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文胜
监理单位必须结合所监理项目工程规模、工程类别、复杂程度以及工期长短合理安排驻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并结合建设单位是否需要监理单位协助办理相关前期报建工作确定前期监理工作安排。而项目过程控制则是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及各专业特征进行监理工作安排。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在1988年开始试点起步,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监理单位已有12400多家,从业人员近 166万多人,其中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到了25.5万多人,并产生了283个获得综合资质的大型监理企业。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监理单位能力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由于多数建设单位本身并不具有建设工程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无形中对监理单位依赖性提高了许多。这就要求监理单位不仅具有监理知识,同时还要具备相关咨询、造价、设计等工作能力,促使监理行业逐步向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行业发展。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以及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我国建筑行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因此越来越多的工程监理企业也应运而生。1992年和2007年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监理收费标准,但最近标准距今已过15年没有更新,逐渐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新特点。且该标准收费仅是指导性意见,并没有强制要求执行,因而市场上出现很多与该标准不一致的监理收费。监理收费的不一致性,直接导致监理收费乱象经常出现。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监理收费进行监管的相关规定,而日益增多的监理单位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为得到监理业务而不惜低价竞争,正是这种没有考虑经营成本的恶意竞争,最终带来低质的监理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只将监理收益作为单位运营的重点,而忽视了国家建立监理服务制度的初衷。为获取更多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断压低监理价格,在所监项目上只是走走形式,人员和管理措施均未真正落实到位。比如,监理单位安排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同时管理多个项目,还有一些监理单位既没有按照监理服务合同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也没有按照规范及合同约定派驻监理机构人员,导致材料进场以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时监理人员不能到位,导致监理工作的质量降低,从而直接影响到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
目前监理行业处于大力推行发展阶段,市场的准入标准较低,市场上许多监理单位缺乏相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职称技术人员,这就导致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水平发展缓慢。且很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由于自身资金问题,不能随着建设工程技术的进步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及时更新和引进监理方法与技术,也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变化和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上的需求。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监理技能和知识水平普遍较低,虽然部分监理人员是从建设行业转岗过来的,对建设工程较熟悉并有一定的建筑工程专业知识基础,但缺乏建设工程监理知识与技能,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后方能上岗。此外,工程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方案解决的方法和技巧,以及对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缺乏学习和了解,因此不能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更不能运用经济、法律等监理手段对所监理项目进行全面有效监控。
项目监理机构所有人员应持证上岗,并针对专业和职责进行上岗考核或岗前培训。要求所有人员熟悉监理规划及相关监理实施细则,掌握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检验标准、监理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公司应对项目监理部及所有监理人员进行不定期考核,以保证监理人员综合素质过硬,可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关键技术问题。同时监理单位应保持所派驻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避免出现人员更替太多而导致工作上交接不清、资料和管理上的混乱等情况。
首先,监理人员应充分熟悉施工合同,把握项目管理方向和大局,明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厘清监理机构的职责和建设单位相关授权。熟悉和理解合同内涵,有利于督促参建各方履行义务,建立良好的相互信任关系,使工程建设能有效顺利推进。
其次,监理机构人员应参与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工作,聆听设计单位各专业设计人员对各自专业工程部位的剖析分解。对于地基基础土方开挖图纸、建筑物体型图纸和钢筋详图图纸的统一性,监理人员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从功能、结构、外观体型、材料和工程量等方面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对存在混淆不清或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等问题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最后,监理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过程的现场各项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于施工现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和原材料的采购进场和验收入库。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由监理人员召集参建相关各方共同参与,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文件监理人员要认真记录并由参与各方签认。对准备采购的原材料必须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出厂质量检验报告,有复试要求的原材料,要经过建设单位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试验室取样检验合格后方能进场使用。
首先,各地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出台对应的详细收费规定,并要求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照执行。价格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动态抽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公共资源可从监理及相关服务招标文件审查上控制低价竞争,从源头上杜绝行业恶意竞争和低于成本价竞争的不良局面。
其次,最近几年来,虽然各地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不定期的动态核查,但是总体上力度还是比较有限,动态核查周期有些过长,对核查过程控制总体不严,对核查结果惩罚力度还不够。
目前市场上许多监理单位只是在申请资质时配备了相关人员,后续不再配备资质标准所对应的相关注册及职称技术人员,这一问题制约了监理行业总体发展。因此,保持监理单位总体上注册人员及技术职称人员的稳定,不仅是监理行业自身应注重的问题,也是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达标的监理企业升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其申请。
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应以“科学公正,廉洁自律,严格管理、优质服务”的准则,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做到认真总结、勤于思考、严谨工作、热情服务,真正实现全面履行监理职责,高效优质服务于业主,全面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取得业主的充分信任。不仅应做好监理本职工作,还应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在业主的前期报建报批以及后期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及竣工结算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为监理行业逐步走向全过程咨询服务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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