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淼
(安徽大学 历史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地方志重点介绍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样貌,被称为“地方全史”。地方志会着重点明地方人物与地方的关系,其中人物对地方的文化输出是地方志的重要关注对象。国家决策虽非地方志的主要书写内容,但国家制度却时刻影响着地方建设和人物展现。针对功臣、帝王和宗室,地方志通过土地分封或封爵制度将其合列入《封建志》中。可以说《封建志》是地方志书写朝廷贵族的极少部分内容之一,是学界研究贵族融入地方社会的史料来源之一。学界对于地方志中的《封建志》书写关注度较少,本文拟从《封建志》体例和内容着手考察康雍乾三朝各省通志的写作特点,如有不确之处,望方家予以斧正[1]本文重点考究雍正通志,也会涉及几部乾隆通志。这些通志开局于雍正,故与雍正通志共论,同时也会涉及在体例、内容诸方面被雍正通志完好传承的数本康熙通志。。
清朝入主中原后,为了模糊满汉的民族界定,建立一个更有包容性的多元政治体制,前期主要以政治尊崇和军事打击汉族士人为主。随着宇内统一,清朝统治者的习性也转趋文,因此文治天下的理念逐渐兴盛。从康熙朝开始,清朝开始关注前朝历史,希望通过修撰正史来树立本朝正统的形象,于是加快官修《明史》的进程,与此同时各地地方志的书写也在如火如荼展开。顺治《河南通志》称:“兴朝豫无封建而仍存其目,历代有传,未可或略,因并书功臣、列侯、外戚,如后妃附帝王之例,作《封建志》。”[2](清)贾汉复修;沈荃等纂.河南通志:卷十·封建[M].康熙九年刻本.其意指明虽然清朝宗人不再封授爵土,也不再如明朝宗王“仅予以禄而地与民则有司辖之”,但通志内容需借鉴正史,而正史中帝王、后妃、辅臣在通志中都有卷帙可容,唯有诸王、列侯、功臣、外戚被排除在外。事实上这类以爵位为导向的朝廷贵族在地方也存在痕迹,并对地方产生一定影响,不能被忽视,因此通志需有《封建志》。康熙《山西通志》考虑到《帝王卷》不能被省略,但帝王又往往取自于诸侯封爵,如“汉文起于代邸、唐高祖兴自晋阳,皆西入长安,不能都也”[1](清)穆尔赛等修;刘梅,温敞等纂.山西通志:卷十六·帝王[M].康熙二十一年影印本.,《封建志》又与《帝王志》存在重合,于是将《封建志》附于《帝王卷》之后。由此可见,至晚至康熙朝,修志者已经意识到《封建志》是通志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由此可以对《封建志》所记载的对象作一个总结。《封建志》,也称《藩封志》或《圻封志》,主要记载上古方国、先秦封国、有爵之诸侯、功臣的封地和袭爵情况,也有一些通志,如乾隆《山东通志》、雍正《四川通志》等将《封建志》附于《帝王志》之后,记载对象扩大到上古帝王、割据政权统治者乃至在域之叛逆者,从而将“封建”的定义扩大至地域性政权。随着“封建”性质发生变迁,《封建志》叙述对象也包括食邑在本省或爵号地望归属本省而非在域者。康熙、雍正时期多数通志对封建定义过细,为了不违背历代封建思维和以“人”为本的时代书写特色,于是改作《封爵志》,如此可不用过分顾及“寄名”爵位诸侯带来的书写困难。
雍正即位后,希望有一番作为,改变吏治腐败的状况,力图革除前朝弊病。在文治方面,他将清初以“势”论统的思想重新拨回到以“正”定统的论证方法,为此他很少过问《明史》的修纂进度[2]周潘宇镝.从明史编纂看清前期正统论[D].兰州大学,2021.(P19-20),相反,他尤其关注各省的重修通志。清初规定每七年重修地方志,但各省的体例不尽相同,为了便于用文字控制各省修志,雍正要求各省在重修康熙通志时格外注重体例的一致性,其中《封建志》是基本体例框架的一部分,全国十五部通志中除了雍正《江南通志》、雍正《广东通志》和雍正《贵州通志》外全部在调整体例过程中增入或完善《封建志》。《封建志》的补入并非是清朝统治者想以历代割据作为对地方官员的警告,而是借《封建志》加强对全国思想文化的控制,并利用通志中的《封建志》体例和内容发动文字狱。李绂的雍正《广西通志》过于“滥入赣籍仕宦”即是最好的明鉴,以至于郝玉麟在雍正《广东通志》中为避祸而小心考证史料,力求隐去可能遭致祸患的《封建志》,然也因此遭到世宗的批评。
雍正、乾隆二朝官修通志信息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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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七年,郝玉麟奉命纂修雍正《广东通志》。八年六月开局,于九年五月修成,仅用了十一个月,在同时修纂的地方通志中完成最早。郝玉麟在凡例中举出新志所新增的内容,如在职官方面通过满汉分类的方式补充了武职,以此认同满清崇武的精神,又增补前朝职官和封荫人员。然而朝廷给的评语是“中间或沿袭旧文,失之冗蔓,或体例不一,彼此抵牾,皆不能悉加订正”[1](清)永瑢,纪昀等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六十八·史部·地理类一[M].商务印书馆,1999.(P62)。根据广东也多有割据而通志不撰的特点,可以推测出,雍正《广东通志》主要承袭康熙本,其中最大贡献在于梳理并增补职官志,但对于体例方面,郝玉麟并没有深究,尤其没有补入朝廷所重视的《封建志》,于是该志遭到朝廷的批评。在乾隆二年修成的乾隆《福建通志》中,郝玉麟就格外重视增补《封建志》,尽管该志修撰仍较为草率,但郝在凡例中已表露出《封建志》的重要性:“历代建侯树屏,闽多封土,间有乘时创国息兵宁人者亦所必录。”[2](清)郝玉麟等修,谢道承等纂.乾隆福建通志·凡例[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9)其他各省也努力把《封建志》融入本省方志中以完善通志体例,如雍正《山西通志》改康熙本的《帝王志》为《封爵志》。此外贵州首刊清朝省志,因此在体例中稍显不足,未载有《封建志》。
