各种费用)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报销。
3)收到真实、合法、合理的发票,但发票金额小于报支金额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报支。4)收到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必须拒绝报支。
5)财务将费用凭证和原始发票作为入帐的依据和附件,与记帐凭证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3、禁止条例。
1)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正确的原始发票的费用,不得报销;
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部门审核、相关领导人员审批后方可报支。
2)对于无原始凭证的付款凭证(修正分录除外),不得进行帐务处理,即不得虚列支出。
4、处罚条例。
1)费用申报人提供虚假发票且造成公司损失的,除全额补偿公司损失外,另处损失金额30%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2)现金出纳不严格保管原始发票,使费用申报人无法进行报销的,由出纳承担该笔费用。
二、销售发票的管理
(一)定义。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向客户开具的发票,公司销售发票主要指代理费发票。
(二)换票。
1)换票指客户需要增值税发票,但因条件限制无法当即开出,或事后客户要求换票的,先给客户小票,等增票开具后再换回小票的行为。
2)对顾客要求开具的增票,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为二个星期,二星期内顾客未换取的,将增票还与开票人,不得积压。
3)小票的换票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不得更换。4)门店应在收银台显要位置张贴以上二项须知。
5)对于换回的小票,应进行红冲,并将原小票贴粘于红冲发票后,红冲发票记帐联与增票记帐联捏对,随对帐单上交财务。不得将原小票与增票直接捏对。6)门店收到待换增票,需进行登记,交付客户时,由其在登记簿上签收。7)换票工作由门店财务主管操作,门店财务主管严格保管增票,不得有遗失现象。
(三)发票和收据的管理
1、购买。
1)发票和收据由指定会计购买,财务人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2、分公司领用。
1)管理发票的会计必须设置“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
2)发票由管理发票的会计负责发放,若发票管理员不在应授权指定人进行发放工作。3)分公司要领用和开具发票必须事先通知总部相关人员。
4)门店领用发票后,必须由领用人在“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签收。
5)发票应由门店财务主管(无财务主管的,由台账负责,下同)进行领用,填写“小票申领单”,若无法直接亲自领用的,必须在申领单上注明授权人,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进行代为领用,否则发票管理不得发放。独立核算门店若小票购买、印制后存放于门店的,可不必填写“小票申领单”,若由分公司统一保管的,也需填写“小票申请单”。
6)门店财务主管应注意发票的用量和库存,制定小票安全库存量(库存足以满足3天以上销售需要),对于低于安全库存量的应立即提出申领。
7)门店财务主管根据销售需要(满足2天的销售量),向收银发放小票,必须由收银在“门店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签收。台帐根据后台开票需要按需领用,即开具几份领用几份,办理签收。除收银、台帐外,其他人一律不得领用。
8)收银领用小票后应登记“发票领用归还登记簿”,登记领用日期、小票号码、份数或本数。
3、开具。
1)小票实行“谁领用谁开具”,不得互相借用,收银应直接向门店财务主管领用。2)使用机打小票的,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开具,有赠品的应注明,赠送礼金券或让利必须加以注示,机打小票不得手工涂改,凡涂改的发票一律无效。
3)手工开票的,严格按规定开具,开票内容必须齐全,准确填写商品id、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营业员、收款人,大小写金额一致,有赠品的应注明,赠送礼金券或让利必须加以注示。
4)小票必须按真实的销售单开具,不得虚开小票,对于不符规定的销售单或违规开票指示,收银必须拒绝,并向门店财务主管汇报。
5)收银开具小票同时必须保证货款全额收到,对于预收款的一律不得开具,严格禁止应收款销售。
4、小票的红冲与作废
基本同增票,对于不提供原始小票的,不得开具红字小票。
5、保管。
1)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必须严格保管未开具的小票,并根据使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小票必须存放在带锁的房间或桌柜内,不得随意摆放。
2)营业终了,对于未开具的小票应存放在财务室内,不得放在收银台,各门店财务室应提供带锁的柜子供收银存放,门店财务主管(或台帐)必须每天对发票进行清对,为明确各收银责任,对未开具的小票应包扎后存放,注明收银员姓名,收银应自行进行登记存放数量。次日领取时,收银进行检查封口和实际数量的完整性。3)收银将一批次已开具完小票存根联交回门店财务主管,机打小票每100份为一册,装订成册,加盖封面;
门店财务主管审核发票的连续性、开票的规范性,审核无误在收银的“发票领用归还登记簿”上签收,同时在自身的“门店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工作。
4)门店财务主管对于收回存根联按序排列,并按月按号存放。小票存根联在门店的保管期限为半年至一年,半年后将小票上交公司发票管理员,上交小票时排列必须与领用时的批次一致,以便于勾销登记。上交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例:3月份上交上年4月至9月的小票
5)公司发票管理员按门店按序号存放存根联,便于以后查用。
6)公司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每日必须清点库存小票与登记簿库存是否一致,发生不一致必须查明原因,发生遗失必须立即报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核算)。7)小票遗失必须立即发布公告,通知相关仓库人员,严密注意遗失小票,防止虚假提货现象,发现用遗失小票提货的,立即通知门店经理和财务主管,仓管人员对异常提货人员、一次性提货在三件以上的,应及时和收银人员核实,收款情况;
如属支票付款的,必须在财务主管签字确认支票必须到帐后,方可发货。
(四)奖惩条例
1、奖励条例
1)每年对门店进行发票管理检查,门店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安全有序完整的保管发票,发票的收发领用和监控严密清晰,发票库存与登记簿一致,严格执行增票的调换工作,小票不缺号、填写准确完整、装订整齐,查询方便,且门店从不发生发票管理不善状况的,对门店财务主管奖励500元,由分公司财务副经理(分管核算)签发;
受奖励的门店中,若收银、台帐积极配合财务主管做好相关的工作的,对门店收银和台帐奖励100元,由门店财务主管提出申请,由分公司财务副经理(分管核算)签发。
