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彦 刘美玲 副教授 通讯作者
(浙江万里学院 浙江宁波 315100)
创业是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均产出和形成新的社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重要动力,对推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新创企业面临新进入者普遍存在的合法性缺陷,由此引致的资源困境(技术、市场、顾客等)成为新创企业成长的障碍,政府激励有助于新创企业获取发展所需资源(张玉利和杜国臣,2007;
彭伟等,2018)。实践中,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已纷纷出台各种形式的政策来激励新创企业。然而,国家与地方的战略政策共识并未能与新创企业成长绩效同步提升,行业领先的创新型企业仍然集中于少数在位企业(宋铁波和沈征宇,2014)。那么,政府激励政策到底能不能对新创企业成长产生预期的激励作用?激励政策与企业成长所需的合法性存在怎样的联系?政府激励对新创企业成长的作用机理是什么?这些问题对于厘清激励政策提升创业绩效的实现路径以及进一步完善创业激励制度安排等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内外关于政府激励政策对企业成长及创新绩效等影响的研究较为广泛,研究普遍认为政府激励政策在新技术引进、吸收扩散和再创新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关于政府激励与新创企业绩效的直接研究相对较少(叶苗苗等,2015)。一方面,在政府激励政策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研究中,大都将创新看作是政府激励政策(如直接资助、研发补贴、税收减免等)变量的函数。部分研究表明政府补贴等激励政策促进了企业创新,而另外一些学者研究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补贴导致企业 “寻租”,研究结论莫衷一是。另一方面,中国制度环境与市场机制相对不完善,政府等监管部门仍然是资源和合法性的关键来源(Brown,2017;
梁燕和李燕萍,2019),政府激励等非市场行为对企业成长的影响研究逐渐兴起。
现有文献关于政府激励作用结果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宏观环境与组织企业两个层面。政府激励为企业发展塑造有益的外部环境、避免政策风险(Holburn and Zelner,2010)等,组织层面的作用结果主要聚焦于对企业的战略选择及其有效性以及企业的价值与绩效的研究(李燕萍和梁燕,2018)。合法性研究则从制度环境、战略资源及组织生态等视角较好解释了新创企业成长压力产生的根源。政府作为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外部环境评价企业合法性的重要主体,政府激励成为判定新创企业是否合法的重要信号。目前转型经济背景下,政府激励等非市场因素对初创企业成长的影响更为显著(余菁,2018)。但是,现有文献并未深入揭示和验证政府激励与组织合法性的关系,更缺乏政府激励、组织合法性对新创企业成长作用机制的研究。基于此,本文利用新创企业大样本调查问卷数据,分析新创企业成长政策及资源环境特征,整合制度理论和组织资源理论,研究政府激励政策通过直接输入资源和提高组织合法性间接改善资源条件等路径影响企业成长的过程机制,揭示新创企业成长内在关系规律,深化拓展创业合法性前置影响和政府激励对新创企业成长绩效的研究。
新创企业政府激励政策指政府通过财政资助、税收减免及费率优惠等手段给予新创企业的激励措施,其对企业成长影响主要包括技术创新、贸易出口及经营绩效等不同效应。技术创新方面,政府激励政策通过影响企业创新投入(如研发投入)及创新产出(如专利申请)等活动。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利益机制来影响企业创新投入的动力机制、降低其投资风险性、增加投资收益,进而扶持企业加大研发(Hoppmann et al.,2013)。同时,政府政策影响企业专利申请倾向变化,影响企业的研发创新产出。贸易出口方面,政府补贴及税收减免等激励政策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升企业出口竞争优势。但是,过度依赖财政支持也弱化了企业技术创新及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政府激励对出口规模扩张是非线性U型影响关系(张杰和郑文平,2015)。经营绩效方面,部分观点认为补贴激励政策弱化融资约束、支持研发创新,有效提升企业生产效率(李晓钟等,2016;