在雍正的统筹下,虽要求各省重视《封建志》,但各本《封建志》的框架体例实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点:
雍正官修通志继承康熙本,除雍正《江南通志》外,皆采取平目体的方式。关于平目体的缺点,已有学者详言[1]张毅.地方志文献特性与数据抽取研究[M].上海远东出版社,2018.(P33-36)。鉴于平目体存在各卷互不统属的特点,康、乾两朝在修志过程中关于《封建志》所摆放的位置一直存在争议,但也决定了后来纲目体的兴盛。康熙朝有少数地方通志未有《封建志》,如康熙《广西通志》等,其他多部通志多将《封建志》置于《户口志》《田赋志》前后以表明封建是一种土地的划分。康熙《湖广通志》称:“建邦为屏为翰亲亲报功之义大矣,秦易封建为郡县,而三代之制废,汉缘七国地大而难制。”[2](清)徐国相等修,姚淳焘等纂.康熙湖广通志:卷十·封建[M].康熙二十三年刻本.可见作者将“封建”定义为“建邦封土”。康熙《山东通志》则将郡县制度作为封建的替代品,认为只要朝廷赐予诸侯地区性的开府庄田,就是封建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不过该志作者也意识到唐宋宗王“徒有爵名,无复胙土”“食解租于京师,不得治其国”,以至于“封建之制几尽矣”,无封地之赐则无“封建”之实[3](清)赵祥星等修,钱江等纂.康熙山东通志:卷十·封建[M].康熙十七年刻本.。康熙《江南通志》称“爵土隶扬州者括江淮之南北”[4](清)于成龙,王新命等修;张九征等纂.康熙江南通志:卷十五·封建[M].康熙二十三年刻本.,直接表示“封建”与“爵土”相挂钩。
在具体分条中,康熙修撰的通志也多体现了封建“土”为重的特点。如康熙《湖广通志》中的“庐”“糜”条。
庐,属楚汉南郡中庐县。师古云:今襄阳县南有次庐村,《左传》云罗与庐戎两军攻败楚师于鄢水,莫敖缢于荒谷是也。
糜,嬴姓,子爵,国小地狭,处于郧乡。按鲁文公十年,楚子、陈侯、郑伯、蔡侯次于厥貉。将伐宋,糜子外归。
康熙《湖广通志·封建》不仅着眼于上古而作《封爵志》,置其于《堤防志》之后,而且完全仿照地理志的方式记载先秦方国、诸侯,先记国名,再记封地,后叙事,最后记地望,体现了“封建”与土地之关系的紧密。
但康熙《山西通志》将“封建志”附于《帝王志》后,并很早注意“封建”应以“人”为核心。该志在叙述先秦诸侯时,虽仍以国名作为主要词条,但满足当仅知封地对象而不知国名,或当国名极易发生变动时,即以始封者为词条。如姬叔虞封于唐地,其子姬燮改号曰晋,为了区分祖支和后来承袭之支脉或西周之封地与东周之封国,作者特地会分为两个词条叙述,其中祖支或西周封地以始封人为词条,后支或封国以国名为词条,如“叔虞”和“晋”、“赵造父”和“赵”,唯独韩早封者不知名讳,于是该志存有两“韩”的词条。周以前无爵位,皇子以封地加“子”作为词条,方国则直接以国名为词条,如商时黎国的信息仅存在于《尚书》[1](清)穆尔赛等修;刘梅,温敞等纂.康熙山西通志:卷十六·帝王[M]. 康熙二十一年影印本.。由此可见,受《帝王志》的影响,康熙《山西通志》在对早期方国的记载方面是较早注意“人”的官修通志之一。
雍正朝不仅要求统一补入《封建志》,还一律要求将《封建志》置于《帝后志》之后,或《秩官志》之前,表明封建志是具有职官性。部分修志作者索性改《封建志》为《封爵志》。乾隆《湖南通志·藩封》在本卷序言部分首先将帝喾时期火正司封延、鬻熊分封楚地作为湖南藩封的开始[2](清)陈宏谋等修,范咸等纂.乾隆湖南通志:卷十六·藩封[M].乾隆二十二年刻本.;
雍正《福建通志·封爵》将驺毋诸、摇作为引发汉朝在闽地藩封的首因,即所谓“瓯越开宗”[3](清)郝玉麟等修,谢道承等纂.乾隆福建通志:卷十七·封爵[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2);
其他如雍正《山西通志》以叔虞[4](清)觉罗石麟等修,储大文等纂.雍正山西通志:卷六十二·封爵一[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4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189)、雍正《畿辅通志》以陶唐氏[5](清)唐执玉,李卫等修;田易等纂.雍正畿辅通志:卷五十八·封爵[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4334)、雍正《浙江通志》以少康庶子作为“封于此”的肇启者[6](清)嵇曾筠等修,沈翼机等纂.雍正浙江通志:卷一百一十·封爵[[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1)。雍正《湖广通志》称:“藩封之制,所以作屏王室枝干相维,非惟亲贤并建”[7](清)迈柱等修,夏力恕等纂.雍正湖广通志:卷二十七·封建[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89),首言记“人”,从宗法制的维度谈分封,并将此后的分封认定为始终以“人”为核心,叙述的过程是先记国名,再叙事,最后记载封国地理或爵号地望,并将《封建志》放在《物产》和《户口田赋》之间。试举雍正《湖广通志》之“庐”“糜”条、雍正《畿辅通志》“卫”条和雍正《山西通志》“台骀”条:
庐,《左传》鲁桓公十三年:楚屈瑕伐罗,罗与戎两军之,大败之。《水经》沔水:又东过中庐县东,注云:即春秋庐戎之国也。师古云:襄阳县南有次庐村。路史:庐国,故楚地,今襄之宜城。应氏谓在庐江。[7](P93)
糜,嬴姓,子爵。鲁文公十一年楚子伐糜成大心,败糜师于防渚,潘崇复伐糜,至于锡穴,又十六年楚大饥,糜人率百濮聚于选,将伐楚,事并见《左传》。杜预云:糜,在均州郧乡,即今郧阳。[7](P92)
卫,姬姓,侯爵,武王同母弟康叔,封于卫,成王时入为司寇,建国河淇之间,至秦二世国除。今大名府元城、开州、清丰诸处皆其地。[5](P334)
台骀,《左传》郑公孙侨曰金天氏之裔,子曰:昧生台骀,能业其官宣汾洮障大泽以处太原,帝用嘉之,封诸汾川。杜预注:太原,晋阳也,台骀之所居。[4](P189)
根据康熙《湖广通志》和雍正《湖广通志》的内容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大致的内容并无不同,只是旧志引注较少。从书写顺序看,旧志先记录方国的大致位置,再记录文献中的方国情况,而新志恰好相反。
雍正《四川通志》在《帝王》后附以后妃、列王和明代的藩封信息[1](清)黄廷桂等修,张晋生等纂.雍正四川通志:卷二十九下·帝王[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6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592),这表明该志在对上古方国的记录方面正逐步摆脱以“地”为叙述的模式。这一叙述方法还有利于将曾作为割据势力的四川作为地缘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对象,以此一面展现古蜀国悠久的历史,一面又承认蜀国与中原的附属关系。如该卷首叙轩辕、少昊、颛顼,继而记载蜀汉简史、各朝藩王信息,然而轩辕、颛顼等并未曾来过蜀地,该志借神话故事建构出上古帝王采访蜀地的过程,而且汉高祖刘邦仅在南郑居住过,也未入川,一切都表明作者在重视“人”作为封建主体的基础上将蜀地和中原的文化线索相串联,继而表达二者拥有相同的历史文化底蕴,且蜀地一直属于中原附属国的情感。与雍正《四川通志》相仿的还有雍正《陕西通志》,该通志在《帝系》进一步将诸王分为太子、皇子和宗室,所记载的帝王中主要指代上古部落和以长安为首都的中原正统王朝。
康熙时修撰的《西江志》中将《封爵志》放在《古迹》之后、《科目》之前,这种模棱两可的安排却符合雍正朝修志的要求,于是雍正《江西通志》仿照《西江志》,甚至连内容都没有替换。由此说明《西江志》作者在《封爵志》方面花了很大精力,后来的修志者直接承袭它的内容。《西江志·封爵》能够得到清代撰志者的重视,不仅仅在于《封爵志》符合雍正朝修志的目的,还在于它独特的史表体系。
史表是中国古代纪传体史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对《本纪》《传记》部分的补充,其中包括行政区划演变、职官更替和在爵者(或公主、帝后)更替。在爵者方面,整个史表横向划分若干块,诸王以世系为段,每个世系又分若干段以表明不同房。明朝诸文献中的《同姓诸王表》并不强调嫡庶关系,而在于长幼伦序,《帝系图表》是按照长幼从右往左排列,《吾学编》的《同姓初王表》也仅标注兄弟排名,《弇山堂别集》史表同之,仅亲王载有嫡庶信息,同时将亲、郡王分开列卷,因此往往存在齿序靠后者承袭亲王而年龄较长者被封为郡王,但如果该部分出现齿序记载错误则很难用嫡庶信息进行佐证。《明史·诸王世表》更为重视嫡庶关系,并且在叙述藩王身份时将齿序和嫡庶相结合,以突出宗法伦理在明清史学、政治各方面所发挥的重要性。功臣勋戚方面,《明史》以各朝为段,按照爵位的高低横向书写,纵向关于世代的书写体例仿同于诸王,二者都以每一世代置于相应的纵格,形成完整连贯的袭爵体系。
自司马迁撰写《史记》以后,历朝史官为明鉴得失,于是修前朝史。其中正史的宗室史表大体可分两类,依照被记事朝代爵位封袭特点和记事朝代修史的态度,可分为以宗谱为特色的《世系表》和以爵位为特色的《世袭表》,其中《史记》《汉书》《明史》《清史稿》为《世袭表》,仅记载有宗室爵位者的封袭情况,解决了传记仅对大宗的偏向问题。《世系表》为举朝宗室谱系的汇总,如《新唐书》《宋史》《辽史》《金史》和《元史》。宋元时代注重谱系的发展,由于《史记》《汉书》所载时代的宗室皆分封为王,而其后各朝正史又无史表部分,作为史表再兴的《新唐书》的作者在为《宗室世袭表》作序时称:“其初皆有封爵,至其世远亲近,则各随其人贤愚,遂与异姓之臣杂而仕宦,至或流落于民间,甚可叹也。”[1](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七十上·宗室世系上[M].中华书局,1974.(P1955)结合下一部分为《宰相世系》,《新唐书·宗室世系表》的存在不仅是记载前四史所没有的宗室爵位与职官相结合的二元合一体制,而且也为了补充宗室李氏担任宰相的世系来源,元人修史因之。《世系表》能够帮助后人对过继制度或兄终弟及制度过于频繁的时代描绘出大概的谱系轮廓,但稀释了爵位的封、承轨迹和大小宗支的界限。