2)发票管理员严格保管各类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并对门店加强监控,存根联保存有序、整齐,发票库存量与登记簿一致,当年未发生发票遗失现象,对发票管理员奖励500元。
2、处罚条例
1)不按实、完整、连续进行发票收发领用的登记工作,每发现一次对相关登记责任人(发票管理员、财务主管、收银)扣罚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2)未开具的发票随意摆放,每发现一次,对保管责任人扣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3)发票存根联保管凌乱、不按序排号、装订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对门店财务主管扣罚50—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发生小票遗失的,对责任人每缺一份处100元以上罚款;
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5)虚开发票,对开票人和开票指示人各处罚500元以上罚款,并除名。
6)开票不规范,视情况对开票人扣款10~100元,造成损失的,除补偿损失外,处损失金额30%以上不低于100元罚款。
7)门店财务主管不按规定进行增票换票工作和保管待换取的增票的,每发现一次,对台帐扣款100元。
8)增票未经客户或供应商签字就交付的,对责任人扣款50元。
三、适用与执行
1、外省分公司门店财务主管一般为主办会计或台账。
2、上述规定均以商业类核算分公司为基础,其他行业分公司参照执行。本规定即日起执行,请各财务部门作好指导和宣传
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及收据等方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票、收据的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
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五条
发票、收据的印制或领购必须事先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印制。
第六条
印制发票、收据必须提供印制票样、数量、每本份数、联次颜色、编号规则等内容。
第七条
印制发票除需得到公司总经理批准外,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税务机关有关发票、收据印制的规定。
第八条
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票据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票据,并在误填的票据上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
3.如有票据开具后因收执方不索取应单独保管。4.项目填写齐全。
5.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6.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缴款单位(人)如实填写,做到准确无误。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相符。8.发票联和记帐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9.开票人和收款人应在发票上填写全名,不许只写姓氏。10.尽量做到开票人和收款人的分离。
11.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和收据,存根联应始终为整体。12.作废发票应所有联次齐全,已撕下的联次应粘贴在一起,不许缺少联次。
第十条
票据的开具时限为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的同时,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票据。
第十一条
收款后应在发票或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十二条
票据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许跨页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第十四条
发票和收据不得丢失。票据丢失,查明原因,应于当日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并呈送主管税务机关,且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发票和收据,设专人专柜负责保管,放置在安全的场所,防止丢失。
第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十七条
空白收据管理制度:
原则上除财务部外,其它部门或人员不得携带空白收据。但为方便有关部门或人员灵活、机动清收账款,不误时不误事,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使用的所有的空白收据,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购回、统一保存、统一管理,并对空白收据实行分类及连续编号。
2、设立空白收据分类专用领取登记薄,凡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空白收据,必须在登记薄上按照规定项目,填写收据起止号码、领取本数、领取人及领取时间。
3、领用收据时检查无缺联、缺号后在财务部登记册上登记时间、数量、号码、部门及领用人,以备查对。如有差错,交回处理。
4、空白收据为代收款收据,专人领取,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款收回交财务部后,财务部另开收据给代交款人,代交款人将收据贴存至本人携带的空白收据相应联上,以备查证。
5、公司的票据使用实行换领管理办法,即领用者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缴回财务部门核销以后,再领用新的票据。收据保管员在未收回以前发给相应员工的旧收据时,不得发出新收据。相应地,保管员应跟踪监督那些已发出相当一段时间但仍未退回换新的收据。
6、凡书写完毕或其它原因缴回收据时,在专用登记薄上填写缴回本数、作废张数、缴回时间及缴回人。
领用者缴回收据时,事先对收据存根进行金额合计和核对,并在收据封面上签注交回时间,对作废收据单独进行金额合计,并由缴回收据人在封面上签字,借以保证空白收据的不流失。
7、领用收据的部门及人员如因机构变动或人员工作变动,需在变动前到财务部交回收据并结清核销。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转借、转让、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和涂改及相互串用各种票据。如果票据发生意外,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人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票据稽查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公司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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