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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分户验收标准,德州市分户验收标准(合集)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9-27 10:24:03 推荐访问: 分户 德州市 德州市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房屋分户验收标准,德州市分户验收标准(合集),供大家参考。

最新房屋分户验收标准,德州市分户验收标准(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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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户验收标准 德州市分户验收标准篇一

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了相应验收标准。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平方厘米,且每自然间不多于两处可不计;
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层面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门窗安装质量:外窗台净高不低于0.9米,不得有负偏差;
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推拉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志。

栏杆安装质量: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24米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米;
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0.11米;
栏杆应防止攀登;
护栏玻璃的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承受水平荷载的无框架护栏玻璃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2毫米。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5米及以上时,必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防水工程质量: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地面无渗漏、排水顺畅;
墙面无渗漏。室内空间尺寸偏差:净高负偏差及实测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毫米;
净开间及实测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毫米;
测量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米以内不超过20毫米,开间(进深)超过5米时每米不超过5毫米。精装修标准另定。

给排水工程质量:给水管道、阀门、水嘴等无渗漏。排水管灌水后管道及接口无渗漏;
管道坡向正确、无倒坡;
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毫米或设置存水弯;
伸缩节设置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在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

电气工程安装质量: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接地连接可靠;
开关、插座面板应紧贴墙面,安装牢固;
相位正确。其他验收内容包括烟道表面无裂缝,出屋面高度符合规范要求;
空调孔、板位置和大小正确,排水坡向正确。

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质量:外墙无渗漏、裂缝。楼地面无裂缝、空鼓、起砂。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米。6层以上不应小于1.1米。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米。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米。防护栏杆垂直间距不应大于0.11米。楼梯井净宽大于0.11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0.8米。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必须大于1.1米。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米,净高不应低于2米。机动车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米,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米。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米。地下室底板、侧板、顶板无渗漏、裂缝。地下室地面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成都市建委:住宅工程没分户验收

成都市建委下发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这一制度,今后,凡是成都市的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的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将分户验收

据成都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条文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该规定所称的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规定》特别指出: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专业人士为你全面验房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

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门窗安装质量;
防水工程质量;
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分户检查的内容。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板)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内容将参照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公布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根据《规定》,结合不准竣工验收 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制定《指南》,并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站等相关网站上公布。

分户验收书须向业主公示

《 规定》指出,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另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随机抽取部分《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结果表》等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
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
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
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未经核查或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住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等责任。专业性,功能性检查 3 电表必须是一户一表 水,电,气的管道预留及阀门位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中间距,高度要求,是否影响使用,是否通水,通电,通气 地坪,墙面,天花除满足交楼标准使用的材料外,其

室内平整及垂直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楼层高度是否与合同一致,对角误差是否符合标准。专业公司实测面积,依据公摊及面积丈量规范 7 公共空间检查,电梯厅及楼梯间装修是否与交房标准

一致。8 合同依据 对照合同附件的户型图,与购房时的宣传册以及实际

房型比较。主要看墙体分隔是否则一致,门窗洞口位置是否有变化。对照合同附件的交房标准,对门窗,入户门,水电设备

材料品牌,规范,标准进行比较,是否一致。数量尺寸是否一致。11 合法性 是否取得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质检备案 13 查看室内空气检测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户内面积测绘

报告 查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组织的分户验收报告 15 是否通过消防,电梯,燃气专项验收取得的合格证。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与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的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代建)应当先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本地区有关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四)防水工程质量(应进行屋面淋、蓄水试验,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

(五)节能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应进行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卫生器具满水试验,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排水干道通球试验);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应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避雷接地电阻测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

(八)其它有关规定、标准、合同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前根据分户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

(二)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规定及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详附表),并加盖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第六条 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每户住宅的检查部位和项目认真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项目,由监理单位签发不合格项返修通知,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返修,返修后重新组织验收。经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七条 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铭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代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

第九条 住宅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移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事项及分户验收结论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个月。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明确以及质量分户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应抽查一定比例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应督促整改合格后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重新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7年 5月 1 日起在本市所有住宅工程中实行。

