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成龙
(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30)
集体化时期男女平等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重要表征,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成就。这一期间国家最重要的举措是动员农村妇女走出家庭参加集体劳动,“男女同工同酬”便是其中最能体现男女平等的制度安排。然而大量观察发现,实践中出现了“不同工不同酬”、“同工且同酬”以及“同工不同酬”这几类互相矛盾的实践形态[1][2][3][4][5]。更使人感到困惑的是,大部分农村妇女既认为“死定活评”中的“男多女少”公平合理,也认为“定额计酬”中的“男女同酬”理所应当[4][5][6][7](PP 207-215)。“男女同工同酬”作为保障农村妇女经济权利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既推进了男女平等,又固化了男女差别。已有研究倾向于将“男女同酬”解释为地方认真实施该政策的成效[2][3][4][5];
将“不同工不同酬”和“同工不同酬”归结为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并认为国家为加快实现现代化建设对此作了妥协[5][6][7][8](PP 79-111)[9](PP 21-39)[10](PP 61-62)。此种解释实在难以令人满意,因为价值和制度具有内在统一性,各种看似相互矛盾的现象实际上是同一制度、相同逻辑使然。
宋少鹏的研究指出,“男女同工同酬”不仅是一个口号,更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分配制度[11]。她的研究揭示了该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历史必然,但“男女同工同酬”作为国家性别建构的原则,需要经历“制度化”过程才能演变为对社会行为提供确定性和正当性的实际运行规则[12](P 11),进而对劳动中的性别关系产生持久深远影响。为厘清集体化时期“男女同工同酬”的实践谜团,本研究基于历史田野调查,尝试从制度化的过程视角对这段历史展开新的认识和解释。
自初级合作社始中央就提出“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并作出详细解释:“在同一工种中,妇女如果和男人做得同样多和同样好的工,她所得的报酬必须是和男人相同的;
劳动超过男人的,报酬也照样超过;
劳动比不上男人或只达到男人一半的,报酬也照样减少。”[13](PP 171-176)从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这一规定得以延续[14](PP 324-334)。“大跃进”时期,按劳分配不复存在,这一要求也随之失效。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又恢复“男女同工同酬”规定,“不论男女老少,不论干部和社员,一律同工同酬”[15](PP 640-647),并最终延续至集体化时期结束。
显然,制度公开宣扬的价值是“男女平等”。然而仔细翻阅政策文本则会发现,国家除规定男女应当平等,也强调不能忽视“男女差别”。例如,在初级合作社时期,国家在解释什么是“男女同工同酬”后补充强调:“在劳动中,必须注意和照顾妇女们在生理上所发生的困难。”全国妇联下发的工作指示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凡属需要妇女参加而又是适合妇女技术、体力和生活条件的生产,应该分配给妇女做……妇女在生产过程中,因怀孕、生育、月经、疾病等而发生的困难,应予照顾。”[16]“平等”与“差异”两种价值或制度精神充斥在这一时期官方劳动政策文本之中,只是“男女差异”未进入官方正式表述,更多作为“潜隐剧本”而存在[17]。这也是为什么贺萧(Gail Hershatter)调查发现,虽然主流宣传的是男女平等,但在实践中真正影响劳动分工的却是“男女差别”[7](PP 207-214)。越来越多学者注意到,百年中国妇女运动同样陷入了“平等与差异”悖论[18][19][20](PP 47-48)。
长期以来“平等与差异”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性别平等方案面临的性别困境[21](PP 172-193)[22](PP 213-225)。资本主义方案着眼于“性别”关系,实践的悖论性体现为:假定平等使得女性可以获得和男性同等的诸种权利,但也意味着男女的实质差异甚至不平等将被合法忽视[23](PP 18-27);
假定差异使得女性能受到特殊待遇规则的保护,但无形中也将其置于相比于男性更为弱势的境地[24](P 127)[25](PP 215-234)。社会主义国家则聚焦“阶级”关系,认为平等并非男性欺压女性这么简单,只有消除包括性别在内的一切不平等,女性才能从根本上获得解放。社会主义方案在实践中被指责为存在性别盲视[26](PP 515-544)[27][28](PP 169-188)。一些学者基于西方的理论框架研究后指出,任何时候农民革命与解放妇女这两个目标出现冲突时,前者总是被赋予优先权[29];
国家主动放弃家务劳动社会化并将家务劳动转移到妇女身上[30];
在生产领域女性更多充当“次劳力”以调节“劳动力蓄水池”[6]。问题在于,社会主义中国为何会陷入与资本主义方案类似的“平等与差异”悖论?是否存在某种遮蔽?
