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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分析论文(4篇)(完整文档)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汽车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分析论文(4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中国汽车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分析论文(4篇)(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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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分析论文篇一

摘要: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也是个长寿国,国民平均寿命逐年延长,因此,人身保险市场容量是任何一国都无法比拟的。中国寿险业发展潜力十分巨大。中国寿险市场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寿险市场之一,但与国际比较,中国寿险业无论从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还是保险业资产占金融业总资产以及家庭寿险支出占家庭金融总资产的比例,都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我国的保险业总体没有和国民经济协调比例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字:人身保险市场,农村保险市场,保监会,险种结构。

正文:

一、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

近代人身保险制度是随着西方的入侵传入中国的,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的100多年里,近代人身保险制度虽然已传入我国,并成立了民族寿险公司,但是我国的人身保险业始终没有得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原有的保险业进行了接管和改造。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计,在1949-1958年十年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达1.41亿元,占全部保险业务的8.81%。虽然人身保险在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险种较少,再加上占全国人口的80%的农民习惯于家庭内部和亲属之间的互助,对人身保险缺乏了解,收入水平低,缴费能力有限,所以,人身保险的业务量不大,未能在群众中广泛的展开。2001年11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入世”意味着与世界保险业的接轨和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这必将对我国的人身保险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也是个长寿国,国民平均寿命逐年延长,因此,人身保险市场容量是任何一国都无法比拟的。而且中国逐渐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退休养老期男性男性一般为20年,女性一般为30年左右,由此带来巨大的长期养老、医疗保障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医疗保障标准也必然要大大提高,当前人身医疗保险金额一般在1万~2万,甚至更高。

下面是保监会对我国人寿保险保费收入近五年的数据

2006年~2010年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

对以上五年的数据来看,可以很明显的看出06年-10年我国人寿保险产业保费收入的增长,我国人寿保险业已具备快速发展的条件。2008年,我国保险业务保持了快速的增长,达到2003年以来的最高水平。保险业的快速增长主要是由寿险市场的强劲增长拉动的。2009年,在金融危机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国内寿险业走过了跌宕起伏的一年,全行业单月保费曾经历5个月的同比负增长,累计保费增长率则从年初的逾10%逐渐下探到年中的3%最低点,随后在下半年缓步上升,直至实现全年同比增长10.9%的平稳业绩。2010年1-12月中国人身保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105008832.08万元,其中中资部分99094121.63万元,外资部分5914710.45万元。2010年,我国寿险行业排名前六位的险资寿险占领了行业八成领地,实现保费收入8189.21亿元,占比84.6%。

2011年上半年,我国寿险保费收入增长较为缓慢。2011年1-5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47873861.97万元,其中中资部分46071678.43万元,外资部分1802183.54万元。

中国寿险业发展潜力十分巨大。中国寿险市场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寿险市场之一,但与国际比较,中国寿险业无论从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还是保险业资产占金融业总资产以及家庭寿险支出占家庭金融总资产的比例,都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我国的保险业总体没有和国民经济协调比例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身保险业在规模、市场环境、市场主体以及管理、经营等多个方面与国际人身保险业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寿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但是事物发展总是具有两面性,我国人身保险虽然有着稳步的发展,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1)人身保险的发展水平低,低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保费增长速度快。1999年,我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总额为872.1亿元人民币,2000年为997.4亿元,2001年猛增到1432.9亿元。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远远高于财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

(2)人身保险险种结构不太完善合理。

(3)人身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份额仍然偏低.且不稳定。在工业化国家,人寿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份额都超过50%,有些国家甚至超过了70%,而且寿险的市场份额还在近一步提高。然而在我国,尽管人身保险的市场份额有了很大提高,但即使最高年份也未超过40%;

(4)保险责任范围偏小,居民投保人身保险的目的是通过获得保险赔付实现经济保障,而保障的大小取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目前人身保险险种普遍存在着保险金额低、责任范围小的特点,尤其突出的是医疗险和意外人身保险的承保率还很低。虽然人身保险已开办10多年.但投保人身保险的居民还不多,大多数居民都未投保任何险种的人身保险。

(5)人身保险的发展在地区间很不平衡。

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也有很多,总结归纳为以下几点

(1)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我国虽然是经济大国,但因为巨大的人口使得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没有优势,我国为反战中国家,无法与发达国家比。在社会保障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悬殊,而我国农村经济是不可忽视的,人身保险的开展在农村顺利与否直接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业绩。广大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决定了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远远高于城市。同时,几乎空白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远高于城市。导致我国的人身保险不能保障每个公民,无法与许多国家相比。

(2)我国人身保险业务起步较晚,人身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包装均落后于国际水平,产品质量普遍欠佳,没有完全照顾到居民对保险的需求。中国地大物博,人口分布广泛,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区对人身保险险种需求千差万别。比如,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更倾向于选择保障水平较高的、具有较大风险防范能力的险种,而西部内陆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居民则更需要物美价廉、立足于基础保险的险种。缺乏多样化、结构合理的险种,势必影响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

(3)目前的格局是,城市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人身保险发展较快,保险密度和深度较大,承保率也较高,而在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区.人身保险发展比较缓慢.保险密度和深度很小,承保率很低。人身保险市场仍然是“城热乡冷”、“东热西冷”.