房屋分户验收标准 德州市分户验收标准篇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单位:
乐昌市政通商住楼

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昌市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韶关市信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乐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0年7月30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单位:
百福商业广场6栋

乐昌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昌市星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韶关市亿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乐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0年10月30日

百福商业广场6栋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

乐昌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30日

房屋分户验收标准 德州市分户验收标准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竣工房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威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下称“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本细则,对住宅工程的每户及公共部位的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分户验收。

住宅工程质量未经分户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1.4 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基本规定

2.1 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实施。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2.2 验收小组必须包含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各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

2.3 当每户工程完工后,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分户验收。

2.4 分户验收是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将单位工程中的每户住宅、草厦(车库)和公共部位(外墙、走廊、楼梯间等)各划分为一个检查验收单元,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分户验收检查单元应按下述原则确定。室内以每户住宅、草厦(车库)为一个检查单元;
公共部位,每个单元划分为一个检查单元。

2.5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分户验收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共同编制分户验收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个检查单元的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绘制抽查点分布图。

设计单位应介入分户验收过程,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6 分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2.7 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门窗安装质量;
栏杆安装质量;
防水工程质量;
室内空间尺寸;
外墙保温质量;
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其他应进行分户验收的内容。

2.8 验收小组人员在检查中应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并汇总。

2.9 分户验收结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对该部位及时标注,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主体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并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做好相关记录。

2.10 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3.质量分户验收项目及标准

3.1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3.1.1 验收内容:

1、地面空鼓、裂缝、起砂。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2、墙面和顶棚空鼓、裂缝、脱层、爆灰。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全数检查。

3.1.2验收标准:

1、水泥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板块地面不得出现空鼓、裂缝。凡单块砖边角有局部空鼓,且每自然间不超过总数的5% 可不计。

面层甩项工程,面层的下一层表面应平整,不得出现空鼓、裂缝和起砂。

2、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2 门窗安装质量

3.2.1验收内容:

1、外窗台高度。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每一窗台记录最低点)。全数检查。外窗渗漏。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3、安全玻璃认证标志。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4、门窗开启。检查方法及数量:开启、关闭检查,手扳检查。全数检查。

3.2.2 验收标准:

1、外窗台净高不低于0.90m,不得有负偏差,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2、外窗周边密封良好,胶面顺直、无裂纹,眼观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3、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玻璃上应有安全认证标志。

4、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手扳不松动,外推拉窗须有防脱落装置。

3.3 栏杆安装质量

3.3.1 验收内容:

1、栏杆(扶手)高度。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小值)。全数检查。

2、竖杆间距。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大值)。全数检查。

3、防攀登措施。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4、护栏玻璃。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3.3.2 验收标准:

1、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护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且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2、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3、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4、护栏玻璃的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承受水平荷载的无框架护栏玻璃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必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不受水平荷载的护栏玻璃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应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应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3.4 防水工程质量

3.4.1 验收内容:

1、屋面渗漏。检查方法及数量: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

行观察。全数检查。

2、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检查方法及数量:蓄水(蓄水深度为20~30mm,24h内无渗漏为合格)24h后放水进行检查。全数检查。

3、外墙渗漏。检查方法及数量:雨后观察或淋水检查。全数检查。

3.4.2 验收标准:

1、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地面无渗漏、排水顺畅。

3、墙面无渗漏。

3.5 室内空间尺寸偏差(表式见附表2)

3.5.1 验收内容:

1、室内净高。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或钢卷尺测量。每个房间(卫生间等地面有排水坡度的房间除外)抽测4点(距墙、柱四角500mm处各测1点)。

2、室内净开间、净进深。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或钢卷尺测量。每个房间的净开间、净进深各抽测2处(其中距墙、柱四角500mm处各测1处),无墙体则测柱间净距(距柱边处各测1处)。

3、构件尺寸。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卷尺测量。每个房间内梁、窗台等部位不得出现明显大小头现象。

3.5.2 验收标准:

1、净高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mm。

注:室内净高推算值应根据设计层高扣除楼板、天棚饰面层、地坪找平层及面层等厚度后计算得出,分户验收前应根据板厚等参数确定不同房间的净高推算值。

2、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mm。

3、精装修房屋验收标准应另行确定。

3.6外墙保温工程质量

3.6.1验收内容

1、外墙外保温工程做法。检查方法:对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保温工程施工资料。

2、保温层厚度。检查方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保温层现场钻芯检测。

3、外窗洞口、飘窗周边、装饰线、空调搁板等细部处理。检查方法及数量:手敲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3.6.2验收标准

1、外墙保温做法必须符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材料复检以及其他节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2、现场检测保温层厚度必须与图纸要求一致。

3、细部必须进行保温处理,保温终端构造符合设计要求。

3.7 给排水工程质量

3.7.1 验收内容:

1、暗埋管道标识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2、管道渗漏。检查方法及数量:试水检查,观察管道连接部位是否渗漏。全数检查。

3、管道坡向。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4、地漏水封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试水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5、安装固定。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手扳检查。全数检查。

6、管道堵塞。检查方法及数量:试水检查。全数检查。

3.7.2 验收标准:

1、给排水、采暖暗敷管道应在相应位置作出明显分色标识,给水蓝色、排水黑色、采暖红色。地暖标注最外围管道位置。面层已施工完毕可附图标明。

2、给水管道、阀门、水嘴等连接部位无渗漏;
排水管灌水后管道及接口无渗漏。

3、管道坡向正确、无倒坡。

4、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或设置存水弯。

5、安装固定使用的卡具、支(托)架、挂钩等数量应符合相应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固定牢固,手扳不松动。

6、给水顺畅,排水畅通。

3.8 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3.8.1 验收内容:

1、插座相序、接地。检查方法及数量:使用相位检测仪在通电的情况下逐个检查。

2、户内配电箱(盘)安装质量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和利用漏电测试仪检查。全数检查。

3、户内通电照明试验。检查方法及数量:通电观察。全数检查。

4、等电位连接质量。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检查。全数检查。

3.8.2 验收标准:

1、开关、插座面板应紧贴墙面,安装牢固;
相位正确;
接地可靠。

2、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接地连接可靠。

3、开启所有照明灯具,通电连续试运行8h无故障。

4、等电位联接端子齐全,位置正确。

3.9 其它

3.9.1 验收内容:

1、烟道设置。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空调孔、板设置。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3.9.2 验收标准:

1、烟道表面无裂缝,出屋面高度符合规范要求。

2、空调孔、板位置、大小正确,排水坡向正确。

3.10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

3.10.1 验收内容:

1、外墙渗漏、裂缝。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在肉眼可见范围内全数检查。

2、地面裂缝、空鼓、起砂。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3、楼梯梯段宽度、楼梯平台宽度、扶手高度。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或钢尺检查。全数检查。记录最小值。

4、竖杆间距。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全数检查。记录最大值。

5、防攀滑措施。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6、电梯门净宽、高层首层疏散外门净宽、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及净高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或钢尺检查。全数检查。记录最小值。

7、地下室净高。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检查。全数检查。记录最小值。

8、地下室地面、墙面、顶棚渗漏、裂缝。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9、地下室地面裂缝、起砂。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3.10.2 验收标准:

1、外墙无渗漏、裂缝。

2、楼地面无裂缝、空鼓、起砂。

3、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六层以上不应小于1.10m。

4、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

5、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自踏步前缘线量起)。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井净宽大于o.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竖向杆件的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7、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0.80m。

8、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必须大于1.10m。

9、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00m。

10、机动车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11、地下室底板、侧板、顶板无渗漏、裂缝。

12、地下室地面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房屋分户验收标准 德州市分户验收标准篇四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

第一部分 基本要求

一、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适用范围、内容、程序、资料归档等。

二、本《要点》将分户验收相关内容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予以明确,部分内容在原《规定(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三、分户验收内容必须结合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并在各部分内容具备验收条件时分别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在竣前检查前分别进行汇总,形成总体验收意见。