方初和于津平,2019);
反对观点提出财政扶持影响了企业市场化经营活动秩序,降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俞金红和于明超,2019)。现有研究对政府激励影响企业成长达成共识,同时,只有适度的财政支持能够正向影响企业成长。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如下:
假设1:政府激励政策对新创企业成长具有影响作用。
企业成长是企业逐渐被社会认可及接受的过程,因此,合法性是保证企业获取资源的关键前提,也是贯穿企业成长全过程的重要问题(Eberhart,2016)。合法性即社会体系不同主体对企业价值的评价与认可,其构成维度主流观点是三分法,即根据来源分为实用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及认知合法性(Suchman,1995),即分别来源于利益相关者、法制规范及公众认知的合法性。合法性与企业成长关系的主流研究分为战略、制度及组织生态视角。战略管理理论基于资源视角分析组织合法性与企业成长,认为合法性与资金、技术、市场等要素共同构成了企业运营资源(王涛和陈金亮,2018),同时,组织合法性更是影响企业能否获取顾客、市场等其他资源的特殊资源。制度视角研究提出企业作为社会系统中的组织单元,其行为被政府、机构及公众判断符合社会共识的规制规范及价值观时,方能获得资源方的肯定并支持。初创企业缺乏历史记录及显性信号,企业不确定性和外部主体行为理性致使合法性成为资源方判定能否信任企业的依据(Tornikoski and Newbert,2007)。此外,组织生态理论将新创企业视为新进入群落的组织,新企业合法性受企业结构性环境影响,“群体密度” 即其他企业数量多少决定了外部对新创企业的认可(UEberbacher,2014)。因此,新创企业异质性特征越显著行业中相似的企业越少,企业合法化压力越明显。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如下:
假设2:组织合法性对新创企业成长绩效具有影响作用。
政府作为调控分配资源的重要主体,也是组织运行所处社会网络的关键节点。尤其是制度经济转型社会环境下,政府激励政策释放的强信号具有正向资源引导效应(项国鹏和黄玮,2016)。新创企业缺乏能够证明资质及克服确定性能力,难以获得资源方的信心和信任,进而面临初创期的合法性门槛(Eberhart,2016)。新创企业努力达到政府制定的激励政策标准,通过同构、骑背及认证等途径传递政府权威信号,进而提升组织合法性。政府资助、税收减免、融资便利等政策激励对新创企业的资质标准、组织结构及表现成就等有不同的具体要求。新创企业成长过程中会借鉴学习同行构建企业标准,政府激励意味对新创企业同构行为及结果认可,企业获取实用正当性。同时,新创企业获得政府激励,与政府权威机构建立网络连接产生 “骑背” 效应(Zimmerman and Zeitz,2007),能够通过网络关系传递获取政府溢出的道德合法性。此外,新创企业申请政府激励补贴等活动也是接受政府部门认证获得权威背书过程,认证信号传递组织声誉和成就,有助于企业被公众及社会普遍接受获取认知合法性。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如下:
假设3:政府激励政策对组织合法性具有影响作用。
基于新创企业成长研究目标,根据相关研究基础,本文确定研究样本企业需满足如下要求:一是成立时间大于1 年且不超过8 年。成立时间太短致使可观察的合法性及成长绩效数据不充分,超过8 年的企业已逐渐步入成熟稳定阶段,均不符合新创企业研究样本特征。二是新成立的独立公司,剔除母公司成立的子公司等附属机构。有母公司关联背景的非独立公司,通过组织网络直接获取母公司的资源及合法性,成长前置因素不符合新创企业假设。
同时,根据研究核心构念数据特征,研究团队选择与北京及上海等地开设MBA 或EMBA 班的高校建立联系,调查学员对象中企业高管超过半数,能够满足调研条件。本文根据文献初步设计主要构念的问题条目,通过内部讨论与部分企业高管试读反馈相结合,最终修正确定量表条目。问卷数据采用李克特7 级量表设计方法,根据效果或认可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1-7 级,即1 代表非常不满意,7 代表非常满意。研究团队通过在线问卷调查获取研究数据,累计发放问卷306 份,通过数据筛查剔除信息残缺及不合格样本,有效问卷为159 份。调研数据显示,企业来源省份超过10 个。新创企业年龄按年度划分7 个层次,企业规模根据员工人数分为10 人、30 人、50 人、100 人、150 人、200 人及200 人以上等7 个不同层次。
