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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6篇
【篇一】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
去年的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显示,受访的2万多个单位对“单位干部任职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一项的回答,排在首位的是“干部能上不能下”。这在实践中的确成为组织工作需要继续破解的一道难题。
“能上能下”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让称职优秀者上、不称职者不适宜者下,有利于鼓励优秀、鞭策平庸、调动干部积极性,对于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确也是一种普遍现象,使得干部队伍“稳定”有余,活力不足,阻碍了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
长期以来,“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的陈旧观念和思想障碍,以及社会上对干部“上”“下”问题的认识偏差,使得“上”的官员不愿“下”、不能“下”。因此,解放思想、转变“官”念,势必成为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的先导。对于干部自身,则应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突破“不到年龄不能下,不犯错误下不了”的惯性思维,大力树立“无功便是过,平庸便是错”的从政观念。同时,还要为干部能上能下营造积极的舆论环境,让广大干部群众熟悉了解干部能上能下的有关情况,使干部能上又能下这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得到干部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要使干部的“上”“下”拥有可依据的“硬性”标准,就必须打破干部管理事实上的“保险单”。当前,“下”的范围往往局限于犯有严重错误非降级不可的领导干部,但对状态不佳、能力水平一般、实绩平平、群众公认度不高的领导干部却很难触及。解决这一问题,从根本上说需靠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制度引导。比如,强化末位淘汰制,凡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或连续几年考核排名倒数、工作大幅度滑坡的,可视不同情况做出降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诫勉等处罚。同时,还应当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制度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竞争,使能者上、庸者下。
破解“上”“下”机制不完善难题,需要做好“什么人下”、“怎么下”、“下来怎么办”这三篇文章。“什么人下”,重点解决的是干部“能下”的客观、公正依据问题。要在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如在任期中、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不达标的干部“下”;
又如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年度目标的干部“下”……“怎么下”,重点解决的是干部“下”的方式问题。比如,针对有过错但尚未构成违纪的没有处分依据的干部实行下岗、待岗、诫勉制度;
对党性原则较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思路不力的实行降职制度……“下来怎么办”,重点解决的是“下”的干部“出路”问题。对那些组织处理和调整的干部,还应从关心和爱护出发,使每一位“下”的干部都能够适得其所,解决好“下来怎么办”的问题,帮助这些干部卸下心理包袱,实行动态管理。事实上,只有让他们“下”来后还有机会再“上”,才能保证干部能“上”能“下”措施完全落实,干部能“上”能“下”机制也才能良性推进。
【篇二】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
中共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
豫能发〔2017〕9号
中共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5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国资委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及《河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违纪违法免职等。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突出讲政治、敢担当、重操守,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集团公司夺取二次创业新胜利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免职或者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或者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组织研究同意。
第六条 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
第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但尚未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问责追究
第九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不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违背发展规律,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干部职工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落实集团公司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单位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按法定程序决策,不依法办事,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且整顿不力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集团公司实施的重大战略、部署的中心工作推进不力,完不成任务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九)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相关文件规定需要问责的或者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 对问责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的方式包括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问责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问责影响期满后的职务安排,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第十一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函询、诫勉没有改正,或者情节较为严重,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方面不忠诚不守规矩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淡薄,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妄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及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单位)形象言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参加宗教活动的;
3.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和集团公司的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做选择,考虑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多,考虑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少,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的;
4.组织观念淡薄,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不服从组织安排,向组织讨价还价的;
5.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听之任之,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6.热衷营造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权权交易,形成上下级人身依附关系,破坏政治生态的。
(二)廉洁方面不严格不干净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国资委党委、集团公司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不自觉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2.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集团外部其他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三)工作方面不胜任不担当
1.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缺乏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工作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工作领域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对存在问题不重视、不解决的;
3.不愿触及矛盾,不敢动真碰硬,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缺乏责任担当的;
4.能力素质欠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5.人岗不匹配,不能胜任现职的。
(四)作风方面不扎实群众不满意
1.不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宗旨意识淡薄,违背群众路线,在深化企业改革、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安置分流职工、实施契约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2.对职工群众实际困难或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及时办理解决,工作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4.工作摆花架子,作风浮躁,好大喜功,急功近利,