第二部分 楼地面、墙面、天棚面

一、技术要求:

1、水泥地面面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²,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2、水泥地面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3、墙面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4、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水泥地面施工前应将基层清理干净;
施工中应注意按要求设置好界格。

2、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在主体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标准,精心施工,确保主体结构本身不出现裂缝、不留有缺陷。

(1)在建筑物的阳角,现浇板内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止开裂的加强钢筋;
(2)现浇板、剪力墙等砼施工缝留置位置必须正确;
(3)砼施工中必须保证振捣和养护质量;
(4)现浇板及剪力墙接槎部位、梁柱交接部位砼施工前必须对模板支设认真处理,确保牢固、接缝严密;
(5)现浇板、剪力墙内附设电器等线管位置必须正确(线管应设在两层钢筋中间);
后开槽设置线管的部位,开槽应整齐,线管敷设结束后必须用细石砼或水泥砂浆处理密实;

(6)填充墙与砼交接部位砂浆必须饱满,填充墙应严格皮数控制,梁底采用45˚斜砌,两端和中间部位宜采用预制砼构造砌块。

4、室内顶棚宜采用免粉刷工艺。当采用顶棚砂浆抹灰前,首先应检查室内标高是否符合《室内空间》有关要求,如超差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室内顶棚验收时应检查抹灰层与基层的粘结质量,先观察检查,当发现顶棚抹灰有起鼓、裂缝时,再采用小锤轻击检查。

第三部分 门 窗

一、技术要求:

1、建筑外门窗及部品制作安装应符合建筑门窗节能工作相关要求。建筑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及保温性能应经检测机构抽检合格。

2、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使用空心砖和轻质砌块等作为砌体材料时,门窗膀固定位置应采用实心砼砌块或实心砖进行构造处理。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外窗膀有保温要求的应采取构造处理,确保窗框固定牢固。

3、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4、建筑外门窗及周边不得有渗漏。

5、下列情况必须使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门(且玻璃厚度不小于10mm);
有框玻璃门玻璃面积大于0.5m2;
单块玻璃大于1.5m2;
沿街单块玻璃大于1.0m2;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安全玻璃必须有3c安全标识。

6、门窗应按图集要求设置密封条。其中门窗的橡胶密封条应在转角处断开,并用密封胶在转角处固定。

7、有排水孔的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数量应满足排水要求。窗台流水坡度、滴水线、鹰嘴设置位置合理到位。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施工总承包及监理单位必须参与对门窗专业分包单位制作及安装的质量管理。

2、门窗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在样板中重点注意单(双)玻、安全玻璃、固定方法、企口后塞安装法中与土建的配合等问题。

3、对照图纸检查,不得将双层玻璃随意改为单层玻璃,不得将安全玻璃改为非安全玻璃。

4、加强对外门窗及周边渗漏的检查处理,详见防水部分有关要求。

第四部分 栏 杆

一、技术要求:

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注:(1)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2)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2、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爬的构造;
对于采用水平杆件的栏杆或花式栏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网、安全玻璃等)。

3、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其净高不应低于 1.10m。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丛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如下图)。

栏杆高度计算示意图

4、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正偏差应不大于3mm。

5、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安全玻璃必须有3c安全标识。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认真审查图纸,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护栏,不得遗漏;

2、施工总承包及监理单位必须参与对栏杆专业分包单位制作及安装栏杆的质量管理。

3、栏杆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在样板中重点注意栏杆的形式(是否横向设置杆件)、杆件间距、栏杆高度、栏板玻璃(是否为安全玻璃、是否应为钢化夹层玻璃)等。

4、对每一户住宅户内及公共部分分别按附表1及附表2进行全数检查验收。

第五部分 防 水

一、技术要求

1、坡屋面在雨后目测观察检查,不应渗漏;
坡屋面的檐沟及平屋面分别蓄水24h后应无渗漏,蓄水深度不低于20mm。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地面经蓄水试验后无渗漏,蓄水深度不低于20mm,蓄水时间不少于24h。