三、未来的发展趋势或建议。

自1997年以来,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年均增速均远高于gdp的增速。总体来看,人身保险市场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结构调整稳步推进,市场竞争日益充分,保险创新层出不穷,服务领域持续拓宽,功能作用逐步显现,保险管理日趋成熟,人身保险市场也将走向更辉煌的明天。主要发展的方向为:

1.人身险行业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人身保险市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虽然我国资本主义市场将继续分流保源,但综合来看,外部环境总体趋势向好,人身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2.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随着产业投资基金立法的出台和创业投资环境的成熟,保险资金在产业基金,创业投资领域将有所表现。

3.人身保险产品功能不断扩展,出现多元化,与其他金融产业融合的趋势。此外,与外资企业共同合作,外资公司凭借其长期的市场化运作经验,险种开发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健全的创新机制以及对市场的灵敏反应的机制。促进人身保险全球化。

4.农村保险市场将进一步释放。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力度的加大和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5.保险监管将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会朝着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方面大步迈进,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我国的人身保险业正蓬勃发展,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人身保险的发展增添巨大的潜力。我们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保高管人员信息库。增加险种、提高保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根据居民保险需求的变化和差异,不断设计新的人身保险险种、调整险种结构.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保险金额随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提高,物价水平的上升和居民意愿保障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特别是灾害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过低的状况应予改变。同时应该拓宽保险责任范围,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应该扩大。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居民投保人身保险。针对目标市场,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针对消费者地域、年龄、职业、收入的不同,研究其保险需求的差异化、个性化,为其量身定做保险产品。同时充分发挥保险协会进行同业自律、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作用,使政府监管和行业自理双管齐下,提高监管成效。最终实现繁荣中国人身保险市场、使消费者受益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书名:《人身保险》;

主编:张洪涛,庄作瑾;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2)书名:《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
主编:张旭升,周灿;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

(3)书名:《新编人身保险》;
主编:魏巧琴 ;
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4)书名:《中国保险业产业组织研究》;
主编:张艳辉 ;
出版社: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期;

(5)书名:《人身保险业务员手册》;
主编:李克强 ;
出版社: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

中国汽车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分析论文篇二

2012年中国汽车保险市场营销报告

摘 要:从我国车险市场经营的发展现状入手,从市场营销学的角度对我国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车险营销模式进行分析,剖析各种营销模式的利弊,并深入研究各种营销模式在中国市场的适用条件,指出改革车险营销模式的方向。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 营销模式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营销模式研究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行业至今20多个年头,保险经营主体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发展到现在上百家,保险中介的数量和规模与日俱增,保险消费的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保险市场的业务份额突飞猛进,无论是人寿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已日益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财产保险中,机动车辆保险是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在1980~2006年的26年间,全国保险市场承保的机动车辆从7 922辆迅速上升到1 900万辆,总保险费也从人民币728万元猛增到人民币1 107.4亿元,到2006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已经占到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一半以上。机动车辆保险已经成为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当家险种,机动车辆保险的地位已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保险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也更加复杂多变、竞争更加激烈。为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从2003年开始,以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为试点开展费率市场化改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宗旨是通过费率体制的改革来改变整个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使我国由政府主导型保险市场逐步向市场调节型保险市场过渡。

然而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是——在2003年至今的几个年头里,费率市场化改革初期阶段的效果不佳。各家企业的经营状况没有得到改善,连续几年,车险经营已经陷入全行业亏损的状态,与此同时,市场的无序竞争状况却日益恶化。这无疑将引起人们对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问题更深层次的思考:既然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没有错,那么目前阶段保险运行的环境和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肯定存在问题。我国保险市场属于典型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类型,这种市场类型在许多保险业发达国家都存在,应该说,这不是影响保险业经营的根本原因;
公司经营管理问题由多方面因素集成,包括公司产品特性、产品的市场营销机制、公司自身的成本控制等方面。产品优势是保险公司取得竞争优势的根本,也是影响保险公司未来长远发展的核心因素。这一点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详细讨论。但是保险产品 的特性决定了产品优势的取得不是短时间内能够突破的。在产品同质化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改善取决于市场营销绩效的差异以及公司自身成本控制的好坏。

保险产品的市场营销同普通商品的市场营销一样,涉及的因素众多,市场营销绩效的差

异从多方面可以体现。在我国现阶段,保险企业主体众多,规模各异,各家公司所采用的市场营销手段在基本模式相同的情况下有自己的侧重点和倾向性,但是经营绩效不同。其中,车险营销模式的选择对车险营销的绩效具有直接影响。我国车险营销模式的特征及利弊分析

建国以来,财产保险的营销模式发展主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从建国至20世纪末,产险公司主要采用“一元化销售体制”。其特点是,产险公司依靠自身所属业务团队销售保险产品,业务人员既直接开展业务,也通过中介渠道(主要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
二是从20世纪末到现在,产险营销体制向多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以直销、个人营销、兼业代理、专业中介、专属代理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营销体系。其特点是新型销售渠道的重要性逐渐上升,传统的直销方式受到挑战。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保险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营销体制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决定保险业的规模大小。相对寿险营销制度来说,产险营销体制正处在探索和逐渐完善的阶段,远远落后于寿险营销制度,尚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以下从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的角度分析各种产险营销模式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2.1 直接营销模式