女性主义的外部视角显然难以解释这一现象。集体化时期国家动员妇女参加集体劳动,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劳动革命,然而,女性和男性共同进入田间地头劳动的过程,必然要面对男女作为劳动力是否有差别、男女应该如何分工、(工分)如何分配、怎样才算是平等或公平等一系列实践问题。因此只有从农民内部视角出发,观察在“男女同工同酬”制度化过程中农民如何理解性别“平等”和“差异”,如何将两种模糊的政策精神在地化、情境化,最终决定将何种性别实践沉淀为制度惯习[31]。
马丁(Martin,P.Y.)在《性别作为社会制度》一文中指出,“性别”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具有制度性[32]。如果说作为社会制度的“性别”已经完成制度化,那么作为国家建构的“性别”则期望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与遵从,还有待于制度化。所谓“制度化”是指获得不依赖反复激活就能自动运行的制度性的过程[33](PP 154-160),其关键在于行为规则被合理化,人们对其中的规范、意义和价值等形成共识[33](PP 147-148)[34][35](PP 281-290)[36](PP 236-261)。“制度化”涉及由表及里的三个过程:重复实践、价值内化以及与既有规则体系耦合。(1)“重复实践”是指探索有效方案并通过行为复制形成惯例。制度化首先需要为经济与协作等提供“制度性”方案[37](P 44)[38](P 235),经过不断重复后会形成一种模式,人们可以不费力地进行复制,并在未来以同样的方式省力地完成这个行动[39](P 70)。(2)“价值内化”是指向行动者灌输价值观以获得合法性。当行动者内化制度建构的前提假设和价值观念,并在群体内部互动交流、共享特定理解[40](PP 571-610),便能使“重复实践”变得客观上有效、主观上合理[39](P 115)[41]。(3)“与既有规则体系耦合”是指共享或借用既有规则体系中的常识、观念和价值等获得广泛社会基础。新规定获得社会认可,需要处理与既有规则体系的关系[42](PP 94-108),至少也需要与其保持松散耦合[43](PP 17-66)[44](PP 908-924),因为后者塑造了行动者的已有认知。
集体化时期“男女同工同酬”如何实现制度化?探索“重复实践”方案,体现为各地因地制宜将国家的原则性规定操作化为适应不同情境(劳动内容、技术、强度、时间等)、调动农村妇女积极性且能平息男女双方争议的方案。客观上实用、主观上合情理的分配方案经过“重复实践”沉淀为惯习,也就实现了初步制度化。实现“价值内化”体现为普通村民和村干部均接受和认同“重复实践”方案背后的价值预设。实现“与既有规则体系耦合”,体现为与人民公社“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制度逻辑“耦合”,更具体地说,需要符合乡土社会朴素的平等或公平观念。最终,“男女同工同酬”才会演变为协调劳动中男女关系的实际规则。
本研究基于历史田野调查,尝试从制度化视角的上述三个方面重新认识“男女同工同酬”的实践过程,以期为理解集体化时期国家实现男女平等的实践经验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本研究来自笔者早年参与的华中师范大学农村妇女口述史项目,主要材料来自2018年7-8月在鄂中数十个自然村开展的历史田野调查,同时也参考了部分文献档案。调查的主要方式是在口述史采集中嵌入半结构化访谈。访谈对象涉及有集体化时期担任生产大队书记、妇女主任、生产小队队长、妇女队长经历的老人,还包括三十多位普通老年妇女和少部分老年男性。访谈策略是通过议题和情境勾起老人的回忆和感受,在其讲述过程中根据研究者问题意识进行适当引导和追问。尽管口述资料存在一定局限,但亲历者的讲述能够丰富大历史所遮蔽的许多细节,能较好保存社会性别的记忆[7](PP 27-41)。
“男女同工同酬”暗含着男女“同工”才能“同酬”的逻辑,实际上涉及劳动分工与分配的内在关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1年9月)明确规定:“在制定劳动定额的时候,要根据各种劳动的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产中的重要性,确定合理的工分标准。”[45](PP 32-741)劳动分工需要符合自然规律和经济生产需要,劳动分配除考虑“同工同酬”原则还需要符合社情民意。
在劳动分工方面,自然条件和生产规律决定劳动需求(种植结构、工序、强度、技术、时间等),生产队既有的人口结构决定劳动供给状况,劳动分工则是需要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这也是为什么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同一项劳动工序在A生产队由妇女完成,在B生产队却经常由男性承担。首先,随着集体化时期人民公社体制趋于稳定,每年的农业生产内容基本能确定下来,这决定了劳动工序和劳动力需求是一定且可估计的。其次,村民基于多年经验积累并通过协商最终会形成符合实际需要的男女分工模式。此外,因为自然环境具有不稳定性,当紧迫的任务降临时也需要打破男女分工的常规区隔,当然,这种“例外”也必须得到村民的理解。不仅如此,由于在不同时间节点上男女劳动力的闲置程度不同,男女“混工”也会不时出现。总之,劳动分工会考虑男女劳动力属性差异(或理解上的差异),符合“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对于参加劳动的少年的身体发育,要加以照顾”的制度要求,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在劳动分配方面,最关键的环节就是日工分的评定。按照规定,评定主要是在生产队内部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妇女作为社员自然参与其中,并且妇女队长也是队委会成员。各地采取的普遍做法是:首先,议定男性全劳力应该拿多少工分(如12分、10分或8分),妇女在其基础上少2-3分(如10分、8分或6分),这些通常是由队委会拟订方案然后交由村民讨论。其次,具体到个体村民的日工分评定,队委会成员会根据其身体素质、劳动意愿等提出每人应获得的日工分“底分”(通常取各性别最高分,或适当减去0.5分、1分或2分)。在分配方案形成阶段,村民总是为此争执不休,解决争吵的一个可行办法是村民达成一种模糊公平的默契,将协商评定简化为半年或一年一次,这样个体便不再关注每天劳动任务过重或报酬过少。定额计酬规则的形成过程类似,除需要议定哪些工作适合计件外,生产队还需根据劳动辛苦程度、劳动时间投入等议定每一项劳动内容的具体报酬。较为棘手的是男女搭伙时的工分核算,客观上男女实现了“同工”,采取定额计酬容易实现“同工且同酬”,但如果采取日工分计酬维持男女“底分”差异在形式上则属于“同工不同酬”。结合男女劳动分工和分配两方面差异,国家层面的“男女同工同酬”经过实践探索与民主协商,初步制度化为“不同工不同酬”“同工且同酬”“同工不同酬”三种实践类型(1)基于劳动分工与劳动分配两个方面“同”与“不同”2×2的组合,逻辑上会形成四种情形:“不同工不同酬”“不同工同酬”“同工且同酬”“同工不同酬”,其中“不同工同酬”根据比率换算可归入“同工不同酬”类型。。