3、外墙(含与住户相关联的地下室、车库的外墙)应经不少于1h持续淋水试验或雨后观察无渗漏。

4、外窗及周围应经不少于1h持续淋水试验或雨后观察无渗漏。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所有防水材料必须经抽检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2、地下室防水施工中,必须对找平层、墙体基层进行清扫,表面应洁净;
对找平层阴阳角、墙体施工缝、底板后浇带等部位应进行细部附加层防水处理,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方可进行大面防水层施工。回填前应对外防水层做防护处理,回填时应按规定分层夯实。

3、屋面防水施工中,必须先将檐沟、女儿墙、出屋面通气孔等细部的防水附加层施工完毕,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做好检查记录(须留存相关照片备查)后,方可进行大面防水层施工。

4、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地面的防水施工,铺设防水隔离层时,在管道穿过楼板面四周,防水材料应向上铺涂,并超过套管的上口;
在靠近墙面处,应高出面层200-300mm或按设计要求的高度铺涂。阴阳角和管道穿过楼板面的根部应增加铺涂附加防水隔离层。

5、外墙必须做好脚手架孔、支模孔的封堵。砖砌体脚手架孔的嵌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设计无要求时应用细石混凝土分层捣实,或铺灰砌砖,用1:3干硬性水泥砂浆将砖其余三面分层嵌严。混凝土墙体螺栓孔眼应使用发泡材料进行封堵。

6、多层住宅外窗安装必须按有关规定采用企口后塞安装法。

7、蓄水或淋水试验必须形成记录(须留存相关照片备查)。

8、外墙及外窗淋水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1)宜选择镀锌钢管或ppr管等具有较好刚度的材料制作引水和淋水管件,引水管从屋面或外窗引出,并做好有效固定,保证淋水管不变形(每2米设置不少于1个引水管或固定管);

(2)淋水管管径宜为15-20mm,距窗(墙)表面距离宜为100-150mm,喷水孔可用手枪钻等工具加工,喷水孔成直线均匀分布,喷水方向与水平方向角度宜为30o左右,孔径4-5mm,孔间距100-150mm,用于外墙淋水试验水量可为自来水正常水压下最大量;
用于外窗淋水试验应采用增压取水,确保在外窗(淋水管两端长度应比窗洞口外伸不小于100mm)表面形成水幕(下图);

(3)淋水1小时后拆除至下一个淋水层,并记录该淋水带范围内外窗(墙)及周边的渗漏情况,淋水范围应覆盖所有外墙及外窗。

外窗(墙)淋水示意图

第六部分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一、技术要求(一)室内净高

1、同一房间室内净高最大负偏差不得大于20mm;
同一房间室内净高测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得超过20mm。

2、混凝土现浇结构标高(每层)的允许偏差为±10mm;砖砌体标高(每层)允许偏差为±15mm。

3、地面找平层标高的允许偏差为±8mm,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水泥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地面面层的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5mm。

4、天棚一般抹灰的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 4mm。(二)室内净开间、进深

1、同一房间室内净开间、进深测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均不得超过20mm;

2、混凝土剪力墙轴线的允许偏差为5mm,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8mm、-5mm;砌体轴线的允许偏差为10mm。

3、墙面一般抹灰的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 4mm。(三)构件尺寸

室内梁、窗台等构件尺寸控制应准确,不得有明显大小头现象。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在主体施工阶段必须加强对于房间室内净高、净开间及进深、构件尺寸的质量控制。通过加强模板标高检查控制及现浇板厚度的检查控制,确保主体结构楼层标高控制准确;
通过对墙体轴线、截面尺寸的检查控制,确保主体结构开间、进深、构件尺寸控制准确。