在雍正朝所修通志中,独有雍正《广西通志》和雍正《江西通志》仿抄《西江志》而以史表作为《封建志》的主要书写框架。其中金鉷监修之雍正《广西通志》是以李绂、甘汝来本作为蓝本,而李绂是江西人,深受本地修志特点的影响,完全仿照《西江志》,为《广西通志·封建志》作史表。然而李绂在监修《广西通志》时因“率意徇情,瞻顾桑梓,将江西仕粤之人,不论优劣,概行滥入”[2](清)鄂尔泰等修,张廷玉等纂.清世宗实录:卷七十五:雍正六年十一月甲戌[M].中华书局,1985.(P1122),遭到世宗训斥,但金鉷在监修过程中仍使用李本的史表体例。通志史表的内容书写与《明史》相仿,并以世袭内容为主,但框架并不一致。与《明史》史表相比较,两者都以亲王房支为整体分段的对象,但是《明史·诸王世表》按照整体的王府亲疏关系书写,不重视爵号与地域的关系,而通志尤其注重爵号地望与本省之间的联系,于是部分通志吸纳了爵号或食邑在域而人员不在域的内容,史表即遵循这一特点。因此《江西通志》不仅需要纂写在赣之宁、淮、益三府的诸王世袭,还包括岷、荆、周、代、肃等王府部分支系的王爵世袭,这导致该史表横向的体例在房支方面较为混乱,将三房以外支系附于江西三藩之后。然而在广西的藩府仅仅只有靖江王府,但爵号地望在桂的王府支系则较多,因此雍正《广西通志》不存在以王府统郡王的情况,全部横向并排呈列。纵向上,原来每一世代的信息被记载在相应纵格的方式转变为始封者和袭爵者被分置在两个纵格,通志史表的纵格内容还包括国除原因和爵号地望,前者从正史史表中末代在爵者的信息中分离出来,而后者恰是通志独有的内容。该志作者也承认:“明书大志互有详略,是表以明书为主,而旁采大志及《名山藏》以补之。”[3](清)谢旻等修.雍正江西通志:卷四十五·封爵表[[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463)通志史表的实际内容无法完全继承正史,以至于通志体例的完整度因此受到一定影响。王世贞在《弇山堂别集》撰有职官表和宗室表,仅用简洁的记叙和工整的格式取代网格。按照这种角度审视《封建志》,大多数方志都可定义为史表,但本文为了区别史表与史传,仍将传统正史共认的由横纵线网格构成的框架定义为史表,史表目的在于去除杂冗部分、突出爵位之间的共性。
除了广西、江西两省通志外,其余通志的《封建志》部分都仿照史传体例。所谓史传,即纪传,以人名为词条,下文用小字叙述人物的背景、功勋、封授和承袭情况。其特点在于记载内容可详简不一,对于记载世袭罔替之爵位和功封爵位时较为灵活方便,尤其针对地方割据人员,撰志者通过必要的文字手段将其描绘为忠实于中央的地方镇守者,这也是史传具备灌输作者思想于客观史料以粉饰当朝统治者的作用。但对于记载由血缘主导的降爵授封时,史传很难清晰呈现其中的血缘关系。
所谓爵本位是指在书写体例中以爵位为词条,在同朝的所有本支袭承者都在该词条之下,一般非直系袭承者另开词条。如乾隆《山东通志》记载清河词条时分两列——清河国哀王和清河国刚王,前者为景帝子,后者为文帝子[1](清)谢旻等修.雍正江西通志:卷四十五·封爵表[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346);
乾隆《甘肃通志》记载凉国公时分两列,李愬以平蔡封,李听以讨李同捷封[2](清)许容监修,李迪等纂.乾隆甘肃通志:卷二十六·封爵[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5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667)。爵本位的好处可以无需将所有本支在爵者全部列出,仅以某朝的始封者或者后人熟识者作为爵位之下的代表人物,省略或用小字注释其他世袭者以及承袭信息。如此做,一方面使该部分内容保持规整简洁,易于后人查阅翻找。另一方面受爵位在域型的影响,在爵者仅仅因名号的原因被记载入《封建志》,其所有活动却与本志无任何交集,因此《封建志》在书写汉以后诸侯情况,实际是书“爵”不书“人”,不以爵位世袭作为主要书写内容,仅仅将“爵”与“土”关联上,从而侧重地方志对封爵的影响。在通志中这种书写方式占多数,可见多数方志虽然努力摆脱《封建志》作为土地制度的附属品,但在具体记载时仍然将地方性置于主导地位,以此展开叙述。
人本位是指以具体的人为词条单个书写,将初封人物信息进行具体叙述,也有将袭封人物加以叙述,并说明信息出处和爵位等级,其目的在于顺应人物的纪传模式,使之融入中央文化体系中,努力摆脱“土地”的束缚性。该叙述方式虽然也无法避免脱离以封爵作为叙述主线,但在叙述过程中同爵父子可左右分列叙述,异爵父子可上下同列叙述,这与爵本位书写迥异。出现这种情况的因素还包括,如雍正《浙江通志》注重史实人物的考据,乾隆《福建通志》将地方政权作为国家治理地方的代表,雍正《云南通志》重视少数民族政权自治和中央治理边疆的手段等因素。部分通志,如雍正《湖广通志》记录功勋者采用人本位,重点讲述初封者的事迹,而对于宗室则采用爵本位,仅仅陈述爵位世袭的过程。
一般而言,《封建志》的书写体例是以朝为纲,即内容中总体以朝代作为每段的分界标志,从而可以区别开每代“封建”的特点。然而乾隆《福建通志》却采用以府为纲的特殊体例,该著以“封爵”作志名以明确列入的人员皆为朝廷列藩,但其仍过于强调“土”,尤其是地区的特殊性,其目的在于突出地方与朝廷封爵方针的双方关系:朝廷封爵依赖于地名以及地方割据响应朝廷的封爵。透过该志的特殊体例,我们可以发现,其一,福州府的封藩更早,说明闽地主要在中原通过列爵的方式,由核心区域向四周发展;