笔者对湖北省多地进行的回顾性调查证实了既往学者的观察,男性的确承担更多体力和技术劳动,妇女从事相对省力但持续时间更长的“手工活”,同时男女在一些劳动工序上进行着密切协作(见表1)。男性的活计集中于播种环节的整田与下种、田间管理中的车水与积肥、收获环节的挑担;
妇女的活计集中于播种环节的扯秧插秧、田间管理中的锄草与积肥,以及收获环节的收割、捆扎、脱粒等。此外,棉田主要由妇女打理,积肥则由男女共同参与。总体而言,男性的劳动内容需要更多体力和技术(集中于耕种),大量时间用在田面整理上;
女性的活计需要更多的耐心、细心和灵巧性,大量时间用在锄草、收割和脱粒方面。入冬农闲时期,大部分男性都被征调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未婚女青年以及已婚未育的女性也需要参加,已婚有小孩需要照顾的女性则在家积肥。年后农忙前这段时间男性通常不再外出,积肥便成为男女共同的任务。一方面“男性农活”和“女性农活”有一个相对清晰的界限,另一方面男女之间存在大量的劳动协作,但分工是主线,女性被默认为身体娇小、柔弱,劳动分工的标准是确定“适合她们的工作”。
表1 集体化时期湖北省中部地区的劳动内容与性别分工
在分配上,日工分的评定几乎是唯体力和技术论,在这方面女性基本处于劣势。大体上,男性中身体最好且劳动积极者能拿到最高日工分,通常为10分(或12分、8分),体力次之者为9分或8分。女性一般最高日工分为8分(或10分、6分),体力次之者为7分或6分。那些无法出早工或者需要提前回家料理家务的女性,需要在此基础上减去一定分值,当然妇女也可以选择压缩这部分时间。例如,不出早工会被扣1分,中午、晚上提前半小时放工者分别扣0.5分。定额计酬的情形类似,男女活计不同,定额自然分别按照各自劳动内容进行“一事一议”,在形式上同样具有男女“不同工”也“不同酬”的特点。总体而言,男性的辛苦程度更高,定额计酬的权重更大,因而短时间内赚取高工分的机会也更多。笔者在多地调查还发现,妇女的工种更集中且更容易进行绩效衡量,所以她们也有大量做定额计酬的机会,甚至有受访者表示“只要愿意,几乎没有不能计件的工作”,因此妇女同样有机会获得超过男性的工分数。在定额计酬中,她们的劳动积极性相对较高,也会试图游说生产队长或妇女队长将其劳动内容进行定额计酬。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为获取高工分,一些妇女天刚亮便出门劳动,午饭在田地里解决,中途不休息,一直劳作到傍晚,一天竟然能挣30-40分,是自己平日里的四五倍、男性的三四倍。当然,男性的一些农活也计酬,如挑稻捆一担1分,一天非常辛苦,但同样也可以挣上几十分。
从湖北各地调查的情况看,有些农活是不区分性别的(见表1)。根据笔者的归纳和总结,男女“同工”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形:(1)生产任务较为急迫时,比如水草长势凶猛,急需拔除,以防止其与水稻争肥,或恰逢天降甘霖,需要快速完成播种,又或是双抢时节的转场等;
(2)生产任务相对宽松时,如收割完的稻谷不会立即脱粒,而是先堆积起来,忙完“抢种”后男女共同脱粒,再如冬闲挖塘泥积肥,也是男女共同参与;
(3)男女农活在时间上不均衡的情形,如收割在前,整理田面在后,因此需要男性短时间内做一些“女性农活”,或者天旱男性人手不足时,需要调派一些身体健硕、技术过硬的妇女顶上空缺(如车水(2)农事活动中的“车水”,指脚踏水车从河流或水池取水。)。道理其实很简单,生产队可供调配的男女劳动力是一定的,生产任务分配固然要考虑男女差别,但也需要灵活应变,做到既“不违农时”又不会出现一部分人劳动而另一部分人待工的情形。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例外原则,目的是维持生产的灵活性以及充分利用劳动力,从而提高总体生产效率。
笔者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是,“男女同工”如果按照定额计酬,男女统一按量取酬,即实现了男女“同工且同酬”。这也意味着在同工种和同报酬下,虽“同工种”但不“不同量”造成的“不同酬”并不违反“男女平等”的制度原则。定额计酬的优点在于不区分劳动力先赋差异(尤其是性别差异),旨在对结果和贡献进行奖励。这既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制度要求,也是各地在执行“男女同工同酬”规定时比较容易实现的情形,当然也最能体现男女平等的制度精神。
男女“同工”如果采取日工分计酬,实现“男女同酬”的情形较为特殊。在江汉平原这种情况被称为“搭伙队”,村民也称其为“混工”,言外之意是所有人不分好赖一起干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可能做到男女“同工且同酬”呢?通过调查发现,这种情况极少但真实存在,主要表现为部分妇女的“底分”被评定为和男性一样高。以笔者调查的一个村(当时为一个生产大队)为例,男性日工分最高为10分,竟有七八位妇女的日工分也被评到10分(普通妇女最高为8分)。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发现,妇女拿10分固然是因为其体质好、干劲足,而代价则是平日里也需要和男性一样派工:
料秧下种,我们什么都会,什么都做,连挑草头(稻捆或麦捆)我们也是一样,挑大粪都是一样。像男的挑大粪到杨家旦(地名,大约两公里的脚程),一上午挑四趟,我也是一样啊!那如果不是一样评得上10分?众人的眼睛不晓得多狠!你有一头不会做,别人就不评你这么多分。(问:耕田您也做?)做啊,我都会,和男的一样做。(LLM20180825(3)访谈材料编码规则为“受访者姓名首字母+访谈时间”。)
显然想要在“搭伙队”里做到和男性“同工且同酬”,条件极为苛刻,这意味着临时和男性做一样的工作不可能获得相同“底分”,除非平日里也和男性做同样的工作,否则男性会认为这是在投机、占便宜。妇女“有一样工作不会”就会成为被人刁难和攻击的把柄,这既说明“同工同酬”话语的局限,也表明男女平等在具体实现上有多艰难!
