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 “套路贷”日益猖獗,其表面上披着“民间借贷纠纷”的外衣,暗里却实施着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也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着极大的危害性,必须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
关键词:套路贷;认定;破解;
1 “套路贷”实质与实施过程
所谓“套路贷”是指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签订对被害人明显不利的虚假“借款合同”,“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
“套路贷”犯罪行为人在向被害人索“债”过程中,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强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从而给社会和人民生活带来极大危害。
“套路贷”的实施过程一般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诱骗被害人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欠条)”,以营造“民间借贷”的假象。
“套路贷”犯罪行为人一般先诱骗被害人借贷,并以行规为名哄骗被害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借款合同(欠条)。第二阶段是“伪造”银行流水,以制造 “证据链”。当被害人签下“借款合同(欠条)”之后,“套路贷”犯罪行为人便哄骗被害人一同前往银行办理转账,首先“套路贷”犯罪行为人按照借款合同(欠条)金额将款项转入受害人名下的银行卡中,接着让受害人将款项全部取出,以留下资金流水痕迹,让借款人抱着取出的现金拍照留证以制造借款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然而,借方实际到手的借款却是扣除“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中介费”等名目后的余额,至此便制造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欠条)一致”的“证据链”,并将虚增款额“坐实”,而“套路贷”犯罪行为人从中扣除取走的款项却不给被害人留下任何凭证。第三阶段是故意设置“违约”陷阱以恣意放大债务数额。在签订借款合同(欠条)后,“套路贷”犯罪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拒收被害人还款以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在借款合同到期、被害人无力偿还借款时,通过采取诱骗、逼迫、威胁和拘禁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害人同意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借新还旧”伎俩不断放大债务金额,直至最终演变成巨额欠款。此后,“套路贷”犯罪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滋扰其和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胜诉判决达到侵占受害人巨额财产的目的。
2 “套路贷”认定中的误区与难点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套路贷”的认定和处理做出初步规定,其后全国多地相继出台地方性指导意见,对相关部门打击和遏制“套路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从当前打击“套路贷”犯罪活动实践来看,社会大众对“套路贷”依然存在一定误区与难点。
2.1 “套路贷”与“高利贷”区分不准
“高利贷”是以索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可见,在我国当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时就属于高利贷。
虽然 “高利贷”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但其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只是其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在“套路贷” 中,犯罪行为人利用受害人急于获取资金的心理诱使其落入陷阱,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将原来较小借款金额虚增至十几、几十甚至上百倍,以非法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所谓借款,以达到非法占有借贷人财产和房产的目的。可见,“套路贷”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远远超过 “高利贷”,不仅严重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嚴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坚决遏制。
2.2 “套路贷”“证据链”的合法性能否认定
依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套路贷”中,犯罪分子处心积虑地制造出十分完备、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包括借条、银行流水,甚至可以要求调取当事人提款的视频监控。而在“套路贷”受害人缺乏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没有对借款合同的进行认真的审核,甚至还签订一些空白合同,在“套路”下被制造出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因此,当“套路贷”犯罪行为人依靠其所谓的“证据链”有恃无恐地把受害人直接告上法庭时,受害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2.3 “民间借贷纠纷”伪装的如何破除
依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此,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受民事法律的保护。目前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在“套路贷”中故意以特定员工的个人名义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从而将借贷关系伪装成“民间借贷”,从而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伪装成为“民间借贷纠纷”,妄图通过法院胜诉达到非法占有受害人的巨额财物。
3 破解“套路贷”误区与难点途径分析
3.1 加强社会宣传,提高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大部分的“套路贷”被害者社会经验少,防范意识弱,自控能力差,消费缺乏理性,法律和金融常识匮乏,容易被不法分子伪造的“民间借贷”的假象所蒙骗,陷入“套路贷”的深渊。“套路贷”的作案手段、方法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为减少“套路贷”的发生,应当加强宣传的广度和力度,采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相结合方式,通过电视、互联网、微信等多种方式,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手段进行介绍,加强“三观”教育,引导理性消费,特别是针对相对弱势的老年人和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的教育,使全社会都能认识到“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一旦发现陷入“套路贷”圈套后,积极鼓励和支持受害人勇于举报犯罪活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套路贷”犯罪行为人无处遁形,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3.2 加强市场监管,严防网络信贷漏洞
目前我国网络金融正蓬勃发展日益普及,但我国目前网络金融市场秩序监管依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不法之人时常利用互联网络管理漏洞,实施“套路贷”非法行为,导致网络“套路贷”案件频频发生,由于网络“套路贷”传播速度更快、影响人员众多、涉及地域广泛,作案手法复杂,具有更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因此网络“套路贷”相比普通的“套路贷”社会危害更重,亟需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惩治。互联网管理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金融秩序的监管,建立健全动态的网络金融监管机制,适应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并对互联网金融及平台进行实时监督和不定期检查,严格审查放贷信息发布者经营资格和信息真实性,如果发现虚假信息,立即做出清除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披露,向公众提示风险,以防扩散。坚决打击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的网站群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套路贷”犯罪活动遏制在萌芽之中。
3.3 加强部门合作,强力护航重拳出击
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需加大对相关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涉嫌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工商部门发现犯罪的及时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对于使用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予以行政处罚,撤销行政许可。公安机关应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能机械执行“不介入经济纠纷”的纪律,不能以一张借条就认定为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涉及“套路贷”的案件中要破除其表面满足普通民事案件的证据伪装,深挖其背后的违法犯罪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对涉嫌“套路贷”犯罪的应依法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机关。
参考文献:
[1] 李永升,李可瑄.“套路贷”中“软暴力”行为的司法规制分析[N].人民法院报,2019(04).
[2] 人民日報人民时评:汇聚众力打击“套路贷”[N].人民日报,2019(05).
[3] 马传浩.浅议套路贷的几个特点[DB/OL].中国法院网,2019(09).
作者简介:胡丽蓉(1973—),女,四川仪陇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税法及税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
(作者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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