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文
关键词:地方控股铁路 委托运营 思考
众所周知铁路的发展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和民计民生,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铁路主要由国家出资建设。由于铁路建设存在着资本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运营后资金回笼慢等特点,导致国家铁路部门出现资产负债率高、现金流紧张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铁路的发展。
为了能够更好的筹集资金,鼓励地方政府及社会出资人参与铁路建设,合资铁路公司应运而生。最初,合资铁路公司大多还是由国家铁路部门控股,地方资本作为小股东参与进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地方经济民生发展的需要,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地方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有些公司甚至没有国铁股份参与。以山东省为例,济青高铁公司和鲁南高铁公司是有国铁参股的地方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山东潍莱高铁公司则是完全由地方出资控股的铁路公司。这些地方控股的铁路与国家控股铁路一起,构成了我国星罗棋布的铁路运输网络,肩负着重要的发展使命。
合资铁路建成之后,有两种运营模式:自主运营和委托运营。自主运营模式下合资公司要按照铁路局的管理方式成立自己的车、机、工、电、辆等专业部门,独立组织行车运输。委托运营模式下,合资公司将铁路日常运营维护委托给铁路局,合资铁路公司不再承担运输管理职能。目前大多数合资铁路公司采用委托运营模式。
(1)可以实现由建设期到运营期的安全平稳过渡。国铁集团下属的各个铁路局有丰富的铁路运营管理经验、齐全的专业机构设置、培养多年的技术人才,能够有力保障合资铁路安全运营,提高合资铁路的运输质量。采用委托运营模式,合资铁路建成后能够无缝连接地转入运营阶段。
(2)能够使合资铁路纳入国家铁路运输网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统一调度,形成全国一盘棋,充分激发铁路运输的潜能。在委托运营模式下,合资铁路由国铁集团统一进行行车调度,根据实际运输需要开行列车,这样列车不会仅仅局限在某一条线路,而是形成四通八达的运输网络。
(3)对合资公司而言,委托运营可以规避安全生产风险。安全是铁路运营的立命根本,是数字“100”中的“1”,没有了安全这个“1”,剩下的只有“0”,因此对铁路运营而言,安全生产的压力相当大。在委托运营模式下,安全的责任转移到铁路局,合资公司的压力大大降低,同时铁路局在确保安全运营方面实力卓越,能够有力保证铁路的运输安全。
对于国铁控股的合资公司而言,委托运输的受托方——铁路局跟自己同属国铁集团,在各个方面的协调沟通相对顺畅,互相体谅的程度高。但对地方控股的合资公司而言,委托方与受托方相对独立,委托运输模式下产生一定问题。
(1)运输业务由受托方掌控,委托方缺乏话语权。实行委托运输后,列车开行的对数、路线、时间、车型均由受托方掌控,地方控股合资公司几乎不能参与其中,换言之受托方完全掌控了委托方的“经济命脉”。
(2)委托运输费金额巨大且构成模糊。委托运输费是合资公司最大项的付费支出,受托方按照覆盖全成本支出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收取委托运输费用的金额。然而委托运输的实际成本支出到底有多少、是否存在过度支出现象、费用金额是否合理,合资公司都不得而知。
(3)合资公司对受托资产缺乏有效管理。合资铁路公司是合资铁路的产权所有方,除了线路、站房这些不动产外,合资公司还会购置各类备品备件、仪器设备等供受托方使用,然而对于受托方管理和使用的资产,委托方无法掌握资产的实际状态,资产盘点更是困难重重。同时受托方对合资公司的资产只作为台账管理,不纳入系统,也存在风险,受托资产很容易变成两不管的糊涂账。
(4)更新改造难以达成一致。实施委托运营后,更新改造建议由负责运营的铁路局各个站段提报给铁路局汇总,合资公司收到汇总建议后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一方面铁路局在提报更新改造建议时有可能存在超出实际需求,过度追求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的问题,另一方面合资公司不掌握线路实际状况和运输需求,对切实需要实施的更改项目可能会做出不予实施的决定。
(5)委托方与受托方缺乏沟通与理解,过度以利益为导向,丧失合作共赢的机遇。地方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与受托铁路局隶属关系不同,又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造成双方看待问题的立场和角度对立。一方面委托方不能充分理解受托方的付出与辛劳以及巨大的安全压力,一味关注收入与支出金额,过度注重利益;另一方面受托方也存在壓榨地方控股合资公司以完成经营业绩指标的问题。双方在沟通合作方面不顺畅,常常出现矛盾与分歧。
(1)从制度层面明确和落实委托方在合资铁路运营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和话语权,同时也要避免“东家”当家而受托方无法充分发挥其运输优势。赋予委托方一定监督与考核权限,提高合资公司的参与度,激发合资公司的主观能动性。
(2)完善细化委托运输指导意见,引入审计机制。现行的委托运输指导意见中,对某些费用给出了清算标准,但并不全面,如果按费用明细进行逐项清算,工作量巨大且双方要逐项协调对工作量和单价的分歧,谈判过程十分艰巨。建议在分析实际委托运输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线路所在地形、气候等因素,制定分地区的综合单价指导意见。双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定期对受托方的实际成本支出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调整综合单价。
(3)由受托方购置提供服务所需的工具器具、备品备件、材料、设备等,相关费用纳入委托运输费用一并结算。按照这种模式受托方使用委托运输费自行购置、管理生产所需设备,双方在资产管理上会更理顺,合资公司的资产管理风险也会降低。
(4)合资公司应加速人才队伍建设,储备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在委托运营模式下,也能掌握线路运营的实际状况,面对受托方提出的更新改造、专项整治等建议,能够从实际出发,帮助公司做出正确的决策。
(5)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强化地方资本信心,实现双赢目标。合资铁路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利益共同体,共同努力把合资铁路经营好,符合双方的长远利益。受托方对合资铁路的良好运营可以增强地方资本的信心,从而增加投入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支持与激励会增加受托方的积极性,提高受托资产的收益。双方可以通过定期召开通气会、互派人员轮岗交流等方式加强沟通,维持良好的关系,最终达成双赢目的。
委托运营模式是目前地方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主流运营模式,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但合作前景是广阔的,双方应正视问题,加强合作,最终实现共赢目标。
参考文献
[1]胡畔.浅谈高铁委托运营模式下的成本管控[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7,(1):55.
[2]许浩平.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的研究[J].铁道经济研究,2014,(4):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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