其二,泉州府以割据者居多,漳州府以明末降清者居多,建宁府以南北朝宗室居多,汀州府以宋以后功臣居多。以此可以管窥各朝对待各类人群的封号特点与地方治理方式。
由此可见,体例方面,各省通志主要围绕对“土”和“人”的倾向度产生分歧,尽管雍正朝官修通志总体从以“土”为本转变为以“人”为本,但部分通志在细节上仍然呈现对“土”的依赖。
受雍正对通志体例的重视,一般所修通志必增入《封建志》,但对于朝代所推行的宗藩制度以及各区域的学术方法、制度见解各不相同,加之朝廷未有统一的规范,以至于各省的《封建志》的具体内容仍然按照原志继续书写。各通志在序言都阐明了封建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的转折点及演变情况,雍正《山西通志》认为汉以前的诸侯有实际封地,“汉至于胜国虽无分土分民之制,而或食封郡县,或拜爵名藩崇德报功”,讲明了汉以后虽名为分封,实际只是为了尊崇同姓和功臣而采取的食邑制度,并无实际封土。相同的还有乾隆《畿辅通志》也称汉朝以来同姓和功臣都只是“食采于兹土”。乾隆《湖南通志》则将东汉作为封建的转折点,称“东汉以还桐珪载锡而或则之国,或则遥封载稽典籍,皆彰彰可考也”。魏晋时期宗室是以流官的形式实现屏藩,实际并无封土,与“封建”本意相违背。乾隆《山东通志》记载山东省在北朝时期“颇多寄名封爵,然无胙土之实,不得与两汉比也”。该志言明魏晋的封建与两汉迥异,受五胡的影响,封建制度受到不同程度的败坏。乾隆《畿辅通志》将隋唐作为封建演变的又一个拐点,认为隋朝设立州县制后,标志着守宰取代诸侯管理地方,此时地方完全置于中央管控之下,爵号虽取故郡名,仅仅“推封系之,以空名而已”,实际人员的食邑也归于京畿。两本《山东通志》分别称“唐宋徒有爵名五服胙土”[1](清)赵祥星等修,钱江等纂.康熙山东通志:卷十·封建[M]. 康熙十七年刻本.“无世袭之茅土”[2](清)岳濬监修.乾隆山东通志:卷八·圻封[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352)。乾隆《甘肃通志》从爵位品级入手,认为唐朝完成封土与食邑的再一次合并,只不过将封土演变为居住权而已,唐、宋、清诸王的居住地在京畿,食邑也取自朝廷,元与明的居住地在地方,分地或食禄也取自地方,均不可与传统的分封并论[3](清)许容监修,李迪等纂.乾隆甘肃通志:卷二十六·封爵[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5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664)。
通过以上通志对封建演变的叙说,我们可以将封建的版本归纳为五种:先秦的封国型、汉至魏的封土型、晋至唐的食邑型(或称出镇)、唐至宋及清朝的首都奉养型和元明的外居型。所有通志都认为汉制承袭周朝,虽性质发生了变动,但形式仍保持原来以“土”系“人”的模式。此外明代的分封制也是所有通志必须书写的对象。事实上,明朝在分封方面承袭了元朝,元朝在岭北行省同时划有藩国型、封地型和出镇型的分封模式,其中出镇型的兀鲁斯往往就居重镇,享有军事管辖权,与行政区划是两个意义上的地理划分。剔除兀鲁斯们的军事权,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仅有地方就居权,然而元代好武的个性湮没了分封的本质。明代在前朝的基础上继续发展,永乐以后,宗室再无军事和行政管理权,他们不被允许离开所在府城,虽有“就国”实无“封土”。然而明代分封较为特殊之处在于恢复了地方性的特点。乾隆《山东通志》对明代分封的特点有评论,姑摘于下:
晋元皆无可志,惟有明复封建之旧,山左历多藩服,爰继汉晋而志之。
按明制宗室藩王之子孙不得擅出始祖受封之国,虽经封寄各州县名号食禄仍仰给于有司,各有定额,非因封而食其地与汉制等也。[1](清)岳濬监修.乾隆山东通志:卷八·圻封[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352)
可见,虽然各通志对于封建的演变有一致的认识,但对于封建的定义和秉持的修志理念各不相同,因此各省所修通志的《封建志》内容特点实有不同。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
一般通志的封建书写,往往从该地早期的部落、方国入手,继而延伸到秦汉时的封国,但在此时书写方式逐渐从确定的地名转变为人名,人员成分主要包括有爵之宗室和功臣两部分。
乾隆《山东通志》作《圻封志》,“圻封”是“帝圻”和“封建”的合称。该志称“帝王设都之地”为帝圻,“胙土传世者”为侯封。“圻封”的目的是将封国和食邑相区别开,然而山东地区自秦汉以后鲜有帝王,于是“帝圻”成为“诞降之祥、发迹之异”的书写对象,在书写发迹于东方的上古帝王后,又以爵号或官职为线索记录秦汉以来帝王在山东的“诞降”之史,如汉哀帝之父的爵位是定陶王、光武帝之父的职官是济阳令。