直接营销模式是指通过保险业务员、电话、信件、短信、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直接向顾客提供信息,通过获得顾客的答复达成交易的销售方式。电话、网络营销虽然是车险市场中新近兴起的一种销售方式,但是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不论用网络或是电话的方式,保险公司都能直接和客户沟通而不需要通过第三方代理人或者经纪人。节约下来的手续费可部分反馈给被保险人,更可显着改善整个车险行业的赢利情况,提高本身的抗风险能力。

2.1.1 个人营销模式

个人营销模式的发展经历了“正式聘用制”和“个人代理制”两个阶段。其中,“正式聘用制”属于直接营销模式,而“个人代理制”属于间接营销模式。①“正式聘用制”。主要存在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人寿保险业和90年代至今的财产保险业。是指保险公司雇用业务员作为其正式员工,按照“相对营业佣金制”领取固定薪酬,同时按照销售业绩获得奖金。保险公司和业务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作为正式员工的业务员与其他员工之间没有区别,还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晋升机会,同时心理状态也可以保持稳定,对所属公司有较强的归属感。但这种个人营销机制的运作要求保险企业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这正是我国保险业普遍缺乏的;
②“个人代理制”。“个人代理制”是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代理合同委托个人代理人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采取“相对营业佣金制”,按照个人代理人的销售业绩给与提成。这种营销机制于1992年由美国友邦公司引入中国国内保险公司中,平安公司率先

以这种方式开展寿险营销,随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上海分公司进行了寿险营销试点,并于1996年开始向全国各分公司予以推广。在这种营销模式下,个人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用关系,通常也不享受保险公司的福利待遇,但却接受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造成个人代理人在保险行业边缘人的地位。这种营销机制能够发挥个人代理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对企业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却成为今天个人代理人业务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1.2 电话营销模式

电话营销是直复式营销模式的一种。直复式营销是指营销者通过使用客户数据库、在分析客户购买行为和需求的前提下,综合利用一种或几种广告媒体,例如电话、短信、电视、报纸、广播、直邮、电邮、户外活动或优惠券等媒介,直接与顾客进行针对性地接触,形成顾客主动向营销者咨询购买或营销者主动邀请顾客购买的营销模式。2006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推出电话营销这一新型营销模式,随之各大保险公司陆续推出。电话营销的车险具有省钱、便捷、可靠的三大优势。例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电话销售的车险产品,车主只要拨打电话就可享受到低于其他渠道15%的车险投保费率。而且,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直接交易,省去了购买车险的中间环节,兼具价格与服务的双重优势。而这一销售模式也打破了长期以来4s店等中介机构销售车险的垄断局面。

电话营销不仅符合市场多元化需求,更是市场走向有序竞争的产物。从全行业角度来看,集中式管理的电销业务,由于实行的是集中管理和统一运作,会有效促进车险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起到维护市场规范的作用。电话营销的缺陷主要是语境缺失和对推销商本人和他提供的情报缺乏全面的了解。在不在场条件下的沟通困境主要来自于电话的另一端连接的是一个虚拟化的世界,这种虚拟化情节没有在场的语境难以消除。

2.1.3 网络营销模式

网络营销是直复式营销的最新形式。是企业营销实践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指企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网络营销已逐渐被我国的企业所采用。

网上保险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客户在保险公司网站选定保险业务,然后由业务员上门签订正式合同。网络营销的优势在于:扩大公司知名度,提高竞争力;
简化保险商品交易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
为客户创造和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然而,网络保险在广泛发展的道路上还面临着许多难关:是网上支付系统不完善,这被视为网上保险发展的瓶颈;
是网上安全认证问题可靠程度不高;
是电子商务相关法

律法规不健全。

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意味着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但现在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站,主要内容却大都局限于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自己,用于扩大影响。几年来国内保险公司中在这一领域走在前列的是泰康人寿和平安保险。在他们看来,网上保险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嫁接到网上,而是要根据上网保险人群的需求以及在线的特点设计产品结构。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是企业从传统到网络的一次简单移植,而是为客户提供产品、渠道和服务上的更多选择。

2.2 间接营销模式

间接营销的渠道主要有汽车经销商修理商,银行,保险超市、保险代理人等。按照其经营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

2.2.1 专业保险代理人模式

保险代理人指通过专业的中介人(人个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是当今国际保险市场最盛行的保险营销模式。根本原因在于专业化的分工有利于保险公司集约化的经营。我国专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20世纪90年代后逐步发展起来的,现在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发展很快,但业务业务规模的扩展仍然停滞不前,尤其是在车险营销领域,还没有成为我国保险行业营销模式的主流。截至2005年,全国共有保险代理公司954家,保险经纪公司235家,二者共完成保费收入209.16亿元,占全国保费收入的2.99%.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155.5亿元,仅占全国产险保费收入的6.44%.2.2.2 保险兼业代理制度