表1 变量信度与建构效度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和相关系数
本文围绕研究主题,根据现有文献设计量表,对政府激励、组织合法性及新创企业成长等核心构念进行测度。政府激励(GM)根据评定方式可分为统一核发及评审核发,基于资源理论视角则可分为选择性激励和非选择性激励。其中,非选择性激励大都以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对新创企业直接转移资金等资源,选择性激励则通过申请审核方法对符合资质的新创企业给予补贴,例如研发、高新等性质的补贴等。本研究组织合法性(OL)借鉴Suchman 提出的三分维度方法,从实用、道德及认知三方面开发量表。本研究进行量表设计中,实用合法性通过供应商和顾客等对公司产品服务的认可接受情况进行测量,道德合法性用公司组织结构、流程等被管理部门、协会等机构认可接受情况等问题条目测量,认知合法性通过社会公众对新创企业及产品服务内容的熟悉了解程度进行测量。新创企业成长(EG)包括企业运营各方面,本文借鉴主观评价指标主要从公司规模、营业或销售规模、市场份额等问题进行测度。此外,本研究选择企业年龄(A)及企业规模(S)作为控制变量。
基于样本回收问题条目数据,本文采用Cronbach’s α 系数和主成分分析方法分别进行变量信度和效度检验。政府激励、组织合法性及新创企业成长等变量Cronbach’s α系数均在门槛(0.7)以上,分别为0.763、0.814、0.726、0.826(见表1),检验满足信度要求。效度检验主要包括内容效度和建构效度。本研究借鉴现有研究对政府激励、组织合法性及新创企业成长等测度内容反复进行梳理比对,保证理论饱和性并初步设计问题条目,进而邀请战略管理教授专家对问卷条目进行评分,评价量表内容效度质量。建构效果分别进行收敛效度和区分效度检验。本文对潜变量进行结构方程模型CFA 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显示政策激励、组织合法性及新创企业成长因子载荷值超过0.6,且在0.01水平下显著,AVE 值大于0.5,表明收敛效度良好。同时,通过观察潜变量间相关系数与各变量AVE 平方根值进行判断,数据表明测度量表区分效度良好。
借鉴量表分析基本方法,本文基于均值、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及变量相关系数对理论假设进行分析。根据Pearson 系数统计结果(见表2),新创企业成长绩效与选择性政府激励显著正相关(r=0.421,P<0.01),新创企业成长绩效与非选择性政府激励显著正相关(r=0.553,P<0.01),新创企业成长绩效与组织合法性显著正相关(r=0.366,P<0.01),组织合法性与选择性政府激励显著正相关(r=0.343,P<0.01),组织合法性与非选择性政府激励显著正相关(r=0.413,P<0.01),表明政府激励有利于新创企业合法性和成长绩效提升,同时组织合法性有利于新创企业成长。相关数据初步支持理论假设1、假设2 和假设3。
本文通过多元回归分析进一步检验研究假设,排除多重共线、序列相关及异方差等回归分析常见问题,然后基于研究假设分别建立回归模型。根据实证结果(见表3)进一步验证政府激励政策对新创企业成长具有显著影响。综合模型1 和模型2 回归结果统一分析,当模型中同时引入非市场和市场性政府激励变量,选择性政府激励对新创企业成长显著正相关,非选择性政府激励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表明非选择性政府激励通过选择性政府激励间接影响提升新创企业成长绩效。模型2 中A×SGM 和A×NGM 的回归系数为均为正,其中A×SGM 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企业存续时间对选择性政府激励有显著影响。企业随着经营时间推移综合经营能力不断提升,获得选择性政府激励机会和转移资源越多,企业成长绩效也更显著。同时,通过S×SGM和S×NGM 的回归结果进行分析,大规模企业与选择性政府激励显著正相关,企业规模对政府激励变量存在调节效应。企业规模增加随之销售业绩和市场表现的提升更容易通过政府激励政策的认证,因此,企业规模是企业能否通过选择性政府激励影响成长绩效的重要因素。
表3 多元回归分析结果