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5.品行不端、缺乏诚信,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方面
1.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在督导督查、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审计、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或者新闻媒体曝光负面信息,经了解属实的;
3.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需要作出组织调整的。
第十二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由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必要时可由党委直接作出调整决定。
(一)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所在单位党委、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以及协管部门的意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职工群众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建议。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进行谈话。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五)依规任免。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 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和违纪违法免职
第十四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一年,或者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适当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领导职务。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级作出安排。
第十五条 干部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七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要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审计和信访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信息。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特别是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况。对于存在隐瞒包庇、推卸责任等现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存在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完善经常性措施和预防性机制,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给予热情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因问责或不适宜担任现职受到免职处理的干部,酌情安排合适工作,能力不足的强化学习培训;
受到降职处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委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思想引导,激励干部奋发有为;
对因健康原因被免职的干部,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落实不力的,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党委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措施。集团公司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党委组织部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印发
【篇三】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2015年7月28日公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篇四】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11804
【发文字号】中办发[2015]42号
【发布部门】a03
【发布日期】2015.07.19
【实施日期】2015.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2015年7月19日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办发〔2015〕42号 2015年7月1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篇五】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探索和思考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是当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干部“只能上不能下”是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中央出台《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重点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实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重要举措。从严治党,关键在从严治吏,而从严治吏真正起作用的核心机制就是干部的“上和下”。可以说,这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的出台,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充分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成果,进一步完善了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
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打破干部选拔任用顽疾的必要手段。长期以来,干部“只能上不能下”,其问题本质在于领导岗位淘汰机制的底线过低,只要没有出现违法违纪情形,即使出现作风不正、为官不为、能力素质不适宜等问题,但调整缺乏可操作性的办法。此次《规定》的出台,就是通过制度化手段,为党委和各级组织部门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有力抓手, __打破“干部上去就不下来”的顽疾,促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常态化。
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激情的有效途径。十八大以来,部分干部因为抓得紧了、约束多了,出现“为官不为,精神面貌不振、不敢担当”等现象。《规定》的出台,一方面,让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危机感,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干部“下”正是为那些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干部提供了舞台,为敢于担当、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脱颖而出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针对干部能上能下,近年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曾经制定过相关的政策,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总体上尚未常态化、机制化。“破局”的关键在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难点,主要表现在:
1.“认识难”, 缺乏正确的观念基础。当前社会,狭隘的“官本位”思想仍有较大的市场,人们把是否当官、职位高低作为判断一个人价值大小、地位高低的最终标准,把干部上去后又下来了,简单归纳为干部“出问题、干坏事”的表现。部分干部把党和人民授予的职务当成待遇或奖励,而不是理解成为民谋利的舞台,对“能上能下”这种干部正常退出机制一时难以接受。在考虑干部“下”的问题上,组织上也感到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往往采取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办法,避免麻烦不愿较真。
2.“对标难”, 缺乏详细的衡量标准。《规定》列出了十种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进行调整的情形,但在实际认定中,岗位职责不清晰、不明确,部分岗位职责交叉、分工不明,一些需协同推进的工作难以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界定不清,导致行政问责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认定标准还不够明晰,《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进行调整的情形进行描述,但其中有部分情形,如“理想信念动摇”、“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等标准很难量化,在实际工作中把握起来难度很大。
3.“认定难”,缺乏科学的操作手段。《规定》要求对干部存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考察核实,但目前的干部考察和研判方法,大多是以推动干部“上”为目的而进行的,对干部负面情况的考察办法还不多,基本是一片空白,如果直接将干部提任时的考察研判方法用在干部的“下”上,其效果还有待观察。另外,《规定》只明确了“不搞好人主义、不避重就轻、不借机打击报复”等纪律要求,但没有形成对干部“下”的工作的系统性监督体系,如何让干部“下”得服气,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4.“后续难”,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规定》虽然明确调整下来的干部,只要在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优秀和工作实绩突出,仍然可以再“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下”的干部很难有机会再“上”,公平公正对待调整下来的干部的机制还没有形成。另外,“下”的干部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比较大,容易心生疑虑、自暴自弃,甚至形成随心所欲、放任自流的现象,虽然《规定》要求组织上给予关心帮助,但还缺少制度设计和硬性规定。