保险兼业代理在我国目前保险销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05年前三季度,保险兼业代理全国实现保费收入890.79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6.67%.其中财险保费收入228.94亿元,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28.19%.同期,全国兼业代理机构共139 313家。其中,银行兼业70 726家,邮政兼业13 270家,车商兼业8 979家,铁路兼业1 022家,航空兼业794

家,其他19 151家。

汽车经销商、维修商代理模式是车险营销的主要模式,主导车险市场70%的市场份额。兼业代理模式的优势在于网点众多、接触客户广泛,业务量大;
缺点在于保险公司容易受制与兼业代理,手续费不断攀升,加上二者关系松散,兼业代理误导和违规行为很难控制,容易游离于监管之外。

目前,汽车保险已成为一些汽车销售商修理商主要利润来源之一。这种方式的弊端很明

显。首先,从买保险到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的整个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都不用和保险人联系,报案、索赔、领取赔款的人都不是被保险人,而是4s店和修理商,这中被称为“直赔”的方式在保险业被极为普遍。直赔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被保险人,免去了被保险人要先支付修车款,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繁琐过程,因此受到客户的青睐,也是各保险公司提升服务品牌的举措之一。

此外,这种约定俗成的方式存在极大的法律缺陷,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让保险公司受制于4s店等兼业代理机构,为兼业代理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空间。我们知道,兼业代理机构收取保险佣金是其代卖保险的利润来源。在保险产品普遍同质化、保险理赔模式雷同化的前提下,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最终决定因素就是人的主观性——选择一家与自己有私人关系的公司或者佣金回报高的公司,私人关系最终还是以利益的多少来衡量。所以在几家保险公司同时争抢同一家保险代理人时,这种竞争方式本身就逼迫保险公司采取降价的方式争取客户。

这种兼业代理的模式一方面为车险营销扩大市场份额提供了有效渠道,另一方面也为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打下了伏笔。

2.2.3 银行代理及邮政代理模式

银行渠道时下拥有10万家机构网点、15万亿元储蓄,邮政渠道拥有8万家机构网点、1.5万亿元储蓄,这无疑对保险业做大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当前银保合作还处于浅层次,银邮代理业务高速增长蕴藏了大量风险问题,导致这一渠道的优势没有完全发挥。问题主要有:一是资金运用风险,大量增加的保费收入如果在投资上运用得不好,就会产生和积累新的利差损;
二是手续费问题,现行的高手续费造成了保险公司为银行“打工”的事实。

2.2.4 网上保险超市

网上保险超市的出现是中国保险业探索保险销售模式的一个新的尝试,是电子商务进入传统保险销售领域的先河。起初由江苏平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经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创立。这种保险销售方式得到了中国人保、太平洋寿险、太平寿险、等国内数十家保险公司大力支持。

网上保险超市是一种方便快捷的销售新模式,它提供了一个中间代理人品牌,但却省去了代理人等中间转化的费用和时间,降低了自身销售成本,从而使用户可以以最低廉的价格享受到全方位的服务,例如投保咨询、24小时无盲点救援等。通常,网上保险超市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保险专家队伍,接受顾客的咨询,予以解答并提供各种建议。仅2006年一年,车盟通过运用互联网和大型呼叫中心联动平台销售的车险收入就达到1 200万美元。

2.2.5 其他营销方式

2006年08月02日天平保险推出特殊“试驾”活动创新车险营销。除了传统的理赔服务外,还提供全面的汽车安全服务,如自助查勘服务,汽车安全驾驶模拟仪巡展体验,以及汽车安全工程师的全面讲解。通过操作模拟仪,可以发现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仪器还会给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帮助驾驶者提高驾驶水平,掌握正确驾驶方法。天平保险指出,目前车险对交通安全体系的参与度不够,保险公司的角色应由汽车保险提供商向汽车安全服务提供商转变。对策

以上分析了我国现成的车险营销模式,这些营销模式各有利弊,车险营销的创新之路还很长,在机遇与挑战的前提下,我们要不断的探索和总结经验,为我国车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而努力。

中国汽车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分析论文篇三

2017年中国汽车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分析

一、中国汽车保险行业发展概况

汽车的出现给了人们生活上很大的改变,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汽车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展现,同时给人们带来了精神上的需求,促进了人们的精神文明建设,丰富了大家的生活。以前出行我们都要靠走路或者做公交,现在可以开汽车了,可以走到更远的地方去,见识更多的人活着事物,丰富了大家的视野,陶冶了大家的情操。但是由于汽车的增加,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了,比如说尾气的排放、交通事故的产生以及城市交通拥堵等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目前都难以容易的去解决。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擦损失等风险。汽车保险可以分为三部分,即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汽车附加险,保险公司分别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而这些保险责任也正是被保险人通过参加保险将本来应由自己承担,现在却转嫁给了保险公司的各种风险。

资料来源:保监会

车险属于财产险的一个分支,近十年财产险均是向上走势,15年成为财险增加的一个拐点,可以从图上看出财险15年增速加快。2006年开始实行交通强制险,交强险也在逐年增加。