还有另一种情形,体弱的男性被评定的“底分”和女性相同,且每天也混在妇女队伍里一起出工,形式上也属于男女“同工且同酬”,但这种情况更为少见。在鄂中Y村,生产队要把一位妇女主任评为10分,而将其丈夫评为8分,理由是她丈夫太消瘦出不了大力气,只能让其跟着妇女队伍“混工”。但她本人觉得这是一件非常丢脸的事情,为顾及家庭声誉她主动要求自己和男性一起出工,但在记分环节将自己仍记为8分,而将其丈夫记为10分。可以看出,工分已不仅仅是劳动计酬单位,最后逐渐发展为衡量个人能力的标杆,并会对个人和家庭的“脸面”产生影响,分配也就实现了对分工的反向影响。当然,如果难以承受更高工分所对应的劳动强度,男性或是女性都可以主动提出降低“底分”的要求,并且在派工时名正言顺地要求享受适当照顾。只是男性一旦主动“降分”便会被贴上“弱”的标签,在生产队里容易受到其他社员的调侃,妇女主动降分尽管也会在妇女内部被看低,但相对而言更容易获得理解和同情,毕竟有家庭拖累是较为普遍的情形。
当采取定额计酬方式、男女做相同工作且数量和质量又相接近时,男女获得的工分相同,这可被视为“男女同工同酬”最理想的情形。但“同工”却“不同酬”只会发生在上述“搭伙队”里,即男女搭伙分别按照各自“底分”计酬。根据笔者的调查,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在现实中也分为三种情形:(1)男性搭伙干“女性农活”,通常男女分别取各自“底分”(男10分,女8分);
(2)女性搭伙干“男性农活”,少数地区妇女当日可获得和男性同样的工分数(如参与车水的妇女当日和男性一样获得10分),大部分地区妇女依然领各自“底分”(顶上男人空缺车水的妇女也仅领取8分);
(3)共同干不区分性别的农活,男女分别获得各自“底分”(男10分,女8分)。上述三种情况通常是临时性安排,在形式上也都属于男女“同工不同酬”。
尽管“同工不同酬”出现的情形相对较少,频次也并不太高,但确实真实存在。这就是为什么只要妇联以“男女同工同酬”为工作抓手,总能收集到各种“负面典型”。这种实践情形显然违背了“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精神,那么,为何村民认为其具有合理性?尤其是集体化妇女在接受“男女同工同酬”制度价值的同时,为何又能容忍“同工不同酬”?更具体情形以及深层原因有待在“价值内化”部分展开,在此之前需要对“男女同工同酬”的初步制度化结果进行归纳总结(见表2)。
表2 集体化时期“男女同工同酬”的实践类型
各地探索形成提高生产效率的劳动分工模式,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制度要求,通过民主协商形成男女双方基本接受的分配模式,再经过“重复实践”实现了初步制度化。但“重复实践”还需要经过“价值内化”,从而在人们的主观世界形成认知根基,变得“无可置疑”,才能实现深层制度化。彼得·L.伯格(Peter L.Berger)和托马斯·卢克曼(Thomas Luckmann)指出,“内化”始于对“传达意义的客观事实进行直接的理解或解释”,而“当一个人能够理解他周围的人,并且能够把世界理解为一种有意义的、社会性的现实时……他和我以一种持久的方式和一种全面的视角来共享时光,更重要的是,在我们之间出现了一种持久的相互认同”[39](PP 162-163)。“价值内化”自然是指对社会事实中更核心的部分——前提预设、价值共识、制度逻辑等的理解与认同。人们一旦完成“价值内化”,便会反过来用以解释他们身处的世界。具体到“男女同工同酬”的“价值内化”过程,农村妇女以及公社其他男性需要理解和认同“不同工不同酬”“同工且同酬”“同工不同酬”背后的性别假设、事实上的经济贡献、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等,从而赋予各种情形以合理性、正当性。这里主要从集体化妇女的视角观察和分析其“价值内化”过程,尤其关注“同工不同酬”这一明显违反“男女同工同酬”情形时的解释逻辑。
女性主义学者兴致勃勃找来农村妇女进行访谈往往会失望而归,因为几乎大部分农村妇女给出的答案类似:“男人们做重活,所以分工高。”显然这不是她们想要的答案。一位曾经的生产大队妇女主任向笔者讲述:
同工同酬就是做一样的事报酬一样。但还是要分一下,说是要同工同酬,其实还是有男女的区别,区别就是男的技术活,女的就是干一般的活,就是这个区别。所以这个就不能同工同酬,同不了工,同不了酬。政策是这样说,意思说过去重男轻女、男尊女卑,这个政策就是要男女平等啊,但下面还是这样搞,还是有个分寸(差别),因为女同志有的事你做不到,那个技术活你搞不了。(WEF20180503)
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认知和解释?放在本研究的分析视角下其实比较容易理解,这实际上就是“价值内化”在个体身上的外在表现,只是具有“循环解释”的特点。首先,生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是官方和基层民众的共识。其次,劳动分工是按照“男女有别”的“制度逻辑”展开的。最后,实践形态以男女“不同工不同酬”最为典型。当再向农村妇女询问这种“男高女低”差异的源头时,她们会回答源头就是差异本身。简单来说,妇女“内化”了男女“不同工不同酬”实践类型中的“男女差异”逻辑。
农村妇女对“同工且同酬”实践形态的解释类似。人民公社时期的分配原则为按劳分配,制度规定“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同工同酬”。当笔者询问男女“同工且同酬”的定额计酬情况时,她们告诉笔者这是她们应得的,这叫“凭本事吃饭”。妇女能力越强、家庭经济贡献越大,说话的底气也越足,从下面这位妇女的讲述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一点:
像我们在生产队做事都是有名的人,像(车水的)手车是两个男将(男人)做,一时把我搭在上面,我就是和他们一样的分,因为我跟他们一样在上面攒劲(使劲)。但是一般的女的根本就派不上去,平时做事勒生(快)、下力的人才会派你上去。(问:派您去您愿意?)愿意啊,分高一些啊,那些也想去的(妇女)不敢反映,派你上去你做不来,就不敢反映。搞了几年,男同志女同志都蛮相信你嘛!(GFZ20180504)
事实上,大部分妇女在讲述集体化时期劳动与分配的过往时,既会倾诉自己所承受的苦难,也会流露出些许骄傲。关于日工分中“同工且同酬”的情况,有一位曾经和男人拿一样“底分”(10分)的老年妇女讲述道:“那就是男女平等,有的男的拿不到10分的也有,他做事差一些做不到呢!”“男女同工同酬”的制度价值是“男女平等”,而现实中“同工且同酬”践行的正是这一价值理念,这既是制度自上而下的要求,也是意识形态长期宣传的结果,显然农村妇女对这一价值实现了“内化”。当笔者询问工分评定的具体情形时,她谈到“是有这么个政策,就是男女平等,说哪个妇女评得上10分的就评,评得到她们就能做得到,上面说了下面就要执行”。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都在倡导和推进“男女平等”,从动员妇女参与集体劳动,到完善各种分配制度,成效是显而易见的。妇女在实践中逐渐克服了自卑心理,她们已意识到自己不再是“负担”、闲人。例如,湖北一些地区在20世纪7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时经常宣传“男带二女带一”,言外之意是妇女的工分不仅可以养活自己,还可以再养活一个人,占到家庭经济贡献的40%左右。人民公社体制中“多劳多得”实际上强调的是“公平”,“男女同工同酬”是“公平”的应有之义,因此平等和公平在这里实现了“同构”。
农村妇女分别把“不同工不同酬”和“同工且同酬”归因为劳动分工中的“男女有别”和劳动分配中的男女平等,这是制度化在主观层面的反映。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形成了处理性别类属的方式与习惯,村民也就逐渐对这一价值预设和内在逻辑形成了理解、认同与共识。一方面“男女同工同酬”在实践中获得了合理性、正当性,另一方面当需要解释制度化后的重复实践模式时,她们只需调用已经内化的认知及逻辑即可。换言之,研究人员入村进行访谈时,作为亲历者只需再次调用这些认知,复述一遍当年的故事。
最复杂的情形是违反制度原则的男女“同工不同酬”。前文已论述,实践中这种情况只会出现在按照日工分计酬的“搭伙队”里,通常是任务比较紧急或者时间相对宽松时。妇联组织对此有两种判断:一是认为“死定活评”的计酬方式导致了这一结果;
二是认为这种现象是传统封建旧思想的余毒。妇联的理解具有一定代表性,但农村妇女“价值内化”后的解释逻辑是否也是这样简单?笔者对这一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走访多个村社后发现各方解释迵异又相互矛盾,调查似乎进入了死胡同。后来一位老人不经意的讲述使笔者有了顿悟之感:
那些做事积极、肯下力气的女的必然是8分,不可能是6分,那些平时劳动拿8分的女同志肯定不会和拿6分的妇女干出一样的活,她做得好、做得快就总是这样,到了下一年评工分的时候就还是8分。(LLM20180825)
实际上她是在表达性别内部的“同工不同酬”情形。工分评定及工分差异本来就是为了解决“同工”中的公平问题,因为不同妇女贡献本就不一样。妇女内部因为体力、劳动积极性等存在着大量“同工不同酬”现象但被认为是合理的,而那些被评上8分的妇女劳动能够保质保量不偷懒,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下一年被再次评为8分。在集体化时期,个体的劳动态度和任务贡献等全部清晰可见,因此“高工分”不仅意味着能力差别,也意味着行动上的可信承诺与“自觉”。这位老人的讲述给人的启发在于,如果女性内部的“同工不同酬”是合理的,怎能轻易断言男女之间的“同工不同酬”就一定不合理?显然逻辑上不能双标。因此不能简单判定“同工不同酬”就是性别歧视、非正义。性别内部和性别之间“同工不同酬”不仅可能被认为是符合情理的,更有可能的是村民对这两种情形共用的是同一套解释逻辑。
为弄清楚这一问题,笔者基于以下前提假设来进一步推进调查:如果男女做同样的工作但男性依然出力更多,那么男性拿10分女性拿8分就是合理的。之前提及“搭伙队”里男女一起劳动分别按“底分”取酬存在三种情况:女性搭伙干“男性农活”、男性搭伙干“女性农活”以及男女搭伙干“不区分性别农活”。为此笔者专门挑选了江汉平原三种与之对应的典型农活:车水、锄草和挖塘泥,然后基于各种情境设计访谈问题以了解村民合理化“同工不同酬”的隐秘逻辑。
1.女性搭伙干“男性农活”——车水
水稻在南方是主粮作物,并且对水的需求极为讲究,车水是其中一项极为关键的劳动工序。由于这项劳动非常耗费体力,因此通常由男性承担,但遇到紧急情况时会从妇女中抽调些“能人”补充进男性队伍。笔者调查的几个村中,只有一个村存在女性社员被临时安排车水时可获得和男性一样工分的情形,其他几位女性社员仅获得“老底分”。下面是对一位生产大队书记及其妻子的访谈,旁边有一位老年男性村民围观,从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女性搭伙干“男性农活”时工分低于男性是如何被合理化的:
(A为笔者;
B为受访者,男性,时年78岁,集体化中后期曾担任生产大队书记;
C为B的妻子;
D为围观男性村民)
A:车水男将(男性)10分,女将(女性)还是7分?
B:车水是这样,日工的也有,一斗田多少分的也有,怕你玩着车一下歇一下,或者一斗田10分。不计件就是按照底分打,男的车水是10分,女的车水是7分。
A:那有点不公平吧?
B:嘻嘻,那这个底分是这么多嘛!(C在旁说道:女的劲小一点,男将劲大一点)男的底分多些,那为么事呢?她歇得多一点。
A:但是女将也车了一天的水吧!