2、装饰施工前,应严格对每一房间结构净高、开间、进深、构件等进行测量。对误差较大的应进行处理,对确无法处理的应做好记录,以备在装饰施工中消除缺陷。

3、装饰施工阶段,对结构净高等误差较大的房间应在地面、墙面施工中通过适当技术措施进行有效处理,消除缺陷。

4、室内地面、天棚、墙面施工结束后应按照附表3要求用激光测距仪辅以钢卷尺对每一房间进行全数检查,并形成记录,同时对房间内所有构件进行目测或尺量检查。

空间尺寸测量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分户验收记录所附的套型图上标明房间编号。(2)净高每个房间测量不少于5处,净开间、进深尺寸每个房间各测量不少于2处,测量部位宜在距墙角(纵横墙交界处)500mm处及房间几何中心处(详见下图)。特殊形状的自然间可单独制定测

量方法。测量部位及数据应在房间内相应位置标识清楚。室内净空尺寸测量示意图

第七部分 外墙保温

一、技术要求

1、外墙保温必须有明确的设计做法,并经过图纸审查。

2、保温材料、厚度等变化必须出具正式设计变更,并履行审图手续。

3、外墙保温材料品种、厚度、粘结方法、节点细部处理必须符合图纸及标准图集的要求。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施工总承包及监理单位必须参与对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单位施工质量管理。

2、施工总承包及监理单位必须对保温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3、外墙保温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现场应单独设置样板墙,样板墙应显露出构造做法,有关单位必须对样板墙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

4、外墙保温材料必须按要求进行材料检验。

5、外墙保温的粘接方法必须与图纸一致,并做好隐蔽。

6、监理及总承包单位对外墙保温施工质量每一楼层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不少于四个点并做记录(留存照片备查)。

第八部分 水暖安装

一、技术要求

1、管道支、吊架埋设和固定应牢固,位置、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2、管道安装应顺直,水平度、垂直度、坡度符合规范要求。

3、卫生洁具安装牢固,给排水管道接口严密,配件启闭灵活。

4、塑料排水管道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伸缩节、检查口或清扫口,位置应正确。

5、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应按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6、卫生间地漏水封深度应大于50mm。精装修住宅地漏应低于地面0-5mm。

7、各种暗埋管道应在饰面做醒目标志。

8、散热器应安装牢固、端正,防腐及面漆附着良好,色泽均匀。

9、分、集水器安装牢固、端正,管道出地面处应附加保护套管。

10、分户验收时给水、采暖管道应保持工作压力,不渗不漏。

11、各种阀门、水表及配件性能应符合要求,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维护和观察。

12、采暖系统应在每户入户处安装热计量表,散热器上应安装热分配表。

13、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应在分、集水器每个房间回路上安装远传温控阀,散热器采暖应在支管上安装温控阀。

14、管道保温层应厚度均匀、接缝严密,管道及支架应防腐良好。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手动检查给水、排水、采暖管道、散热器、卫生器具等支架安装是否牢固,尺量检查给水、排水、采暖管道支架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用线坠、卷尺、水平管、水平尺检查管道是否顺直,水平度、垂直度、坡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排水横管顺水坡度是否符合要求。

3、尺量检查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

4、给水、采暖、消防系统通水,保持在工作压力,检查管道、散热器、卫生器具等的接口有无渗漏,然后通过卫生器具放水,检查排水管道的接口有无渗漏。

5、检查管井内各种阀门、水表、热计量表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室内散热器、温控阀、热分配表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检查管道防腐、保温质量情况。

第九部分 电气工程

一、技术要求

(一)分户配电箱安装

1、配电系统的器件极数、参数及性能与设计图纸一致。

2、除壁挂空调插座外其它插座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3、回路功能标识齐全、准确。

4、导线分色符合要求,配线整齐、无绞接,导线不伤芯、不断股,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pe干线直接与pe排连接,零线和pe线经汇流排配出。

5、导线连接紧密。

(二)开关、插座安装

1、开关为同一系列,通断位置一致,安装位置距门框边宜15~20cm。

2、安装高度在1.8m以下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卫生间、非封闭阳台应采用防溅型开关、插座;
洗衣机.电热水器、空调电源插座应带开关。