而以康熙《山西通志》、乾隆《陕西通志》和雍正《四川通志》等为代表的地方通志将《帝王志》与《封建志》融合在一起,其目的在于突显本土的重要性。如长安作为古都,《陕西通志》称“古今都会惟关中最先,黄农以上弗可深考,周家夙号至治汉唐亦称一代之盛第,泛览诸本纪,则美不胜书,兹特以历代建都为经帝系为纬,自史臣论赞而外不衍一辞云”[2](清)刘于义等修,沈青崖等纂.乾隆陕西通志:卷四十八·帝系一[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5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1)。成都平原和山西平原多受地形影响,山脉勾勒区域轮廓,河流孕育地域文化,是上古国家发源之所。康熙《山西通志》云:“大行山之高处、平阳蒲坂山之尽头,惟尧舜所都,后世不能都矣,然夏后嗣统,历年四百,殷王徙都相,传六世,皆在平阳、蒲坂之间。”[3](清)穆尔赛等修;刘梅,温敞等纂.康熙山西通志:卷十六·帝王[M]. 康熙二十一年影印本.在突出地域性特色后,通志书写帝王的根本目的还在于沟通中原、“承卫天子”,乃至认同华夷融合的文化观。雍正《四川通志》建构出上古帝王与蜀地的关联,在表明蜀地独特性的同时不忘表露蜀地也曾是中原政权的附属国,为此该卷收录了汉高祖、蜀汉昭烈帝、唐玄宗和僖宗等曾来过蜀地的中原君主的大致情况。作者在序言称:“考崛起之所,自与警跸之经,则上遡神禹,下逮汉之二祖,唐之二宗,其在蜀之踪迹,固彰彰焉。”[4](清)黄廷桂等修,张晋生等纂.雍正四川通志:卷二十九下·帝王[M]//(清)永瑢,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6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589)而将割据者如成汉、前蜀和后蜀等与叛变中央的在蜀之地方武装划在一并归入僭窃部分,以此来表明作者作为蜀地乡绅的代表者,认同于大一统王朝下的中国。
康熙《山西通志》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书写方式,它认为自汉以后,长安的地域优势明显,山西很难作为全国的首都,前赵、北魏、后唐等少数民族政权曾使得山西作为短暂的全国政治中心,暗喻少数民族与山西的紧密关系。在称述北汉方面,作者称:
承钧惧汉不血食,虽偏安一隅,梁唐晋汉既为继序所归,自不宜退汉而进周矣。况昭圣北归崇,至继元在五代历年独久,何得以父子四年并削其继也耶?釐降开母仪之先,北汉非僭窃之比,宗庙之主,王化之原,刑于御邦所重也,带砺之锡茅土之封,自不同于窃据一方也。[1](清)穆尔赛等修;刘梅,温敞等纂.康熙山西通志:卷十六·帝王[M]. 康熙二十一年影印本.
北汉是后汉的延续,也是沙陀民族建立的政权,偏居河东一隅,经历了刘崇、刘承钧、刘继恩、刘继元四位君主,始终以辽作为宗主国,“自旻世凡举事必稟契丹”“承钧奉之(契丹)愈谨,而契丹待承钧益薄”[2](宋)欧阳修.新五代史:卷七十·刘旻传[M].中华书局,1974.(P868)。历代学者从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关系的角度来看,多认为北汉是割据政权,从而将山西认为是易形成割据的特殊区域。然而康熙《山西通志》作者却从分封和合法性的角度,认为北汉是“锡茅土之封”,为了延续刘氏宗庙而利用契丹拒却后周、北宋,以此来论证山西与中原关系之紧密,继而说明华夏与夷狄是可以在一个文化体系中共存。但事实上该著仍然存在明显的华夷之异特点。成书极晚的乾隆《山西通志》不仅继承前书,还吸纳了他省修志的特点,将五代乃至十六国所封爵位在山西者全部收纳其中,以体现山西在全国的重要性。
又有以雍正《浙江通志》为代表的通志将本地饶有声誉的割据势力载入《封建志》中,并将该政权君主的地位下降至封土诸侯,采用朝廷封册的方式书写,以归附中原作为政权的终结,以此来点明序言中“以德诏爵,以功诏禄”的含义,从而表明这些政权的贡献源自中原对地方的恩赐。事实上浙东地区的武装叛乱并不少见,如唐末的裘甫起义、北宋的方腊起义等,但在通志《封建志》中毫未提及。这是因为这些势力与中原王朝是离心关系,不符合“忠孝”观念,因此作者也强调了本志采取“不僭不滥”的书写方式。多数通志并不记载割据势力,认为“封建”的目的在于屏藩,与“割据”本意相悖。康熙《山东通志·封建志》称:“存国姓以明系,纪爵土以彰勋,考盟会征伐以立政,皆不可废也。”通志所书写的对象主要是有爵土之同姓宗室和功臣,然后根据作者对封建的定义有所删选,而割据政权尽管也可能满足同姓、功臣和土地等条件,但是爵位的授予情况和正统观念决定了它是否应该入选《封建志》。五代十国均受到中原政权的封授,乾隆《福建通志》、雍正《湖广通志》、乾隆《湖南通志》和雍正《广西通志》等都将此时的割据政权纳入封建系统。早在康熙《山西通志》中,就认为后唐是唐之延续,当收纳在传统的《封建志》内。但该著极度重视夷夏的不同,将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归于《窃据志》,如后晋。乾隆《山西通志》改“封建”为“封爵”,不谈政权,只谈政权之下的封爵,如此可以规避少数民族割据政权是否正当的问题,而且也可体现山西在全国政治中的影响。各省通志作者对五胡十六国则有所筛选,如乾隆《甘肃通志》称:“晋祚中微,群雄割据,惟二凉累世不失藩臣礼,故《晋书》述于列传。”并记载了前凉张轨、西凉李暠的总体情况[3](清)许容监修,李迪等纂.乾隆甘肃通志:卷二十六·封爵[M]//(清)永瑢, 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5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665)。作者如此做在于规定割据政权的载入必须依据与正统的君臣关系,这也就能解释各通志多不载两晋时期北方政权的原因所在。
借助上述几本雍正朝官修通志的内容特点可知,通过调整书写方式,“华夷之辨”思维得到了规避,同时解决了封建定义仅局限于“寄地”问题。基于三藩之乱的现实问题,康熙晚年以后所修通志对于割据者有所关注,一般允许将朝廷曾授予封爵且对地方有功的割据者写入《封建志》中,而对历代抵触中央的割据者予以排斥。