资料来源:保监会

二、中国汽车保险行业发展特点

汽车保险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涉及到的险种相对比较多,所以有很多人都有骗保的做法,这种做法虽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可取,但是对于个人来说非常好,既可以把车子免费保修,也可以不浪费保费,一举两得,但是伤害的却是保险公司。骗保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去管理,就算是知道骗保的,你同样要进行事故处理,这样就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另外很多保险公司为了竞争市场,也会通过一些手段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进入陷阱,所以我们国家的保险业发展的还不健全,必须要完善保险业的运行机制,让整个保险市场变得更加有秩序。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员权利都比较大,可以进行保险费用的收取,还可以推荐用户去哪个修理店进行理赔,很多客户都是听理赔员的,不会估计到太多的东西,所以这样就造成了很多理赔员会和一些修理店勾结起来,把价格抬高,但是给出的汽车零件却是次品,再加上很多车主自己对汽车知识的不了解,理赔员说多少就是多少,反正都是保险的,同样是3000块的零件,其实东西已经不是原厂的了,这样不仅仅欺骗了车主,同时也欺骗了保险公司,一旦收到投诉,很难从源头上去解决问题,这些都是保险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

以上的种种问题都是由于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里面有太多的人为因素,让更多的人认为有利可图,那么这就是一个恶性循环,不断有人在里面做手脚。对于保险公司,有两种声音冲突着,一种是消费者和代理商,认为保险公司有的是钱,甚至近似于暴利行业,而保险公司自己则强调,接近临界点的高赔付率让保险业走在亏损的边缘,这点必须要引起重视。

三、中国汽车保险行业经营情况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地。

按照险种分类,我国汽车保险可以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目前,除了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其它汽车保险分为两大类。这两类保险一共包含两类基本险种:一类是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事故险;
另一类是附加险,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这是车主自愿投保的项目。

汽车保险险种分类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稳步发展,财产保险行业也得以快速发展,而在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车险所占比重最大,且由于汽车消费量的增加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投保率不断提高。具体看来,自2005年开始,我国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逐年增加,2014年我国汽车保险行业实现保费收入4750亿元左右。

2009-2014年我国汽车保险行业实现保费收入走势图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四、中国汽车保险行业营销模式

一、汽车保险营销模式结构分析

建国以来.财产保险的营销模式发展主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从建国至20世纪末.产险公司主要采用“一元化销售体制”。其特点是.产险公司依靠自身所属业务团队销售保险产品.业务人员既直接开展业务,也通过中介渠道(主要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
二是从20世纪末到现在.产险营销体制向多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以直销、个人营销、兼业代理、专业中介、专属代理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营销体系。其特点是新型销售渠道的重要性逐渐上升.传统的直销方式受到挑战。

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保险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营销体制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决定保险业的规模大小。相对寿险营销制度来说.产险营销体制正处在探索和逐渐完善的阶段.远远落后于寿险营销制度,尚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

二、汽车保险直接营销模式分析

1、个人营销模式

个人营销模式的发展经历了“正式聘用制”和“个人代理制”两个阶段。其中,“正式聘用制”属于直接营销模式,而“个人代理制”属于间接营销模式。“正式聘用制”。主要存在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人寿保险业和90年代至今的财产保险业。是指保险公司雇用业务员作为其正式员工,按照“相对营业佣金制”领取固定薪酬,同时按照销售业绩获得奖金。保险公司和业务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作为正式员工的业务员与其他员工之间没有区别,还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晋升机会,同时心理状态也可以保持稳定,对所属公司有较强的归属感。但这种个人营销机制的运作要求保险企业具备完善的经营治理机制,这正是我国保险业普遍缺乏的;
“个人代理制”。“个人代理制”是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代理合同委托个人代理人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采取“相对营业佣金制”,按照个人代理人的销售业绩给与提成。这种营销机制于1992年由美国友邦公司引入中国国内保险公司中,平安公司率先以这种方式开展寿险营销,随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上海分公司进行了寿险营销试点,并于1996年开始向全国各分公司予以推广。在这种营销模式下,个人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用关系,通常也不享受保险公司的福利待遇,但却接受保险公司的日常治理和考核,造成个人代理人在保险行业边缘人的地位。这种营销机制能够发挥个人代理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对企业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却成为今天个人代理人业务和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电话营销模式

电话营销是直复式营销模式的一种。直复式营销是指营销者通过使用客户数据库、在分析客户购买行为和需求的前提下,综合利用一种或几种广告媒体,例如电话、短信、电视、纸、广播、直邮、电邮、户外活动或优惠券等媒介,直接与顾客进行针对性地接触,形成顾客主动向营销者咨询购买或营销者主动邀请顾客购买的营销模式。2006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推出电话营销这一新型营销模式,随之各大保险公司陆续推出。电话营销的车险具有省钱、便捷、可靠的三大优势。例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电话销售的车险产品,车主只要拨打电话就可享受到低于其他渠道15%的车险投保费率。而且,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直接交易,省去了购买车险的中间环节,兼具价格与服务的双重优势。而这一销售模式也打破了长期以来4s店等中介机构销售车险的垄断局面。

电话营销不仅符合市场多元化需求,更是市场走向有序竞争的产物。从全行业角度来看,集中式治理的电销业务,由于实行的是集中治理和统一运作,会有效促进车险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起到维护市场规范的作用。电话营销的缺陷主要是语境缺失和对推销商本人和他提供的情缺乏全面的了解。在不在场条件下的沟通困境主要来自于电话的另一端连接的是一个虚拟化的世界,这种虚拟化情节没有在场的语境难以消除。