1.正面引导,积极营造干部“下”的良好氛围。利用好理论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等时机,加大对《规定》内容、意义、要求的宣传力度,改变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下必有错”的传统看法,在全社会形成“无论上下都是一种正常干部调整”的共识,逐步对“下”脱敏。在强化制度执行层面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推动领导干部“下”的责任,不能因为求稳怕乱而下不了手,对于被组织认定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切实让广大干部从中感到压力、受到震撼;
对于“下”来的干部如果表现优秀且满足任职条件的,也要坚决起用,积极营造干部“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围。
2.科学研究,建立群众信服的认定标准。坚持有权必有责原则,根据“三定”方案,列出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边界,明晰能力要求,使每个岗位都有清晰的权责。通过签订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书等方式,让干部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哪些“必须为”,为评判提供支撑和保障。对《规定》中明确的“十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能定量的尽量定量,不能定量的也要尽可能细化,压缩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提高政策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度。对一些确实难以细化的标准,可以一批典型案例、典型判例,通过“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方法,让广大党员干部有所对照,也让组织处理有据可依。探索引入专业调查机构,通过专项调查、建立数据模型、综合分析等方式,对考核标准进行预判、评估、测算和动态调整;
积极创造条件,让广大干部更多地了解和参与标准设置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在标准设置中的“话语权”,使标准更加符合发展实际,更加科学合理。
3.强化考核,健全务实高效的评判体系。探索制定干部负面情况的有效考察方法,注重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系统、多视角地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动态监管。考核中,既看干部取得的业绩,又看取得业绩的基础;
既与各部门、各地区进行横向比较,又对干部历年考核情况进行纵向分析,切实考实核准干部。同时,强化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下”的全程监督,参考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将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各环节的具体情况全程记录、形成痕迹。将干部“下”列入“一报告两评议”、“三员一网”等干部监督工作体系中,确保让干部服气、群众满意。
4.系统谋划,确保“下”的干部受到公平对待。进一步明确“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何种情形应该采用何种调整方式,注重区分度,不能一概而论使用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方式。平等对待调整下来的干部,不带“有色眼镜”看人,要按照调整后的新岗位给予相应的待遇,特别是在重新提拨使用时,不另设条件。针对“下”的干部可能会存在的心理问题,应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鼓励他们树立信心、振奋精神,正确对待岗位调整;
对“下”的干部存在的实际困难,也要尽量给予妥善解决,使被调整下来的干部能感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
内容仅供参考
【篇六】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
构建干部能上能下动态优化机制 二要坚持把政治过硬作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标尺。各层级领导干部是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坚力量。干部的能力和素质就如同汽车的发动机和方向盘,动力越大,能力越强,如果没有把握正确的方向,就会偏离方向、起更大的负面作用,一些领导干部的反面典型就说明了这一点,也就是说干部的政治素质最为关键。从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对选人用人标准,95.7%的人选择“突出政治标准,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干部一票否决”。高素质第一位的是政治素质,为此,聚焦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强调高素质,就必须坚持把政治素质放在选人用人的首位,要重点考察干
部的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提拔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执行集团公司、石油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公司各项决策部署,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要注重日常深入基层深入员工群众考察了解对其评价,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考察干部,既听其言更观其行,真正把政治品德优、政治素养好的干部识别出来、推荐出来。同时,在调查问卷中,96.4%的人选择“突出业绩标准,及时调整工作业绩差、长期不作为的干部”,要求我们坚持把政治素质放在选人用人首位的基础上,要坚持把专业化作为选人用人的硬杠杠,将实绩作为检验干部专业化的试金石,特别对技术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要根据实绩研判干部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把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选出来、用起来,在更宽领域、更大范围内发现和选拔改革攻坚的促进派、实干家。
三要着力构建动态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20字要求,作为选人用人的导向,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国石化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暂行办法》,明确什么样的干部该“上”,什么样的干部该“下”。持续健全完善定期全面考核制度,每年对后备干部库进行充实调整,切实重视和发挥后备干部库的作用,从后备干部库中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科学动态调整配备,促进干部队伍结构与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相适应、相匹配。持续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注重考评领导干部在谋划发展战略、推动市场发展、改革管理、队伍建设、创新创效等方面的业绩和贡献,引导领导干部不断提升自身本领、提升创效能力。持续优化领导人员年度绩效考评机制,突出政治品行和专业素养,对领导班子正副职实行差异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紧密挂钩,让素质好本领强业绩优的干部得褒奖、有实惠、受重用。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能上能下配套措施,研究探索实施末位淘汰制,强化考核评价的制度刚性,对不善为、不能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该免职的免职、该调整的调整、该降职的降职,使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成为新常态。
四要坚持把高素质专业化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标准,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在调查问卷中,在回答公司干部队伍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中,98.7%的人选择“干部队伍年龄架构老化,加快培养选拔80后年轻干部”,96.6%的人选择“加大竞争上岗力度,促进优秀年轻人才脱颖而出”,从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加快青年干部、青年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已经成为共识。要聚焦干部盖层和人才断层的瓶颈,从未来和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坚持把干部年轻化梯队建设与人力强企工程结合起来,加大年轻干部培养力度,要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和标准,综合培养评价使用年轻干部。一方面在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上要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素质,建立考评数据库,量化考核标准,严把质量关,为评价年轻干部政治修养和专业素养提供有效支撑,切实把把忠诚于党、专业过硬、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青年人才选拔到干部岗位上来,促进干部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人才成长通道建设,健全完善三支人才队伍纵向晋升和横向流动机制,加大青年专业技术干部的培养使用力度,引导青年人才不走经营管理干部的“独木桥”,树立“有为皆可成才”和“有为都有施展才华的舞台”的理念,依据个人的能力素质科学确定其发展方向,大力构建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梯队,让青年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充分涌流。同时,要充分分析把握干部年龄结构现状,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上要注重老中青干部队伍结构的均衡发展,充分调动各年龄段干部队伍的积极性,特别是在80后
青年干部的培养使用上要加大培养选拔力度,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在经济领域为党工作”的理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找油找气,兴企报国,强化大局意识,强化政治定力、政治担当,做到从政治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工作实践中锤炼党性,勇于担当作为,不断提升增强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真正使青年干部成长成才,着力打造一支兼具政治家品质、企业家素质、专业化特质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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