模型3 和模型4 进一步验证政府激励与组织合法性的关系。根据实证结果,非选择性政府激励与组织合法性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选择性政府激励与组织合法性显著正相关,分析与假设2 一致。此外,模型4 中企业年龄、企业规模与政府激励交叉项结果也均为正,其中A×SGM和S×SGM 回归系数为正且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年龄越大经营记录越多的企业合法性效果更明显,同时大企业也更容易获取合法性。模型5 的结果支持假设3,表明组织合法性对新创企业成长显著正相关。总体模型6 结果显示,非选择和选择性政府激励回归系数为正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组织合法性变量显著正相关。综合分析三组模型实证结果,政府激励通过提高组织合法性间接提升企业成长绩效,组织合法性在政府激励与新创企业成长绩效间发挥中介效应。
一是不考虑组织合法性,非选择性和选择性政府激励有利于提升新创企业成长绩效。其中,选择性政府激励对新创企业成长有显著正向影响,非选择性政府激励通过选择性激励间接促进新创企业成长绩效提高。非选择性政府激励通过直接补贴或税收减免等方式,降低新创企业经营风险。选择性政府激励对新创企业进行资质认证,筛选满足政策标准条件的企业,对企业技术创新等给予补贴,鼓励企业增加创新意识,进而提升新创企业成长绩效。因此,政府应做好激励政策的系统安排,区别不同类型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激励政策对初创企业的引导。
二是引入组织合法性因素,非选择性和选择性政府激励影响提升新创企业组织合法性,合法性变量对新创企业成长有显著影响作用,因此,组织合法性在政府激励对新创企业成长影响作用中发挥中介效应。同时,非选择性政府激励影响选择性政府激励,通过选择性政府激励影响组织合法性和新创企业成长。新创企业应充分了解政府激励直接和间接作用,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激励直接获取资金、声誉等资源,提升新创企业成长绩效;
另一方面非选择性政府激励通过选择性政府激励作用于组织合法性,选择性政府激励的认证传递权威信号,有利于增强利益相关者对新创企业的信任提高企业合法性(彭伟等,2018),例如吸引投资者关注、增强供应商及客户对企业的信任,进而影响企业成长绩效。
三是企业年龄及规模在政府激励对新创企业成长影响作用过程中发挥调节效应。实证表明选择性政府激励对存续期长的企业合法性和成长绩效显著正相关,非选择性政府激励对企业合法性及企业成长影响不显著,企业年龄是企业生命周期位置和状态的重要测度,也是传递企业成长率的重要信号,新创企业应重视企业年龄阈值门槛引致的合法性缺陷(徐二明等,2018)。同时,企业规模大的企业通过政府激励有利于提升企业成长绩效,其中非选择性政府激励作用于选择性政府激励间接影响组织合法性和企业成长。在中国当前的转型经济环境中,规模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政府和公众关注,更容易获取合法性。
一是应明确政府激励对成长绩效的影响,关注并合理规划利用政府激励政策。大多数新创企业不了解政府激励政策,致使不能充分利用激励政策。针对这类企业应一方面充分利用非选择性政府激励给予直接资源,控制经营成本降低创业风险;
另一方面主动研究选择性政府激励标准,积极满足政府期望通过权威认证声誉和信号影响,帮助企业获得更多合约订单促进企业成长。还有部分企业 “带帽套利”,政府激励反而加速了企业更迭,企业生命周期缩短(俞金红和于明超,2019)。因此,进一步优化选择性政府激励政策中审查认证流程及内容,引导企业健康利用财政补贴。
二是重视合法性在政府激励对企业成长影响过程中的中介作用。企业通过政府激励与权威部门建立网络连接,政府权威通过网络关系溢出,新创企业通过 “骑背” 效应获取实用和道德合法性。同时,区分非选择性和选择性政府激励政策对组织合法性的不同作用。非选择性政府激励是新创企业接受权威认证活动,认证信号传递有利于企业获取更高层次的认知合法性。因此,企业应正视政府激励对初创合法性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做好政府激励的宣传,利用讲故事、印象管理等手段加速企业合法化进程(于晓宇和陈依,2019),为企业成长资源获取提供依据。
三是注重政府激励政策和企业市场化战略系统规划实施。本研究强调了政府激励政策对合法性及新创企业成长的重要影响,但是企业成长离不开有力有效的市场战略。因此,企业成长发展需要整合利用政治和市场策略,通过制度激励驱动市场策略的充分实施,利用财政政策提升企业内生合法性,帮助新创企业跨越合法性阈值,提高企业成长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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