3、网络营销模式

网络营销是直复式营销的最新形式。是企业营销实践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指企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网络营销已逐渐被我国的企业所采用。

网上保险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客户在保险公司网站选定保险业务,然后由业务员上门签订正式合同。网络营销的优势在于:扩大公司知名度,提高竞争力;
简化保险商品交易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
为客户创造和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然而,网络保险在广泛发展的道路上还面临着许多难关:是网上支付系统不完善,这被视为网上保险发展的瓶颈;
是网上安全认证问题可靠程度不高;
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意味着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但现在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站,主要内容却大都局限于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自己,用于扩大影响。几年来国内保险公司中在这一领域走在前列的是泰康人寿和平安保险。在他们看来,网上保险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嫁接到网上,而是要根据上网保险人群的需求以及的特点设计产品结构。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是企业从传统到网络的一次简单移植,而是为客户提供产品、渠道和服务上的更多选择。

三、汽车保险间接营销模式分析

间接营销的渠道主要有汽车经销商修理商,银行,保险超市、保险代理人等。按照其经营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

1、专业保险代理人模式

保险代理人指通过专业的中介人销售保险产品,是当今国际保险市场最盛行的保险营销模式。根本原因在于专业化的分工有利于保险公司集约化的经营。我国专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20世纪90年代后逐步发展起来的,现在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发展很快,但业务业务规模的扩展仍然停滞不前,尤其是在车险营销领域,还没有成为我国保险行业营销模式的主流。

2、保险兼业代理制度

保险兼业代理在我国目前保险销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汽车经销商、维修商代理模式是车险营销的主要模式,主导车险市场70%的市场份额。兼业代理模式的优势在于网点众多、接触客户广泛,业务量大;
缺点在于保险公司轻易受制与兼业代理,手续费不断攀升,加上二者关系松散,兼业代理误导和违规行为很难控制,轻易游离于监管之外。

目前,汽车保险已成为一些汽车销售商修理商主要利润来源之一。这种方式的弊端很明显。首先,从买保险到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的整个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都不用和保险人联系,案、索赔、领取赔款的人都不是被保险人,而是4s店和修理商,这中被称为“直赔”的方式在保险业被极为普遍。直赔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被保险人,免去了被保险人要先支付修车款,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繁琐过程,因此受到客户的青睐,也是各保险公司提升服务品牌的举措之一。

此外,这种约定俗成的方式存在极大的法律缺陷,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让保险公司受制于4s店等兼业代理机构,为兼业代理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空间。我们知道,兼业代理机构收取保险佣金是其代卖保险的利润来源。在保险产品普遍同质化、保险理赔模式雷同化的前提下,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最终决定因素就是人的主观性——选择一家与自己有私人关系的公司或者佣金回高的公司,私人关系最终还是以利益的多少来衡量。所以在几家保险公司同时争抢同一家保险代理人时,这种竞争方式本身就逼迫保险公司采取降价的方式争取客户。

这种兼业代理的模式一方面为车险营销扩大市场份额提供了有效渠道,另一方面也为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打下了伏笔。

五、中国汽车保险行业存在问题

我国汽车保险存在的问题我国汽车保险业发展迅速,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的成立,从投保到理陪已不断的完善,但保险理赔既是保险业务处理程序的最后环节,又是评估其他工作效率的最佳手段。更是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通过处理理赔纠纷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这个“进口”和后续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般说来,保险理赔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接受出险通知——现场勘查(包括查看出险地点、时间,查明出险原因,了解保险标的受损情况)——责任审核(包括审核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标的上,是否发生在保单载明的地点,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要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要求,保险事故发生的结果是否可以构成要求赔偿的条件等)——损失核算(包括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发生的一些直接费用)——损余物资处理——赔款给付——代位追偿。保险理赔工作一般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所谓主动,是指保险人应主动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
所谓迅速,是指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赔付,不拖延;
所谓准确,是指计算赔付金额应力求准确,不惜赔,也不滥赔;
所谓合理,是指赔付要合情合理,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然而我国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却还远远达不到以上要求,“理赔难”的现象比较普遍。

1、我国保险理赔低效率的表现

一)现场勘查难。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二)调查取证难。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气象、水文、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但从目前来看不尽如人意,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更甚者,一些部门为了营利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出证明。对权力部门的过分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许多本不该支付的赔款。

三)理赔控制难。一是保险理赔的专业技术咨询鉴定系统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二是业内信息披露系统缺失,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遥法外,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及传递损耗,极易增加赔付成本。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利用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胜防。

四)依法经营难。现行保险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
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以致滥赔;
而面对保险欺诈,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以致骗赔猖獗。

2、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

一)法制环境不健全。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些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正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旧法规是理赔的根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各法规之间磨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赔偿实务时,无所适从。保险公司法制观念薄弱,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索赔存在后顾之忧,担心会由此影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二)诚信环境不理想。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
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

三)人才环境不适应。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政府职责不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由于风险因素众多,因而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很多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还须依赖其他的部门。例如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机关作起火原因及损失的结论;
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
在人身意外伤害案件中需要医疗部门作出诊断和医疗的结论等等。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些部门有确认和证明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险理赔实践中的问题。如结论证明随便开,以及伴随而来的弄虚作假和腐败问题。