康熙《山东通志》在序言中称:“魏晋之间封其地者止食其租,唐宋徒有爵名,无复胙土,迨明初酌古定制,开府锡土,而封建之典复存于郡县之中矣。”[1](清)赵祥星等修,钱江等纂.康熙山东通志:卷十·封建[M]. 康熙十七年刻本.作者认为封建与郡国齐平,封建存在的目的在于“存国姓”,手段是“纪爵土以彰勋考,盟征伐以立政”,从中阐明了“土”“国”“人”三者之间不可分,“土”决定了“国”,从而衍生出爵位,继而为了赏罚和征战,于是决定了“人”,如此“人”和“土”必须有所关联。该志记载了从上古到东晋的同姓有爵宗室功臣。我们知道,上古是部落衍生为方国的时代,这一时期,两周是传统的“封邦建国”阶段,周王朝将同姓、异姓功臣、上古帝王后代分封宇内,形成众星拱月之势。两汉时期实行郡国并行制,汉初王国领地远大于普通郡,随着中央集权步伐的加快,王国领地不断被析置,析置出的侯国会因政治因素或国除而融入邻郡,王国领地最终不敌郡级领地。曹魏诸王一般都有封邑,两晋时期诸王出镇区域和封邑开始分离,虽晋初时有移国就封的呼声,但因晋朝过分信任宗室而被湮没,从此宗室出镇完全改变了“人”在“土”之上的关系。该通志于是根据“人”“土”之间的关系,仅仅记载南朝宋以前的宗室功臣封爵和世袭情况,认为南朝宋以后“无复胙土”,于是不再记载。明代派遣皇子就国地方,尽管“列爵而不临民,食土而不治事”,但重新诠释了“人”“土”之关系。诸王在地方享有一定政治、选官和经济权力,起到屏藩之功效,因此复载入《封建志》。乾隆《山东通志》完全仿照康熙《陕西通志》而作,在封建时间段的选择同样把南朝宋至元朝部分删去,但着重介绍了明朝封藩内容。为此该志作出的解释是:
按东省郡县,自晋元南渡之后,五姓窃据,封建王侯无复可考,惟元魏、高齐颇多寄名封爵,然无胙土之实,不得与两汉比也。唐制诸王受封,不过内府给需食解租于京师,不得治于其国,肃代而后,河北尽归藩镇,终唐之世,无建邦启宇于齐鲁间者。宋鉴于唐诸王,所受封号止及其身,子孙惟得以荫仕为环卫官,廉车节钺以次而改,无世袭之茅土,南迁而后泊乎。金元皆无可志,惟有明复封建之旧山,左历多藩服,爰继汉晋而志之。[2](清)岳濬监修.乾隆山东通志:卷八·圻封[M]//(清)永瑢, 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352)
曹魏时期诸王在山东也有封国,如武帝子曹茂性狠厉,不为武帝所爱,文帝时仅封聊城公,直至太和元年晋封为王。《三国志》称:“魏氏王公,既徒有国土之名,而无社稷之实。又禁防壅隔,同于囹圄。”后注称“魏兴,承大乱之后,民人损减,不可则以古始。于是封建侯王,皆使寄地,空名而无其实。”[1](晋)陈寿.三国志:卷二十·武文世公传[M].中华书局,1971.(P591)这一评论阐明了汉以后是否实行实地封王还与中央集权对地方的赋役掌控度有关。确切来讲,扩大至整个王朝,地方的户口数量减少程度影响诸侯是否有实权。从汉至清,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因此建权伊始,中央始终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作为统治的根本方针。除了唐朝,东汉至曹魏、宋初、清初都是人口锐减的重要时间点,中央通过武力统一政区后,地方人少地荒,已无力对抗中央,中央设置流官管理地区以增加中央的赋税收入,而以禅让方式作为开基的政权往往授予宗室极大权力。另一方面,制度也存在阶段性的特点。汉至唐、元至明是诸侯就国(在地方就藩或就任)的重要阶段,而北朝自西晋以后又无食邑。两者结合可知,曹魏直系宗室有就国和无实权的双重特点,性质与明朝相类似,但爵位变更较为频繁。乾隆《山东通志》之所以不叙入曹魏,是因为作者完全被“徒有国土之名”所误,而忽视了“寄地”,于是认为曹魏与北朝一般“多寄名封爵”,更是没有注意到汉代封土制度并未完全消失,从封土至食邑制度还存在过渡阶段。与此相反的是,通志所载的西晋宗室却多寄名。此外元代宗王也有与明代相似的地方居住权,并享有极大的辖区军事权,食邑取自于东南诸路。因此《山东通志》受自身封建观的驱使,对封建的定义过于严格、狭隘,以至于省略了南朝至宋的封爵制度,甚至因过于重视“寄地”而省却了曹魏和元朝的宗王信息。
受西汉不断抑制诸王封国权力的影响,东汉以后,“或系以郡县之名而不必居其地,或食以邑户之租而不得操其权”[2](清)迈柱等修,夏力恕等纂.雍正湖广通志:卷二十七·封建[M]//(清)永瑢, 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89)。西晋朝廷的宗室方针为出镇策略,将宗室以流官形式担任地方政治或军事长官。虽然最初杨济等人提出移国就封的建议,即宗室在本国附近担任行政长官,将封国制和流官制同时运用在宗室身上,但西晋很快步入政治变动的时期,这一提议最终只是昙花一现。各通志对明朝的封藩十分重视,作者一面承认明朝的封藩制度是西周封建的回归,如康熙《山东通志》称:“迨明初酌古定制开府锡田,而封建之典复存于郡县之中矣。”但两者已有极大的不同,“非因封而食其地”,仅仅同唐宋那般“寄食”而已。明朝宗王封爵有严格的地域性,不仅体现在封爵地望的地域性,还体现在宗王被居地方的特点,根据“人”与“地”的关系,各省通志有所选择:
1.以人员在域为断定依据,特点是爵号地望可在他省而“人”在本地,主要体现在实土性分封,尤其是明朝的宗室封爵。明朝诸王爵号并非与所在省属郡完全一致,亲王方面,由于明初国家注意力的转变和明中期国家对宗室的同情,前者造成移封的同时改爵号的现象。然而永乐以后,国家强制将东北地区的诸王迁至中西部,后者造成南方诸王不断向北迁移封地,二者爵号都未因此发生改变,以至于爵号与域名完全不符。郡王方面,郡王一般与亲王同城,而一省之异府亲王最多可达十二位,省内郡名无法解决所有郡王的爵号,于是朝廷采取异省借县的方式解决郡王起号问题。两个层面最终造成明代藩王的爵号地望与域名不符的现象。为了体现本省的具体分封情况,以《封建志》为标题的通志注重以“土”系“人”,康熙《山东通志》以及承袭该志内容的雍正《山东通志》并未注意到这一点,如衡府诸郡中,玉田属北直隶顺天府,新乐属北直隶真定府,邵陵、汉阳等县属湖广行省,均记载入该通志的《封建志》。此外还有雍正《湖广通志》和雍正《河南通志》也同此。乾隆《福建通志》在叙述宋以前的诸王和割据政权方面采取以爵号地望在域的方式,但针对来自郑氏集团的降将则采取了以人员在域的书写方式。如郑鸣俊的爵位为遵义侯,遵义在贵州;
郑缵绪的爵位为慕恩伯,施琅的爵位为靖海侯,二者的爵号并非地名,也就无需谈地望了。
2.以爵号在域为断定依据,该方式的特点是所列藩号地望都在本省而“人”可在他省,这对于非实土性封爵或出镇型分封而言是最主要的特点。前文已言,雍正《江西通志》史表部分载有明代江西所封三府,但是其中是剔去非在域的爵号,如宁府的建安王系统,淮府的顺昌、崇安、嘉兴、绍兴、金华、华容、荣昌王系统,益府的安东、舒城、阜平、铜陵、黎丘、浦阳、淳河、华山、筠溪、罗川、郧西、仁化、新安、和顺和嘉祥王等系统,却补入不在域的亲王府系统,如岷府的南安王等。该通志史表作为爵位地域型书写的代表,在世表末尾直言:“(郡王)岁禄以是为差,假名号无衣租食税之食焉。”[1](清)谢旻等修.雍正江西通志:卷四十五·封爵表[M]//(清)永瑢, 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463)表明了史表意识到明代藩封与封地、名号无关。尽管如此,为了突显地方志与“土”的关系,保持统一的书写模式,史表仍然重“土”,其纵格的第四部分即本省的“郡属”,而所载诸王的依据就是在域之爵号地望而不在乎其所属宗支系统。
一般通志史传体例也都纳入爵位地域型以体现“封建”由实土到食邑,最后到假名号的变迁,尤其针对并未有实土的晋至宋的宗室功臣。雍正《河南通志》就明确说明本志采取爵号在域型的书写方式,“兹举周汉以迄于明封建之在豫土者稡于篇,以备考镜焉”[2](清)田文镜等修;孙灏,顾栋高等纂.雍正河南通志:卷二十·封建志[M]//(清)永瑢, 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547)。其所说的“在豫土者”并不是指实封土地者,而是爵号在豫土者。基于明代藩封“非因封而食其地”的特点,在保证在域藩府的信息被记载后,一些外藩所属郡王爵号在域者也不得不得到重视。乾隆《山东通志》在最后附有外藩郡王信息,题注:“今将孰东省者列为藩服,其子孙封爵名号已叙于本宗之王,其外藩支庶有用东省州县名者附为寄封以别之。”[3](清)岳濬监修.乾隆山东通志:卷八·圻封[M]//(清)永瑢, 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353)雍正《山西通志》也在记载完晋、代、沈三府后又记载了他府藩号在晋者,并对这些藩王做了进一步解释:“以上诸王封域胥不隶晋境,古不详录。”[4](清)觉罗石麟等修,储大文等纂.雍正山西通志:卷六十三·封爵二[M]//(清)永瑢, 纪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4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250)以此解决读者关于其他王府封爵是否在域的困扰。
综上所述,雍正朝各省通志关于《封建志》内容的不同主要聚焦在对“封建”一词的理解程度,并在此基础上解读地方势力与国家的关系,从而表达地方对清朝统治的认可。
综上,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为了提高自身统治的威望,要求全国各省修撰通志,并通过修志的方式统一吏民的思想。然而在撰写过程中,基于各朝的爵位制度、各区域的学术方法和学术见解具有差异性,因此在当时未能统一各本在《封建志》方面的体例、内容书写。体例方面,各省通志的《封爵志》总体从以“地”为核心迈入以“人”为核心,具体表现为两点:《封建志》置于《秩官志》附近,叙述内容采取以“人”为主体。雍正《广西通志》和雍正《江西通志》是仅有的两本运用史表的通志,其余各本在以“人”为主体的前提下重点运用纪传叙事的模式梳理爵位、人与地方的关系。多数方志虽力图摆脱以“土”为核心的修志理念,但在具体写作方面仍继承原先的爵本位思想。乾隆《福建通志》中以府为纲的体例可以让读者清晰了解地名对爵号制度的影响。内容方面,部分通志将“封建”置于帝王,或将割据置于“封建”,其目的不外乎在重视本土的同时将本土融入到国家治理的行列。一些撰志者过于强调“封建”的本意,以至于将无实土分封的时代内容省去。对于明代宗室书写,各本存在人员在域或爵号在域等认识上的分野。透过各本《封建志》的不同特点,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当时修撰者在修撰过程中的思维变化,以及他们对“封建”一词的不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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