3、无设计要求的插座高度应距地面30cm,成排插座安装高度允许偏差±0.5mm;
单相三孔插座左零线、右相线、上接地;
pe线不得串接。

4、面板安装应紧贴墙面,面板四周无缝隙。

(三)导线敷设

1、导线线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2、导线敷设不得出现死线。

3、单股导线连接采用标准绕接、搪锡并包缠防水和绝缘两层胶带;
或用质量合格的压线帽顺直插入,填塞饱满、压接牢固。

(四)等电位联结

1、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应使用标准带铜端子排的等电位箱(具体做法见图集)。

2、卫生间等电位应与卫生间楼板钢筋(结构施工时应与等电位干线连成一体)、卫生间内插座pe线、金属散热器(无论是否金属立管)以及其它较大金属物体连接。

(五)灯具安装

1、灯具接线相线和零线要接线正确,并且压线要可靠;

2、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时,金属灯具外壳要做好接地,初装修工程应预留地线。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电气配管预留预埋阶段应严格做好隐蔽验收工作。后安箱盒情况,箱盒周边堵洞之前必须报监理验收。

2、配管、电线电缆及配电箱等重要材料要严格进场检验制度。要对照规范和设计图纸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并按规范做好现场简易检测工作。

3、电气调试和测试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旁站监理。

第十部分 智能建筑

一、技术要求

(一)多媒体箱安装

1、多媒体箱内语音、数据、有线电视等管线设置合理,接口齐全。

2、弱电线缆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布线合理,每个数据终端有单独线缆支持。

(二)信息插座面板安装

1、主卧室、起居室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通信、有线电视终端。

2、线缆与信息插座面板连接可靠,与墙面贴合严密。

(三)楼宇访客对讲系统安装

l、住宅内应设置楼宇访客对讲和门锁控制装置,按系统要求预留管线。

2、对讲门应开启灵活。

3、语音、视频信号应清晰。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智能化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建设、监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智能化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强化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管理。

3、应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完善施工内容,不得遗漏。

4、智能化系统的调试和测试工作,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做好旁站监理。

5、智能化系统检测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一部分 其 它

一、技术要求

1、排油烟道、通气道必须按规定采用变压式通道。

2、上人屋面通气孔高度应超过1.8m。

3、外墙必须按要求预留空调孔,位置必须与电器插座协调,统一、美观。

4、屋面金属栏杆应与避雷带连接,不锈钢等金属栏杆如作为避雷带的组成部分,必须经设计单位认可。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做好图纸审查,对图纸中明显考虑不周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进行修改。

2、空调开孔应避免破坏外墙保温。

第十二部分 公共部分

一、技术要求

(一)外墙

1、外墙不得出现渗漏。

2、外墙窗角及大面均不得出现裂纹。

(二)楼(电)梯间

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m。

3、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两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
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为5mm。楼梯踏步的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

4、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m。

(三)走廊和通道

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

2、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四)地下室(参照户内部分)

二、施工及验收注意事项

1、外墙淋水试验结合对外窗的淋水试验一并进行。

2、主体施工中应注意考虑楼梯梯段及休息平台净宽问题(注意设计是否满足要求)、踏步高度超差问题(尤其应考虑装修厚度,注意控制第一步及最后一步的高度)。

3、对于梯段及休息平台净宽的控制,还应注意结合楼梯扶手安装位置来进行。

4、顶层休息平台扶手高度应大于1.05m。

5、应注意审查图纸中公用走道宽度及净高是否能满足要求。

房屋分户验收标准 德州市分户验收标准篇五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10]5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验收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 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项目: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空调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及实施指南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验收系列表格,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各项目验收记录。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验收小

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验收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逐户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分户验收小组发现分户验收项目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项目检查记录;

(五)分户验收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项目检验记录;

(六)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的项目验收记录。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各项目验收记录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第九条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应当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工作应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是否按规定填写

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等内容。核查工作对实物的抽查户数应不少于工程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

第十一条 验收组对分户验收的核查中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的铭牌。

第十三条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2010年7月1日起,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应执行本办法,原《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通知

抄送:建设部,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四站一室一中心,相关协会。

重庆市建委办公室2010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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