六、中国汽车保险行业发展建议

1、规范市场

要让汽车保险健康发展,必须要有良好的市场做前提,我们必须要完善市场机制,对市场上的汽车市场要进行整理。很多汽车市场目前都是很混乱的现象,大部分汽配市场的汽车零部件都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来进行管理,到底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作为消费者来说是很难去辨别的,存在诸多问题。很多修理厂和修理店的存在给了正规厂商和4s店很大的压力,由于汽车市场的混乱,导致在价格上就很难控制,4s店的价格相对来说比较高,而一般的修理店要便宜起码一半以上,所以很多汽修店抓住了消费者的心理,把一些产品以次充好,糊弄消费者。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它的成本始终都不会下来,因为价格还是那个价格,只不过差价都被理赔员或者修理店赚走了,保险公司的利润基本上已经很少,导致很多保险公司不做汽车理赔业务了,这个现象可是不好的,要充分发挥好中国是个汽车大国的条件,利用好这个条件,规范好市场,做到责任必究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2、提高交易效率,增强透明度

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个人认为就是没有透明化,对于保险中的操作如果能透明化,那就好多了,至少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所以我们要加强透明度的制度化,把以前的很多暗箱操作问题摒弃,还有很多的个人行为,不好的因素统统都要改变。例如,由于保险公司与汽配商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员在进行赔付时要针对零配件价格进行大量询价工作,工作量大,理赔时间长,工作效率低。由于缺乏充分的信息,造成要么赔付额过高,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赔付额低,保险公司与车主、汽车修理厂几方之间产生很大矛盾,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影响了汽车售后的服务质量。因此,改变信息隔离状态,提高交易效率,增强透明度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需要。

我们要认清目前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汽车保险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找出解决汽车保险产业存在的问题的有效途径。要将整个汽车保险产业链整合起来,通过建立一个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共同解决汽车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整个产业链上各个主体的协同发展。

中国汽车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分析论文篇四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机动车是人类交通方式变革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机动车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且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更新、更快、效率更高的机动车被不断地提供给人们使用。尽管这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高速的机动车带给人类的不仅仅是效率,也同时带来了危险。由于机动车具有较快的速度,同时与人们的工作生活联系较为紧密,道路交通网络的发展使人们被包围在各种道路之中,时刻面临着威胁。因此,机动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各种意外事故中,是数量最多也是最容易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一种。每年全世界机动车意外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达到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对此,各国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技术措施加以控制,但机动车意外事故的数量仍居高不下。这使得人们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如何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的利益。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后,法律虽然规定责任方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也对此做出了认定;
但由于责任方缺乏必要的经济能力,导致受害方的损害不能得到切实的赔偿。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应运而生了。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最早开发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

机动车辆保险在国外的发展

20世纪初期,机动车辆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机动车辆保险公司。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到1913年,机动车辆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基本实现了标准化。1927年是机动车辆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普及和发展。车损险、盗窃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机动车辆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过程

萌芽时期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机动车辆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机动车辆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机动车辆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机动车辆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机动车辆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机动车辆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机动车辆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6年年初,保监会提出了“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监管思路,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车险监管,整顿市场秩序。尤其是下半年交强险实行后,监管力度大大加强。价格竞争得到遏制,费用成为主要竞争手段,服务竞争不断显现。同时,很多地区的行业协会都实行了行业自律或车险最低限价制度。限制保费的底价,控制手续费支付的上限。对规范车险市场行为,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促进各公司走上良性经营、理性竞争轨道发挥了积极作用。监管力度的加强和行业自律的实行,以及交强险和行业条款推出后,各家公司价格差异缩小,品牌和服务等因素对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影响加大。各家公司纷纷加强品牌宣传,强化品牌形象、加快理赔速度、改善理赔服务,通过提升服务来吸引客户。目前国内

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主要有9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和永安保险公司。从市场份额看,我国车险呈人保、太保和平保三足鼎立局面,人保占主导的格局。2006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1107.87亿元,同比增长29.1%,占财产险公司业务比重为70.1%稳居产险业第一大险种。到了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504.56亿元同比增长16.66%,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75.89%,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73.33%。在短短的五年时间车辆保险市场不管是保费的数额还是占整个财产险的比重都迅速增长。

从以上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简介过程上看,虽然在1978年以来发展迅速。但我国车险市场尚处于市场发育期,法制建设滞后,行业自律缺乏,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能力薄弱,存在许多严重问题。最主要的是“投保容易理赔难”,这是保险市场的通病。

在这种环境下我觉得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从三方面来看。

一,从保险市场主体来看:

1,、保险公司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近年来,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提供主体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一方面,几乎大部分保险公司因为缺乏市场基础,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纷纷采用降低费率的方法吸引消费者。另一方面,新的保险市场进入保险市场,让原有保险公司危机感加重,为了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在竞争与压力的双重功效下,新老公司明争暗斗,是一些保险代理人从中渔利。为了实现对客户的低率承诺,而不得不“违规经营”,如:在保单上骗保,在财务上造假。甚至在理赔时为了渔利,故意在理赔过程中故意曲解条款拖赔,欠赔,更甚至找各种借口不赔。严重侵犯了投保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2、车险代理人欺诈误解消费者的行为仍然存在。