B:女将驮不动车子,驮车子的是男的。
A:一起车水的时候是主要的,驮车子毕竟是次要的,还是稍微有点(不公平)。
B:那女的劲还是小一点,男将车水毕竟手劲大一点。
(一旁的D接话:男将快到中午绝大多数还是要多干一会,女将要提前回去做饭,她的分少一点)(C接上话茬:她的分是要少一点)(XJZ20180827)
上述访谈看似平常,实则蕴含着男女“同工不同酬”被合理化的隐秘逻辑。对于男女在同一架水车上工作一天、工分却不同的情形,老书记先是“嘻嘻”一笑,笔者在现场会意到他也认为底分不同这一理由不能全然“站住脚”,否则就不会立即将理由推给“死定活评”的记工制度。其妻子作为同样经历过集体化时期的妇女在旁补充道:妇女车水使的力气小一些,因此工分低点是合理的,这算是第二个理由。紧接着他又顺着这个话给出了第三个理由——“妇女休息时间更长”。当笔者继续追问试图让他承认或接受这其中多少存在些许不公平时,他很快又给出了令人难以接受的第四个理由:水车是男人扛过去的。事实上笔者听到这个理由时已有点难以接受,没有耐心继续听下法,但在长者面前只能保持克制,他见状又绕回到妻子的理由,认为大体上妇女使的劲还是小一些,而这和最开始的说辞已截然不同。在场三位村民一共给出了四个理由,他们观点一致,试图说服笔者,妇女尽管和男性一起车水,但工分少是合理的。
需要说明的是,车水是一个左右配合发力的工作(通常左边推时右边拉,或右边推时左边拉,左右各安排一人),一方使劲大一些确实可以一定程度替代另一方使劲,但左右均衡发力双方会更省力也更持久是常识,因此很难说和男性在一架水车上共同劳动七八个小时的妇女会少使多少力气。事实上重要的不是妇女到底少付出了多少辛苦,而是村民的自我说服逻辑——“用差异解释差异”。在男女共同劳动中,妇女只要稍微占一点便宜,“男高女低”的日工分便会被合理化。这种逻辑的特点是只强调“差异”,然后放大这个差异,妇女作为弱势方的优势则不会被提及。事实上,真正能被安排去车水的妇女身体并不弱,笔者在此之前询问是否有女性参加车水时这位书记不经意间说道:“有的姑娘伢(未婚女性)比男将还会车一些,有的轴的(手脚不灵活的)男的不会车还不要他。”显然,包括妇女在内对女性搭伙干“男性农活”时的“同工不同酬”情形,其合理化逻辑本质上是“男女有别”而不是“男女平等”。
2.不区分性别农活——挖塘泥
通过对挖塘泥这一不区分性别农活的情形进行访谈,笔者发现“同工不同酬”背后的合理化逻辑和女性搭伙干“男性农活”的情形类似,使用的依然是“用差异解释差异”逻辑。挑塘泥在集体化时期的广大南方地区是积肥的基本方法,从工种上看本应属于男性分内之职,但由于男性在农闲时被外派兴修水利,如若等到男性归来再积肥则完不成任务,因此经常是男女共同完成。据村民讲述,一担塘泥大约80-100斤,妇女也基本能够应付下来,且这种工作难以度量(一担塘泥的重量相差较大),所以按照“底分”计算报酬,妇女所得日工分自然比男性低。村民给出了两个理由:一是妇女装泥然后由男人来挑,妇女会少出一些力气(显然这不是全部事实,因为装泥只需少数几个人);
二是妇女挑的泥巴担子会稍微浅一点。显然重要的不是有多少妇女在装泥以及妇女挑的泥巴担子比男人的轻多少,而是“装”和“挑”、“轻”和“重”的差异,决定着“男高女低”被合理化。类似地,男女共同完成的稻谷“脱粒”工作中,受访的老年妇女会刻意强调男性客观上贡献更多,如稻谷是男人挑回家的,高高的草垛是男人堆起来的,等等。“用差异解释差异”逻辑在于只要同一工作中男女存在差别,不管差别大小,凡对男性有利的差别(通常是体力)很容易被放大,从而合理化男女“同工不同酬”。
3.男性搭伙干“女性农活”——锄草
如果说前两种情形多少有一定道理,现实中妇女可能也会受到一些体力照顾,但男性搭伙干“女性农活”则全然不同。“女性农活”意味着力气大小不是劳动效率的关键,耐力强、手脚灵活、仔细认真等更有优势,如插秧、割麦、割稻、锄草等活计。根据一些男性农民的回忆,他们最喜欢“跟妇女混”,这种不用外派也不做重活就可以拿10分最为轻松。显然他们把做“女性农活”看作变相放假,但从女性的视角看就显得不公平,因为许多农村妇女向笔者讲述,不论是锄草还是割稻,男性都不如她们。老人们讲述的这一事实几乎可以确定是真实的,因为妇女长年累月做“女性农活”,更有经验,效率更高,男性临时“混工”难以与之匹敌。因此“用差异解释差异”逻辑在此行不通。此种情形依然实行“同工不同酬”,男性明显理亏,而集体化妇女的自我解释更是千奇百怪,并且具有选择性激活“内化价值”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典型:
(1)男女平等的义愤。这种观点很容易将这一问题追溯到过去:“生产队就是这样,有点区别,哪怕做一样的事,女的分还是要低一点。按照过去的话来说那就是重男轻女,生产队里历来这样,男的做得要多一点,女的做得少一点,哪怕做一样的事,女的分少一些。”她们认为这是重男轻女且历来如此,当然这从侧面来说是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但也有种“宿命论”的无奈,因为这会对妇女的劳动积极性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还有一些妇女对男性的这种“占便宜”行为发出了微弱抗议:“有时候男的和女的薅草,有的男将也是投机倒把,故意薅窄一点薄一点,女将也会说。(问:妇女怎么说?)‘我们还薅得多一些,你倒佯不片(不正经做事)地做完了是10分,我们做得还多些还只有8分!’怎么没有人说!男将总是要占点体力赢头,免不了的那。你占油水我们当然会说啊!”总之,这种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性,因为她们有理有据,男性无论如何也找不出反驳的理由。总体而言,集体化妇女既会用“男尊女卑”来解释“男多女少”的客观事实,同时也会用“男女平等”的当下意识来批判这种事实,从本质上来说这其实是集体化妇女内化“男女同工同酬”核心制度价值——“男女平等”的结果,恰恰是因为她们有了性别平等观念,才意识到现实中的不平等并能理直气壮地进行批判。
(2)总体公平观。很多受访者认为这其中确实存在不平等,但很快又会转向“总体公平观”,强调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实际上发生的概率、频率难以进行统计,且各地存在较大差异)。这种解释的核心假设是:男性在生产队里总体上付出更多,妇女不应过于计较。
打个比方捆草头(稻捆或麦捆),一般是男的捆,女的抱,强壮点的妇女也捆,但是男的捆一下他就去挑他的重活去了,就一独头(项),扯秧谷草,那是很少,就是这男同志占点优势。毕竟是少数,一来他们累人、活狠,二来是技术活,男同志就是技术活多些,女同志就是做一些手上活。(GFZ20180504)
