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财经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实现国家经济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属于最高层、具有强制力、权威性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指明方向路径、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地方人大应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健全完善财经监督制度机制,突出财经监督重点,创新财经监督方式,进一步提升财经监督实效。
(一)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财经监督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党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这些决策部署和指导文件,既体现了党对财政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也为加强和改进人大财经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更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监督制度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必须细化深化地方人大财经监督,不断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持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二)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财经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9次提到“全过程人民民主”,将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上升到新高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渠道。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财经监督职权。不少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监督财经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财经监督是全面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途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人大财经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行使公民权利、当家理财的重要渠道,其职责能否充分发挥直接影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与地位。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计划预算和部分调整的方案必须认真执行,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就是违反法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财经监督职权,是全面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途经,有利于促进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财经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财经监督是防范化解经济风险的重要手段。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财经监督,建立人大定期听取政府债务报告机制,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各个环节上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完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报告中政府债务内容的编报,强化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专项债务、重大项目的审查监督,督促同级政府强化债务风险管控,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化解隐性债务存量,有利于严格管控债务规模、规范债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同时,地方人大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听取政府引导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金融工作情况,有利于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财经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要求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新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是有的地方人大对法律法规政策学习理解不够透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接连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财经监督的指导性文件,但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贯彻落实中还存在政策理解不够透彻,满足于规定动作,习惯于点到为止,工作不够深入具体,改革创新意识不足等问题。有的地方人大工作者虽然对财经监督的程序和方式比较熟悉,但是对有的法律法规领会不深,对相关政策学习贯彻不够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成效。
二是有的地方人大财经监督手段有待丰富。从监督手段上看,监督法规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询问和质询等7种监督形式,但这些监督形式在实践中运用却很不平衡。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对落实人大审议意见、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不力的部门,地方人大很少运用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跟踪督办力度有待提高。
三是有的地方人大财经监督的协同性有待加强。监督体系想要发挥出最优效力,各监督主体要形成一套互相配合、有机衔接的机制。但目前有的地方人大监督的协同性不够,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得还不充分,没有形成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监督的整体合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是有的地方人大财经监督实效有待提高。虽然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依照宪法、监督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方式、程序开展相关的监督,但有的地方依然存在重程序轻实效的现象,实践中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程序,但缺乏有分量的监督意见、有力度的整改措施和解决方案,与监督制度的设计初衷、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由于有的政府财经工作报告涉及的内容专业性较强,部分人大代表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在审议报告的过程中无法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一定程度存在监督虚置的现象。
地方各级人大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切实把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到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
(一)坚持党对地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领导。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把握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本质要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一重大原则。地方人大要牢牢把握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推动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人大财经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全面落实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机制,围绕“国之大者”及“省之要事”,谋划推进人大财经工作,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重要立法、重要事项、重点工作严格请示汇报,确保人大财经工作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好新的赶考之路,不断夺取新的伟大胜利。
(二)切实突出地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重点。地方人大要在严格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同时,突出财经监督重点,创新性地开展工作。
一要重点关注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地方各级人大要围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抓点、补短板、强弱项上,把监督重点放在疫情防控、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上,推动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
二要重点关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和执行。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或特定问题进行视察调研,对计划涉及的经济指标和安排的重点项目,不仅要听取政府及其有关经济部门的工作汇报,还应深入企业和项目建设工地实地调研,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促进计划的全面完成。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情况调研,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推动积极稳妥设置目标任务,科学制定指标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
三要重点关注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要重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的初审阶段,以人大常委会为主导,借助人大代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对预算草案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审查批准做好充分准备。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在省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前,选择经济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并组织省人大代表视察省财政厅,提前介入预算编制监督工作,提出有关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重点关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使用绩效第三方评价,全面提高资金绩效。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连续8年开展预算绩效监督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对民生、产业发展、生态环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等专项资金开展第三方评价,并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资金使用情况调研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一并印送省政府研究处理,促进政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预算审查监督从程序监督为主向程序监督与实质监督并重转变。
五要重点关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要按照全国人大关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推动管好用好人民共同财富。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以来先后听取审议了省政府四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时每年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掌握各类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情况,了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措施和成效等情况。通过连续几年的监督推动,基本摸清国有资产家底。
六要重点关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聚焦审计查出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结合问题性质、资金规模、以往整改情况,结合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确定跟踪监督的突出问题和责任部门单位。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着重从政策制定、制度执行、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责任落实等环节,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深入查找原因,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选定乡村振兴资金绩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省级教育补助资金绩效、农用地保护等19类重点问题开展跟踪监督,综合运用实地调研、函询函调重点部门、联合审计机关督查、委托市县人大调研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切实推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
七要重点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建立地方各级政府向人大报告债务管理情况制度,督促政府完善债务内部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政府债务的“借、用、还”行为,强化对政府举债建设项目的跟踪问效。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从2018年开始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同时在预决算审批、预算执行和调整监督中,重点监督政府债务使用管理情况,提升监督实效。
(三)创新地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审报告、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常规监督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集中督办等刚性监督手段。在工作实践中,注重做到:
一要借助审计、统计等部门专业力量。在制定监督计划时同审计等部门加强配合和沟通,取得审计部门的支持,要善于借用审计结果审议有关财经监督议题,形成审议意见。同时,要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区域经济运行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来了解和把握区域经济发展动态,充分利用统计结果对国民经济计划执行和社会发展目标、重大项目建设进行监督,运用统计数据分析原因、说明情况、揭示问题。
二要发挥财经咨询专家等专业人员的作用。注重调动财经委委员、预算审查代表、财经咨询专家等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其专业特长,创造机会让他们多参与人大财经监督活动,真正掌握了解经济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半年召开经济运行监督工作座谈会,深入开展调研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财经咨询专家智囊作用,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形成《经济形势分析报告》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并作为参阅材料印发常委会会议。
三要切实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人大财经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全面学习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升自身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做到监督工作精准发力、有的放矢。
(四)持续提升地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实效。地方人大开展财经监督工作,既要加大计划、预决算、国有资产等法定事项的监督力度,更要对党委高度重视、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痛点堵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做一些前瞻性的分析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
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开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研,研判本区域经济发展的态势,重点关注经济运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对措施,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围绕省委提出的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先后开展沿海经济带东翼、西翼产业发展情况专题调研,针对产业发展受要素资源约束明显、产业发展方式较为粗放、转型升级缓慢等问题,提出沿海经济带要更加突出陆海统筹、港产联动等意见建议,推动加快构建世界级沿海产业带。
二要持续督办,跟踪落实。对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与绩效、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等重大经济监督议题,通过专题询问、视察调研等多种监督方式,持续跟踪监督,重点督办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更好督促政府部门改进工作。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推动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出台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次年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决定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第三年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专题询问整改情况的报告,第四年听取省政府关于《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出台前报告,同时开展《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执法检查。通过综合运用重大事项决定、开展专题询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要加强联系,深入调研。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加强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专题询问、视察调研、常委会审议等多种监督形式,同政府及其部门一起分析形势,查找原因,提出建议,解决问题,努力提高监督成效。同时,开展财经监督过程中,多到基层一线去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掌握实情,加强对经济数据的分析和研判,使调研成果更加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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