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仅仅是一种松散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难以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约束与管理。现行的采取的主要是保险代理人激励制度,保险代理人在吸纳新客户后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佣金。在这种激励制度下,保险代理人为了完成任务或扩大自身业务量,一些车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常常夸大保险的作用,掩盖免责条款内容,回避或故意隐瞒险种存在的风险,造成对客户的误导。同时,只注重吸引客户,而不注重售后服务,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

3、理赔程序过于复杂,理赔人员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我觉得理赔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理赔程序过于复杂,且理赔无效率。查勘,定损话费时间过长,车险客户不能及时,充分的获得赔偿。另外就是理赔人员素质较低,主动服务意识欠缺,态度较冷淡。这些直接影响到客户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继续投保的热情。

4、骗保现象较为严重

由于车险市场竞争激烈,同时车险市场的承保标的量大,事故频繁,赔案多,管理难度大,直接导致了许多漏洞的出现。从而给许多骗保分子的可乘之机。车险代理人与被保险人、车辆维修商与被保险人、车辆经销商与被保险人联合骗保的现象比比出现。据统计显示,骗保份额比例达到了车险保费总额的20%左右,有的公司甚至到了30%。这种现象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二、从保险产品来看:

1、产品单一,费率厘定缺乏合理性,保险技术不高

2、保单条款个性化体现不充分

从各家非寿险公司制定的新车险条款来看,除费率有所调整外,其他方面基本上都延续了旧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无根本突破。各公司的保单基本沿用了原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并没有本质的变化。例如平安财险的基本险,只是在无赔款优待方面作了调整,其他也基本继续使用原有条款。中国人保的合同条款除了在无赔款优待、把部分车型玻璃单独破碎纳入保险责任外。其他细则也无太大变化。另外,一般而言,在车辆保险中,附加险的多样性最能体现险种个性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组合,但各家非寿险公司推出的附加条款,虽有所突破,但变化不大。由于附加险的局限,使得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余地还是不大,个性化也就很难体现出来。

3、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

各家公司的新条款在措词严谨性方面较原版条款有所改进,但各家非寿险公司颁布的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条款前后表述相矛盾。

4、保险责任不够细化

据统计,在车辆出现事故中,80%是由碰撞引起的,但各家非寿险公司出台的条款中,并没有只针对车辆碰撞责任而制定的险种,仍然将碰撞责任包括在范围广泛的车辆损失险中,这往往造成了一些只想投保碰撞险的投保人不得不多付出保费获得该险种的保障,因此,极容易造成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不好印象。另外,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保险内容,但在新条款中却没有体现出来,还是将一些投保人不可能遇到的事罗列在保险责任内,比如,内陆地区不可能遇到的海啸、平原地区不可能面临的雪崩、泥石流、滑坡等,这明显与个性化的车辆产品改革目标不相符合。

5、将产品设计和服务相结合,确实体现产品的创新。

根据国外车险产品发展经验,车险产品要创新,和产品服务的结合是主流渠道。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中,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产品被其他公司模仿的尴尬,因此,也只有将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设计相结合,凭借自身的服务推出的特色产品,这样即使其他公司模仿了条款,也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从法律法规上看

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保险诈骗行为屡禁不止,立法缺陷是其产生的原因之一。

针对上面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解决意见

一、针对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以及不诚信行为,可以建立业内的诚信系统,将不诚信的行为记录在案,这些记录将与该“人”将来的工作升职以及需要诚信度的地方挂钩,以此作为监督。

二、提高保险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将各个保险公司理赔的速度与质量公开公正的反应到市场上,让投保人对理赔的进行打分评比。提高保险公司各个方面的透明度,让消费者有比较有选择。

四、从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看,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体系建设

1、保险市场需要加强开放的力度

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上,保险企业才有创新的动力,也才能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采集创新所需要的资源。要建立竞争性的市场,我国保险业还需要增加保险市场主体的数量,因为过少的市场主体必然形成垄断。我国保险业应当加大开放的力度,不仅要按照wto的要求进行对外开放,还要对内开放,把民间资本吸引到保险业来,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增加车险供给主体的建设,给车险市场增加竞争的活力。

2、加强车险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

保险中介主要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组成,它是保险市场上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产品销售、损失鉴定、估算、代收保费、代理索赔、诉讼等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法人;
是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市场媒介,通过这种媒介的作用能够促进保险业务的增长,推动保险业的发展。目前,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产品开发、核保核赔、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等核心业务,而将产品销售、承保、收费、鉴定与估损、宣传与咨询等非核心业务交给中介公司办理。这不仅优化了保险服务机制,提高了市场运营效益,也充分利用了保险信息资源,促进子就业,维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3、加强汽车保险市场的监管

一方面,要健全地方保险相关法规,完善地方保险规章体系。积极参与和保险业相关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地方法规建设,推动与保险相关的地方法规的完善。另一方面,要密切监管合作,共同打造金融安全区。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监管部门及人民银行的合作,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探索金融综合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协作。最后,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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