男的跟女的一般不一样,但是有一头,男的手活重一些,技术活多一些,就只有扯秧谷草是一起做的。男的挑得多一些,好比麦草头、谷草头,都是从畈里挑到稻场,吃亏啊!又热啊!你想要栽两季谷,三季活,办麦子,栽早谷、秋谷,三茬挑的都是男的,那时候又没有车子全靠挑。女同志就把麦子铺到稻场铺好,有的用链长打,那也是苦力活啊!起、扬、挑面、打都是女将。过去活狠!(WEF20180503)
站在这些妇女的立场上,她们认可有些情形男性占便宜,但指责男性她们不完全同意,她们更愿意强调苦难共担的历史记忆。这种解释属于总体公平观或模糊公平观。总体公平有一定现实基础,一是男性平日里确实承担着过重的负担,到了农闲还要被征调修筑水利工程;
二是妇女在享受“四期”关照时也经常不降低其“底分”(如“三调三不调”时出工依然领平时工分数)。总体公平的变相解释是“家庭公平”:“像这样的实际上是少数嘛,男同志和女同志在一起做事是极少数。妇女一般不计较这些事,因为家家户户有一个男的就有一个女的,根本就不上什么当嘛,何必要去计较?”这种想法曾受到全国妇联的点名批评,但由于分配最终是以家庭为单位,在形式上确实符合公平原则。
(3)情感替代观。持这种观点的妇女认为尽管这其中存在不公平,但男女一起劳动反而使她们感到快乐。这一点倒是让笔者感到意外,且持此观点者并非少数。
好比田里秧谷草长得吓人,男的女的都下去用脚抓,再把根踩断,男的女的都可以搞,那你们没有看见。什么三叶草、沉夹苗草、水竹叶菜,大的(草)就可以用手拿,少数(草)就是用脚抓。扯秧谷草是最轻松的活,那男的女的在一起搞得热闹得很,有的就在里面叉个腰,就跟打闹玩一样,这是最轻松的活。(WEF20180503)
像抓秧谷草,平时有闲也有忙,闲生点的时候男同志和女同志在一起做事,就很开心,讲这讲那啊,讲笑话呐,讲些乱七八糟的,乱讲。要是计起件(定额)来你哪有工夫讲家常!所以“搭伙队”是最开心的,就是这样,其实分不一样但是蛮开心。(GFZ20180504)
郭于华在《心灵的集体化》一文中描述过类似情形,体现出劳动的艰辛与集体欢愉的反差,强调集体劳动创造的公共空间使大家的精神生活丰富起来,人们因此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快乐[46]。与此同时,笔者也发现,随着集体化中后期男女分工的界线越来越明晰,一起共同劳动的机会和情形也越来越少。随着定额计酬的分配模式被普遍推广,使得原本的集体劳动趋向个体化,压缩了集体劳动的时间与空间,妇女形成了不顾休息的“抢工分”策略。这也导致集体化后期,“快乐”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品,集体化妇女对男性混到妇女队伍搭伙干“女性农活”,不仅没有恶意反而甚是欢喜,她们用情感替代了理性算计,将不平等进行了“隔离”,从而在讲述过程中对这一性别不平等情形进行了选择性遗忘。
诸多研究发现,“男女同工同酬”的具体实施受到传统性别文化以及既有制度网络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化时期国家在家务劳动社会化方向退步,妇女需要同时兼顾公共劳动和家务劳动,因而获得的报酬更少;
另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性别观念作为非正式制度产生着持续影响,如男性占据着高技术、高报酬的“轻活”和副业生产,女性却被滞留在农业生产中从事低技能、低报酬的农业“重活”[8](PP 79-111),而两性分工用“轻”和“重”实现了“自然化”,迫使她们只能接受现状[9](PP 21-39)。这些观点当然有一定现实基础,但前者难以解释男女全劳力“底分”的差异(男10分,女8分),后者则难以解释非正式制度在男女“同工且同酬”情形时为何又不起作用。更重要的一点在于,既有研究忽略了“男女同工同酬”需要经过“制度化”才能产生实际影响,而制度化过程又必须融入或借助既有规则体系中的文化与合法性资源。这一时期最重要的规则体系自然是人民公社体制本身。
人民公社体制运转的核心是效率与公平。“男女同工同酬”嵌入人民公社体制实现制度化,意味着要与效率与公平的制度逻辑相耦合。其中,效率意味着劳动专业化(熟练程度不断提高),必须采取带有差异性的分工—协作模式。生产队不仅要认识男性劳动力与女性劳动力的差异,同时也要识别性别内部的劳动力差异,甚至是不同年龄劳动力的差异,因为对劳动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必然基于劳动力本身的属性特点和差异。集体化时期基本维持的是传统农业耕作方式,体力而非技术是衡量劳动力价值的关键。男女之间的体力差异显而易见,加之路径依赖,个别女性想要提出挑战不得不进行自我证明。因此基于同一标准基础上的差异,不同劳动力被分配到不同工种、工序,“男人做重活、妇女做轻活”既符合人们的基本认知,也是对妇女的一种保护,还得到了国家政策的支持。这也是为何“男女同工同酬”在实践中以“不同工不同酬”最为典型,只有在“女性农活—女劳动力”以及“男性农活—男劳动力”出现供需不均衡或需要“轻重配合”时才会出现男女“同工”,并相应地分化为“同工且同酬”和“同工不同酬”的实践类型。
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以维持生产效率,就必须对“差异”进行奖励,普遍的裁量标准是“公平”。“男女同工同酬”所宣扬的制度价值为“男女平等”,虽然意识形态宣传起到重要作用,但制度化过程的核心在于实现与人民公社体制中“公平”价值的耦合,更具体地说,其实是与人们心中关于公平的理解相耦合。通过回顾工分评定的不同情形可以发现,集体化时期的“公平”有三种意涵,分别对“男女同工同酬”实践产生不同影响。
(1)实质公平,强调“多劳多得”,付出与回报对等。在男女“不同工”的情形下,“男人做重活所以工分高”,如果按照日工分计酬,自然呈现为男女“不同工不同酬”。在男女“同工”但付出辛苦程度“不同”的情形下,男女“同工不同酬”同样被视为合理,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妇女群体内部的“同工不同酬”。“用差异解释差异”逻辑之所以能够成立,也恰恰是因为其符合“实质公平”这一原则。
(2)形式公平,强调人人平等,规则一视同仁。形式公平意味着只要多劳就能多得,既包括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平等,也包括性别内部的平等。如果男女实现“同工”并且可以判断辛苦程度也“相同”,采取定额计酬便容易实现男女“同工且同酬”。相应地,妇女要想和男性获得同样的日工分,只有满足平日里和男性同样出工也能够实现男女“同工且同酬”。此外,在明显体力和技术占优的男性搭伙干“女性农活”情形中,一些农村妇女认为工分虽比男性低但所有家庭都一样;
另一些妇女则认为这明显违反了“平等”原则因此充满激愤。这两者看似矛盾,实则均符合“形式公平”的解释逻辑,只是前者选择的参照群体是个人,而后者参照的群体是家庭,参照群体差异使得评判结论截然相反。
(3)总体公平,强调总体付出与所得的模糊对等。事实上集体化时期社员每天的劳动内容和辛苦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工分”只是对劳动绩效的度量,是相对标准而非绝对标准,本身蕴含着总体公平或模糊公平。在男性搭伙干“女性农活”情形中,女性工分虽比男性低但属于偶尔情形,总体上男性被认为辛苦程度更高,恰恰符合“总体公平”逻辑。这一解释逻辑虽然会固化一些性别不平等,但其功能体现为止息争论,使两性关系趋于某种均衡与稳定,进而将其注意力转向提高生产效率。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分工所耦合的是效率原则,前提假设是男女劳动力之差异,最终导致男女“不同工不同酬”成为最主要的实践类型。也正是因为共享了“男女有别”这一前提假设,“用差异解释差异”逻辑使得一些原本微弱的男女差异被放大,进而固化了男女差别。劳动分配所耦合的是公平原则,既包含“按劳分配”的实质公平,使“不同工不同酬”被合理化;
也包含强调人人平等的形式公平,使“同工且同酬”具有正当性;
此外也因为“总体公平”,使显失公正的男性搭伙干“女性农活”情形被选择性“隔离”与忽略。因此国家建构的“男女同工同酬”与人民公社体制耦合,虽然获得了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但也引发了两方面的“质变”:一是劳动分工“耦合”效率的逻辑,使得原本单一的“性别平等”制度价值,在合理化“差异”的同时也陷入“平等与差异”的悖论[18];
二是劳动分配与更具包容意涵的“公平”相耦合,使得性别平等通过“形式公平”获得合法性,但也容易使人忽略“平等”和“公平”在外延上的区别。这也是为什么某些学者用窄化的性别视角审视“公平”所塑造的分配实践类型时难以对其进行解释,只能将其简单归结为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
集体化时期保障妇女经济权益最旗帜鲜明的国家制度是“男女同工同酬”。这一制度的“单向度”逻辑是“性别平等”,但必须经过制度化才能成为村民理解和认同的惯习,进而对生产生活实践产生持续影响。基于历史人类学的调查,本研究重新观察和分析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制度化过程。
(1)在实践中劳动分工需要同时考虑性别“差异”和打破“差异”,从而出现男女“不同工”为主、“同工”为辅的情形;
劳动分配在激发妇女劳动积极性的同时需要平息性别争论,因此农民对公平的朴素理解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男女同工同酬”由此制度化为“不同工不同酬”“同工且同酬”“同工不同酬”三种实践形态。
(2)集体化妇女对上述实践方案进行“价值内化”,分别用“男女有别”解释“不同工不同酬”;
用“男女平等”解释“同工且同酬”;
对于显示公正的“同工不同酬”情形,集体化妇女“用差异解释差异”逻辑合理化了“男高女低”,也用男女不平等、总体公平、情感替代等加以解释或进行批判。
(3)“男女同工同酬”与作为人民公社体制运转核心的效率与公平相“耦合”,获得了更为牢固的文化与社会基础,但也使自身陷入“平等与差异”“平等与公平”的双重张力之中,因此集体化时期劳动与分配的实际规则是效率与“性别公平”。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政权迫切需要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建立一种男女平等、共同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秩序。但国家建构的性别秩序只有经过制度化才能产生实际效果。过去人们主要关注意识形态宣传和行政手段的重要性,忽略了“制度化”过程的实践性以及其中蕴含的底层逻辑。性别和其他制度建构类似,只有适应社会情境并得到人们的理解与认同才能获得合法性,与既有规则体系相耦合才能拥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当然,性别建构在吸纳或借助本土文化和政治资源获得合法性、嵌入社会的同时,制度化结果也会受到所耦合元素内在逻辑的反向影响,某种程度上这是加速推进性别平等所付出的代价。集体化时期“男女同工同酬”的制度化体现了这一特点:一方面,陷入“平等与差异”悖论,“男女有别”在一定程度上被固化,并且以“用差异解释差异”这一更加隐蔽的逻辑获得持续制造性别不平等的空间;
另一方面,底层民众通过对公平朴素的理解,在男女平等与社会公平之间建立起某种具体联系,探索出了破解“平等与差异”悖论的实践方案——既尊重作为客观事实的性别“差异”,同时也用“公平”划定男性议价的底线,并成功将传统性别文化所发挥作用的空间压缩到了极致。
进一步说,中国在走出父权社会、建构性别平等的历史进程中,存在一种挖掘传统文化资源、助推性别维度现代化的演进路径,即通过建立“公平—平等”内在联系、共享“公平”的内在逻辑,探索两性关系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具体路径。只是这一路径涉及底层逻辑,强调民众的自主和参与,而非国家的单方面建构。随着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等进程不断加快,当下日常生活中女性经常拿起“公平”这一武器来对抗的是性别歧视。公平在中国有着延绵持久的文化根基,不同地域、性别、年龄的人群共享这一认知。尽管社会公平具有模糊性和多义性,但它能够对接现代社会的“正义”原则。通过“公平—平等”这一路径实现性别维度的现代化,虽然前景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历史已经为我们呈现了这一可能面向,学术界不应对此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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